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中送达回证样本需要盖执法单位公章吗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三)——《送达回证》和《陈述申辩笔录》的应用--《中国动物检疫》2013年08期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三)——《送达回证》和《陈述申辩笔录》的应用
【摘要】:正执法文书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记录和凭证,是体现执法程序的载体,同时也是衡量行政执法人员水平的重要指标。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文书制作水平,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和使用规范,通过对具体案例执法文书应用的分析,对原执法文书制作进行了点评,并以本案事实为基础制作了示例样本供读者参考。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20.5;D922.4【正文快照】:
执法文书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记录和凭证,是体现执法程序的载体,同时也是衡量行政执法人员水平的重要指标。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文书制作水平,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和使用规范,通过对具体案例执法文书应用的分析,对原执法文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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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对工商部门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几点思考
发布于: 10:56:23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送达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有关法律文书送交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在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多个环节牵涉到执法文书的送达,它贯穿于整个案件执法活动的始末,是任何一个案件任何一个部分都不可或缺的一环,同时也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有效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常常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送达工作不到位,导致整个案件难以终结,或者因为程序违法而形成错案。如何做好送达工作,怎样正确的进行送达也一直是我们工商执法活动中的一个难题。
一、文书送达的法律依据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送达方面的内容。对告知文书,可以采取:1、口头告知: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2、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3、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除告知文书外的其他法律文书应当采取:1、直接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2、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3、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对行政处罚的送达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有五种:直接、留置、委托、邮寄、公告送达。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四条可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送达的方式也有上述五种。但在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只有四种:直接、委托、邮寄、公告送达,即已经排除了留置送达。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四种送达方式的适用条件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最普通、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凡能够直接送达的必须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真正做到履行告知的义务,切实保障被行政执法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原来《暂行规定》中代为签收的表述全部取消,规定必须由当事人签收。笔者认为在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才可以由代理人代为签收,其余情况下的代签收行为均为无效,这是对直接送达的限制,同时也避免了代签收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
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签收的。在这签收过程应当注意的是对指定代收人的理解。所谓的指定代收人是指由受送达人明确指明的,并且有受送达人书面委托的个人。在很多场合往往是受送达人的一个电话说由某某人代收,并没有任何书面手续,送达回证上受送达人也是代收人的名字,受送达人往往在行政诉讼时否认自己已经收到相关的行政执法文书,特别是有关工商行政处罚的案件,受送达人为了逃避行政处罚,在法庭上说我们工商行政执法没有履行法定送达义务,否认自己当时指定过代受人,要求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撤消该行政处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当事人指定代收人代为签收时,应当要求代收人出具受送达人签字的代签授权委托书,并把委托书附与送达回证的后面,以备万一双方发生争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之用。
受送达的当事人是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下,送达的工商执法人员应当把送达的相关行政执法文书直接交由该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在场的,可以交由该企业、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但该管理人员在接受送达时必须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自己在单位里所担任的职务,并加盖当事人的公章。
(二)、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不在行政执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己的辖区内,且该执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直接送达不方便的情况下,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委托送达一般由以下四要素构成:1、受送达人不在办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辖区范围内。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的迁移,公司的合并、分立、兼并等都会造成受送达人不在执法办案的工商管理机关辖区内。2、执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己直接送达确有困难。如因为路途遥远,交通不很便利等因素,而受送达的当地工商管理机关愿意代为送达。3、接受委托的只能是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不能委托其他任何部门。4、在送达过程中,委托的工商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委托函,将有关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的告知受委托的工商行政机关,同时委托机关还应当把相关的执法文书及送达回证一同交由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委托的工商行政机关完成受委托的送达工作后,再把送达回证等相关材料交还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至此,委托送达程序结束。
(三)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也是我们工商行政执法常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是指在工商执法过程中,对需要送达的工商执法文书难以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而将行政执法文书附上送达回证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笔者认为运用邮寄送达最重要的是受送达人的地址必须准确,在挂号信上填写受送达人地址时应当以受送达人在工商登记时提供的经营地址为准。如受送达人自己另行提供地址的,应当在受送达人提供地址时要求其保证自己所提供的地址能够送到,最好是对受送达人做一份笔录把受送达人提供地址情况记载存档,假如按受送达人提供的地址邮件被退回,则也应由受送达人自己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因为是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地址。如在行政诉讼中受送达人称没有收到执法文书,则我们可以把受送达人自己提供地址的笔录向法庭提交,证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定程序,邮寄送达不能收到是受送达人自身的原因,并不是我们执法机关的过错。邮寄送达虽然方式简便易行,但是,这种送达方式应当是在上述几种送达方式不能实施的情况下才可采用的。
(四)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不能成功实施的情况下,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且其他送达方式没办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当前在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很多执法人员贪省力、图方便,在没有进行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到,又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在报纸上公告,这样做显然是不可取的。同样,单独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对某些群众来说,网络不是其能够获得社会资讯的可行方式。
公告送达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公告送达的费用由谁来承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要向报社交纳一定的费用,如果是一两个案子还好说,费用不很大,但如果一年有三四十个案件要用公告方式送达,那可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作为工商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的起吗?如果把登报公告的费用转移给受送达人,让受送达人来承担,但现行的法律对此又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建议应当增加这方面的立法,要求受送达人自己承担登报公告的费用,因为造成工商行政执法机关不能送达的原因是受送达人自己造成的,却要求工商行政执法部门&买单&,这样做无形中加重了工商执法部门的负担,也影响工商行政执法的积极性。因此,要求受送达人承担公告的费用是很有必要的。
公告送达除应当在报纸等媒体上公告外,还应当在受送达人所在地张贴公告进行送达,如是企业、法人、其他经营单位的在企业、法人、其他经营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时记载的地址公告,个体工商户的在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租房协议》中的地址张贴公告。同时该公告还应当在执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告栏内进行张帖。公告送达还应当保存好登在报纸上的公告原件,以及拍摄张帖在各个地方的照片,作为公告送达的直接证据附在案卷里。
公告送达无论受送达人是否知悉所公告的内容,只要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视为受送达人已经知晓,送达工作任务完成。法律规定公告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四种送达方式生效的时间。
执法文书一经送达,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受送达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提起某种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履行某种义务。否则,可能丧失进行该项权利,或者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后果。因此,所送达的执法文书的生效时间对整个执法案件的过程有着重要的意义。
1、直接送达的执法文书,当事人也就是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就是送达日期。如受送达人是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其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邮寄送达的送达日期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受送达人收到执法文书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假如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一般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也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直接被邮局以原址查无此人或迁移新址不明的而被退回的,只能再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了。
3、委托送达的送达日期和直接送达一样,以受送达人的签收执法文书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如受送达人拒收执法文书的,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再通过其他的方式进行送达。
4、公告送达是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生效。也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因此,在公告送达中,公告期间届满的日期即是送达日期。
四、送达过程中对送达回证应当注意的事项。
送达回证,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定的格式制作的,用来证明送达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其内容包括送达文书的名称、送达文书的文号、受送人、送达的时间、送达的地点、送达的方式、收件人签章、收到的时间、见证人签章、送达人员签章及备注等。送达回证在整个工商执法活动过程中有做重要的意义。
1、在送达过程中必须附有送达回证,并且应把送达回证附于案卷。除公告送达外,缺少送达回证的送达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因为,送达回证是检查我们工商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送达相关的执法文书的标志,是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凭证,还是受送达人接受或者拒绝签收送达文书的证明,是衡量一切执法活动是否有效的依据。我们决不能忽视送达回证在送达中的作用。
2、送达回证必须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不能用圆珠笔填写。送达回证要归入档案,按照档案的有关管理规定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3、注重签收人的身份,如不是受送达人自己本人亲自签收的,代收人应当提交受送达人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也应当附在送达回证上与送达回证一起存档。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里还须写明代签送达文书的人与受送达人是何关系。
总之,对于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说,送达工作与我们日常办案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对我们的行政执法又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我们更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送达,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直接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也是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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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作者:管理员&发布于:
玉府法〔2014〕17号
玉环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2014年度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的
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我办组织开展了2014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在各执法部门开展自查自评的基础上,邀请部门10名审批科长和10名法规科长对全县执法案卷进行全面评查。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部门共选送执法案卷63卷,其中行政许可案卷31卷、行政处罚案卷32卷(包括行政强制案卷4卷)。从评查结果看,大多数执法案卷做到实施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比较准确,但在执法程序和文书制作规范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行政处罚案卷未对作出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权的情况进行充分说理。部分行政许可案卷未作出具体的准予许可决定书;未记录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的执法证件号码,无法体现该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未制作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缺少受理内部审批流程和受理通知书的有效送达。
(一)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强制)案卷存在的问题:
1.玉环县发展和改革局:处罚决定书中未写明当事人的具体信息;调查询问过程缺少当事人的有效授权证明;作为本案主要事实“教育机构不需要交纳市场配套设施费”,缺少相应证据证明;处罚决定书未作说理;调查询问中询问人、记录人不清晰;送达回证、检查通知书无单位公章;检查登记表中执法人员有一人未填写检查证号;提取证据材料,空白部分未写明以下内容空白;事先处罚告知书未经过内部审批和送达回证;发文稿纸未黏贴在A4纸张上;文书涂改部份,当事人未签名未盖章确认;现场照片等证据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也未签字;告知书送达回证填写用圆珠笔,且未填写送达地点;罚没财务专用收据未黏贴在A4纸张上;案卷未装订。
2.玉环县公安局:案卷中未记录办案人员的有效执法证件编号;处罚决定书未经过说理;挂号信函收据未写明寄达地和收件人姓名等;处罚决定书的未经过单独有效送达;证据保全决定书中对物品进行扣押,未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处罚事先告知书未以文书形式送达至当事人,该案卷以事先告知笔录代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经过内部审批手续;卷内材料排列较乱,罚没款发票应在处罚决定书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应在行政处罚审批表前。
3.玉环县公安局(强制):案卷中未记录办案人员的执法证编号;处罚文书未进行自由裁量说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错写龚申银的尿样检测报告;移送拘留所的时间应在处罚决定后(拘留执行回执是6月7日,处罚决定是6月8日);处罚事先告知书未以文书形式送达至当事人,该案卷以事先告知笔录代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经过内部审批手续;卷内材料排列较乱,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应在行政处罚审批表前,拘留执行回执应在处罚审批后。
4.玉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处罚金额是按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未在处罚决定证据中说明合同价款金额;现场检查笔录中,现场情况一栏,从第二行开始就没有内容,建议删除,或者加注明以下空白;缺少结案报告,有结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未经过内部审批程序;案卷归档顺序较乱。
5.玉环县财政地税局:记账凭证等复印件提取人未签字;罚没收据未使用财政统一的票据;调查取证过程中多次签字的董xx,未提供当事人对他的授权委托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性部分未对证据形式和证据要证明的内容进行阐述;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提及,也未对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进行说明;处罚决定书未对适用的法条的具体内容进行引用;处罚决定文书提到的向县地方税务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有误;立案审批表中“根据xx稽查计划,拟对xx进行立案检查”,立案的前提是发现违法行为,但立案表上未体现;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笔录中未提及陈述申辩理由,缺少对陈述申辩的复核程序;未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询问通知书内容有修改,未盖校对章。
6.玉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书和告知书由代收人代收,但未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送达回证缺少单位公章;案卷中没有结案报告,有结案审批表;案件卷面未注明归档号。
7.玉环县国土资源局:用地现状图上缺少执法人员签名;提取的证据材料未见执法人员签名;处罚文书未经过说理;送达文书本应该是清福禅院,而本案卷里面写了孙苏飞;案由名称前后不一:有的写非法挖土,有的写非法占用土地。
8.玉环县环境保护局:部份现场取证照片执法人员身份不明确,当事人未签字;罚没票据上无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9.玉环县环境保护局(强制):罚没票据上无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执法人员证件编号不是最新编号,12年已完成换证;从浙江省执法证件系统中无法找到陈世辉证件记录;现场监察记录,执法人员签名签在在被检查人,被检查人没签名;现场取证照片未经过当事人签名;以听证告知书取代事先处罚告知书。
10.玉环县交通运输局(玉环县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认定事实所收集的证据的形式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阐述不充分;自由裁量未进行说理;当事人应该向县交通局申请复议;告知书、决定书的发文稿纸代替内部审批表;缺少调查终结报告;公务违法行为通知书中记录有误,“经调查和审理,认为李海平的行为违法……”;公路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不是本人签收,未写明签收人和本人关系;缺少事先处罚通知书;缺少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的内部审批程序;案卷16页以后缺少页码;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放案卷最后,顺序较乱。
11.玉环县交通运输局(玉环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够完整;决定书、告知书缺少说理内容,证据形式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未进行阐释;给予行政相对人处罚数额的自由裁量权未经过说理;复议机关缺少上级机关;告知书、决定书未经内部审批流程;暂扣车辆告知书和暂扣车辆决定书日期是同一天,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调查报告中没有体现当事人是否申辩;现场笔录当时人拒绝签名,未邀请现场其他人签名见证;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和组织听证的权利未打钩;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给予行政处罚缺少责令停止经营;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告知书和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决定书缺少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未加盖单位公章;罚没财务专用票据未经过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现场拍摄照片未经当事人确认和执法人员签名;讨论记录、结案报告,案件名称缺少主体;未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执放在卷首;封面不规范。
12.玉环县水利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协议书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自由裁量未经过说理;调查(询问)笔录中询问人签名缺少一人;现场检查图中执法人员未签名,未经当事人确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有字迹错误,未加盖校正章;案卷内未体现出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案卷内未告知当事人享受听证的权利;送达回证未加盖单位公章;责令改正行为是否改正,清理情况是否恢复,未进行再次勘察记录;罚没财务票据未经过加盖公章确认。
13.玉环县农业局:证据登记保存未办理审批手续;所登记保存的证据处置方式违法,没收属于行政处罚方式,应该是用处罚决定书的,这里只用通知书的形式,而处罚告知书页未告知需要没收的内容,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委托书填写不够规范;责令改正通知书填写的内容不明了。
14.玉环县商务局:处罚决定书中未写明当事人的具体信息,仅有一个名字,当事人身份信息不清;案卷材料中无法体现经办人的执法证件号;案卷材料中出现“郑根何”、“陈根何”、“陈根夏”,通过第二份调查笔录中证实是同一人,可是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中,仍出现“郑根何”、“陈根何”两个名字;对查获生猪的货值未作评估;处罚决定书未作说理;《先行登记保存通知单》中未写明当事人的行为具体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条款项;现场检查笔录中未载明执法人员在检查时有无出示执法证,未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询问笔录中未记录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在询问开始时未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未经过说理;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未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先行登记保存通知单有涂改;案件举报时间9月18日,立案时间9月20,但是委托鉴定书作出时间是9月17日,从逻辑顺序不合理;现场拍录的照片未经办案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确认;处罚告知书未经过内部审批;文书涂改部份,当事人未签名未盖章确认;现场照片等证据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也未签字;告知书送达回证填写用圆珠笔,且未填写送达地点;案卷未装订;案卷较为粗糙,卷宗混乱,程序性问题较为严重。
15.玉环县文化广播和新闻出版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中使用“珠港镇”,应当更新名称为“玉城街道”;责令改正通知书缺少单独的送达回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通知书缺少内部审批;针对本案中的责令改正行为未经过复核;案件卷面未注明归档号。
16.玉环县卫生局:无问题。
17.玉环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没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文书中对证据采信的情况未作阐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中未告知具体罚款数额;未告知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和期限;没有记录被告知人是否有陈述申辩、是否要求举行听证的具体意见;对扣押的B超机的处置在案卷中没有处理凭证或记录;被处罚人身份证明材料没有出具单位的公章,也没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表述;目录填写不规范,立案时间到月,结案时间到日,归档时间到年;卷内材料排列混乱,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未放在卷首;案卷封面未按规定编写页码;卷宗目录未填写页次;整个案件未编写页码;卷宗未按三点一线规范装订;卷底无备考表;案卷制作不规范;部分文书材料缺失。
18.玉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5-10页签收人的身份未进行说明;调查结案报告缺少机关负责人签名;处罚决定书自由裁量未经过说理;谈话笔录中未提及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未对当时人放弃陈述申辩有记录;罚没财务票据应该是第四联,并未经过执法部门确认;以结案审批表代替结案报告;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并未使用第四联随档存查;送达回证未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起放在案卷最前处;案件卷面未注明归档号。
19.玉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罚没票据上无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情况,未进行复查和记载。
20.玉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罚没票据上无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先行登记证据保存没有送达回证;谈话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的空白部分未注明以下内容为空白;先行登记证据保存审批表应该在该文书之前。
玉环县统计局:《证据材料》上未填写提取人的姓名;未制作《证据提取单》记录反映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意见;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未经过说理;证据材料所证明的事实也未经过说理;送达回证未盖单位公章;询问笔录中没有询问人的证明身份材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经过内部审批;以结案审批表代替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未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22.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违法所得渔获物的折价计算有错误;调查询问笔录中未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如申请回避等;对当事船长身份证提取时,未让其在身份证明上签字确认;案由表述缺少实质行为 “进行捕捞”的表述;未进行自由裁量的说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违法行为未采取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措施;事先处罚告知书未经过内部审批;作出行政处罚文书机关是玉环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而询问笔录记载询问机关是海洋渔业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检查(勘验)情况内容表述结束后,无标注“检查于X时X分结束,以下空白”等结束标识。
23.玉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委托书》填写格式不规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缺内部审批手续;《送达回证》中“送达日期”一栏,未填写__时__分;《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中经办人,主要领导未签字;《罚没物品处理记录》中相关内容均没有填写。
24.玉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监督意见书》的时间,此案尚在立案调查过程中,执法机关用“已构成违法”这一结论填表述欠妥;监督意见书、提供材料通知书的送达都缺少独立送达回证。
25.玉环县林业特产局:立案审批表、案件鉴定聘请书、案件内部审批表中所援引的法律依据不具体;对被处罚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现场检查笔录中笔录结束后还有很多空白,加注“以下内容空白”;案件鉴定聘请书最好有一个正规的送达回证;补种林木的收款收据,应该付上第四联;卷底的装订线太长,应适当处理。
26.玉环县风景旅游管理局:专项检查记录表内容有涂改,当事人未按手指印;当事人签字确认但未按手指印;现场照片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照片内容都是电子打印,调查人员签名也是电子打印,未签字;总经理身份证、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等证据材料复印件案件提取人未签字;调查询问笔录中调查人一栏只有1人签字;限期改正通知书、实现告知书、决定书送达回执只有1个送达人签字;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缺少说理性内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因果关系、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法律规范的适用、证据采信、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的情况未作阐述;未体现自由裁量内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援引的法律依据未列明具体条款;决定书审批中“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未有证据材料体现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提出;结案时未对当事人有无悬挂相关证件进行后督查;案卷归档目录页码没标,封面共几页没填。
27.玉环县港航分局:案卷材料中未附上当事人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被处罚对象相关的主体资料,主体不明确;案卷中无现场勘察笔录、照片或其他证据材料,事实不清;决定书签收人在案卷中没有身份证明;罚没票据未盖章;缺少说理性(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因果关系、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法律规范的适用、证据采信、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的情况未作阐述;自由裁量内容未体现。
28.玉环县国家税务局:现场检查记录中的记录内容过于简单;案件未办理完成;集体讨论记录未经参加人的签名或盖章;卷内纸张应贴在A4纸上。
29.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告知书未有说理;扣押财物清单文书未见当事人签名;询问笔录中间页未见执法人员签名;案件来源登记表中案件来源一栏未填写;文书前后排序不合规范;案卷归档未编码。
30.玉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据照片未经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字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应当从重处罚,未将从重处罚依据列明;行政处罚告知书未经过内部审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检查(勘验)情况内容表述结束后,无标注“检查于X时X分结束,以下空白”等结束标识;卷内材料排列混乱,证据材料未按办案过程的顺序进行排列,未按要求放到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前面。
31.玉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强制):封存决定书的送达回证上案由填制错误;封存决定书内部审批表应该在决定书之前,排序乱;产品价值评估只有笔录和该合伙企业提供的价值证明为依据,未经过有关公司拍卖;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有字错误,未盖校正章;行政处罚告知书未经过内部审批;卷内材料排列混乱,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未放卷首,证据材料未按办案过程的顺序进行排列,未按要求放到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前面。
32.玉环县烟草局:对卷烟的鉴定报告未送达当事人;对卷烟的处理未制作物品处理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未经过有效送达;有两份证据保存文书;询问笔录中最后空白部门未写明以下内容空白;《行政强制法》实施之后,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原处罚款总额,在处罚决定书中未将该条规定表述;当事人住址表述方面,“珠港镇”早已被撤,但当事人的住址一栏仍写作“珠港镇”,应将现在正确的区划名称填上去。
(二)行政许可案卷存在的问题:
1.玉环县发展和改革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经办人在案卷中未记录证件号码,无法体现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受理通知书缺少单位公章和单独送达;当事人提供的复印件未经当事人签名确认;没有统一封皮,缺少卷内目录页码,页码不规范,正反两面应分别盖页码。
2.玉环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经办人在案卷中未记录证件号码,无法体现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没有出具加盖本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是否依法送达;卷内未附有行政许可受理内部审批文书;送达回证未加盖单位公章;没有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卷内文书没有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
3.玉环县教育局: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案卷中未记录证件号码,无法体现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受理书、送达回证、收件清单没有加盖行政许可机关印章;受理通知书缺少内部审批和有效送达;没有准予许可证件;送达回证没有受送达人签名确认;卷内目录有两份卷内材料顺序混乱。
4.玉环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案卷中未记录证件号码,无法体现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申请材料复印件没有盖章;申请报告没有申请人盖章;申请表申请人应为玉环县清港白云寺,而不是个人;设计图纸不规范,没有设计单位盖章,设计单位名称;卷内材料无法体现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进行了审查,审查人员没有记录审查意见、审查日期等审查情况;卷内未附有行政许可受理内部审批文书;案卷内未附有行政许可内部审批文书和审批意见;受理通知书没有送达回证;未统一装订。
5.玉环县公安局:即办件,当日办好,缺少送达文书。
6.玉环县民政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经办人在案卷中未记录证件号码,无法体现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三份文书因送达时间不同,未分开送达;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未经过当事人签字确认;送达回证中提到的准予成立决定书和登记证书正、副本已发放给当事人,案卷中未留档;缺少受理环节内部审批流程,和受理通知书的有效送达;未统一装订案卷;缺少封面,目录和页码编写。
7.玉环县财政地税局: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案卷中未记录执法证编号,无法体现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按须知从业人员有工作单位需有单位证明,但档案中有公章无意见;审查单位有盖公章但没有审查意见;会计从业资格证缺少有效送达的证明;该件不是即办案件,受理环节缺少受理审批表和有效送达回证;《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成绩合格证》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缺少准予许可内部审批表和有效送达,缺少许可证的复印件留档;无立卷人和立卷时间。
8.玉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经办人在案卷中未记录证件号码,无法体现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缺少内部审批环节;受理通知书缺少单独送达回证;缺少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提供的证明材料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未统一装订案卷。
9.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受理文书未见送达;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见送达。
10.玉环县环境保护局: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案卷中未记录证件号码,无法体现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受理通知书缺少内部审批环节,缺少单独的送达回证(应该记载送达时间,地点,当事人确认);现在勘察记录没有显示两个执法人员;承诺单位未盖章。
11.玉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案卷中未全部记录证件号码,无法体现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明;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没有附具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所附委托人与实际不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没有出具加盖本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是否依法送达;对许可申请进行实地核查的,对核查现场基本情况记录不全,核查对象未在核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核查对象未对核查笔录的真实性签署确认意见等,案卷内未附有行政许可内部审批文书和审批意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卷内未附有证件内容摘要或备份;以下法律文书是否送达情况不明,案卷中没有相应的送达回证: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案卷中收录的送达回证不规范,没有载明:送达的地点、收件人员的签名。
12.玉环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援引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未援引;卷内未附有行政许可受理内部审批文书;受理时间9月2日,勘查时间:8月21日、11月12日、8月25日,作出许可时间9月2日;申请材料清单单位签收未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未盖章,应急预案、施工方案未盖章;受理通知书未经过内部审批流程;现场勘查记录结果、现场照片证据、安全评估报未经过当事人确认;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混乱,收件材料清单里页数全部为1页,实际为不同页数。
13.玉环县水利局:报批单位向水利局请示的文件非原件而是复印件;受理表、送达回证无盖章;受理通知书没有内部审批表;行政许可决定书应用A4纸质;当事人递交的证据材料未经当事人确认。
14.玉环县农业局:许可申请人申请的时间记载出现矛盾:决定书显示的是8月10日,农业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告知书显示8月19日,且有涂改的痕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显示的是8月11日。
15.玉环县商务局:案卷内没有有效的2人执法人员证件资料;申请材料清单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公章等;非法定代表人领取时,应有授权委托书于单位职工吴云,缺少授权委托书,受理通知书和办结回执无公章;玉环县商务局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中领导签字为2014年4月28日,受理通知书和办结回执单、决定书的时间为2014年5月9日,前后时间有误;受理通知书无审批,无单位公章,无送达回证;申请材料复印件缺少当事人确认签名;未装订案卷,顺序混乱。
玉环县文化广播和新闻出版局:同一案卷中第号受理告知书中“地址变更及增加计算机台数”;第号受理告知书“变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年月日第号受理告知书“地址变更及增加计算机台数”承诺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办理”,同意筹建通知书在年月日作出;受理通知书未经过内部审批,未经过有效送达;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未经过当事人签名确认;现场勘查照片应写明勘查时间地点,当事人确认;房屋租赁协议中落款日期涂改无确认。
17.玉环县卫生局: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援引的法律依据未列明具体条款内容。
18.玉环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准予许可决定书非本人领取,缺少授权委托书或身份证明关系。
19.玉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人员无行政执法证复印件;没有具体的行政许可文书,案卷内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没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未出具加盖本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无依法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卷内未附有证件内容摘要或备份;案卷中未见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和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回证;案卷中收录的送达回证不规范,未载明送达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受送达人送达人名称、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无现场核查文书。
玉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案卷中未记录证件号码,无法体现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案卷中未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实地照片没有拍摄时间拍摄人;没有证明材料显示房产证所有人跟申请许可人关系。
21.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受理通知书上未注明承诺办结期限;未见送达文书。
22.玉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经办人在案卷中未记录证件号码,无法体现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送达回证没有盖公章;受理通知书未经过内部审批流程,没有单独送达回证。
23.玉环县体育局: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案卷中未记录证件号码,无法体现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收件清单没有加盖行政许可机关印章;没有送达文书。
24.玉环县林业特产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经办人在案卷中未记录证件号码,无法体现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缺少内部审批环节;受理通知书未盖单位公章;受理通知书缺少单独送达回证。
25.玉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没有附具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案卷中收录的送达回证不规范,没有载明行政许可机关印章。
26.玉环县档案局:验收申请表和受理告知书上的时间有明显涂改或补造痕迹;送达回证(102页)无盖章;无案卷号;许可审批表(103页)审定组长签字无时间;送达回证(102页)上送达方式表述不规范。
27.玉环县国家税务局: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案卷中未记录证件号码,无法体现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未援引有效法律法规,对具体条款未列明;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没有附具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没有收件清单;没有提供申请单位资格(营业执照);卷内未附有行政许可受理内部审批文书;受理通知书没有送达回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是6月11日,送达回证是6月10日;行政许可未经过内部审批;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没有单位公章。
28.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案卷中未记录执法证编号,无法体现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没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没有出具加盖本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是否依法送达;没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文书缺少名称及文号、送达的地点、方式、行政许可机关印章。
29.玉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经办人在案卷中未记录证件号码,无法体现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案卷中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出现新建计量标准考核、检定指示量具标准器组等不同项目名称;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引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不完整,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没有使用全称,没有指明适用的具体标准;收件清单与受理审批表内的审报材料不一致;没有及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送达回证没有单位公章;案卷中收录的送达回证不规范,没有载明送达的地点;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混乱(决定书未在前);无案卷号;案卷名称未在封面标示清楚;未标页码。
30.玉环县烟草局:现场核查人员无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只写符合法定条件,缺少对具体法律法规条款的引用;现场核实照片没当事人确认、无核查人员签字;做出的行政许可无有效期限,无法律条款;缺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的复印件;行政许可决定应该有单独的送达回证,上面应该有送达地点,送达人签字和送达方式;受理通知书缺少内部审批程序,受理通知书应当有单独的送达回证,上面有送达地点送达人签字和送达方式;没有做出行政许可的内部审批程序;没有一卷一号,无案卷号。
31.玉环县气象局:送达回执不规范:无送达方式,无行政许可机关印章;无准予许可决定书;受理通知书没有内部审批,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上没有单位公章;没有一卷一号,无案卷号。
二、整改建议
(一)查找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各部门要按照评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分析原因,制定具体整改措施,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和执法案卷中,使案卷评查真正解决问题,促进执法办案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培训,提升执法能力。要经常性开展执法业务学习培训活动,将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与提高办案水平紧密结合,特别是组织好具体操作层面的学习,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要完善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内部运行机制,加强对执法过程和执法环节的动态监督;进一步推进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办案质量考核机制,严格执法过程责任追究。
&&&&&&&&&&&&&&&&&&&&& 玉环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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