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建省警卫局政委委是正师还是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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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竞在武警究竟是正师级还是副师级,涉及部队和地方特别是副省级城市的职级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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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对刘晓竞、孙建军、邓万宏等进行任前公示 09:42:00& && && && && && && && &&&刘晓竞,男,汉族,1957年3月出生,1974年8月参加工作,197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市维稳办常务副主任(正局级),拟任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 && && && && && && && && &&&刘晓竞离任省武警总队副参谋长兼沈阳市支队长和出任前述正局级职务的具体时间是什么呢。之所以提这个问题,关键点,如果一开始在地方任职就是副省级城市的正局级,则说明在部队是正师级。如果是副局级,则说明是副师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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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师级干部转业,任副省级城市的副局级,基本上是最好的。比省厅的处长好多了。正师级干部转业,一般得是副厅级。如果安排到地级市,则要是副市级了,难度太大。安排到副省级城市,直接任正局级实职难度也够大的,看来安排副局级实职、级别高配正局级,也是个办法,毕竟副厅级不是那么好安排,经常需要在副巡视员、厅长助理加括号副厅级之类的岗位过渡等位置。加上武警警官个人级别比职务高配的似乎特别多,从职务推个人级别怕是不保靠。不知道警衔是不是和级别正好对应呢,比如,大校就能确定正师级呢,副师级授衔大校的几率如何,包括武警和解放军,请高手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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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总队不能说是完整的副军级架构吧。支队可是正团级,不是副师级,只是主官乃至副职高配的特多。请高手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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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队现在已经是完整的正军级架构了吗,请高手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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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竞是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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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由此可确定转业后是副局级。希望在军队武警方面的多多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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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不上什么赐教,共同探讨吧。刘担任支队长时的沈阳支队建制为正团,高配个总队副参谋长解决了副师。另外早年有两任沈阳军分区政委(沈阳市委常委),转业也安排在了沈阳市,一个担任了正局级的市政法委副书记,另外一个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深圳这边前几年有个公安边防支队政委(副师),转业后任市信访局副局长。湘潭军分区的司令员转业以后也回到了深圳,现任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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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11l 于 9/22/:00 PM 发表
谈不上什么赐教,共同探讨吧。刘担任支队长时的沈阳支队建制为正团,高配个总队副参谋长解决了副师。另外早年有两任沈阳军分区政委(沈阳市委常委),转业也安排在了沈阳市,一个担任了正局级的市政法委副书记,另外一个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深圳这边前几年有个公安边防支队政委(副师),转业后任市信访局副局长。湘潭军分区的司令员转业以后也回到了深圳,现任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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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由市委常委转业任政法委副书记,这落差也大了点啊。师级以上的领导可以不强制性安排转业啊,可以在部队退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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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海:历任沈阳市委常委、军分区政委,沈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沈阳市法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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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真好像没什么实权。冯连旗点子正,当人事局长没多久就机构合并成了人社局长。人的点子正不正,了不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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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 国家干部级别国家干部级别: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注:以上为高级干部副厅级干部: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副处级干部: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国家干部级别 国家干部级别中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日国务院颁布)规定分为十五级,下面就是引用的资料:第三章 职位分类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篇二 : 国家干部级别工资变迁国家干部行政级别划分来源:张卓的日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1.国家级正职:(包括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等国家头号人物)2.国家级副职:(包括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等)3.省部级正职:(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4.省部级副职:(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常委、直辖市市委副书记,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部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兼任。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5.厅局级正职: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注:以上为高级干部6.厅局级副职:地级市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副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处但是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如市政法委,市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书记兼任。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六合区区长)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7.县处级正职: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主任、(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主任等。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8.县处级副职: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区)副县长、(区)县人大副主任、(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主任等。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9.乡科级正职: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局长等10.乡科级副职: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等乡科级再往下,就是所谓股级,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之类的。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按照惯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 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的行政级别是正省(部)级,故兵团司令员、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正省(部)级,下属14个师的师长、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正厅(局)级,下辖的17四个农牧团场的团长、政委为正处级。 注:副省级市有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等共十五个。准副省级:包括除上外的所有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等10个市为"较大的市"。重庆市曾经一直是副省级城市,1997年2月成为省级的直辖市。副省级城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最初的16个副省级城市是根据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发文(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成为副省级城市的。副省级城市与地级市或地级行政区一起纳入各省的直接管辖之下,没有被单列。非领导职务层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军队职务级别(军衔)与行政级别(国家公务员级别)及警衔的对应关系(以下内容系转载,来源)军队级别中的团级单位和行政级别中的县处级单位,我们常说县团级,也就是说县处级和团级单位是平级的。而且中央文件中历来就把县和团列为一级、省和军列为一级。这是为什么呢?这要从建国初期的文件说起。1956年国务院明文规定军地级别对应关系:1)行政1--3级是党和国家领导人,10大元帅(国家级正职);2)行政4级是10大将,国家副职;3)行政5--7级涵盖大军区,部,省,兵团,司级的正副职,对应上将,中将军衔。4)行政8--10级为少将正,副军级,正厅,正地级。5)行政11--13级为正,副师级,副厅,副地,正处,正县级,对应军衔为大校,上校。6)行政14--16级为正,副团级,副处,副县级,对应军衔中校,少校。7)行政17,18级为正,副营级,正科级,对应大尉军衔。8)行政19,20级为正,副连级,副科级,对应上尉军衔。9)行政21--24级为正,副排级,科员,办事员,对应中尉,少尉,准尉军衔。到1965年取消军衔制,当时正部长级为行政4级,与大军区正职平级。正省级是行政5级,与正兵团级平级。正军级定为行政7级。然而时过境迁,五十年之后的情况呢?军队级别和行政级(]别中的很多级别都已经不存在了,这个对应级别还成立吗?我们暂且让它成立,继续分析以下级别。以这个参考点为基准,我们可以得到军队级别和行政级别各向上1个级别,也就是师级单位和市厅级(司级)单位,这2个级别也是平级的。我国军转安置的文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师团职领导干部,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现职满3年的,一般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个别安排相应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对其他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一般也应安排相应职务,确保中央安置政策的落实。不少城市的军转文件明确规定:正师职转业干部必须落实副厅级领导实职或正厅级非领导职务,副师职干部必须安排正处级领导实职,担任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正团职干部,安排不低于副县(处)级实职,不能安排领导实职的,平职安排非领导职务。这也能够说明师级对应的行政级别是厅局级;团级对应的行政级别是县处级。可见,县处级单位和团级单位以及厅局级单位和师级单位的对应关系仍然成立。其实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各个市(州)的党政军单位验证出来,因为我国有3大系统:党、政、军,在中央有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这3个单位都是平级单位;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这3类单位也都是平级单位;各个市(州)的市委、市政府、市军分区,都是同1个级别(市政府的行政级别一般是正司级(厅级)单位,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除外,市、州军分区是正师级单位)。在县(区)中,还有县委(区委)、县政府(区政府)、县武装部(区武装部),这3个单位也是平级单位,县政府(区政府)的行政级别是正处级单位;县武装部(区武装部)是正团级单位。那么我们还可以在各往上1个级别,也就是说军队级别上的军级单位和行政级别上的省部级单位,这2个单位也是同1个级别的,这点我们刚才已经探讨过了,仍然可以由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党、政、军单位验证出来,因为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省委、省政府、军区都是1个级别的,不可能存在省部级比军区大1个级别的情况,这都是平级的(省政府是正省部级单位、省军区是正军级单位)。另外我们还知道,将军一般是不会转业的,但是在解放军中却有一位将军是由省长调入军队的,这就是现任总后勤部副政委,曾任武警部队副政委、刘少奇之子刘源中将。1988年任河南省副省长,1992年调入武警水利部队,任武警部队水电指挥部第二政委兼副主任,即被授予武警少将警衔。这与军队职务级别中的少将是正军职、副军职的主要军衔是相对应的。所以,军级单位对应的是省部级单位。但是这里面有1个问题,也是网友们经常提到的隶属于公安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的的武警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武警消防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警卫部队(公安警卫部队),因为这三支部队的领导机关是公安部边防局、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警卫局,都是正军级单位,既然由公安部领导,那么公安部应该比这3个正军级单位大1个级别,也就是说,公安部应该是正大军区级单位。但是公安部市正省级单位,对应的是正军级单位,肯定、也不应该是正大军区级单位。那为什么这三支既列入武警序列、有列入人民警察序列的部队的领导机关,也就是说为什么正军级单位要由同1个级别的省部级单位领导呢?我认为原因也无怪乎2个原因,第一,中央军委规定,武警部队在接受上级机关领导的同时,还要接受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地方政府的领导;再则就是公安部边防局、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警卫局高配一级领导。说到这里面我们就要谈谈武警边防部队、武警消防部队、武警警卫部队的建制问题了。一般来说,武警边防部队在全国10个边、海防省设立总队,正师级单位,在各个边境城市设立边防支队、边防检查站、海警支队等正团级单位;武警消防部队在全国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消防总队,正师级单位,各个城市设立消防支队,正团级单位;武警警卫部队在全国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警卫处,正师级单位。既然各省级的边防总队、消防总队、警卫处都是正师级单位,所以上一级的领导机关必然是军级单位,但是这3个隶属于公安部的局从行政级别上来看,应该是司局级的,但是前面我说过司局级所对应的军队职务级别应该是师级,所以这么看这3个局就是高配一级。所以我认为,公安部边防局、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警卫局从军事级别上来看应该和公安部是同1个级别的,但是隶属于公安部,主要还是武警部队接受同级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领导这个原因。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警卫部队在武警总部刚刚成立之际是由武警总部领导的,1985年转为公安部领导,这么做也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和公安部门配合,因为武警部队本身有其特殊性,而边防部队、消防部队、警卫部队更有其特殊性,既是军队、又是警察,是国家武装力量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公安现役部队就连军转安置都同解放军部队和武警部队的其他警种都不同,这个具体详见我的第二篇文章。虽然说现在的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已经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了,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公安部的级别比其他的部、委、办、局、署高,公安部还是1个正部级单位;公安部长如果不兼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国务委员的话,也只是省部级正职。之所以公安部部长现在成为政治局组成人员和国务院组成人员,是当今国际反恐怖局势的原因,也是这个原因现在大多数城市的公安局长都兼任副市长,但是同上,市一级的公安局还是个正处级单位(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公安局是副厅级单位)。再比如说外交部长唐家旋,自1998年起担任外交部长,但是他现在还是中央委员,并不是政治局委员,但是前任外交部部长钱其琛却是政治局委员,难道说外交部的级别下降了吗?显然不能!在军队级别中还有1个比军级单位高1个级别的大军区级单位,这个级别对应的是行政级别中的哪个级别呢?各个网友、论坛、博客等的焦点问题也在于此,究竟这个级别应该怎么划?是和省部级1个级别吗?还是大军区级别对应的是国务院?后者显然不可能,而省部级单位对应的军衔应该是军级单位,所以大军区级的对应关系最难划分了。我对大军区该怎么划分的问题也搞不懂,后来我请教了我爸爸,我爸爸在部队的时间近二十年,转业之后在地方也是从事政治工作,对部队和地方的级别都很了解,我爸爸是这么说的,这个级别本来也有与其相对应的行政级别,因为在建国之初之际我国在各省级单位之上、国务院之下还有1个级别是地区级别(大行政区级别),当时有6大行政区:中南行政区、东北行政区、华东行政区、西北行政区、西南行政区,但是因为后来行政级别的撤销,所以现在很难找到与之相对应的关系了,这个级别怎么划分呢?划分到国务院级别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高于省部级也是不行的,级别都是有对应关系的,所以大军区级所对应的行政级别也是省部级!如果按照我爸爸的说法看,日武警总部成立,当时的武警总部的级别是副大军区级,在公安部的领导下,为什么升级为正大军区级之后就是就脱离了公安部领导,这难道不是说明副大军区是在省部级之下吗?我认为说到这里我们还应该谈谈武警部队的领导体制的一些问题了。武警部队1983年重新组建,当时是在公安部的领导下,而且即使不是在公安部领导下之际,武警部队在接受上级领导的同时,在执行公安任务和相关业务建设方面要接受地方政府和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这在五十年代初还是“中国人民公安部队”之际军委就明确规定:公安部部长兼任公安部队第一政委、各省公安厅长兼任省公安总队第一政委、各地的公安局长兼任当地公安部队的第一政委,当时的考虑是便于公安机关的使用。一直到1996年中央军委考虑到武警部队编制庞大,于是把武警总部由副大军区级提升到正大军区级单位,并同时脱离了公安部领导,列入国务院序列当中,各省一级的武警总队由正师级单位提升到副军级单位,但是“第一政委”这个职务却一直没有变,这样做也就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的使用。为什么当初的副大军区级单位要在省部级的领导下设立呢?1996年脱离了公安部的领导是因为级别的提升吗?我认为也有这个原因,胆识更多的我认为这是由武警部队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由于武警部队执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与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的联系必然很紧密。而且建国后在不同的的时期,公安部队(或称公安军、武警部队)的隶属关系变历经多次变更,但是都是在军队和公安部门之间变动,级别也都是不同的,比如曾经作为1个解放军的1个军种单独存在、曾经隶属于第二炮兵司令部、曾经隶属于总参警备部、也实行过军队和公安部共管等几种领导形式,领导体制的改变也说明了军委对武警部队的隶属关系也是在探索中前进。这么做也是为了找出1个最为有效的领导管理方式。再则,与公安部边防局、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警卫局的人事任免权不同(武警边防部队、武警消防部队、武警警卫部队隶属于公安部,这三支部队的领导机关虽然我说是和公安部同1个级别,但是接受同级公安机关领导也是没有错的啊,所以公安部边防局、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警卫局首长的人事任免权在公安部党委,由公安部党委任命,报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武警总部即使是在公安部领导下之际,武警总部首长的人事任免权也不在公安部党委,而是在中央军委,武警部队的各个首长也都是军委从其他部队中调过来的,比如说曾经担任过广州军区司令员的周玉书中将;担任过上海警备区司令员的巴忠谈中将;担任过二炮司令员的杨国屏上将;担任过二十四军参谋长的吴双战上将。而且现在我们已经把大军区级划分到了省部级,所以说这样的编制安排无论从哪个方面说都说的通。另外,一旦有人把行政级别和军队职务级别相比较之际,朋友们更多的是把公安部边防局、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警卫局拿出来与行政级别比较,我想指出的是这是不正确的,也就是说不能拿武警边防部队、武警消防部队、武警警卫部队来作为参照点划分军队级别和行政级别。原因有两点,第一,就公安边防部队来说,各省级的武警边防部队没有统一的级别,一般来说正师级单位更多一些,副军级单位相对少一些,比如武警辽宁省边防总队、武警广东省边防总队、武警福建省边防总队、武警云南省边防总队、武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防总队等边防总队是副军级单位,但是吉林省边防总队、黑龙江省边防总队等边防总队还是正师级单位,其中以正师级单位居多,所以级别不一致怎么与行政级别中的厅局级单位相比较?司局级相当于副军级还是正师级?显然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总队下属的支队的级别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中只有丹东市边防支队和大连市边防支队是副师级,其余的支队还是正团级单位。边防支队下属各区(县)的边防大队都是副团级单位;下属的边防派出所正营级单位,全国都是这样的,这说明了什么?武警边防部队、武警消防部队和武警警卫部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可作为参照点来划分军事级别和行政级别!而且武警消防部队的级别也是不一样的,省会城市的消防支队现在基本上都已经升格为副师级单位了,没有升格为副师级单位的消防支队也已高配副师级,这也说明了不同的消防支队的级别是不一样的。第二,我翻阅了《中国共产党辽宁省丹东市组织史资料(第三卷)》,其中第三章第二节就是关于丹东市军分区的历任领导组成,级别标注的是“市级军事机关的组成人员”,这正好与我上述说明的正师级单位对应的是厅局级一致。虽然说提到了省军区、市军分区之际,人们会想到关于省军区和市军分区的说明:省军区是省委的军事部门和省政府的兵役部门,受大军区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市军分区是市委的军事部门和市政府的兵役部门,受省军区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难道说这说明了市委、市政府在市军分区之上、省委、省政府在省军区之上吗?当然不是,因为市委书记兼任市军分区第一书记、省委书记兼任省军区第一书记,如果是不同的级别,肯定不可能兼任第一书记。同样,公安部部长兼任武警部队第一政委、各省公安厅长兼任省武警总队第一政委、各地的公安局长兼任武警支队第一政委,这也是同1个级别的。还有我想要说的是,公安部边防局是正军级单位很恰当,因为现在武警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已经发展成为了一支拥有十万兵力的现役部队,在解放军野战部队中,没有1个军的兵力超过十万人,不管是从人员、规模上来说还是从建制(而且武警部队的其他警种部队都是正军级单位,武警总部在1983年成立之际是副大军区级)上来讲所以我认为公安部边防局是正军级单位是应该的,如果按照上面的来编制级别,配1个师级单位或者是副大军区级则显然不合适。再者我就要谈到了武警部队在日刚成立之际有兵力五十万人,军委配的级别是副大军区级,和上面提到的一样,如果那时候配1个军级单位肯定也是不合适的。但是在1996年之际编制已经很庞大了,所以军委基于此的考虑提高了武警总部的级别,升格为正大军区级,现在武警部队的总兵力已经发展到了一百二十万,配到正大军区级是很应该的。军队级别中级别最高的是军委主席,这可以和行政级别中最高的国务院总理对应;军委副主席可以和国务院副总理相对应;军委委员可以和国务委员相对应。但是有人说国务委员相当于军委副主席,这也是不对的,因为迟浩田上将1988年起担任军委委员,1993年担任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部长,1995年担任军委副主席,从上述简历我们也可以看出,军委委员是和国务委员相对应的。另外邓小平同志在1977年粉碎四人帮后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届三中全会上恢复了邓小平中共中央委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的职务。这也可以得出国务院副总理是和军委副主席是相对应的。我们接着谈,以我选择的参考点往下1个级别,那就是行政级别中的科级和军队级别中的哪个级别对应呢?从团级向下1个级别,那就是营级,对应的行政级别是处级下面的科级,再往下就是连级了,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对应的行政级别就是科员级别;其中我们再补充一点,军队中现在还有股长,一般是正连职,也有副营职的,行政级别中的股级已经撤销了,但是现在在县级或处级单位下面,有的机构还设有股级,那么再更细致一点划分,正连职可以与正股级相对应,副连职可以与副股级相对应,其实这2个“级别”都是并统一称为科级。因为国家行政级别已经没有这2个级别了,股级列入了科员级别。行政级别中的办事员对应的军队级别是排职。下面我再谈谈军衔与警衔的对应关系。因为《警衔条例》中规定编制警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为主,兼顾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等条件等原因评定警衔,所以说警衔并不是同军衔那样把职务联系得特别紧密,这同国家行政级别的标准是一致的。所以说,我们如果将军衔和警衔相对比的话,对比的应该是职务,并不能直接把军衔与警衔直接对应。首先,省部级正职的领导对应的军队职务级别应该是正大军区职(关于大军区职、军职首长和省部级领导的对应关系我在第二篇文章中已经得出了结论),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对应关系,总警监(部级正职)对应的军衔应该是上将、中将;副总警监(部级副职)对应的军队职务级别是副大军区职、正军职、副军职,军衔是中将、少将、大校军衔;公安部下属局的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厅厅长(厅局级正职)警衔是一级警监到二级警监,对应的军队职务级别的是正师职,军衔为大校、少将;公安部下属局的副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厅副厅长(厅局级副职)警衔是二级警监到三级警监,对应的军队职务级别的是副师职,军衔为上校、大校;一般城市(副省级城市和和计划单列市除外)的公安局、省公安厅下属的处、总队正职领导,也就是处级正职的对应警衔是为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对应的军队职务级别是正团职,上校、中校军衔;其副职领导(处级副职)的警衔是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对应的军队职务级别是副团职,中校、少校军衔;再往下一级,也就是科级,也就是各个县(市)、区的公安(分)局的领导,警衔是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对应的军衔是什么呢?上边我提到过了,科级对应的军队级别是营级,所以公安分局局长、政委的级别为正科级,对应的军队职务级别为正营职,军衔是少校、中校军衔;副局长、副政委为副科级,警衔是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对应的军队职务级别是副营职,军衔是上尉、少校军衔;那各个派出所对应的级别呢?问题又出来了,就我所在的大连市而言,只有公安局里的副处长以上的级别的领导才能当派出所所长,也就是说只有行政级别里的副科级领导才能担任派出所的所长,但是北京市的公安派出所大都是正科级单位,也就是说派出所的级别一般是副科级,也有正科级的,因为北京是直辖市,所以派出所的级别要高半级。那对应到军队级别后,副科级对应的军队职务级别是副营职,上尉、少校军衔;正科级对应的军队职务级别是正营职,少校、中校军衔。再往下1个级别,警衔中还有科员(警长)职,警衔是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对应的军队职务级别应该应该是连职,军衔是上尉、中尉;警衔中的最低1个级别是办事员(警员)职,警衔是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可以与军队职务级别中的排职相对应,少尉军衔。从上述对应关系我们可以看出,警衔中1个职务,一般跨越了4个警衔级别,与军队治污与军衔一般跨越2个级别比相差很大,所以这正印证了我上边的1个说法:警衔并不是像军衔那样把职务联系得特别紧密。附一:国家公务员的级别(行政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附二:军事级别(军衔):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正大军区职包括总参副总长,总政副主任,总后总装主任政委,大军区海军空军二炮及武警司令政委,国防大学校长政委,军事科学院院长政委)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正军职:少将、中将;副军职:少将、大校;正师职:大校、少将;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副团职:中校、少校;正营职:少校、中校;副营职:上尉、少校;正连职:上尉、中尉;副连职:中尉、上尉;排职:少尉、中尉。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上将: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的编制军衔;正大军区职的主要军衔;副大军区职的辅助军衔中将:副大军区职的主要军衔;正大军区职、正军职的辅助军衔少将:正军职、副军职的主要军衔;副大军区职、正师职的辅助军衔大校:正师职的主要军衔;副军职、副师职的辅助军衔上校:副师职、正团职的主要军衔中校:副团职的主要军衔;正团职、正营职的辅助军衔少校:正营职的主要军衔;副团职、副营职的辅助军衔上尉:副营职、正连职的主要军衔;副连职的辅助军衔中尉:副连职的主要军衔;正连职、排职的辅助军衔少尉:排职的主要军衔现行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1,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2,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1,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2,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3,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4,兵:上等兵、列兵。附三:警衔等级的设置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部级正职:总警监;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三)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人民警察换发"九九"式警服后,警衔标志的式样为: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其中,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星期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衔标志佩带在剑型肩章上。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首先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军转安置文件《暂行办法》规定:师以上首长一般不安排转业到地方,但也不是没有,而且通过了解,就连军级首长也有转业的情况。就我了解到的情况来说,我先举几个军级首长转业后工作安置的例子。原三十九军军长阎丰,2002年10月任辽宁省副省长;原北海舰队航空兵部队司令员张昭福,少将军衔,转业后任山东省副省长;原海军副参谋长郭炎炎,少将军衔;2005年8月任国防科工委纪检组组长;原云南省军区政委陈培忠少将,转业后任云南省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原武警工程学院政委王培生,2004年1月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济南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岳宣义,1999年12月任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现任中央纪委驻国家林业局纪检组组长杨继平,曾任军区空军司令部作战处处长。1992年10月,任林业部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伍绍祖:原国防科工委政委,少将,后任国家体委主任、体育总局局长、中直机关工委副书记;空军少将严智泽正军职,1997年12月任空军雷达学院政委。2002年9月任命为中国民航总局纪委书记(副部级);原济南军区副司令员刘伦贤,2000年2月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94年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副院长兼纪委书记的李慎明;1998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原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原任总后卫生部部长,少将军衔;宋德福1985年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兼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副部长,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院长,青年思想教育研究中心主任,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993后任人事部部长。军队军以上干部原则上可以在军队服役到退休,但也有部分将军因为某种原因会选择离开军队到中央国家机关或地方党政机关工作。这里面又有2种情况:第一、因年龄和其他原因不再适合在军队继续工作的,一般可能会降职(保留原级别待遇)安排工作;第二、因工作需要调到中央国家机关或地方党政机关工作,这时可按原职级安排工作。上述事例中除了刘伦贤将军是济南军区副司令员,级别应该是副大军区职和李慎明将军是副军职外,其余的将军都是正军职。所以我们可以这么说,副大军区职和正军职转业都会被安置为省部级副职,这也就是降职(保留原级别待遇)安置工作。另外,李慎明都是副军职,而张文康将军和宋德福将军是正军职,按照省部级正职和正军级的对应,这两位少将属于平级调到国务院系统工作。但是这里面也有例外的,比如原武警学院院长、书记孙中国1996年6月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担任校长、书记,但是在职期间他并没有转业。正军职调到政府机关为正厅级,这是怎么回事呢?我在上一篇文章也提到过了,武警部队有其特殊性,而公安现役部队(武警边防部队、武警消防部队、武警警卫部队)更是特殊中的特殊,因为1996年3月,国务院军转办下发《关于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干部转业移交工作的通知》([1996]国转办字14号文件),通知规定,从1996年起,公安部门所属的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现役干部转业计划实行单列,所以说不能拿公安现役部队的情况来讨论军队级别和行政级别的问题。而且公安机关中的正处级干部转调公安现役部队之后,全部为正师级,但是我们搞军转安置之际都知道,中央文件的要求是师团职干部原则上都安排地市、县级领导班子担任领导职务。可见公安现役部队和其他部队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大家都知道,军转干部到了地方之后一般会降半级录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军转安置文件《暂行办法》规定:师团职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一般安置到地、县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这就说明了师团职以上军转干部就不降级了。但是实际上的情况大部分省、区、市都明确规定师团职干部都是降一级、保留原有待遇录用,《暂行办法》规定不允许降两级,1990年以前安置的军转干部因为当时没有军转安置文件,所以可能会有出现降两级甚至更多的情况),所以说正军职对应的是省部级正职;副军职对应的是省部级副职,我认为理论上通过。我这里还有1个例子,在解放军中却有一位将军是由省长调入军队的,这就是现任总后勤部副政委,曾任武警部队副政委、刘少奇之子刘源中将。刘源中将1988年任河南省副省长,1992年调入武警水利部队,任武警部队水电指挥部第二政委兼副主任,即被授予武警少将警衔(副军职),这个例子正好说明了副军职对应的是省部级副职。从地方调到军队可是没有降职之说。举反例说明,如果1个团级首长转业到了地方,作正科级被安置是没有问题的,当然也可以做副处级安置。所以说我们谈论级别对应之际,不应该把转业后安置的行政级别和位转业前的军队职务级别相对应。另外,中央有文件规定,地方的副省(部)级干部、军队副军级以上干部均属高级干部,这可不可以说明省部军是同级呢?或者说副军职相当于省部级副职呢?我认为是这样的。有朋友把大军区级、军级和省部级的关系作了如下划分:正大军区职相当于省委书记;副大军区职相当于省委副书记、部党组副书记;军正职相当于省委常委、部组成员;副军职相当于其他副省长、副部长。我认为这样划分究其本质来讲也有些问题,首先,省委常委使党内职务,并不能把他作为行政级别来划分,因为行政级别有正副职的科级、处级、厅局级、省部级,再往上还有国务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总理,而省委书记、省委常委、省委委员则是党内职务,省委常委既有省部级正职,也有省部级副职,还有省军分区的领导,所以我认为并不能把党内职务和国家行政级别来进行比较,虽然把党内职务拿出来会使划分更细一点。但是值得提出的是,把省委常委的职务单独予以讨论,确实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我们不妨就按照一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委(市委)的组成人员来对应这个级别。按照组织原则,常委和书记、副书记都是权力相等党的领导集体成员,因为他们本身就是常委,但是实际上省委书记、副书记要高于省委常委(一般来说省长都兼任省委副书记),这是为了体现党领导一些的原则,但是实际上并不能说明省政府、省军区的级别低于省委,也不能说明省军区(军队)的级别低于省政府(地方)。换句话说,也就是说并不能认为省军区司令员或者政委是省委常委,而省长一般都是省委副书记,就认为省军区司令员或者政委(正军职)的级别低于省长(省部级正职)。就此我们首先可以得出这样的对应关系,正大军区职对应省委书记、副军职对应省部级副职,也就是没有进入省委常委的省部级副职领导,这没有疑问。关于副大军区职和正军职的对应关系呢?我们接下来慢慢来谈。在省委成员当中,省委书记下面是省委副书记(一般都由省长兼任)还有专职副书记,下面是省委常委,常委中的人选一般是这样的,省人大主任、省政协主席、军分区首长、省总工会主席、省妇联主任、省委宣传部部长、省委组织部部长组成。省委常委都有1个是军人,他就是省军区的司令员或政委,具体是谁要看谁先到任,也就是说省军区司令员或者省军区政委先到任的即可进入省委常委中。那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就是正军职对应的是省委常委,但是我前面说过,正军职对应的是省部级正职。按照这个顺序再往上副大军区职对应的应该是省委副书记,那对应的是省长兼任的是副书记还是专职副书记呢?但是问题又出来了,我们看到这种情况:大军区司令员、政委、省委书记、省长都是中共中央委员(有少数省份的省委书记是中央政治局委员这是例外),大军区副司令员往往都是中共中央候补委员(正军职很难进入候补委员,有极少数省委书记也是中共中央候补委员这是例外),而很多副部长、副省长基本上很难成为中共中央委员,大多也是候补委员,所以我们可以更为细致的划分,副大军区职对应的是省部级副职,也就是对应着管党务工作的专职副书记;正军职对应的是省委委员(省部级副职);副军之对应的肯定还是省部级副职;因为由省长兼任的省委副书记因为其本身就是省部级正职,只是从党内级别上来看略低于省委书记,但是省长本身这个职务级别就是省部级正职,所以不能说省长的级别低于省委书记。但是这属于党内职务,如果是换做行政级别的话,那么可以得出以下划分:副军职对应的还是省部级副职;正军职对应的还是省部级副职,从党内职务上看,低于省部级正职;副大军区职对应的是省部级副职,略低于省部级正职;正大军区职对应的是省部级正职,但从党内的职务来看相当于省委书记,可能略高于省部级正职,但是省长本省就是省部级正职,所以正大军区支对应的还是省部级正职。综合上面副大军区职、正军职首长转业降级为省部级副职录用的情况,所以我们最后可以得出最后这样的结论:副军职对应的是省部级副职;正军职对应的是省部级副职,实际上略高于省部级副职;副大军区职对应的是省部级副职,实际上高于省部级副职、略低于省部级正职;大军区职对应省部级正职,与省部级正职持平。以上是我得出的关于正大军区职、副大军区职、正军职、副军职与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的对应关系,但是我在上一篇文章上提到过,因为军队级别世界各国有1个标准,行政级别世界各国又是1个标准,这2个标准是不同的,所以在研究行政级别和军队级别的对应关系之际,这些对应关系也仅供参考。另外,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错误难免,还望各位朋友指正!附一:1965年取消军衔之后,套用国家行政级别之后带来的军秩混乱,以及军衔和国家行政级别的不同。转载自《军事史林》2006年第六期。军秩指的是军衔与其职务的对应关系。据“减薪定级”和取消军衔10年后即1975年统计,全军军以下各级正副主官的职务同本人的级别对应的为数极少,绝大部分干部的级别低于职务,少者第一辑,多则低十几级,而达到世界上和中国历史上几乎是绝无仅有的惊人程度。这里所谓的职级“对应”,是按1965年“减薪定级”是军队级别“套改”地方级别的规定计算的,如正师级对应多数套改为10级,那么师长相对应的级别即按10级计算,余类推。为什么军衔被取消导致军秩混乱?军衔被国家行政干部取代后,军队干部的级别,从表面上看只是改变了1种等级形式,但是2种等级的内在功能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军衔的许多功能是国家干部级是不具有的,因而对保持军队干部职务与级别之间的正常秩序,失去了约束机制。国家行政干部级与军衔内在功能上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职务的编制等级方面。实行军衔制度国家的所有军队职务,都有法定的编制军衔;而国家行政干部级,虽然在五十年代初地方干部建立这种等级制度时,有过与职务相比照的说法,但是军队套用是根本上就没有了这种概念,没有规定哪一级职务相对应的,应该是哪几个级别?超出编制级别的能不能评定,达不到编制及别的是否可以提升到编制幅度以内?如此等等,连考虑都不考虑,当然不会去进行法律规范了。二、等级的晋升方面。军衔的晋升,世界各国都将其作为军人的1种法定的法定的政治权利来看待,当个人军衔低于编制军衔幅度时,得予晋升到最低的编制军衔等级;而国家行政干部级别,移植到军队后当然就更无这一说法了,所以从1965年6越评定到1977年6月的整整12年间,全军只在1972年5月晋升过一次21级以下干部的级别。而职务是受干部新陈代谢客观规律支配的,必须根据工作的需要而适时地进行调整,这样就出现了职务在不断发展变化,而级别却基本停滞不前的不协调现象,军秩的混乱自然就不可避免了。三、制度的透明度方面。军衔制度,对个人来说是“明码标价”,排、连、营、团、旅、师、军的各级指挥员,所任职务和本人是什么等级,一目了然;对1个国家来说,它是国际上相对统一的制度,职衔对应的幅度互相间不可能相差太大。否则,对内不利于军官行使职权及维护干部的荣誉感,对外影响国家和军队的形象,因而它对保持军秩的正常性有较强的约束力。这里有1个例子可以佐证上诉观点。我军1955年授衔后,在1960年以前,得五年里,军官的军衔基本上没有按法定的晋升年限正常晋升。据统计,这五年中,上尉以下军衔个别调整的,每年平均约占同级军官总数的3.3%;大尉至大校的军衔,全军五年只调整了174名,因而出现了职衔失调的现象。职衔失调的苗头出现后,1959年就引起总部领导机关的高度关注,感到有压力。总政治部于当年4月向军委写报告说“目前干部的军衔和职务的距离是比较大的”,并列举了全军陆、海、空从军长、政委到连长、指导员五级正职主官对应情况。当时每一级职务都跨了四级军衔,个人军衔低于职务编制军衔最多的是三级,计有军长、政委为大校者占2.9%;师长、政委为中校者,占3.52%;团长、政委为大尉者,占6.18%;营长、教导员位中尉者,占1.83%;连长、指导员为少尉(实际低2.5级)者,占6.78%。尽管这是的职衔失调情况,无论是从幅度的大小,还是从数量的多少看,同1975年职级失调的程度相比,都是“小巫见大巫”。但是,它能够使领导者感到不安,引起当权者的关注;而改为国家行政干部级别后,职衔失调到那样的严重程度——14级的军长,17级的师长,22级的副军长、副师长、团长,23级的营长等等,却未能是当权者产生任何感触。其原因固然很多,但是这种等级制度本身缺乏科学的规范,级别的透明度较低,国际上没有常例可供比照,因而失去了舆论的监督和制度的约束,于是人们就不去介意了。这是导致军秩混乱最根本的根源。60年代军衔被取消后出现的军秩严重混乱,经过调整逐步得到了解决,。但是在解决职级悬殊问题的过程中,人们忘记了孔夫子“过犹不及”,即“过分和不及同样不得其正”的教诲,从1个极端走到了另1个极端,即由职级过于悬殊的一段走到了职级过于紧密的另一端。这不能不说是军秩序混乱带来的1种后遗症,而且这种后遗症一直延续至今,可见其危害之深远。我军干部职务与级别的关系,从1个极端走到了另外1个极端,不是一下子就跳过去的,而是经历了1个发展过程。附二:1955年国家领导人的工资收入 。1955年是新中国诞生的第六年,我国在借鉴苏联、朝鲜等国家管理模式和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在全军实行军衔制,在全国实行行政级别工资制,行政级从1级到24级,月工资从590元到45元不等,一直延续到80年代末,前后历时30余年。由于当时的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较低,贫富差距不大,城市居民每人每月的平均生活费仅为八九元,三四十元的月工资便能养活1个五口之家。因“定职、定级、定衔、定薪”牵扯到每个干部和家庭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全国、全军掀起了轩然大波,给我们这一代人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和印象。至今,有些机密鲜为人知,有些佚事仍在民间流传……共和国的缔造者毛主席、周恩来、朱德、刘少奇每月的工资是多少?那些叱咤风云、战功卓著的将帅们月收入几何?在老百姓心目中一直是个谜……最近,笔者走访几位老将军、老干部,查阅了当年的历史档案和资料,方得知许多秘闻趣事……当时的“四定”工作由中央军委和政务院(国务院)负责。以周恩来总理为首的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借鉴酝酿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考虑到军心民意和国情等因素,反复起草修改,整整工作了一年,最终拿出1个方案,呈报毛主席审阅、批准。这个方案如下:行政级别职务月工资人 员一级军委主席600元毛泽东(大元帅)二级副主席550元朱德、刘少奇、周恩来等三级元帅500元陈云、邓小平和元帅四级大将450元粟裕、徐海东、陈赓等大将五级上将400元大军区、省、部级正职毛泽东仔细看完《方案》后,紧皱着眉头久久不语,他一连吸了几支烟,然后说:“我看不妥,这样不利于团结,贫富差距要缩小嘛!”后来,毛主席在一次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召开的会议上,诙谐地说:“你们让我当大元帅,是把我放在火炉子上烤(考)我呀,!……一级干部就我毛泽东1个人,你们都是二级、三级,我毛泽东忒不够意思、忒不够朋友!……”毛泽东沉思片刻后笑着说:“我们把一级让给马克思、恩格斯,把二级让给列宁、斯大林,我和你们一样,都是三级干部嘛!……”与会者响起一片笑声和热烈的掌声。但是,这让负责具体工作的周总理很为难,如果按毛主席的指示办,毛主席的工资收入将减少100元,其他中央领导人的工资将减少50元。最后,周总理和他的助手们想出了1个既聪明又合理的折中方案,这个方案大体如下:7类地区标准国务院一九五六年制订行政级级差军衔月工资职务1级国家级594元党和国家领导人及10大元帅2级国家级元帅536元党和国家领导人及10大元帅3级国家级元帅478元党和国家领导人及10大元帅4级大将425元10大将、国家副职5级军区、省、 上将382元10大军区、省、部、司正副职权6、7级部、司级中将355、310元10大军区、省、部、司正副职权8、9、10级军级少将277、252、217元 正军、副军、正厅、正地市级11、12、13级师级大校200、177正师、副师、副厅、上校159元副地市、正处、正县14、15、16级团级中校141、127正团、副团少校113元副处、副县17、18级营级大尉101、89元正营、副营、正科19、20级连级上尉80、72元正连、副连、副科21、22级排级中尉63、57正排、科员23级排级少尉50元副排、办事员24级排级准尉45元副排、办事员这个方案得到毛主席和党中央的批准。这样,从元帅到准尉,从国家元首到办事员共划分为二十四个级别,工资从45元到594元不等,级与级之间最多相差50多元,最少只相差5元。因地区类别不同(全国划分为4—十一类),同级地方干部相差10—40元,军队干部比地方干部平均高出30元左右,充分体现了“血比汗值钱”的原则。这个方案既借鉴、吸取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又缩小了官兵、贫富之间的差距,基本上合情、合理,符合军心民意,一直沿用到改革开放之初。评级、评衔是项既复杂又较难平衡的工作,为了照顾那些革命早、资历老、战功大但职务、军衔较低的老同志,采取了“低职、低衔、高行政级”的评定方法。如山东大学前校长成仿吾,行政级评为5级,相当于上将和正省级。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三级降12%,四级降10%,五级降8%,六级降6%,七级降4%,八级降2%,九至十七级降1%.于是,1大批军队和地方干部都降了薪,用来支援国家和人民。日,毛主席倡议取消了军衔制,恢复红军时期官兵一致的红领章、红帽徽,“一颗红星头上戴,革命的红旗挂两边”。附三:新中国大行政区制的历史演变(摘自《百年潮》2001年第12期张则振文)  大行政区(简称大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地方设置的一级政权机构。它既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也是地方政权的最高机构,领导着大行政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大区的产生  大区的形成最早可追溯到大革命失败后党在一些地区设立的中央局,如1927年9月在天津成立的北方局、在汉口成立的长江局和在香港成立的南方局。它们作为党中央的地方代表机关,代表中央领导某一区或数省党的工作。到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党在全国先后设立了十几个中央局,如陕甘宁边区中央局、西北局、北方局、晋察冀中央局、华北局、华东局、东北局、鄂豫皖中央局、中原局、中南局、西南局等。后经过合并重组,到1949年形成了西北、华北、东北、华东、中南和西南6大局。  作为政权机构,最早应算是农村根据地建立的苏维埃政府,如井冈山、赣南闽西、鄂豫皖边、左右江、陕甘边等地区的苏维埃。抗日战争时期,党在各抗日根据地建立了民主政权。适应当时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根据地的政府是由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民主政府(或行政委员会),它与党和军队分开,有较强的独立性。比如从领导人上看,当时晋察冀中央局书记是彭真,行政委员会主任是宋劭文,参议会议长是成仿吾,军区司令员则是聂荣臻。到解放战争时期,随着解放战争的推进,解放区的不断扩大,原来分散隔离的小块解放区逐渐连成一片。在这样的情况下,已有可能把原来各区的民主政权进行适当的合并。1948年后,随着形势发生的巨大变化,领导、统一全国的重担已自然地落在中国共产党的肩上。因此,结束各地的分散状态,合并各边区的政权机构已极为必要了。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机构,就是适应这种新形势而设置的。  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机构多由临时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由中共中央批准后建立。以党的6大中央局为依托,在1949年前后设立了6大行政区域,即东北人民政府(1946年8月成立为东北行政委员会,1949年9月改称东北人民政府)、华北人民政府(1948年9月成立,不久改成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归政务院直接领导)和华东、中南、西北、西南4个军政委员会(都是1949年12月成立)。军政委员会虽然行使人民政府的职能,但它毕竟还是1个军管机构。对此,《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作了如下规定:凡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实现,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组织的大行政区,即应实行普选,召开大行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选举大行政区的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以后,军政委员会即宣告结束。因此,以后有的军政委员会就改制成了人民政府委员会。  由于各地解放时间不同、地区差异较大,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省和省以下地区的条件尚不具备,因而大行政区的建立,有利于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迅速建立并稳定政权,恢复生产和社会秩序,是当时客观条件的必然要求。  大区的演化  保留了战争年代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大区,形成了相对分散的财政状况。有的大区为了本区的利益,采取了一些特殊政策,或者是缩小税负面,或者是将税收的1大半掌握在自己手里,自己先用。收在地方,支在中央,收支脱节,统一全国财经工作势在必行。1950年3月3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将原来各大区分散处理的粮、税、现金、对外贸易等统一起来;将一些大型企业划归中央。大区的权力开始减少,但仍保留了对农业、对一部分企业的管理和对地方附加粮、关、盐、货物、工商等税以外的部分的支配,仍具有一定的财政批准使用权限,只是财力已大大减弱了。  1951年10月,第一次全国编制会议召开,12月作出《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草案)》。《决定》中对大区的员额编制、部门层次等都作了规定:编制员额约精简1/5,部门只设部、司、科三级。当时精简机构是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的条件之一,机构庞大的大行政区自然也需精简,其职权也就相对减弱。  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19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定》和《关于增设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决定:成立国家计划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高等教育部和扫盲工作委员会,其中国家计划委员会与政务院平行,全面主持经济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从各大行政区抽调一些领导人到中央工作,比如高岗调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仍兼任东北区的工作),邓小平调任国务院副总理,饶漱石调任中央组织部部长(仍兼任华东区的工作),还有贺龙、邓子恢、习仲勋等等;对全国省区建制进行调整,撤销合并一些省区,如撤销平原、察哈尔等省,合并苏北苏南为江苏省等等;缩小各大行政区的职能和权限。同时大区政府的机构大大缩减,由原来的数10个削减为十多个,其中大部分加工业、财政、交通、贸易、金融、粮食、高教等部门改由中央各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大区的职能极大地削弱了。行政委员会发布的指示与军政委员会相比越来越少,它在协调所属地区工作中所起的作用下降,政务院所属各部门的权力则明显扩大。显然行政委员会作为被削弱的机构,成为撤销大区政府的过渡阶段。  大区的撤销  1953年的高饶事件直接导致了大区制的撤销。1954年4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撤销大区一级党政机关,各大区行政委员会随同各中央局、分局一并撤销。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  随后,各大区便将权力部分上交中央,大部分移交给省、市;人员也向中央机关和省市地方分流。移交工作在10月份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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