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中两个人口供中心主义不一样会怎么样

刑事案单凭原告和同案的口供!没有证据是否可以定第二被告的罪?如果原告不想追究!量刑会轻一点吗?
刑事案单凭原告和同案的口供
如果有明确的证据链 我认为可以定第二被告的罪 如果原告不想追究!如果不是最社会危害很大的行事案件 量刑可以轻些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审理一般重证据,轻口供的,即使是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也不如实物证据更有说服力,所以只凭原告和同犯的口供是不能定罪的。
如果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原告表示不追究,就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有些案件是公诉案件,检察院介入后即使原告谅解,也只能作为量刑的一种参考而已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不出庭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可以委托特殊代理人出庭。有特殊代理人出庭的可视为当事人亲自出庭。
代理人的两种,一种是一般代理,没有决定权...
不一定,看具体案情。 定罪判刑是法院的权利,是否缓刑,有反应根据情况决定,并不受受害人左右。如果被告认罪态度好,没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期不超过三年的,就可以判...
民事诉讼法中必须到庭的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
在实行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中,原告和被告都有一个举证期限,双方都要面临一个举证期限,在普通程序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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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警方说所有口供对我很不利,如果对方起诉我那警方会先拘留我,我这个属于犯罪吗--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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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同案犯口供能否定罪量刑
时间:&&|&&作者:黄新宇&&|&&浏览:5632
同案共犯系在共同犯罪中,被指控与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人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该共同犯罪行为不仅指共犯人都实施了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还要求各共犯人的行为具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性质,各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性。
&同案共犯系在共同犯罪中,被指控与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我国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人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该共同犯罪行为不仅指共犯人都实施了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还要求各共犯人的行为具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性质,各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性。二、同案共犯供述的性质及证据效力首先,同案犯的指认和供述在诉讼中本身也属于被审查对象,存在虚假和捏造的可能性,无法作为独立的证据,尤其是指控他人有罪的证据。其次,在证据种类上,同案犯的指认在证据种类上仍属于“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形态。我国《》第46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该证据属于待补强证据,属于孤证,必须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三,在证据效力上。对被告人供述尤其是同案犯的供述和指认进行更为严格的认定和甄别,是因为同案犯在承担刑事责任上的独立性。同案犯之间“趋利避害”的思想必然会导致其互相推卸罪责,来减轻自己的责任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对于同案犯的供述和指认,本身无法排除其出于逃避、推卸罪责等目的而拉拢他人下水、恶意指认他人的意图存在,因此,其虚假的可能性更大,必须综合全部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其真伪,以更为确实、充分的物证等其他证据来印证被告人的供述。三、对同案共犯指认和供述的采信原则就证据原理分析,各“被告人供述”属于同一类型的证据,因此,必须针对各共同犯罪人的供述进行综合、全面的审查。我们不能对“被告人供述”进行整体肢解、拆分成单个的供述。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之间由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共同性,决定了其供述的牵连性,而这一牵连部分的内容仍是以被告人的身份出现的,不具有独立的证据价值,因此,共同被告人的供述不具有独立的相互证明性。况且,由于各被告人在承担责任上是独立的,同案被告人的指认并不当然为真,反而有极大的推卸、逃避罪责的可能性,法院对此应依法查明其指认动机和供述的真实性。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在关于自己罪责的供述都无法作为独立的定案证据,那么,其指认他人犯罪的供述如何就能独立认定呢?因此,在对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指认和供述的采信上,不能用其他同案犯的供述来审查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确实(反之亦然),也不能简单地以同案共犯的供述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机械相加表明来该案的证据已经达到充分的程度。只有对被告人供述和同案犯供述和指认进行严格的甄别,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来印证被告人供述,做到各证据之间环环相扣,综合所有证据所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这才是严格遵守“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诉讼原则的体现。也才能确保每个案件在最终的定罪量刑上做到证据的“确实、充分”。
作者: [江苏-南通]专长: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律所: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4789积分 | 帮助1506人 | 29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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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5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其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简言之,就是&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则。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对被告人的供述必须有补强的证据才能据以定案。
&  一、如何理解&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规则
&  司法实践中,对&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规则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  一是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唯一证据是其本人的供述,则不能认定该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要求的是除了口供以外还要有能够证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其所为的其他证据,而不是说只要有其他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确已发生的证据即可。如某地发生一起入室杀人案,全案的证据有:死者尸体的勘验笔录;死因鉴定;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的家属发现尸体的陈述;被告人承认本案是自己所为的供述。那么,能否根据以上证据认定被告人犯有杀人罪呢?显然不行。因为以上证据中,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以外,其他证据都只能证明这起杀人案确已发生,但这起案件的作案人是谁,则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明。只有收集到能够证明这起案件确实是被告人所为这一点的补强证据,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杀人罪。
&  二是补强证据应当与口供出自不同的来源。例如,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其记载的内容也是来自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因此不能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此外,补强证据应当达到能够独立地证明犯罪事实是被告人所实施的程度。
&  二、实践中适用&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规则的三大问题
&  1.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口供的证明力
&  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被告人能否互为证人?在只有这些共犯口供的情况下能否定案?对此,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鉴于口供的特点和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相互之间不同程度存在的利害关系,即使共犯口供一致,可以互相印证,也不能据此定罪和判处刑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共犯之间的关系是互为证人的关系,只要可以相互印证,就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和判处刑罚,不受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运用口供的规则的限制。第三种观点认为,共犯口供的性质仍然是口供,共犯不能互为证人,对待共犯口供仍应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否则容易导致违法取得口供和不正确地运用口供。但是,当确实无法取得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如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在非常谨慎的前提下以共犯口供作为定案的根据:⑴各被告人分别关押,能够排除串供的可能性;⑵各被告人的口供都是在没有任何违法的条件下取得的,能够排除刑讯逼供或引诱、欺骗的因素;⑶各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细节上基本一致,在分别指认的前提下可以确认他们均到过现场;⑷共犯只有2人时,原则上不能仅凭口供的相互印证定案;共犯为3人以上时,才可慎重行事。
&  可见,如何对待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口供,是一个两难问题。如果允许仅凭共犯口供定案,由于共犯之间的利害冲突,有可能会导致事实的误认,会存在嫁祸于人、主犯从犯地位颠倒等实体法上的问题,甚至会无中生有;更严重的是有可能导致侦查人员仅仅通过逼取口供来破案,忽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和调查,这就必然会导致偏重口供、违法取供。但是,如果不允许仅凭共犯口供定案,则会导致案件中可以据以定案的证据减少,很多案件无法作出有罪判决,会有放纵犯罪的危险。
&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则不仅适用于单独一个被告人的陈述,也应适用于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的供述。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作出有关规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偏重口供的倾向。如果可以仅凭共犯的口供定案,无疑是&轻信口供&的做法。因此,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口供也需要补强证据,没有补强证据,即使共犯的口供相互一致,也不能据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  2.非共同犯罪的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明力
&  非共同犯罪而同案审理的被告人的供述,是否需要补强证据呢?例如:张三和李四是一个村的农民,两人在地里干活时,因为张三把自家地里的石头扔到了李四的地里,二人遂发生争吵,于是张三用铁锹打中了李四的脸,李四也用锄头击中张三的头,经鉴定,二人的伤势均为重伤。后法院将张三重伤李四、李四重伤张三两个指控同案审理,这样张三、李四都是被告人,又都是被害人。证明张三伤害李四的证据有李四的陈述和张三的供述;证明李四伤害张三的证据有张三的陈述和李四的供述。那么,能否根据张三、李四的供述(陈述)认定张三的伤害罪和李四的伤害罪呢?
&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是可以认定的,并不违反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规则。因为此案件中相对的双方都不是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张三相对于李四(或者李四相对于张三)的犯罪事实,均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事实。因而,在认定张三的犯罪时,李四的陈述是被害人陈述,反之亦然。这样,认定双方犯罪都不是仅凭被告人供述,并不违反&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规则。
&  3.共同犯罪的非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明力
&  所谓共同犯罪的非同案被告人,就是一个共同犯罪案件,对共同犯罪人分别审理。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拦路抢劫杀人,侦查机关在破案时能够证明该案是甲、乙、丙三人所为的证据只有甲、乙、丙三人的有罪供述。为了避开&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则,公诉机关决定先起诉甲、乙二人,对丙另案处理。法院在审理甲、乙抢劫案时,丙出庭提供陈述,证明该案是他们三人所为,甲、乙也表示承认。那么,能否根据这两人的供述以及陈述来认定甲、乙二人的抢劫罪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与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供述的情形是一样的,不能仅凭这三人的口供定案,如果允许根据不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陈述定案,那么&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则就非常容易规避,公诉机关只要分开起诉就可以了。另外,不仅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成为被审理的被告人供述的补强证据,即使是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不能成为补强证据。
&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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