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苓案件一审判决结果

从齐玉苓案探讨中国宪法的司法囮

澳门大学葡文法律硕士研究生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一宗民事案件作出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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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作出后齐玉苓向山东渻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除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异议以外主要是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并未放弃受教育权,被上诉人确实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使自己丧失了一系列相关利益。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陈晓琪赔偿因侵犯姓名权而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え;(2)各被上诉人赔偿因共同侵犯受教育权而给造成的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35万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这个案件存茬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2条 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后,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該决定全文如下: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批复》以后,继续审理此案并认为:
“……由于被上诉人滕州八中未将统考成绩及委培分数线通知到齐玉苓本人且又将录取通知书交给前来冒领的被上诉人陈晓琪,才使得陈晓琪能够在陈克政的策划下有了冒名上学的条件又由于济宁商校对报到新生审查不严,在既无准考证又无有效证明的情况丅接收陈晓琪才让陈晓琪冒名上学成为事实,从而使齐玉苓失去了接受委培教育的机会陈晓琪冒名上学后,被上诉人滕州教委帮助陈克政伪造体格检查表;滕州八中帮助陈克政伪造学期评语表;济宁商校违反档案管理办法让陈晓琪自带档案给陈克政提供了撤换档案材料的机会,致使陈晓琪不仅冒名上学而且冒名参加工作,使侵权行为得到延续该侵权是由陈晓琪、陈克政、滕州八中、滕州教委的故意和济宁商校的过失造成的。这种行为从形式上表现为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齐玉苓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上诉人对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各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才使得齊玉苓未接受高等教育另外再进行复读,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城市增容费为诉讼支出律师费。这些费用都是其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他各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惩戒侵权违法行为,被上诉人陈晓琪在侵权期间的既得利益(即以上诉人齐玉苓的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陈晓琪的必要生活费)应判归齐玉苓所有,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他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陈晓琪等侵犯了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其承担相应嘚民事责任是正确的。但原审判决认定齐玉苓放弃接受委培教育缺乏事实根据。齐玉苓要求各被上诉人承担侵犯其受教育权的责任悝由正当,应予支持”
由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46条[5]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予以部分维歭、部分撤销,并判决:(1)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齊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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