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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黔城派出所干警滥用职权,借款人莫名被网上通缉
湖南红卫兵110 发表于 &10:59:43『标签:&->&』
  我叫胡雄华,我于日向洪江市安监局舒常照借了6万元,向谢锦华借了5万元人民币。  日,舒常照的儿子舒国卿(现在黔城派出所工作)来我父母家收取人民币1万4千元。2013年舒国卿和他母亲又收取1万6千元。2014年舒国卿再次收取1万元。至此已经共计还款4万元。舒国卿作为人民警察,竟然3次身着警服,驾驶警车来老百姓家中收账,并威胁我的父母。  今年6月21日,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黔城派出所在网上通缉的形式传唤到黔城派出所问话。我在洪江市城管局工作,每天正常打指纹上班。我不明白派出所为什么要对我进行网上通缉,我到底犯了什么罪!?在被传唤到派出所时,舒常照和谢锦华却拒不承认我已经偿还部分借款的事实。当时舒国卿也在派出所,作为人民警察,拒不避嫌公然和我父母发生争执。在我父母出示了还款收条后,才承认我还了部分借款的事实。  我自从向舒常照他们借钱以来,我家人都积极配合还帐。根本就不存在什么诈骗的行为。只能是借贷关系。但是舒国卿利用职务之便和手中的权力,将我作为网上通缉犯来处理,派出所也在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就违法操作。  请问舒国卿你怎么有这么大的权力随意给一个守法公民定罪?又是谁给你这样大的权力?你作为人民警察,本身就没有权力参与民事经济纠纷,而且是你父亲的钱。是不是有哪位高官的撑腰,你才如此横行霸道?又请问派出所你们的证据何在?为什么会如此的不负责任而草率的给我定罪?作为人民警察不顾公安队伍的廉明清正的形象,实在让百姓心寒!天理何在啊?  此事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使我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创伤,名誉上受到极大损害!我请求新来的彭书记彻查此事,还我清白,还我公道!!!
网友39:试想,如果一个警察连自己的家人都保护不了,那我们还能指望他们能保护谁啊?第1楼欠债不还,你还有多少道理啊? 城管局的多牛啊,连欠警察的钱都不还,还能指望你还小老百姓的钱吗? 还城管局工作呢,一副十足的市井之徒的流氓嘴脸! 试想,如果一个警察连自己的家人都保护不了,那我们还能指望他们能保护谁啊? 所以,只要确实是借了钱不还,那警察收债也没有什么了不起或者不妥。&18:45:39网友45:警察与黑社会没什么区别!第2楼警察与黑社会没什么区别!帮人追帐是他们的新业务!&12:10:45网友17:好意思说!第3楼楼主真的太有意思了!欠了钱那么多年不还,别人催收,还好意思叫苦!这年头,真的什么人都有,今年特别多!&16:34:17我想说!!!:分明是还钱不痛快第4楼要自己的债务,还分什么职业?要你还钱你还叫苦,也叫的出口.&12:28:12网友59:莫名被通缉世界真奇怪第5楼公安队伍有点乱&12:22:59网友27:是啊!第6楼是啊! 难道警察被人借了钱,或者被人恶意拖欠债务,是不是因为身为警察,就不能要回自己钱款(钱款)了啊?&12:41:27网友49:穿警服收私人债务确有不妥第7楼穿警服收私人债务确有不妥。&16:25:49网友44:警察真好第8楼欠债没还清立案成了诈骗犯,警察真好!&17:26:44网友32:这是什么警察第9楼开警车去老百姓家里收私人债务,还对老人如此恶劣态度,明显的公车私用,明显的违规违纪,在习总书记现在如此的高压反腐正风纪的情况下,还敢这么搞,这叫什么人民警察,这是什么素质&15:56:32网友18:法律就专门用来为你服务和保护你,而不能用来惩罚你吗?第10楼城管就是市井! 你不也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却恶意欠账赖账拒不偿还;钱都用来吃喝嫖赌,赌博了是吧?要不你身为公职人员,怎么拖欠他人的到期债务拒不偿还呢? 难道你这就符合习主席提倡的实现社政治清明和会风清气正要求了吗? 法律就专门用来为你服务和保护你,而不能用来惩罚你吗?&21:17:18网友20:现在的警察叔叔啊!第11楼1.开公车收私帐,违纪。 2.收了钱不认帐,违规。 3.发通缉为私人,违法。&21:57:20网友27:警察真好!第12楼借钱当还,但是警察大哥你讨帐的方式违纪又违法哦!&22:02:27网友49:老赖第13楼这年头老赖真多,借了别人的钱就一次性还了就是的,人家来要钱也没错,自己借的钱就主动点还账,非要等别人找上门来才还一点,碰上对方是警察了吧,牛不起来了,要是不是警察的话,估计这钱都不会还了吧,你还有脸在这里发啥贴,总共就这么点几万块钱,都四年了还没还清,亏你还在啥城管上班,就跟电视上报道的老赖有啥分别?&00:52:49恬不知耻:恬不知耻第14楼楼主真比我还不要脸了。 你借那么多钱干什么了?你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城管借钱可以不还?如果你借钱的陈述的用途与你实际用途不一致,你就构成诈骗罪。要是向银行借了的话就构成金融诈骗罪,不要以为你是城管,你就可以乱来。 当然,那位警察应该避嫌,让他的同事来办你的案。 我相信你单位和纪检部门,公安把你的这个“呼声'已经作为证供收集了。&02:15:38网友00:公安斗城管
狐狸打妖精第15楼派出所回复称找不到胡雄华&&有问题&&根本就没有去调查过&11:39:00网友55:冤有头债有主第16楼冤有头债有主&&人民警察应该懂法&凭啥去问他父母要债&11:54:55网友13:有人确认 舒国卿开警车去过下山第17楼真的假不了&用事实来说话&&12:03:13网友37:警察乱搞第18楼我是一名普通老百姓,上次确实看到一个小伙子穿着警服开着警车到胡雄华家里,我还有顺便问了一句干什么事情,他说胡雄华借了他的钱,找他妈还。&12:04:37网友03:滥用职权第19楼明显派出所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没有做好本职工作,警察了不起啊,凭什么可以滥用职权,随便通缉他人。&23:54:03网友53:应该把那个在城管局工作市井无赖直接给抓起来!第20楼应该把那个涉嫌诈骗的市井无赖之徒直接给抓起来!&02:13:53这是第1 - 20条评论,共有42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2页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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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洪江市建设局“8件实事”完成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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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袁某诉洪江市黔城镇玉皇阁社区岩板桥组(第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全文】CLI.C.
袁某诉洪江市黔城镇玉皇阁社区岩板桥组(第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92号
  原告袁某,儿童。
  法定代理人袁文金(原告父亲),农民。
  法定代理人黄玉枚(原告母亲),农民。
  委托代理人邓元兴,洪江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江市黔城镇玉皇阁社区岩板桥组(第七组)。
  代表人:张太贵,组长
  原告袁某诉被告洪江市黔城镇玉皇阁社区岩板桥组(第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蒋志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何胜、易小莲组成的合议庭,于日、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爱平担任记录。原告袁某的法定代理人袁文金,委托代理人邓元兴,被告黔城镇玉皇阁社区岩板桥组(第七组)代表人张太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诉称:原告父母袁文金与黄玉梅于198*年结婚,1990年生育第一孩为男孩,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20**年**月**日,夫妻俩又生育第二男孩即原告,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交清所有社会抚养费后,于日在公安部门上了户。日洪江市城投公司征用被告组土地,组集体讨论会上,认为原告属于计划外生育,不具有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享受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后向黔城镇经管站反映,经管站于日下达了答复意见,认定原告袁某属本组合法公民,可享受与本组公民同等待遇,但被告接到答复后拒绝付款,原告又于2013年10月向洪江市经管局反映,经管局召集被告组组委会成员张太贵、黄军、邱光辉,群众代表潘年友,社区支部书记唐庭发、主任杨思金及原告监护人黄玉梅参加座谈,洪江市经管局并于日下达了处理意见书,但被告组仍然没有按文件执行,现请求法院判令:1、确定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集体资金分配款1396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袁某为支持其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袁文金户口本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与其父母的基本情况并属于黔城玉皇阁居委会岩板桥组村民的事实;
  2、洪江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关于原告与该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处理意见》1份,拟证明原告作为黔城玉皇阁岩板桥组的村民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在本次集体土地征用费用分配中按一个农业人口享受土地征用补偿费,由被告负责落实支付给原告,原告在该组以后的权利义务履行中与本组成员同等对待的事实;
  3、洪江市黔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1份,拟证明袁文金与黄玉枚夫妇20**年*月*日政策外生育一男孩名袁某;
  4、非税收入缴款书及农村经济组织内部收款收据(复印件),拟证明袁文金与黄玉枚交社会抚养费18340元,玉皇阁村交二孩上户费1000元的事实;
  5、黔城镇玉皇阁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所在的村民小组开会研究分配第二次组集体土地征收款,再次不肯给原告分配征用补偿款的事实;
  6、黔城镇玉皇阁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拟证明日岩板桥组(被告组)分配黔城征地拆迁办下拨的土地预留地款是按人平9500元进行分配的,但原告应享受的资金组里不给予落实的事实;
  7、岩板桥组(被告组)征地款分配表1份,拟证明2013年7月征地款组里按人平4460元进行分配的事实;
  8、岩板桥组(被告组)征地款分配表1份,拟证明2014年12月征地款组里按人平9500元进行分配的事实;
  9、洪江市黔城镇玉皇阁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黔城镇玉皇阁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分配方案的说明》1份,拟证明玉皇阁社区各组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已不再按村委会2002年制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被告洪江市黔城镇玉皇阁社区岩板桥组辩称:1、原告仅取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不能享受征地安置补偿款的分配。理由为①被告组地处洪江市市治建设开发区,征地款分配的处理历年来就有固定的分配格局,早在日,被告组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制定了“玉皇阁村第七组土地征用费分配方法决议案”,其中第八条规定“凡计划外出生的二孩十年不参加分配,计划外的三孩十四年不参加分配”。日,《黔城镇玉皇阁关于制订各组统一分配方案的决定》第11条规定“计划生育,二孩年满10周岁,多孩年满14周岁(以出生之日起)”才能参加分配。上述两个成文的自治决策,一直在被告组适用。原告的主张,既违背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也违背被告组里的自治原则。同时,原告也不是被征地的失地农民,因此,原告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2、如原告享受征地款分配,偏废了一视同仁的原则,显失公平。如被告组里邱光福第三孩儿子邱绍辉,14岁才能参加征地分配;石宪美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后的二孩张启明,满七岁后才享受分配,因此,原告也应当参照先例,不应享有征地款分配;3、洪江市经管局的25号文件,只是该单位的处理意见,对被告组里的分配权没有强制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方案,应当根据村民自治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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