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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借款,能否直接起诉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
关键词:单方举债、个人名义、夫妻关系存续、配偶、共同被告
专家提示:以夫妻一方名义向他人借贷,诉讼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债权人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主体适格。
原告诉称:自日始,被告夫以做工程和资金过桥等理由陆续向原告借款,截止到日累计借款金额为200万。日,被告夫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在借据中言明“借到人民币200万,利息按月息2%计算,定于日前归还,若逾期归还,愿意支付每天5000元的违约金”。另查明,被告夫与被告妻于日结婚。
法院审理查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而被告妻自结婚至今,未曾工作过,无收入来源,其和被告夫婚后的主要经济来源是被告夫的装潢公司。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夫和被告妻对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的责任。以上案例根据真实案件由合肥律师法律顾问网徐文彬律师编辑撰写,原被告真实姓名已经隐去。可不可以向法院申请被告提供正式公同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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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债务人死亡,银行债权人只起诉了担保人,担保人能申请法院责令银行债权人追加债务人妻子及子女为共同被告吗?
债务人死亡,银行债权人只起诉了担保人,担保人能申请法院责令银行债权人追加债务人妻子及子女为共同被告吗?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债务人的妻及子女只有在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后才能做为被告,这个事实的举证责任在你,只有你证明了后法院才可能追回诉讼当事人。
不能,现在的担保合同中都有单独责任条款,银行可以直接只起诉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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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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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某受雇于宏鑫公司,自带小型卡车从事某工程土石方运输作业,作业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李某起诉谭某、谭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宏鑫公司要求赔偿。法院立案受理,在举证答辩期内,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
  谈某受雇于宏鑫公司,自带小型卡车从事某工程土石方运输作业,作业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李某起诉谭某、谭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宏鑫公司要求赔偿。法院立案受理,在举证答辩期内,被告宏鑫公司发现谭某的车辆挂靠于交通公司,遂申请追加交通公司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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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审判人员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被告当然也是当事人之一,所以依据此规定,被告也有权申请追加被告.
  意见二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起诉或者追加某人为被告,那么被告也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那是法院审判权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罢了,与被告无涉。
  就此两种意见,笔者认为意见二更具有合理性。意见一仅是对法律的字面解释,没有顾及法律的内涵。意见二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法理上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可以让被告申请追加被告。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笔者认为该规定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来看,都具有其不合理性。理论上而言:第一、从概念上看,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则混乱了原、被告的概念;第二、从民诉法基本原理看,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有违当事人的处分原则或者说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第三、从平等观念上看,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原、被告平等的原理。实践上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也行不通。
  理论上没有任何让被告具有申请追加被告权利的理由。
  从概念上看,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则混乱了原、被告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是被告在实施原告才应该做、可以做的行为,是在替代原告再行明确被告,实质上是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被告、原告发生了重合,在同一诉讼中一个主体即是被告又是原告。而且,被告是因原告而生,追加的被告是因被告而生,被追加的被告在诉讼中原来被告的身份、地位、权利是并列的、相当的,这就搅乱了原告、被告的身份。
  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或者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民法作为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法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予以尊重。这就要求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在起诉受理阶段,只有在原告请求或被告人反诉的情况下,法院方可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裁断要受原告人或被告提出的诉求范围的约束,原则上法院对诉求范围以外的问题不予审理。
  既然原告没有起诉某一主体,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被告作为不利后果的可能承担者申请追加被告,代替原告再行明确被告,行使原告的诉权,显然是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在原告不愿意行使权利或者放弃权利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代替原告行使这些权利。
  从平等观念出发,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也是违背原、被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的基本法治观念的。原告起诉必须预缴诉讼费、被告反诉也必须预缴诉讼费,而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则是被告在没有缴纳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再行“起诉”了另一个被告,这与原告起诉时要求预缴诉讼费是不平等的,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中,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也是行不通的。在前面的案例中,即发生了这种尴尬。被告宏鑫公司申请追加交通公司为共同被告,但原告李某却表示反对追加,表示如果追加,他马上将被追加的交通公司撤去。原告认为被告谭某和宏鑫公司的财产足以应对赔偿,被告宏鑫公司之所以申请追加外省的没有任何证据的交通公司为被告,是为了扩大矛盾范围,拉长诉讼时间,是其为达到低标的调解的诉讼策略,是在浪费法院的司法资源。
  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后,征求原告意见,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如果原告表示反对追加被告,则被告不得再申请追加被告。如果该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在法院建议原告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追加被告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被告;如果不是必要共同诉讼,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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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单独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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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共同被告的担保人,能否在诉讼期间 申请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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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 2006年8月,甲方化工公司以扩大生产经营为由,从乙方信用社申请贷款200万元整,借期为日至日,并约定了利率,丙方机械厂对此借款作了连带责任担保。期满后,甲方未能按时归还贷款,乙方经多次催要未果。
&&& 日,乙方将甲方起诉至法院,并以担保人丙方为共同被告,要求甲方归还货款及利息、丙方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受理后,在诉讼期间,丙方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对甲方的账户、厂房、设备及汽车等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 作为共同被告的丙方能否在诉讼期间对本案另一被告甲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这一问题有三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丙方不能向法院申请对甲方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理由是:甲方和丙方在本案中是共同被告,都站在被告席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92条之规定,提起诉讼保全的是对方当事人,而没有规定共同被告人之间也有这种权力。如果可以申请,就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故法院不应受理其申请。
&&& 第二种意见认为,丙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甲方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理由是:丙方既然作为担保人对甲方的借款行为进行了担保,丙方就有权利、有义务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偿还能力、有无逃债行为等进行监督。那么丙方在诉讼期间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因甲方的行为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甲方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如果担保人只有对被担保人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偿还义务,而不能行使担保人对贷款人贷款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那就是对借款人的一种纵容,就会使国家和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另外,诉讼保全与借贷纠纷是有密切关联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能有效地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因此丙方可以申请对甲方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 第三种意见认为,丙方不能向法院申请对甲方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而应另行起诉。其理由同第一种意见基本相同,但认为丙方可以另行起诉。或者是在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后同时起诉甲方承担还贷义务,或者是等该案判决生效执行后,特别是执行了丙方还款担保义务后,担保人可以就被担保人的行为向法院起诉而要求追偿。在此期间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因甲方的行为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丙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甲方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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