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移动有合约机吗有什么主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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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时间: 14:15:50
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有几大方面的内容?
还没有签合同呢,上来咨询一下先。
行业分类:个人法律事务
回答时间: 14:44:2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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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6:32:15
有关劳动合同的签订
问:符合双十条件的话,在签订合同时,最应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答:符合双十条件,是指在本单位已经工作了10年以上,离退休年龄不到10年,男的60岁退休,在单位已经工作10年以上,首先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这时候要书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收集单位同意和你签订合同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到时候单位说不再续签了,这时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无法签订,前提是双方愿意续签劳动合同。
问:劳动合同是应该在试用期的时候签,还是试用期满以后再签?
答:试用期内就应当签,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之内,只有存在劳动合同,才有试用期的问题,即使在试用期,从第一天起,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保障大家的权益,劳动合同从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一天起就应该建立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这也是北京市政府91号令明确规定的。
问:我们不熟悉北京市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
答:劳动合同方面有一些主要条款,首先有合同期限,如果你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及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和单位协商。试用期方面,根据北京市的规定,试用期跟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0天。试用期的期限和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也可以
要求用人单位根据试用期的期限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关于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问题
问:在用人单位扣压劳动者毕业证时如何解决?
答:目前来说,用人单位扣压毕业证的行为属于抵押物,是明确禁止的。用人单位有这种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的方式来解决。
问:在合同中规定在合同期内不能结婚违法吗?
答:违法的,侵犯了职工的婚姻自由的权利,签了也是无效的,没有约束力。
问:公司以员工未将人事关系转至指定的人才中心为由,不给员工上四险一金,合法吗?能以现金支付吗?
答:不合法。建立劳动关系以后,无论档案关系在什么地方,或者是否是本地的户口,用人单位依法交纳社会保险,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单位要拒绝的,只能交到社会保险部门,不能发到员工手里。
问:在试用期期间,是否有资格享有四险一金?
答: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问:约定是劳动合同中员工和企业所作的,不是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是否必须遵守?
答:约定只要内容合法就要遵守,如果约定本身是违法的,就是无效的。只要双方地位平等,内容合法就可以。问:当用人单位出现合并、变更,或兼并、破产的情况,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答:根据北京市的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继续有效。如果有其他情况,比如改制,股份制改造,或者有新的股东加入,劳动合同的条款可以作一些变更,双方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重新协商。
问:在法律规定中,劳动合同有几种情形是无效的,但是法条说得很笼统,只是说违反法律还有行政法规的规定,到底违反哪种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您解
答:一个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一个是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我们提到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不能结婚,违反了《婚姻法》是违法的。违反行政法规的,有一些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没有职工的保险,扣压职工的证件,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这种约定就是违法的。只要有这种约定,合同就是无效的。当然合同的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关于劳动合同的续签
问:合同期满不打算续签,公司强迫续签,有权拒绝吗?
答:合同终止以后,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强迫你续签劳动合同。
问: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准备和员工续签了,是否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义务?
答:北京市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没有通知,要根据迟通知的期限支付赔偿,迟通知一天,要支付一天的工资赔偿,这个工资赔偿是指本人的工资数。
■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问:单位出具的标准合同,想增加或变更里面的事项,怎样做?
答: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是由用人单位来制定的,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处于主导权,劳动者在签订合同中,有自己的权利,要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条款才有效,而且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是空白的,可以双方协商,把协商的内容填上去,比如合同期限、岗位、工资约定等等。如果劳动者认为还有其他条款需要约定,可以在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问:在合同变更中,公司跟员工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怎么办?
答:任何一方不同意,合同不能作出变更,维持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要承担劳动法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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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7:22:30
主要的方面:
1.工作岗位\内容\地点\时间
2.报酬和支付方式
3.合同期限
其他视具体工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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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4:22:27
签订劳动合同的六大注意事项
  ■合同形式、内容要合法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首先签订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劳动组织,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合同细节仔细审查
  劳动合同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数。
  ■遇事不明勤咨询
  劳动合同的签订,涉及诸多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劳动者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会有许多不明之处,这时候向有关部门、有关人士虚心求教显得十分必要。
  ■陷阱合同要警惕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计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种种陷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设立押金条款;采用格式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在合同中规定逃避责任的条款,对于劳动者工作中的伤亡不负责任;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
  ■发生争议办法多
  目前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和途径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自行处理。劳动者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劳动者拒绝调解而要求仲裁的,也可以由劳动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是必须程序,人民法院只有在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时才受理诉讼。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动者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了保护。所以再告知几个注意的问题:
1、劳动争议的受理机关是本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2008年后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超过一个月要额外支付一倍的工资。
3、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算法是本单位内工龄满一年折算为一个月的工资。
4、加班、双休日、国家法定年休假等要支付额外的工资
5、连续2次续签合同后再续签合同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6、劳务派遣工是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享受的待遇与用工单位相同,如果因为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引起人身损害的,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7、新仲裁调解法规定,劳动仲裁的期限为争议起一年内提出,逾期提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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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4:25:04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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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7:31:26
1.工作岗位\内容\地点\时间 2.报酬和支付方式 3.合同期限 这是必须的,另外,最好把一些保险等福利也写进去,现在很多公司都违规执行,不写到时候很难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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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20:00:43
■未签合同先知法
  蔡法官说,劳动合同是约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为以及处理今后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劳动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蔡法官介绍,我国有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很多,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最为全面,是规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此外,有关劳动合同的法规主要有《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
  ■合同形式、内容要合法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首先签订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劳动组织,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合同细节仔细审查
  劳动合同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数。
  ■遇事不明勤咨询
  劳动合同的签订,涉及诸多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劳动者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会有许多不明之处,这时候向有关部门、有关人士虚心求教显得十分必要。
  ■陷阱合同要警惕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计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种种陷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设立押金条款;采用格式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在合同中规定逃避责任的条款,对于劳动者工作中的伤亡不负责任;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
  ■发生争议办法多
  蔡法官介绍说,目前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和途径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自行处理。劳动者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劳动者拒绝调解而要求仲裁的,也可以由劳动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是必须程序,人民法院只有在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时才受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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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20:58:13
主要条款包括:
1.工作岗位(内容);
2.合同期限;
3.工资标准及支付;
4.辞职及解除合同;
5.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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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0:37:46
学习了,受益匪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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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9:59:28
好好学习了一下!谢谢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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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23:04:42
&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8项基本内容:1、劳动合同的期限;2、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6、劳动纪律;7、合同终止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处理。  对于劳动者来说,不签劳动合同造成的影响会很多。像涉及职工核心利益的工资问题、社会保险、工时、加班费以及女工保护的特殊条款等,这些都会对职工造成一定伤害。&有劳动关系必须签合同。为完成一件工作,一个月两个月也可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可长可短,但是不能以时间短为理由不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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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01:10:29
主要是合同期限,工作报酬,工作内容,合同权利与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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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21:15:39
一是对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甚至有的认为在走回头路。为了消除误解,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作了集中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实际上这些都是散见在劳动合同法的,为了消除社会误解我们集中起来做了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完全一致。这样规定,澄清了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二是对劳务派遣作了具体规定。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是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存在着意见分歧。按照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不同性质,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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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者同海外母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要求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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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个典型的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书中认定胡先生同北京某数字科技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因单位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判令公司需向胡先生支付40万余元的两倍工资差额以及拖欠的工资,案号(2010)& 。
&&&& 案情是这样:胡先生2008年入职该公司,任职副总经理,月工资2万元,,由于金融危机,公司资金出现问题,双方协商工资暂按照5000元发放,其余待单位效益好转再补发。2010年公司调换总裁,新到任的总裁同胡先生合作出现问题,胡先生要求补发工资。遭到拒绝,理由是当时是降低工资而非缓发工资,胡先生无奈之下,只好被迫离职,并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本案的代理律师凯文律政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的顾问张峰律师介绍说:单位在庭审中拿出了胡先生同该公司的海外母公司的劳动合同,来抗辩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拒绝履行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也拒绝承认有拖欠工资的事实。
海淀区法院经过交换证据,庭审调查和辩论,最后认定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等事实成立,判定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17万,以及双倍工资& 万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单位不服,上诉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庭审,最后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了单位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有几个特点,首先本案是涉及外企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本案中胡先生是副总。第二涉及金额比较大,由于胡先生工资每月2万,则法院支持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共计22万元。
本案最大的一个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是:劳动者同海外母公司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代替国内公司应该签订的劳动合同,这也是本案的最有争议的问题。
本案张峰认为:本案中对方所举的是一份英文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单位为海外注册的国外公司,而非中国公司;且合同页数不全,因此无法认定该合同的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假如该合同为完整的原件,那么是否可以认定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呢?张律师认为,同样不可以。因为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为我国合法注册的组织,且在中国具有独立法人,而非中国法人的海外企业不受中国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适用我国的劳动法。而且事实上,劳动者是为其海外公司投资的中国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该中国公司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义务。
换个角度,如果认定了其海外公司的劳动合同有效,那么任何公司都可以采用海外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来和中国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一旦出现劳动争议,比如发生工伤,拖欠劳动报酬行为,那么劳动者则没有任何办法获得法律救济。因为海外公司不是中国法人单位,中国法律对其没有任何约束,这样用人单位就逃避了法律责任,任意违法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法律原则,该海外公司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劳务合同,而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谈劳动者同海外母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不是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因此,一些工作在外资企业的劳动者应该注意,你手里的劳动合同中的单位一方是否为在中国合法注册的中国法人,如果不是,那么就小心,一旦出现劳动纠纷,这份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起到保护你的作用!这是值得思考和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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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不干了,可以要求补缴社保么?补缴到什么时候
悬赏分:80&
问题已解决
2010年9月至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工资低于920元(天津),请问我都有什么权益?
我一月份就不干了,但是没写辞职的东西。仲裁开庭应该怎么说,怎么准备?要他补缴保险的话,是要他补交到一月份的,还是补缴到离职以后的?仲裁会支持么
他们会不会说多少天不来矿工,就自动辞职?这条受法律保护么?能要他们补交到辞职以后么?
纵横法律网网友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支付经济补偿。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建议你看一下《》和《》,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递交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在30天内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最好写上这个原因,便于以后作为证据),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前与本人结清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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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回答区共&3&条
纵横法律网网友
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 去劳动局提起仲裁
纵横法律网网友
补缴社保的要求是合法的,公司应该缴纳到你离职的月份,前提是你能够证明你在你所要求缴纳社保期间内在此公司工作。在具体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使用较多,你可以放心的去相关部门举报主张权利。
纵横法律网网友
企业没有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补偿你五个半月的工资,并要求企业补交你的社会保险。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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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律知识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8年1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做出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然而,由于该法律规定较为含糊,缺乏具体的法律解释与补充说明,导致一些劳动者或不敢维权或维权过度;甚至,有的仲裁部门与人民法院在裁判中,也出现个案的差异。对此,笔者根据所办理的典型案例,对常见的适用“二倍工资”罚则情形加以解答与提示。
  1、同意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二倍工资?
  案例:
  去年10月初,张先生被一家印染公司聘为技术员。与张先生一起被聘用的共有5人。上班的当日,公司就有言在先:劳动合同定于2011年1月中旬正式签订,此前这3个月属于临时工性质,不算工龄,如果不同意,公司将不予聘用。并拿出写有此项内容的意向书,让张先生等人签字。想到找工作的不容易,张先生他们均同意并签字。最近,张先生因与技术部主管几次发生矛盾,决定辞职,并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3个月时间,要求公司按双倍工资给予补偿。公司回答说,当初有言在先,而且你是同意并在意向书签字,不同意给予补偿。同意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二倍工资?
  法律解答:
  无论劳动者同意与否,只要不属于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因为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当事人双方对此有明确的约定,也因为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如此规定的立法精神就是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然是强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理由。凡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
  2、劳动者拖延签合同,就不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案例:
  田宝荣于今年2月1月应聘到某阳光能源公司工作。因某种原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6月25日,公司书面通知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想再过几天,满5个月时在正式签订合同,就拖延了五天时间,并于5个月界满之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又过2个月后的8月下旬,田宝荣决定辞去工作,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所在公司。待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时,因5个月时间里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田宝荣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的双倍工资。公司以田宝荣拖延签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的做法对吗?劳动者拖延签合同,就不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法律解答:
  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根据,依法田宝荣应当得到3个月零22天的双倍工资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结合本案,田宝荣所在公司是在田工作到4个月零24天时,提出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此前的时间内未签订合同责任在公司;此后的责任在田宝荣。那么,公司向田宝荣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田宝荣上班满一个月的次日,即日,截止时间是6月24日。田宝荣应得双倍工资补偿的时间为3个月零22天。
  3、没续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
  李先生于3年前应聘到某铁合金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并于今年3月到期。因该公司已决定于今年12月份终止经营,所以未与到期的几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李先生想知道,如果到12月份公司终止经营,并与他们解除合同,李先生能否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时间段的双倍工资补偿?
  法律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是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该条法律强调的“用工之日起”,这个用工之日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由于疏忽等原因与劳动者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性质?在《劳动合同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依照相关法律解释及法律规章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上述解释与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即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也就不能主张支付“双倍工资”了。
  当然,若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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