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qq空间是公共场所法律法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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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何以为“公共场所”——关于刑法解释限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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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明年5月1日起在公共场所禁烟
日21:50  
  新华网日内瓦10月28日电 (记者杨京德)瑞士联邦政府28日批准了防止被动吸烟保护法的实施日期,决定从日起,依据这一法律在公共场所和两人以上工作场所禁烟。  瑞士联邦政府当天发布公报说,从该法实施之日起,瑞士商业中心、学校、电影院、体育场馆、餐厅等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两人以上的办公室和工作场所也必须禁烟。单人办公室和露天区域不受该法限制。法律规定,在一些公共场所可设立配有通风系统的吸烟室。瑞士各州可根据该法采取更为严格的禁烟措施。  目前,瑞士许多公共场所没有禁烟规定,例如火车站、餐馆等。这种现象引起来瑞士出差和旅游的各国人士的关注。2007年世界卫生大会在日内瓦闭幕时,与会代表就对日内瓦市区各餐厅不禁烟提出了意见,希望以后在日内瓦出席世卫大会期间“能够呼吸新鲜空气”。这促使瑞士加快了有关禁烟法律的制定工作。[责任编辑:kexia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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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一则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优衣库试衣间的不雅视频引爆网络,很快&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等关键词迅速占据各大网络及媒体头条。该视频曝光后,关于当事人在试衣间的行为是否违法成为广大网友热议的话题之一,那么法律上关于试衣间的性质是如何界定的?该事件涉及的几方主体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又该采取何种有效措施净化网络环境呢?
  试衣间的性质应如何界定?
  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热传后,不少网友纷纷表示当事人在试衣间发生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试衣间属于提供给顾客的服务场所,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而且发生性关系比法律条文规定的裸露身体情节更严重,因此法律后果也应当更严重。
  另外也有人认为&试衣间具有相对的封闭性和私密性,一旦有人进入试衣间,就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形成一个小范围的私人空间,进入者享有一种独占和支配这个空间的权利。如果试衣间真的被论证成公共场所,那么进入试衣间换衣服的行为都属于&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这与常理不合,因此试衣间不应当被认定为公共场所,也不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关于公共场所,公众普遍意义上认为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但是,目前我国法律体系里对于&公共场所&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公共场所作为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不同部门法和条例由于调整的事项范围不一,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对公共场所的内涵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第23条列举了&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等几处常见的公共场所。
  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公共场所的内涵及外延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是否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视频当事人进行处罚尚存在争论。
  不雅视频涉及的几方主体
  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次不雅视频在网络上疯传,相关责任主体难辞其咎,这种低俗信息的传播不仅违背社会道德,败坏社会风气,而且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
  一、针对视频当事人,由于当前对试衣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是否能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无定论。然而,不论视频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不可忽视的是视频当事人的行为已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不仅背离社会道德,破坏社会风气;且由于国内外媒体对此事件大肆报道,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国际社会对中国民众的认知,有损国家及中华民族的形象。目前,北京警方正对其展开调查,行为人不仅应接受公众的谴责,承担道德上的责任,如果调查确定其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则二行为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针对视频上传者和传播者而言,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传播淫秽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处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规定,&通过互联网传播带有淫秽内容的书刊、影片、音像制品、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传播数量和点击量达到一定数量,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也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因此,视频上传者和传播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若其行为只是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尚未触犯刑法,不构成犯罪的,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拘留、罚款。此外,如果视频上传者是违背当事人意愿而发布信息,发布者还应当承担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三、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情节严重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不良信息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若未及时采取删除信息、断开连接等应急措施的,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明知是淫秽信息,仍允许或放任行为人发布,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净化网络环境
  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事件严重挑战社会道德底线,有损国家形象,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危害,对国家和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面对互联网时代低俗信息的疯狂来袭,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我们应当坚决抵制网络低俗信息,净化网络环境,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具体而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要加强立法,做到有法可依。一方面,建议进一步完善惩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方面的立法,制定完备、详尽、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将违反法律,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对严重失德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建议进一步完善利用网络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对不良信息违法的认定标准、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方式等,使得治理网络不良信息有法可依。
  其次,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管,提高网络传媒业务人员的素质。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管,加大网络低俗信息的整顿力度,严格行业纪律;应当建立网络低俗信息的举报制度,鼓励网民发现发布不良信息的网站后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开展抵制网络低俗信息之风的专项行动;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虚心采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网络媒体作为高速传递信息的载体,具有引导社会舆论的强大力量,而网络传媒业务人员在这个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网络传媒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规范,坚守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加强对新闻信息的甄别和筛选,传播积极向上的文化信息,争取做到从源头上净化网络环境。
  最后,应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发动广大网民自觉抵制低俗之风。网民是网络低俗信息的直接受害者,低俗信息不仅给人们带来精神污染,而且败坏社会风气。因此,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媒体扩大道德宣传,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在现实社会和网络世界都形成重视社会道德、思想品德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网民应当加强自身道德建设,提高自身素质,面对复杂的网络信息,能够甄别好坏,做到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文化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强盛,总是以文化兴盛为支撑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以中华文化发展繁荣为条件。&因此,要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不仅要注重政治、经济、军事等硬实力的发展,也要着力提升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唯有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加强文化创新,才能增强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进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法律支持 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
编辑:岳权利
责任编辑:王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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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点击排行记者走进北京安贞医院体验专家助理院方呼吁:医院急需升格为法定公共场所【】【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19:13:03  法制网记者 胡建辉
  据卫生计生委公开的消息,2012年全国共发生恶性伤医案件11起,造成35人伤亡,其中死亡7人,受伤28人,涉及北京、黑龙江等8省市,暴露出医院安全防范建设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医院内部治安保卫的要求。
  记者深入医院采访,却发现医护人员普遍不认同内部治安保卫的说法,强烈要求将医院定性为法定公共场所,以求得到法律的保护。
  医疗需求旺盛与医院供应紧张矛盾凸显
  在卫生计生委开展的2013“健康中国”传播激励计划活动中,《法制日报》记者11月18日至22日参加了记者与联络员岗位互换项目----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体验副院长陈方教授的专家助理。
  当记者换上白大褂坐在专家门诊室内时,看到患者向陈方教授及记者述说病情的时候,记者感到医生受到了特别的信任;当记者穿着白大褂在医院就诊区如春运般拥挤的楼道里走动时,遇到患者或家属问彩超在哪里时,记者的茫然和答非所问,显然引起了问者些许不满;当记者穿上十公斤重防辐射铅衣进入手术室看陈方教授做导管手术时,得知陈方教授所带领的医生们常常穿着铅衣一站一整天为患者手术,记者真正体会到了医生在医疗技术、个人体能、对患者负责任等多方面同时承担的巨大压力;当记者随陈方教授到心内科查房时,看到病房间间住满患者,走廊上还住着三个病人,一个病人三个陪,人多到走路有时也要侧身才能过去。记者真切明白了医护人员与患者几乎零距离接触的工作环境竟会是这个样子。
  作为安贞医院的副院长,陈方教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就是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他们医院的医护人员坚持患者利益为上,医疗要求精益求精,但有时还会受到人身攻击,自我保护和求助都显得无能为力,使医护人员又增加了一层心理压力。
  现在医患关系紧张,原因之一是医院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与患者的就医需求之间矛盾的凸显,现在人的生老病死基本上都要进医院。以陈方教授所在的心内科为例,导管手术室只有12间,有时每间每天要完成20例手术,医生往往从早八点工作到半夜;另外病房也跟不上需求,一些病人只能住在楼道;还有检测设备和人员有限,患者排队时间长等等。虽然医院的基本建设和就医环境近年来有较大改善,但要完全满足患者的需求,还需要得到更多的人财物和政策环境的支持。
  一方面医院的医疗服务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患者对医院的期待值不断增高。全国各地患者慕名来到首都著名的医院,好不容易挂上了专家号看上病,一旦治不好或没有达到期望值就会无法接受,心里有怨,这时如遇到医护人员言词稍有不当、解释不及时或患者不理解就会发生冲突。
  “伤医”“医闹”事件频发维权艰难
  近几年伤医事件频发,医院碰到的医闹事件更危害到医护人员和患者的权利。媒体上这样的报道并不鲜见。12月1日,某媒体以“职业医闹全程控制医患纠纷 瓜分患者九成补偿款”为题报道了一篇文章,揭秘了职业医闹的“生意经”。文中提到,职业医闹真正的“头儿”都藏得很深,很少有直接参与现场闹事。而即使是“闹”,他们也分工明晰、极其狡猾。即使是警察也对职业医闹十分头疼。“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是职业医闹,他们都‘撇’得很干净,最多以寻衅滋事拘留数日。” 而只有到医患双方谈判时,职业医闹才会偶尔露出马脚。谈判时“那个态度最恶劣、开口漫天要价、院方试图缓和气氛时就会用污言秽语辱骂医生的”往往是职业医闹。
  像这种患者死亡后,不顾及病房其他患者权益,停尸病房,聚众滞留,或在医疗场所设灵堂等破坏医疗环境、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情况在医院里时有发生。甚至110接警来到现场,告知可依法采取维权程序也无法控制局面。此时往往因为法律没有明确将医院规定为公共场所,当事人又没有造成医院法律意义上的重大损失,带走闹事者依法无据,加上众人“死者为大”的旧思想,只能由着逝者与生者共一病房几十个小时,有的患者甚至认为是医院管理不善。
  对此类事件,多家医院曾通过媒体公开提出了严厉谴责,并表示作为为患者服务的公共场所,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与医护人员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使广大患者有更好的就医环境,特别是对于一些社会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必须给予谴责和追究法律责任。
  保护医疗秩序法律规定不明确致执行难
  医院作为为患者服务的公共场所,目前从相关法律规定的定罪条款中并没有得到承认。依照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要求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该条款“公共场所”所列举的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并未列举,但被法律人士解释为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贸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场所。医院居然都不在其列,这是医护人员所不能理解的。
  陈方教授认为,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都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医院当属此类。
  依照刑法,如果“医闹”、“伤医”不能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还可以依第290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但此款罪指发生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要求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医院正常医疗秩序被破坏,其严重损失不是当即就能显示出来的,这也为现场执法带来了困扰。
  从卫生计生委要求加强医院安全防范建设的要求看,是将医院定位在企事业单位,这就把医院内部治安保卫推上了尴尬的位置上。医院的保安不能像其他企事业单位那样设门卫,要求进出人员出示证件登记,也不能阻止任何没有预约的人员直接进入医护人员工作场所。即使是正常医疗秩序被破坏,没有严重损失的话,警察来了也不能随便将闹事者带往派出所处理,更何况内部保安,连起码的拉扯都可能不行。
  如是,“医闹”、“伤医”事件频繁发生。去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规定了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将受治安处罚甚至被究刑责。今年10月22日卫生计生委和公安部又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实现警医联动,确保恶性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等内容。
  陈方教授说,通告和指导意见都张贴在医院墙上,但实际操作很难。他说,首先,通告和指导意见层级低,既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法条,谁来执行?其次,执行必须于法有据,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明确,法律解释也不明确。再次,认识上有偏差,影响到执法不力。他建议,要么将通告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层面,要么将医院列入公共场所,提高保护层级。
  法制网北京12月4日讯(责任编辑: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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