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伤残鉴定在哪里做开始时间在哪里有明文规定

法律有明文规定这是谁的责任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病人患有恶性脑肿瘤,挂号某医院神经外科,住院后,先做了脑脊液引流手术,引流管在脑部留了12天,咨询其他医院的教授后,教授说引流管最多放8天,此为极限时间,放久了最怕感染了,而且一旦感染,很有可能致命。现在情况是:病人高烧不断,此为教授所说感染前兆,请问如果病人情况再度恶化,是谁的过失?谁该负责呢?在法律上有相关规定吗?还望律师不吝赐教,情况紧急,在此先谢过了
请问婚后第一次自然流产是否有产假?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吗?
在遗产未经继承人协商的情况下,个别继承人就私自拿走部分遗产,此等行为有哪条法律法规可以将其定罪?
我家农村的,家后面是A9高速公路,上海到湖州的,高炮广告牌,在我家旁边,T字3面,上口到我家房顶了,
本人是国内某某国际学校的大学生,有关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咨询,麻烦各位专业或知情人士帮助解答,万分感谢!!!
该校总校在澳大利亚,一年3个学期,全英文教学(中文科除外),入学必须通过雅思6分才能进入Degree课程,未达标的要先读预科班。预科班每学期收取学费5000元,书费+资料费450元左右。
学校实行的是学分制度,要求24科(16科英文及8科中文)全部通过后方可毕业。关于学费方面,每科收费5000元(不计书费),英文科每科收取450元资料费,正版书可选择性购买。住...
本人是国内某某国际学校的大学生,有关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咨询,麻烦各位律師帮助解答,万分感谢!!!
该校总校在澳大利亚,一年3个学期,全英文教学(中文科除外),入学必须通过雅思6分才能进入Degree课程,未达标的要先读预科班。预科班每学期收取学费5000元,书费+资料费450元左右。
学校实行的是学分制度,要求24科(16科英文及8科中文)全部通过后方可毕业。关于学费方面,每科收费5000元(不计书费),英文科每科收取450元资料费,正版书可选择性购买。住宿,上网以...
律师你好,我的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总部设在上海,我工作的单位是下属的分公司。我想问一下,从去年8月开始,我们公司几个同事出差报销的钱公司始终不给,一直到现在钱仍未返回,还不给任何说法,我想问一下我们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反某些法律的规定,请帮忙! 现在我们只想以书面文件跟总经理对话,因为我们报销过程中因为小人的使坏,说我们的车票是假的,但是我们车票是真的,公司财务也无法辨别,所以此事一直搁置
???药店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
他人驾车肇事逃逸,车主需负连带责任,赔偿受害方。这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吗?具体是哪条,怎么写的?各省规定是否有所不同呢?谢谢! 交警已认定驾车者负全责。现在受害方起诉车主,但受害方还没有做伤残鉴定。目前医疗费总共6万多。如果是车主赔偿,大概要赔多少?
开货车的司机喝酒撞了人,出了人命,酒驾撞死了人判死刑吗?法律规定能赔偿多少钱?责任都是货车司机的。
第一胎是个男孩,上户口要上环证明,否则不能上户口,请问这是法律规定的吗?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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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明文与丁圣武、王传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2013号原告:丁明文,男,汉族,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国峰,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圣武,男,汉族,日出生,农民。被告:王传豹,男,汉族,日出生。被告:王鹏飞,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丁明文诉被告丁圣武、王传豹、王鹏飞、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维堂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明文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峰、被告丁圣武、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严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传豹、王鹏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明文诉称:日15时42分许,丁圣武经王鹏飞同意,驾驶王传豹所有的轮胎式装载机,在凤阳县武店镇丁圩村三队李成诊所东侧水泥路施工装砖时,因观察疏忽撞到沿水泥路自东向西行驶的丁明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将丁明文及电动自行车装入车斗内,又卸在路南侧的地基上,造成丁明文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丁圣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明文无责任。丁明文受伤后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及蚌埠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元。伤情诊断为左踝部毁损伤。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属六级伤残。发生事故的轮胎式装载机系日王传豹从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购买,该装载机出售时,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未为该车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王传豹、王鹏飞将该车出借给丁圣武使用时均未检实其是否具有装载机驾驶资质。为此,要求丁圣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停车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合计元,王传豹、王鹏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丁圣武辩称: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丁明文头脑不正常,不应骑电瓶车,因此,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丁明文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其没有能力赔偿。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既不是所有人又不是管理人,作为销售公司将装载机销售后并已实际交付给购买人,所有权已经转移,购买交强险的责任应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丁明文主张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丁明文对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王传豹、王鹏飞未提供答辩。丁明文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成立,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丁明文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2、交警队询问笔录两份、装载机购买合同书及同意书、担保书一份。用于证明丁圣武、王传豹、王鹏飞、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用于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住院病案一份、住院医疗费票据一张,计85701.40元,费用清单一份、影像报告单一份、门诊票据一张,计5元、蚌埠紧急救援中心医疗费急救收据一张,计1600元、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门诊票据两张,计748元、蚌埠市中医院住院病案一份、费用清单一份、住院医疗费票据一张,计15395.82元。用于证明丁明文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的经过及花去的医疗费用。5、交通费票据十张,计1000元。用于证明丁明文因治疗花去的交通费用。6、停车费票据一张,计480元。用于证明事故发生后,丁明文因停车花的费用。7、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票据一张,计1900元。用于证明丁明文因交通事故构成六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2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60日,辅助器具费用鉴定为459150元,及因鉴定花去的费用。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成立,提供了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公证书一份。用于证明肇事车辆是按揭的,抵押在前,因此,该肇事车辆不能抵偿给丁明文。丁圣武、王传豹、王鹏飞未提供证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和本院认证情况:丁明文提供的证据1、2、4、5、6,王传豹、王鹏飞未到质证,丁圣武、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丁圣武对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有异议,认为丁明文脑子有问题,不应骑电动自行车。本院审查认为,丁圣武虽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足以推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故对丁圣武该项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证据7,丁圣武认为丁明文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不应有误工损失。本院审查认为,丁明文提供的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未载明丁明文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丁圣武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丁圣武该项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丁明文、丁圣武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日15时42分许,丁圣武驾驶轮胎式装载机在凤阳县武店镇丁圩村三队李成诊所东侧水泥路施工装砖时,因观察疏忽撞到沿水泥路自东向西行驶的丁明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将丁明文及电动自行车装入车斗内,又卸在路南侧的地基上,造成丁明文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丁圣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明文无责任。丁明文受伤后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治疗,花去检查费748元,当日又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住院治疗6天,花去医疗85701.40元,挂号费5元,花去救护车费、医疗服务费1600元,伤情诊断为左踝部毁损伤。日丁明文因左踝部毁损伤术后伴远端坏死,到蚌埠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去医疗15395.82元。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明文因交通事故致左小腿及左足毁损伤,致左下肢自膝下30cm缺失,属六级伤残。误工(休息)期限为12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60日为宜。丁明文装配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为459150元。丁圣武已支付丁明文医疗费20000元。丁圣武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另查明,王传豹与王鹏飞系父子关系。日王传豹从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购买了该轮胎式装载机,王传豹系该车所有人。该装载机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为此,丁明文诉讼来院,要求丁圣武赔偿医疗费元、误工费7989.60元(120天×66.58元/天)、护理费5992.20元(90天×66.58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30天×30元/天)、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交通费2000元、车损3400元、停车费480元、鉴定费1900元、残疾赔偿金80980元(8098元/年×10年)、精神抚慰金4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59150元,合计元。王传豹、王鹏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丁圣武驾驶轮胎式装载机施工装砖时,因观察疏忽撞到丁明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将丁明文及电动自行车装入车斗内,又卸在路南侧的地基上,造成丁明文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丁圣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明文无责任。丁圣武辩称,因丁明文头脑不正常,不应骑电瓶车,因此,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丁圣武不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未提供证据证实丁明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故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轮胎式装载机实际所有人是王传豹,王鹏飞将该轮胎式装载机借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丁圣武驾驶。依照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丁明文在该起事故中遭受的损失,王鹏飞应承担过错责任的50%,王传豹承担连带责任,丁圣武自己承担50%的责任。丁明文请求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既不是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因此,丁明文要求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丁明文主张的医疗费元、误工费7989.60元、护理费5992.2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1900元、残疾赔偿金80980元、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按30天计算,因丁明文二次住院治疗29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70元(29天×30元/天),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交通费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丁明文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与其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不相符合,故交通费酌定为5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车损3400元,因丁明文未提供电动自行车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停车费480元,因丁明文提供的收据不属正实票据,且不能证明其支付的停车费用,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精神抚慰金40000元,根据丁明文的伤残为六级,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结合本案受害人的年龄状况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可酌定为35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459150元,因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不具备装配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资质,故丁明文待重新鉴定后,可另行主张权利。其主张鉴定费1900元,因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不具备装配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资质,故鉴定费为13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丁明文合理损失为元(医疗费元、误工费7989.60元、护理费5992.2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鉴定费1300元、残疾赔偿金80980元、精神抚慰金35000元、交通费500元)。故确定丁圣武赔偿额为元(元×50%);王鹏飞承担的赔偿额为元(元×5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圣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丁明文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元;二、被告王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丁明文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元,被告王传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丁明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丁明文对被告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6元,减半收取1918元,由原告丁明文负担1272元,被告丁圣武负担323元,被告王鹏飞负担3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维堂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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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后多久出结果
按《工伤保险条例》,伤残鉴定六十日出结果的。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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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一般是经法院委派到司法鉴定所,接受后通知你去所鉴定,一般当时就可以知道结果(不一定及时出报告)。从接受到出具鉴定报告,一般不超过15天,这个是有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如治疗未终结,节假日等 另外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
实践操作过程中,应当以治疗终结为准。
1.关于伤残鉴定时机。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2.关于治疗终结。
上面所说应以治疗终结作为伤残鉴定时机,那么什么是治疗终结?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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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别人殴打致使面部受伤留有疤痕,指甲断裂露出甲床,耳部照成关节挫伤,因有轻微脑震荡特征,卧床休息两天,请问现在是否还可以申请轻微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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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后多长时间去做鉴定是有效的,法律对这有明文规定吗?
我被人砍伤,当时准备调解,后调解不成,一个半月后拍的X光片,请问还可以做法医鉴定吗? 谢谢您们的援助回答,可是我的坚定一直没有做出来,请问在时间上的规定有没有法律文件或有关的明文规定可查。
我是号被打的,当时就报了警,随后就住院,医院诊断右肱骨骨干骨折。号出院,在医院这段时间里做了两次手术,骨折两次。现已出院,到派出所要求做伤情鉴定,派出所说必须要到病情稳定,取出钢板,才能做。是这样吗
我儿子被人连砍6刀,其中一刀砍中左手手背,致左手指骨全部断了,肌腱也全断了,仅留掌部皮肉相连,伤口10公分,其他伤口也在5-8公分,事发3个月了,左手还不能握东西,而法医以伤口还未稳定为由,至今还未做法医鉴定,伤情鉴定也未做,请问,这个是重伤还是轻伤?法医鉴定为啥还不做?真象法医说的那样,等伤情稳定,那么到那时伤口都愈合了,还能看出当时的伤势吗?另外,请问,这种伤害能定到什么级别?谢谢。
在当地法院上诉后,开庭调解时,因对方工地不同意我们现在所做的司法鉴定所做的伤残鉴定等级,当时对方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不久后接到法院电话说案件被移交当地县法院技术室,不久后对方也和我们在一起通过技术室协商调解达成在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做鉴定的统一意见,当时技术室人员说等联系好鉴定机构就通知我们,可是快半月过去了当地技术室迟迟不通知我们去做鉴定,我想请问一下大家,这种情况做鉴定,有没有一个时间限制啊。这样一直杳无音信的等待拖延让我感到很郁闷,请大家帮忙...
家人被人打伤,派出所以报案时间超过24小时为由,据不开证明委托做法医鉴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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