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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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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09:51:00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2012年9月21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 备 案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下载(格式见附件2)。   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
  第十三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二十八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3)。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已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发卡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备案。   第四十一条 动力燃料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赤壁整治“星期五现象”_湖北日报_多媒体报
&第4版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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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每到周五,机关效率低下,群众办事不便――
赤壁整治“星期五现象”
&&&&湖北日报讯&(记者汪明、通讯员刘子川、童金健、宋勇华)“明天,我们将对14个乡镇(办、场)进行随机暗访,重点暗访干部是不是工作作风松弛、纪律懈怠。”昨晚,赤壁市“转优办”工作人员张茂武接到上级通知。“每到周五,工作人员早早下班,上班的也无心做事,办事很不方便!”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赤壁干部到基层走访,群众对“星期五现象”反映强烈。&&&&针对干部周五工作作风“滑坡”的现象,赤壁市重新制定了机关干部学习制度、考勤制度、请休假制度,并成立专班明察暗访。暗访中,发现水路派出所户籍办证厅未开门、市人社服务中心个别工作人员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对当事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据统计,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赤壁组织专班对党员干部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公车私用、公款消费等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检查督办43次,针对暗访中发现的问题,下发通报4期、调查函22份,处理了20名责任人,其中,诫勉谈话2人,调离岗位2人,通报批评13人乡镇班子成员。&&&&上周五下午,52岁的赤壁市柳山湖镇村民徐新光出门时有些忐忑:“都星期五了,不知今天能不能办好。”原来,他女儿在陕西,打算生二孩,但户籍仍在赤壁,只得委托父亲办理计生证明,然后在陕西办理准生证。没想到,刚进镇计生办大门,还没开口,工作人员史记鑫就招呼道:“您办么事情啊?”问明来意,史记鑫查看了徐新光带来的证件资料,按照程序很快为他办妥了证明。&&&&在整治“星期五现象”的同时,赤壁还在市直单位开展“清网行动”,请技术人员将办公电脑中的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全部卸载,并定期检查,一旦发现电脑中再次安装无关软件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广东办计生证将只需带三证 外地户籍可在本地办理-中新网
广东办计生证将只需带三证 外地户籍可在本地办理
  羊城晚报讯 记者夏杨报道:今后在广东办理计生证变简单了,当事人只需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即可!近日广东省卫计委向各地市下发通知,要求简化办证程序,方便群众,如信息核查无误应即时办好计生证、可在男方户籍地提出申请、可委托他人代办、鼓励办结婚证时现场办计生证等。
  记者获悉,9月底《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指导意见》已下发各地市,其中透露多项方便群众办理计生证的简便措施,要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切实转变观念,改变“以证管人”的传统管理模式,将“群众要办证”转化为“要为群众办证”,从而有效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计划生育证件办理难问题。
  外地户籍的可在本地办理
  广州市计生局表示,将严格落实《意见》要求,并将根据广州实际情况,出台简化后的广州市计生证办证流程,目前该流程正在征求各单位意见,很快将挂网征求公众意见。
  《意见》出台后,办计生证时,当事人可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镇(街)人口计生部门或镇(街)政务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女方为外地嫁入人口的,可向男方户籍地的上述地点提出申请。这样,以后办证时,女方不用再赶回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办理了,对很多外来人口来说,无需再千里迢迢地奔波!
  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代办
  最让人称快的是,《意见》指出,当事人提交办证申请时只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除上述证件外,各地办证机构不得另行加码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证件。而在以前,在广州市的个别区办计生证,都必须出示孕妇学校听课证、围产保健卡等。
  很多需要办理计生证的人行动不便,而《意见》指出,当事人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方便亲自到户籍地办理服务证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计生部门在查验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之后,按相关规定开展计生证办理事宜。并且,计生证办好后,除当事人直接到申请点领取证件外,可采用邮政快递(收件人签收付款)的方式邮寄给当事人。对有残疾等特殊困难的群众,应直接送证上门。
  办理一孩登记也更加便利
  另外,《意见》还提出,将在全面执行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基本便民维权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委托代办制度和承诺办事制度。在办理服务证或一孩登记过程中,对婚育信息核实确有困难的,应依据当事人的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
  此前,怀孕3个月后才能做一孩登记,一些大着肚子的孕妇为办证跑来跑去,苦不堪言。以后会将登记时间由“怀孕后三个月至生育前”调整为“怀孕后至生育前”;生育后仍未办理的,应动员当事人及时补办。当事人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怀孕证明到镇街人口计生部门或镇街政务综合服务中心直接办理或交由村(居)委代办。再婚夫妻的,须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当事人可以一并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和一孩登记。
  《意见》要求,婚育信息核查无误的,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应即时办理计生证或一孩登记;对信息不全难以核实或存在其他疑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或发出不予办理通知书。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审批后的公示时间由30日缩短为15日。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在婚姻登记场所设立服务点,现场办理计生证或接收当事人办证申请。
  《意见》要求各地在人口计生局官方网站上传办证指引及申请表格,方便群众下载填写;逐步实现全流程网上办证。在信息核查方面,《意见》还要求收到当事人申请后,村(居)委和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应通过省人口信息系统,联系当事人单位、实地走访等方式共同进行信息核查。改变以前一味要求办证者出具各种证明自证信息真实性的做法。
【编辑: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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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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