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事业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能分管财务、人事的文件

一把手不得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和本单位财务!_市民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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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不得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和本单位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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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不得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和本单位财务!
ID:1153930 
作者: ( 0:05:20) &
11月10日,在芜湖日报一版和芜湖电视台的新闻节目里报道了芜湖市委印发《芜湖市关于加强对县处级党政正职管理监督暂行方法》。其中有一些具体的硬性规定,对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很有意义。 近年来,各地一把手腐败的案件频发,占总数的70%以上,且还有上升的趋势。很是触目惊心。因此,加强对一把手的权力的制约,预防一把手的职务犯罪,就成了各级党委、政府反腐倡廉的重要环节。不加强对一把手的管理监督,惩治和预防腐败将是一句空话! 《办法》明确规定:县处级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各单位正职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财务。(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 着个具体的规定不可谓没有力!因为,我们的大多数一把手已经或正在分管着人事和财务。这样的有权有势的部门给一把手分管,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一般是班子分工的时候,一把手都要把人事和财务拿下,剩下的才施舍给其他的成员。班子成员也没有认为有什么不妥,因为一把手理当这样啊。这样的话,要靠副职来监督正职,要靠班子来制约正职,理论上行得通的,但实际当中很难奏效。其实,一把手直接分管人事、财务,是吏治当中最大的以权谋私! 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好处有三:  有利于对人事和财务工作的监管。将人事和财务交给不同的副职去分管,正职可以居高从职位上、威望上、制度上进行有效的监管。这比副职去监管正职,在体制上要顺的多,要有效的多。  有利于想大事抓大事。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往往是具体的很琐碎的。影响了一把手集中精力想大事和抓大事。君不见,有些一把手热衷于批条子报销,上班批,下班批,开会批,厕所批,路上批,车上批……几百上千个职工,往往把自己批的头昏脑涨,晕头转向。精力不济啊。有些一把手惯于把提干、进人看成是自己的权力。想提谁提谁,想进谁进谁。因为什么――因为干部人事权是一把手的!多少年就这样。人家要找也得找一吧手,否则就提不了,也进不了。呵呵  有利于起表率作用。班子的作用很重要。一把手的作用更重要。一把手坏了,班子好不了,单位更遭殃,一把手好,班子就正,单位岂能搞不好啊!一把手把人事和财务牢牢的抓在自己手里,常常“权袖善舞”,谁也不知道你花了所少钱,谁也不好管你又进了什么人。。。。。。你还怎么去监管班子成员呢!一把手不超脱一些,不居高一些,有制度也是白搭。其实,一个单位的制度,如果不是一把手的个人素质,是制约不到一把手的。一个单位的制度也主要是靠一把手去带头制定并带头执行。   对于有意义的《规定》是否能得到执行,我们老百姓将拭目以待。因为前一阵子也有个不能在同一岗位干N年,不能在同一单位干N年。。。。。。(联系邮件或QQ号:)芜湖市民心声网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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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一把手不得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和本单位财务!
ID:1184845 
作者: ( 22:57:53) &
&&&&这个在卫生系统执行得很好。卫生局长不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医院的院长们也都不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了,而是交给副职分管,院长则可以更好的居高监管。
  [61&楼]
回应:一把手不得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和本单位财务!
ID:1467698 
作者: ( 9:15:05) &
&&&&好像这个制度并没有听说哪个单位执行哎,一把手看家功夫就在这上面,这两样不分管还干什么哎?这样的规定一点也没可操作性,想实行寸步难行
  [62&楼]
回应:一把手不得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和本单位财务!
ID:1467717 
作者: ( 9:50:40) &
&&&&你这个题目本身就是矛盾的。  是个伪命题。  简单的说吧  一把手不得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和本单位财务那还叫“一把手”??  笑~
  [63&楼]
回应:一把手不得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和本单位财务!
ID:1467736 
作者: ( 10:07:15) &
&&&&同感同感,实行起来有难度!
  [64&楼]
回应:一把手不得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和本单位财务!
ID:1467823 
作者: ( 11:15:21) &
&&&&这个制度2009年制订。在全国影响也很大。不知道执行的怎么样了?  建议市纪委检查考核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兑现。  现实中好多一把手还在直接分管着人、才、物权力部门。  一把手的主要职责应该是居高监管!而不是分管!
  [6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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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467855 
作者: ( 11:35:18) &
&&&&好,设置专人来管人事,好吧?再设置专人管财务好吧?  那么一把手管这些人,你说这些人可听一把手的?不想干了差不多!结果是腐败!  假设一把手管不到这些人,那么他还叫P一把手阿?那么管人事的叫人事一把手,管财务的叫财务一把手,他们两个还是腐败!  结论就是制度是腐败的,一切都是腐败的!
  [6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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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467931 
作者: ( 13:15:25) &
&&&&一把手管钱管人是必须的。  关健是要让有钱人当一把手,有个说法不正确,坚决反对穷鬼当官。  本来家里就没钱,花钱买来的官能不贪吗?  官应当让有钱人当,这样就不会产生腐败。  一把手必须有绝对权威,不然没几天就会被小人挤下台。
  [67&楼]
回应:一把手不得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和本单位财务!
ID:1468931 
作者: ( 16:42:04) &
&&&&谁说有钱人就不贪?谁嫌钱多咬人吗?那么李嘉诚是不是要在大路上甩钱,防止被钱咬了哦!  只要贪一下没事,谁都会去贪!  所以说,还是制度问题!  贪必死,就不会有人贪,问题是不可能,只是贪-死的几率问题,越高就越好!
  [68&楼]
回应:一把手不得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和本单位财务!
ID:1469156 
作者: ( 22:27:52) &
&&&&制度制订了,不检查落实怎么行啊?  光制订制度是没有用的!关键在落实!
  [69&楼]
回应:一把手不得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和本单位财务!
ID:1469214 
作者: ( 8:04:23) &
&&&&制度当然指能够彻底贯彻且非常完善的制度!  不执行的制度不叫制度,叫草纸,或者民众障眼书。还是叫没有制度!  你这叫抠字眼,那我就要说,落实不到位也没有用,贪10亿只是被开除党籍,有用吗?关键是要落实到位!
  [70&楼]
回应:一把手不得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和本单位财务!
ID:1469607 
作者: ( 17:12:27) &
&&&&好的制度不执行不落实,等于没有制度。
  [71&楼]
回应:一把手不得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和本单位财务!
ID:1469728 
作者: ( 20:51:36) &
&&&&政府机关一把手不管人、财对头!国有企业一把手不管财?那他怎么负责经营?指标怎么考核他?他当企业一把手就像机关干部去管人?这还是企业吗?是企业机关化吧?为什么一对政府机关干部作规定,就要带上企业?两回事嘛!!!这都是制定规定的人坐在办公室喝茶空想出来的主意,根本行不通!
  [7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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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分管人事、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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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纪委网站发布消息,洛阳市出台《全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五项工作”的规定》(简称《规定》),对党政“一把手”限权,明确提出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等五项工作。
原标题:不能直接分管人事、财务  制图/郑萌洛阳出台规定,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权力的制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工作时,“一把手”不能先表态、先定调子近日,中央纪委网站发布消息,洛阳市出台《全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五项工作”的规定》(简称《规定》),对党政“一把手”限权,明确提出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等五项工作。新规“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洛阳市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在经过调研和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规定》得以出台并施行。“这五项工作是最容易产生腐败、群众最为关注的工作,不直接分管‘五项工作’的规定,就是对‘一把手’的分权、限权。”该负责人说。对象指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和党组织关系在市本级的双重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与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态定调现实中,“一把手”在会上表了态或者定了调子,其他人往往就不好再发表不同意见。针对此类现象,《规定》提出,领导班子集体在研究财务、人事、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五项工作时,由分管负责同志提交工作讨论方案。讨论中,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其他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后,会议讨论做出决策。“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态或定调,并非意味着就可以放手不管“五项工作”了。根据要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这五项工作要负总责,并且要支持分管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对分管负责同志行使职权的监督管理。同时,《规定》提出,分管负责同志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慎重使用权力,主动接受监督。探索省内外曾尝试对“一把手”分权限权辽宁2010年,辽宁省委、省委组织部出台实施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明确这四类工作由副职领导干部分管。山西2014年2月,山西省出台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五项工作,着力给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套上“制度的笼子”。广东2010年,广东省发文提出,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重要部门工作。河南三门峡2013年7月,三门峡出台《三门峡市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五项工作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提出,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本单位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行政审批工作,具体由副职分管,副职分工由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原则上一名副职不能同时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行政审批五项工作。“‘一把手’分权后责任更重了”专家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竹立家限权、分权有何优点?在接受河南商报记者采访时,竹立家表示,对“一把手”限权、分权之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五项工作”,他们可以从城市发展的战略层面进行思考,也腾出时间提高学习、规划和决策能力,使制度安排更加有效。如何真正“限权、分权”?竹立家说,最根本的还是要进行细化,地方不能让“一把手”限权、分权变成“一把手”不负责,也不管事了,“现在恰恰是强调‘一把手’的主要责任,要按照制度规范对权力运行过程进行监督。权力运行好坏,你是主要责任人,要负主要责任。不是说权力分出去,你就可以不管了,而是你的责任更重了。“限权、分权”后谁来监督?竹立家说,规定出台后,纪委监督要强化,同时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人大监督也要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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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人事,财务是否不相容职务
篇一:《不相容职务分工》
不相容职务分工
篇二:《不相容职务分离》
不相容职务分离
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弊端行为的职务。
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它要求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的处理,使得单个人或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其他人或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联系,并受其监督和制约。
会计不相容职务的分离
在单位内部应加以分离的主要不相容职务有:
(1) 、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和执行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如:有权决定或审批材料采购的人员不能同时兼任采购员职务。
(2) 、执行某些经济业务和审核这些经济业务的职务要分离,如:填写销货发票的人员不能兼任审核人员。
(3) 、执行某项经济业务和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如:销货人员不能同时兼任会计记账工作。
(4) 、保管某些财产物资和对其进行记录的职务要分离,如:会计部门的出纳员与记账员要分离,不能兼任。
(5) 、保管某些财产物资和核对实存数与账存数的职务要分离。
(6) 、记录明细账和记录总账的职务要分离。
(7) 、登记账和登记总账的职务要分离。
企业不相容职务分工的内容
一、会计岗位设置中的不相容职务
按照日财政部发布实施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企业设置的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上述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符合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要求。
具体包括:
(1) 、出纳职务与收入、支出、费用的核算职务,与债权债务的核算职务,与稽核职务,与会计档案的保管职务等均属于不相容职务,应当予以分离。
(2) 、会计核算职务与相应的稽核检查职务属于不相容职务,应予分离。
(3) 、总分类账的登记职务与相关明细分类账的登记职务属于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
(4) 、开展会计电算化的企业,电算化会计岗位中的软件操作职务、审核记账职务、电算审查职务、档案保管职务等互为不相容职务,均应当予以分离。
二、货币资金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
(1) 、钱账分管,即出纳专职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除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
账外,不兼记总账和债权债务等明细账,不负责汇总记账凭证,不抄寄各种往来结算账户对账单。另一方面,除了出纳外,其他任何人,包括会计人员、单位领导、各种业务人员等,均不得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包括收付现金和接收、开出银行支票。
(2) 、出纳与核对职务应分离,即库存现金要由专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盘点;银行存款应指定专人及时对账,每月收受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当由出纳、管现金账和银行存款账以外的人员负责。
(3) 、支票的签发除有专用公章外,还要有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的私章同时盖印才有效。上述支票印签章不能由出纳一人保管。
(4) 、一切付款均须得到恰当批准,即付款经办人与审批人应当分离。
三、购货与付款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
购货与付款业务通常要经过提出申请——订货采购——验收入库——结算付款这样四个业务环节,涉及使用部门、供应部门、仓储部门和会计部门四个职能部门。因此,在购货与付款业务中,商品存货的请购、订货、验收和结算职务互为不相容职务,必须由不同的人员担任。按照财政部日发布的财会[2002]21号《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规定,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责至少包括:
(1) 、请购与审批;
(2) 、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3) 、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批;
(4) 、采购与验收;
(5) 、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6) 、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这些都是对单位提出的、有关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职责适当分离的基本要求,以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与监督。
四、存货与仓储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
(1) 、商品存货的保管、收发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账卡进行数量核算,不得兼任采购或销售,也不能担任会计部门有关存货总账、明细账的登记职务;同时,非实物保管人员应限制接近资产,不得办理物资收发。
(2) 、商品存货的请领、审批、发放与记账须相互独立,不能由一人包办。
(3) 、财产物资的保管与清查职务应分离,即应由 会计部门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查对账证、抽点实物,以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工资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
在工资业务中,起薪止薪决定、考勤记录、工薪发放、工资记录等职务应相互分离,一般涉及企业的劳动工资部门或人事部门、车间或班组、会计部门等职能部门。劳动工资管理部门与会计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劳动工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 、根据在册职工和工资标准开列工资单。{人事,财务是否不相容职务}.
(2) 、根据考勤记录和扣款记录计算工资额。
会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 、根据工资结算单编制工资费用分配表;
(2 ) 、根据工资费用分配表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六、销售与收款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
销售与收款业务主要有订立合同、编制销售单、发运货物和开票收款等几个业务环。
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
(1) 、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必须专职独立,不得兼记会计部门销售收入账和应收账款账,不得直接收取货款,不得兼任货物保管和发货,不得兼货物采购。同时,其他部门及人员也不得兼办销售,即销售与记账、收款、保管、发货、采购均属不相容职务。
(2) 、销售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销售合同的签订、销售单的编制、发票的开出、售价的确定、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销售折扣折让与退货等,都要经过恰当的批准,即批准与经办应予以分离。
(3) 、开票与发货、开票与收款、销售收入账的记录、应收账款账的记录和收款应予分离,即负责销售收入账和应收账款账的会计不得经手货币资金,并且销售收入账和应收账款账最好由不同的会计人员负责。
(4) 、记账、收款和抄寄对账单属于不相容职务,应予以分离,即企业应由不负责现金出纳和销售及应收账款记账的人员,按月向客户寄发账单。
按照财政部日发布的财会[2002]21号《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中规定,单位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单位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谈判人员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相互分离;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售现款;单位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这些都是对企业提出的、有关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职责适当分离的基本要求,以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七、筹资与投资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
(1) 、筹资与投资业务中的业务经办、授权批准和会计记录互为不相容职务,应予以分离。
(2) 、筹资与投资业务明细账与总账的登记职务应予分离。
(3) 、筹资与投资业务中的记账、保管、核对职务均为不相容职务,应相互分离。
具体内容又可以分为筹资业务和投资业务两个方面。
筹资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通常包括:
(1) 、筹资计划编制人与审批人应适当分离,以利于审批人从独立的立场来评判计划的优劣。
(2) 、经办人员不能接触会计记录,通常由独立的机构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
(3) 、会计记录人员同负责收、付款的人员相分离,有条件的应聘请独立的机构负责支付业务。
(4) 、证券保管人员同会计人员分离。
投资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一般包括:
(1) 、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2) 、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与评估。{人事,财务是否不相容职务}.
(3) 、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4) 、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5) 、对外投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篇三:《财务管理规定》
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促进部门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机制,防止资金财产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的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政工作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内部预算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方法科学、编制及时、数据准确。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集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各类文件,并及时在单位传达文件精神,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及时。
(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部门与预算执行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实现对资金、资产的合理配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四)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应当根据单位性质,按照财政保障原则编报;项目支出应当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并结合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轻重缓急的原则编报。
第八条对本级财政下达的部门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应按月申报基本支出,原则上按季申报项目支出。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预算及年初确定的切块专项资金预算时,如需新增或调整支出项目,应当首先在本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中调剂解决,并按下列原则执行。(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本级审批原则。)
(一)根据上级要求或市委、市政府要求完成的工作任务需对单位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预算作调整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根据单位实际工作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支出预算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
(三)重大支出项目变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审批。
第十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中,如果出现新增项目支出且无法在本部门项目预算(含切块专项资金预算)中调剂解决的,应当首先报告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本级审批权限。)
(一)50万元(含)以下的,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长审批;
(三)100万元以上的,由市长主持的专题办公会或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出国、购车等经费,由市政府另行审批。
第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筑财预〔2009〕23号)规定,加强对财政性结余资金的管理。
(一)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超出市人事部门规定政策及标准的人员支出和个人福利性支出。
(二)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三)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应将结余资金收回本级财政。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要根据收入来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三条各项收入应当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收取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四条有政府非税收入征缴职能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收入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要重点关注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和冲减支出的交易或事项是否真实;挂账多年的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进行追缴,确实无法追缴的,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理;已经核销的应收款项是否按照“账销、案存、权在”的要求,保留继续追缴权利,明确责任人追缴义务;与收入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支出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做到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财务支出管理制度,按照支付业务的类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内部审批制度。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二)建立重大支出项目集体审批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的重大项目预算支出,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建立财务支出内部审查稽核制度。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全面审核各类付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重点审核单据凭证是否真实、合规、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培训费等支出报销凭据应附明细清单,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单据凭证与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四)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使用公务卡结算,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财务基础管理工作。由财会部门根据业务的实质内容及时组织会计核算,登记会计账簿,加强财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要重点检查:篇四:《不相容职务防财务舞弊》
不相容职务防财务舞弊
摘要:财务舞弊作为一种企业行为,已成为屡见不鲜、屡治不止的社会毒瘤。本文通过笔者所在企业真实案例论述财务舞弊动因表现及影响,如何应用内部控制中的控制活动之一不相容职务进行防范纠正,建立防范舞弊的第一道防线,将财务舞弊发生的风险降低以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持续发展。
关键字:内部控制
不相容职务
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使之良性地运行和执行,就为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定的基础。防止或发现舞弊是企业全体员工的责任,财务部门不能将眼光仅仅局限于财务活动,而应贯穿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在制订发展战略、分析评估风险和做出决策等环节扮演好关键的助手和参谋角色。
笔者所在的公司主要从事矿石的进出口业务,即从秘鲁、巴西等南美国家进口原矿石,在国内深加工后销售。为提高粗粒度粉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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