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案子,原告仅依据借据认为理由不充分,没依据,但法院还是执行,原告仅依据借据应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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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案子,原告认为理由不充分,没依据,但法院还是执行,原告应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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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诉讼的发定情形之一是,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这个原因消失后恢复诉讼。不不是拖延时间,而是为了本案所有的利害关系人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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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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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径行裁判还是中止审理
作者:黎诚 发布时间:日 15:29
&&&&&&审判实践中,我们遇到这么一个案件:原告诉称其被所在单位强行带到医院接受治疗,医院疾病证明载明:患者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需要治疗。出院后,原告认为自己没有患病,单位与医院串通强迫其接受治疗侵犯了自己名誉权,遂将单位及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审理中原告经精神疾病司法技术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患有情感性精神病(躁狂症),目前处于未完全缓解期。法院据此认定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申请再审。再审期间,原告对医院的诊断和原审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经再审法院释明,其明确表示不要求另行委托机构再次鉴定。再审法院认为:原审依据鉴定结论直接裁定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驳回起诉有误,但原告在再审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也没有证据否定医院诊断和鉴定结论,据此判决撤销原审裁定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笔者认为,原审、再审和二审对于该案的处理值得商榷。我们知道,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是案件查明的重要部分,而判断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审查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主要方面。在上述案件中,原告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各方当事人争议之一,也是法院处理案件实体争议需要查明的事实。对于这个问题,上述原审、再审和二审法院其实都已经考虑过,只是在原告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上处理欠妥。原审认定原告患有精神病据此认定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而作出驳回起诉裁定,违反了审判程序;再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和二审维持的实体处理,实际上是默认了原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主体适格,这同样是违反了诉讼程序。&&&&&&根据民诉法规定,认定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通过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而上述案件在普通程序中直接认定(明示或默认)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并经行作出程序和实体裁判在审判程序适用上明显不当。因此,审判实践中如遇到类似案件,若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可告知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通过特别程序认定当事人行为能力,再启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争议案件;若案件是在审理阶段则应当中止诉讼,待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认定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后再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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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严肃查处青羊区法院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收藏
  原告李富蓉、李富明、李富华状告被告周银安房产继承案,经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于日作出判决:被告周银安败诉,应支付原告房屋遗产继承款18万元(2011青民初字第3298号)。原告多次到青羊区法院执行本案,未果。后向青羊区法院执行庭申请办理了强制执行法律文书,在原告强烈要求下,青羊区法院执行法官邓焕云才冻结了被告银行社保退休金每月2200元。被告在银行社保退休金被冻结后,向青羊区法院执行庭提出解冻银行账号的无理要求,青羊区法院执行庭邓焕云法官为袒护被告,于8月17日召集原告和被告双方在青羊区法院进行协商,被告提出解冻银行帐号的无理要求,被原告严词拒绝。最后法庭所谓调解以失败告终。10月中旬,青羊区法院执行庭擅自作出所谓裁定:原判决有错误,没有写明被告周银安应限期支付原告继承款18万元,要求原告重新起诉。裁定中断了本案强制执行,公开袒护被告,十分荒唐可笑。  一、强制执行立案后,为袒护被告,不强制执行判决   本案判决后,青羊区法院判决书于2012年5月初送达原告和被告后,双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6月中旬,原告申请了强制执行并获得批准立案,便向执行法官提供了被告领取拆迁款的两个账号,执行法官邓焕云在银行查账后发现款项58万元已被被告转移。转移到何处,执行法官没有继续查下去。后来原告提出冻结被告银行社保退休金账号的强烈要求,法官邓焕云才迫不得已冻结了被告银行社保退休金账号。  (二)为袒护被告,执行法官精心安排所谓的调解会  日,青羊区法院执行庭召集本案双方协商,执行法官邓焕云主持会议。在会上,执行庭谭庭长和执行法官邓焕云千方百计为被告辩解。  第一、程序不合法。调解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被告的两个女儿、两个女婿、还有一个不明身份的人,没有办理委托代理书,没有资格参加调解,但执行法官让他们参加调解,而且被告当庭拒不执行判决,气焰嚣张。  第二、调解内容袒护被告。 在8月17日由邓焕云主持的所谓调解会上,法官邓焕云没有向被告提出支付原告房屋遗产继承款18万元的方案和要求,而把调解的问题集中在被告银行帐号被冻结后是否解冻,是否给被告生活费和医疗费的问题上,而不顾被告已领走并转移58万拆迁款、享有全额医疗社保的事实。  第三、庭长亲自出面,袒护被告。执行庭谭庭长后来到会,并把原告李富明叫到他的办公室,提出解冻被告已冻结的帐号,给被告生活费,被原告李富明以上述理由严词拒绝。  第四.更为恶劣的是,为袒护被告,邓焕云法官在调解失败后公然违反法纪,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尼的电话告诉被告子女周玉明、周兰英(原告委托代理书有代理人的电话,代理书原件被邓法官收存),被告子女多次打电话威胁、恫吓原告代理人蔡尼,欲将原告代理人置于死地而后快。  (三)公然违法作出所谓法律裁定,中止强制执行   谭庭长和法官邓焕云为袒护被告周银安精心设计安排的所谓调解会破产后,为了中止强制执行,解冻已封的被告退休金帐号,便将本案提交青羊区法院执行局作出所谓裁定。主要内容是:原判决有错误,没有写明被告周银安应限期支付原告继承款18万元,因此要求原告重新起诉。  原告认为,青羊区法院执行局办案如此乌龙,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并经该执行局执行庭批准立案,并强制执行5个月、已查明被告周银安隐匿转移58万拆迁款、同时冻结了周银安退休金帐号后作出如此裁定十分荒唐。  第一、原告因被告暗中领走635179万元拆迁款起诉,法院判决书已判定该房产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对财产作了分割,原告李富蓉、李富明、李富华应分割财产继承款共计18万元。法院判决书同时写明了被告周银安已从开发商那里里获得635179元拆迁款的事实。执行庭邓焕云法官在强制执行中也查明被告周银安领走并转移了58万元拆迁款,被告周银安就必须依照判决支付原告财产继承款共计18万元。这是在青羊区法院明摆着的事实,只要不篡改和销毁现存的法院档案,就一目了然。
  第二、青羊区法院执行局所谓裁定,打了青羊区法院庭审法官程文一际耳光,执行庭否定本院民事庭的判决。法院判案竟然如此荒唐,法官素质竟如此低劣。同时执行局也打了自己一际耳光, 执行庭谭庭长、邓焕云法官难道在立案时没有认真研究判决书就糊里糊涂批准立案强制执行?在所谓的调解会上,谭庭长手里拿着本案判决书向被告及子女念判决条文,并向被告解释说:“判决书写得很清楚,应支付原告房屋继承款”,被告及子女当庭没有提出异义。原告曾找到邓焕云法官、谭庭长,两位法官都无法回答原告提出的问题:“我们申请强制执行后,你们立案批准并执行了五个月,为什么立案时你们没说判决书有问题?”  第三、青羊区法院庭审法官程文对被告两个女儿周玉明、周兰英说:法院判决你们输了官司,你们领走了几十万拆迁款,法院不执行判决,他们(指原告)没办法。执行庭法官扬言,不执行判决,他(指原告)无可奈何,不管告到哪里。民事庭与执行庭联手,与被告沆瀣一气,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恣意践踏法律,如此嚣张!  第四、青羊区法院执行局所谓裁定,要求原告重新起诉,让原告回到一年前案件起诉的原点,实属愚弄原告。原告认为,本案判决尽管有袒护被告的事实和依据,但案件性质判决并没有错。至于没写明“被告应支付18万元给原告”,纯属是鸡蛋里挑骨头,目的在于取消已立案的强制执行,解冻被告已冻结的帐号,袒护被告。   第五、我们认为,即便是判决书没写明“被告应支付18万元给原告”,过错方也在法院。怎能由原告承担责任,要求原告重新起诉。法院完全可以将“被告支付18万元给原告”重新写入判决书。要求原告重新起诉,纯属节外生枝,达到中止强制执行,袒护被告的目的。   三、强烈要求青羊区院严格执法  1、敦促青羊区法院撤销所谓的本案裁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强制性的法律手段迫使被告归还隐匿的应付原告的房屋继承款18万元,以彰显法律的威慑力,维护法律的尊严。  2、本案司法腐败十分明显。青羊区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本案的长达近两年的时间中,法官千方百计为被告辩解,指使被告抗法,威胁原告和原告代理人,气焰嚣张。法官程文、邓焕云、谭庭长有收受被告贿赂的嫌疑,应按照中纪委关于廉政的规定,立案审查,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5、如果青羊区法院继续袒护被告,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不执行本案判决,我们强烈要求本案提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告:李富蓉 李富明 李富华  
2013年24日
你来错地方了----装逼利器,没有之一。骚黄lumia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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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子,我是原告法院没有去执行被告,也没有拘留,收到信息法院直接执行完毕,合法吗?去哪找说理的地方
我的案子,我是原告法院没有去执行被告,也没有拘留,收到信息法院直接执行完毕,合法吗?去哪找说理的地方
黑龙江 - 佳木斯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找法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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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执行结果,被告继续在外面收钱,法院没有做还款计划,只有推脱词,我该怎么办
3条律师回答
、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找法网认证律师
不合法。是哪个法院给你办的你找那个法院讨要一个说法。
解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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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结案之前我去找两回,以好多理由叫我等,法院说,我起诉他了,他起诉别人了,说不用管他了,以后等别人去抓拘留吧,我说别人抓是别人的事,在之后我去找他他没见我,电话他说等着吧,有事给他打电话,昨天我打电话他说被告说了,等过段时间他得起诉几个,到那时在里扣在给我,根本不可能的事,这一下子之没影了,被告也不可能起诉了,之前法院扣被告起诉别人的直补了,我问法院,法院说给之前起诉的了,今天直接收到12368来的信息,名下财产转移如果没有财产执行,法院不执行拘留对吗?
你好,可向执行部门上级反映问题。
找法网认证律师
欠我钱的人有三两家起诉他的,他也起诉几家,法院以这种关系不执行抓人不拘留合法吗?为什么能抓别的欠款人,他这样的欠款人就不抓,那不给他更不给钱的里有了吗?
问明不抓人的具体理由
理由是三角债关系不抓人,就是他起诉别人了,我在起诉他,成三角债关系,
在没有确实最后债权债务关系之前不抓人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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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用户的咨询强制执行因为被告找原告协商中止后,但是被告又没偿还原告钱财,原告现在找法院,结果执行局长说案件终结_百度知道
强制执行因为被告找原告协商中止后,但是被告又没偿还原告钱财,原告现在找法院,结果执行局长说案件终结
现在我去法院找执行局重新启动强制执行,结果执行局长说已经结案了,被告没给,申请了强制执行,后来被告又找我家协商,希望得到好人的帮助。结果还没给,当时执行中止了,我该怎么办???新手没分了2006年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我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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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民诉意见第267条、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首先要看你的申请执行期间过了没,这个期间是2年,从你们和解协议最后的履行期限到了开始算,如果是过了之后你才申请恢复执行的话,那确实是结案的,如果没过,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你是可以依照民诉意见第266条要求恢复执行的。相关法条我附在下面了,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民诉意见第266条;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当时法院执行局长没给我家任何文书手续,是被告找我爷爷口头协商说尽快筹钱,也没说期限,后来我家一直找被告要,被告不给,这种情况怎么算啊?算是执行终结吗
那是什么时候执行中止的呢?以什么理由?总有根据的。
2007年八月份,当时执行局锁了被告的房子要拍卖,被告就找我爷爷口头承诺说尽快筹钱,我爷爷就叫执行局的开了锁,事情就是这样的,那会执行局什么手续都没给我家,只是执行局长和我爷爷说要是被告不还钱在找他们,后来我家没在找过法院,现在没办法了吗?谢谢
他口头说没问题,但是如果他将执行中止或者终结的话,是需要有个理由或者文书的,这个你是可以要求他出示的,你要根据这个文书,才有对策,如果标的比较大的话,建议你找个律师帮你办下。你的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这个在网络上不说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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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团队:
只是暂停。法院的执行终结是要有裁定的,也就是案子办完了。你可以找法院请他们出示执行终结裁定和已经结案的法律文书。否则你就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如果法院拒绝办理,你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或上访执行中止不是执行终结
这种情况仍可以要求强制执行的。这种情况你可以到上级法院进行投诉。
执行局长他想说你找律师来也没用,案件终结了,后来他见我不走,就说香院长汇报,他应该是敷衍我的,我说我过两天在去看是什么处理结果,我具体该怎么做?谢谢
可以再次申请或向上级法院起诉
当时执行中止,没有给你中止裁定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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