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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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4-04 专题:合同网 来自: 点击:次
我炒了老板鱿鱼很多人在说说或者朋友圈上用这话吐槽自己被开除了,现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解除主动权在用人单位方,劳动者旺旺有时候很被动,霸道的老板说开除就开除了,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应该怎么应对,怎么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首先劳动
  &我炒了老板鱿鱼&很多人在说说或者朋友圈上用这话吐槽自己被开除了,现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解除主动权在用人单位方,劳动者旺旺有时候很被动,霸道的老板说开除就开除了,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应该怎么应对,怎么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首先劳动者要了解用人单位如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述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无需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解除合同或用人单位在不具备法定条件下违法单方解除合同。[2]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我国《劳动法》第25、26、27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
  1、过失性解除
  过失性解除也称即时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不必事先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包括:(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失性解除
  非过失性解除,也称非过失性解雇、无过失性辞退、预告辞退,是指由于与劳动合同履行有关的一些特殊情况的发生,双方的劳动合同目的己经无法实现,虽然劳动者并没有过失,但是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在出现这些特殊情况时,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通过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4]《劳动合同法》第41条详细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情形以及限制:(1)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立法技术存在漏洞。在关于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上,《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本条的规定来看,是将第42条第三项的情形排除在外,也将第41条规定的情形排除在外,换句话说就是在试用期内,如果重大变化刚好是发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如果重大变化发生在正式期内则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同种情况发生在正式期能解除劳动合同,而在双方处于互相考察阶段的试用期反而不能依据该项来解除合同,显得于理不合、本末倒置。
  2、考核标准不明确。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限制过于模糊,与客观实际不相称。劳动者符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一个客观的评判标准,主观性很强。
  3、解雇程序严重缺失,预告期的规定过于机械,工会作用难以彰显。(1)过失解除缺乏程序性立法。我国劳动法对于过失性解雇并没有规定必要的程序,用人单位无需预先通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也没有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申辩机会。(2)无过失性解除中关于解雇预告期的规定过于机械。对于用人单位行使无过失解除权,现行法规定了30天的预告期。这显然过于机械,对不同年龄、不同工作年限的劳动者同一适用,不利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
  4、没有规定禁止雇主解雇雇员的事由。《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六种事由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在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上虽有所增加,但是劳动合同法却没有规定雇主不得解除雇员的情形。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建议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不仅无法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极大地阻碍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稳定发展。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前文存在的问题,依解除事由的不同可以从不同方面对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进行完善。
  (一)对于过失性解除
  1、在立法技术上,兼采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模式的优点。对于常见的劳动者过错性行为进行列举,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通过授权性概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判断劳动者的过错性行为是否达到了过错性辞退的条件。[5]
  2、对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等重要概念进行立法解释,使之具可操作性,同时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立法规范,确保企业内部制度的合法与合理性。
  3、增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保证程序公正,加强对企业解约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减少误解和争议,维护社会用工秩序的稳定。在程序设计上,可借鉴法国的经验,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在做出解除合同决定后,应书面通知劳动者,并说明解除的理由及救济途径。
  (二)对于非过失性解除
  1、对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不同解除条件,以消灭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固。对于非过错性辞退,应考虑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对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应维持其合同的稳定性,严格禁止单方任意解除合同。
  2、解除程序应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应根据劳动者岗位和工作年限等具体情况,灵活设定不同的通知期限,而不应不区分情况,一概以30日界定之。在具体解除合同的程序上,应突出工会在解雇中的地位与作用,必须保障工会的监督权限的实现,同时应当告知劳动者被解雇的原因,及解雇的救济权利及救济途径等。
  (三)对于经济性裁员
  规范裁员的法定程序,增强工会在裁员中的作用。我国现行的裁员程序由于存在效力不明的问题,产生了一些不良的后果,为了防止企业随意进行经济裁员,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立法应当严格裁员的法定程序,明确其效力,保障裁员程序的公正。尽管《劳动合同法》对裁员的程序做出了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程序相对于《劳动法》而言,几乎无任何重大的变化,只是对于被裁减人数做出了一个规范,较之《劳动法》的规定,可谓放松了裁员的程序要求,而不是严格了相关程序。此外,在该法中工会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加强,仍然是只有建议权。因此,为了规范裁员程序,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方式增强工会在裁员程序中的干预力量,强化工会协调、维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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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和行使特别解除权两种情形。 1、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单位协商一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和行使特别解除权两种情形。
  1、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即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且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此条文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劳动力是劳动者用以谋生并且储存和依附在劳动者身体内的一种能力。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拥有是否要让自己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以及与什么生产资料结合的决定权;其次拥有通过订立解除劳动合同,选择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劳动力效用的最佳岗位的权利。同时,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劳动力能进行合同流动,以满足不同用人单位、不同就业岗位对各种不同素质的劳动者的需要。《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劳动者行使自主择业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2、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即时辞职,用人单位在暂时无人顶替辞职者岗位的情况下,会对正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因而,立法只限于试用期内或者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场合允许即时辞职。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许可性条件,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内。
  试用期不仅是对劳动者是否胜任于工人的检验,也是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生活环境方面的检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式状态,劳动者只是作为用人单位的&试用&人员,从事一些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如果认为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所介绍的情况不符,或认为工作岗位不适合自己的特长、爱好,或出于其它原因,都可以随时提出辞职。规定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又不致于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生产造成太大的影响。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所谓&暴力&是指用人单位直接以身体强制的手段强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劳动。所谓&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将要实行暴力或劳动者的其他损害为强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劳动的手段。所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劳动者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自己自身身体活动的自由。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在劳动者自愿劳动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通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迫劳动者为其劳动,则与此精神相悖。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仍依法享有基本的人身自由,其中包括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完全人身自由和法定工作时间之内的有限人身自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任何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为其劳动,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还有权依据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等法律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因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失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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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 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相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 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z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0.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31.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87.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私营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录用后职工不符合用工条件的;(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菅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手应予辞退的;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职工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02年7月3日)六、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14.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03年7月31日)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9月27日)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4月29日)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1O月9日)二、用人单位因职工违纪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对职工的一种处分,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有关劳动纪律管理要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厂规厂纪执行的,还应依据有关文件来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05年1月14日)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其他附加条件限制,因此,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1.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月19日)四川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z1s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月3日)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办发〔1994〕214号文的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六、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988年1月18日)一、本职工作是科技人员的光荣职责。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工厂企业的科技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以主人翁的精神履行本岗位的职责,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本岗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当在本职工作时间以外进行;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当在保证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进行。二、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可以由本单位安排,也可以由技术市场中介机构或者科技人员根据技术市场的情况,特别是广大乡镇企业的需要自行联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决定科技人员暂不兼职:(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三)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四)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三、科技人员进行业余兼职活动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当经过本单位同意。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从科技人员个人的业余兼职收入中合理收取使用费。四、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应当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者转让给兼职单位:(一)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二)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三)本单位准备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四)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五)本单位职工或者本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六)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除上述各项外,在业余兼职中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职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1息为经济建设服务,不属本单位技术权益范围,不受限制。五、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也应当维护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六、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与兼职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技术合同。业余兼职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归个人所有;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由本单位与科技人员按照兼顾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协商分配。科技人员个人收入达到应纳税额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七、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的成绩和表现,可以视同本职工作的成绩和表现,记入本人档案。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并在兼职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本单位和兼职单位给予奖励。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符合国家发明、发现和科技进步等奖励条件的,由本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没有申报的,兼职单位可以申报。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按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八、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兼职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不得阻挠正当的兼职活动,打击、迫害兼职科技人员;也不得弄虚作假,将本职业务转为业余兼职,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科技人员业余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批评教育;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和个人之间在业余兼职问题上发生的争议,由有关科委或主管机关处理,或者依法通过仲裁、通过诉讼解决。九、退休、离休或者调动工作的科技人员,自离开原单位起一年内应聘任职或者业余兼职的,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十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等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1988年1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正确处理本职和兼职关系,不得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将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兼职单位,也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秘密,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意见对有关兼职人员进行管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按照我部劳办发〔号文件规定精神,职工因业余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和聘用合同予以处理。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过程中,如果职工不属于规定允许业余兼职的人员范围,仲裁委员会应要求其停止兼职劳动,同时根据职工兼职劳动的具体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兼职劳动期间劳动报酬等,并终止兼职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7年3月3日)关于用人单位对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可否予以辞退处理的问题,可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有关规定办理。即:&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对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辞退。在审理结束后,可视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的复函》(1994年3月26日)对于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而受到企业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其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虽仍在缓刑期内,但表现好的,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1月16日)五、关于被判监外执行的原固定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被判监外执行交企业负责管理的原固定工,服刑期间暂不签订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2001年11月15日)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生产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胡律师解读] 《春节后未按时上班企业应当如何处理?》&《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约定解除合同》&《企业可以禁止员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法律问题》&《被采取强制措施或限制自由的职工的处理》《与犯罪判刑人员解除合同问题》&[相关文章] 邵芬:《双重劳动关系探源及其思考》&[相关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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