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车祸致宁海孙伟荣薛惠琴死

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64XJ)住所地:宁海??跃龙街道学勉路1号。

负责人:周乾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胤律师。

被告:宁海孙伟荣薛惠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薛惠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4946)住所地: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头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宁海孙伟荣薛惠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海孙伟荣薛惠琴、薛惠琴、金融借款匼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海孙伟荣薛惠琴、薛惠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海孙伟荣薛惠琴、薛惠琴、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海孙伟荣薛惠琴、薛惠琴、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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