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国前退伍军人安置待遇待遇问题

国务院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待遇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待遇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待遇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待遇参加企业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自国务院一九五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以国劳周字第012号通知下达后,不少地區反映执行有困难国务院考虑了这些地区的意见之后,根据既要对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待遇有适当的照顾又要避免造成职工内部和复員、退伍军人安置待遇之间工资待遇上的矛盾的精神,现在对这个问题重新作如下的通知:

一、一九五九年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待遇参加企业工作(包括当学徒)的其初期的工资待遇:原来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长级),可以高于所在单位一级工的标准但是最高不超过②级工的标准;原来是义务兵的,可以高于所在单位学徒的待遇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级工的标准。

二、一九五九年以前参加企业工作的复員、退伍军人安置待遇的工资待遇如果现在实际执行的标准没有多大问题的,可以继续执行;如果确实是有偏低的可以采取提早出师、升级等办法适当提高。

三、凡是已经按照国劳周字第012号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而需要改行新标准的应由企业单位进行充分的思想政治工莋后,改行新标准过去多领的部分工资,可以不退回

四、参加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待遇的工资待遇,可以按照以上各点的精神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待遇的工资待遇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发布施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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