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托收作为国际贸易支付的一种方式,长期以来已为许多国家所认可与接受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国际惯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调整,国际商會早在1958年就制定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为满足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需要,该规则虽已经过多次修改,但例次规则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委託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实践中出现的案件需要界定二者之间的关系时就涉及到对该规则的理解和解释针对这样一种情况,本文並没有从单一某国的国内法角度对《托收统一规则》进行解释,而是通过对两大法系代理制度中的有关理论和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并结合《托收统一规则》本身的规定来理解,最终认为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是代理法律关系;当委托人直接指定代收行时,托收行与代收行构成对委托人的囲同代理法律关系;当委托人未指定代收行而由托收行进行指定时,代收行与委托人之间形成转委托(即复代理)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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