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移交执行申请书句后还有什么程序

强制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程序
范文一:强制执行程序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项执法活动。为充分保护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现在向您介绍执行程序的有关事项:一、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事实上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执行立案条件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法院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此外,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被执行人的身份情况。被执行人为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号码;为非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号码。事实上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被执行人为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质检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为非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但经批准允许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应提交质检部门统一编制的特殊机构代码。(5)如您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三、法院受理与执行人民法院立案庭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对于。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并存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采取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四、强制执行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五、案外人异议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件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回避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有权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立案后确定执行人员时提出。执行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时,应自行回避。案件逾期执结若是由执行员造成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更换执行人员。申请中应当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归决定更换执行人员。七、执行期限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八、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续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下大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9)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10)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九、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成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十、执行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原文地址:强制执行程序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项执法活动。为充分保护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现在向您介绍执行程序的有关事项:一、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事实上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执行立案条件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法院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此外,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被执行人的身份情况。被执行人为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号码;为非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号码。事实上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被执行人为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质检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为非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但经批准允许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应提交质检部门统一编制的特殊机构代码。(5)如您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三、法院受理与执行人民法院立案庭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对于。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并存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采取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四、强制执行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五、案外人异议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件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回避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有权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立案后确定执行人员时提出。执行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时,应自行回避。案件逾期执结若是由执行员造成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更换执行人员。申请中应当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归决定更换执行人员。七、执行期限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八、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续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下大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9)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10)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九、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成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十、执行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范文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一般规定一、强制执行的条件《强制执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这就是强制执行法定的条件。二、催告及其效力《强制执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三、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四、强制执行的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五、强制执行的中止《强制执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六、强制执行的终结《强制执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七、国家赔偿《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主要是执行回转和国家赔偿。八、执行协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九、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禁止性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十、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一、执行罚的前提条件及数额《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二、执行罚的效力及查封、扣押、冻结《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三、划拨存款、汇款的程序《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四、拍卖及相关款项处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规定:“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三节
代履行一、代履行的条件《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二、代履行的步骤、费用及方式《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三、立即实施代履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
范文三:一、×、×、×、×、√、√、×、×、√、√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遵循的程序。1, 1、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前的催告。2、向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文书。3、人民法院受理与形式审查。4、人民法院书面审查。5、裁定执行或不予执行。2,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改革开放,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着眼于群众的实际法律需求,在法制宣传中服务群众,把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变成做群众工作的过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突出宣传法治实践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用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法治实践,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各项事业依法治理。 5、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律,创新工作理念,拓展工作领域,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方式方法,体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时代性、规律性和创造性。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30分)1、小孙与丈夫在登记结婚后感情一般。在小孙怀孕期间丈夫不但未尽照顾义务?还对小孙实施家庭暴力?小孙不想再与他继续生活下去?就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小孙的丈夫知道后非常生气?以小孙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告到法院?要求小孙赔偿他20万。问?小孙丈夫可以主张赔偿吗?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小孙丈夫如果以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金,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2、陈某?某日与朋友聚会?大量饮酒后在马路上飙车。在十字路口从后面径直撞上一辆因红灯正常停止在行车道上的汽车?据目击者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估计车速不低于120km/h?而事发地段限60km/h。出事后?陈某弃车离开现场。 问??1?本案中?陈某有几项交通违法行为2?对陈某的行为如何应性?为什么?
陈某在本案中涉嫌四项交通违法:一是酒后驾车,二是闯红灯,三是肇事逃逸,四是超速行驶。 ? ?
陈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四、阐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 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当前?在惩罚犯罪工作中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对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利提出了更高要求。 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严重暴力犯罪增多?犯罪的种类和手段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都对我国社会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通过刑事诉讼准确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加快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举措。
范文四: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义务履行监督和执行保全在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前,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监督检查权,以确定义务履行状况及其法律性质,为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根据。如果发现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规避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暂停支付等保全措施。2、行政强制执行的告诫和决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在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定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尚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告诫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2)明确的履行期限。期限的规定应当达到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合理时间。(3)明确的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方式。(4)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明确给付的金额。(5)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当事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过告诫后,在告诫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到来时当事人仍然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2)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行政法义务内容和依据;(3)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4)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实施方式和实施日期;(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3、强制措施的实施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机关可以将强制措施付诸实施。当出现使执行暂时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应当暂时停止强制执行,待致使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当出现使执行不能进行,以后也没有必要再恢复进行的情况时,应当停止执行,以后也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不再进行。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范文五: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四十八条 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范文六:行政强制执行程序1、义务履行监督和执行保全在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前,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监督检查权,以确定义务履行状况及其法律性质,为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根据。如果发现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规避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暂停支付等保全措施。2、行政强制执行的告诫和决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在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定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尚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告诫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2)明确的履行期限。期限的规定应当达到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合理时间。(3)明确的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方式。(4)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明确给付的金额。(5)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当事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过告诫后,在告诫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到来时当事人仍然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2)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行政法义务内容和依据;(3)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4)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实施方式和实施日期;(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3、强制措施的实施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机关可以将强制措施付诸实施。当出现使执行暂时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应当暂时停止强制执行,待致使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当出现使执行不能进行,以后也没有必要再恢复进行的情况时,应当停止执行,以后也不再进行。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行政强制执行程序1、义务履行监督和执行保全在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前,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监督检查权,以确定义务履行状况及其法律性质,为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根据。如果发现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规避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暂停支付等保全措施。2、行政强制执行的告诫和决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在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定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尚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告诫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2)明确的履行期限。期限的规定应当达到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合理时间。(3)明确的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方式。(4)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明确给付的金额。(5)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当事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过告诫后,在告诫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到来时当事人仍然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2)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行政法义务内容和依据;(3)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4)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实施方式和实施日期;(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3、强制措施的实施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机关可以将强制措施付诸实施。当出现使执行暂时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应当暂时停止强制执行,待致使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当出现使执行不能进行,以后也没有必要再恢复进行的情况时,应当停止执行,以后也不再进行。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范文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规定一、强制执行的条件《强制执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这就是强制执行法定的条件。二、催告及其效力《强制执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三、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四、强制执行的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五、强制执行的中止《强制执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六、强制执行的终结《强制执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七、国家赔偿《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主要是执行回转和国家赔偿。八、执行协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九、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禁止性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十、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一、执行罚的前提条件及数额《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二、执行罚的效力及查封、扣押、冻结《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三、划拨存款、汇款的程序《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四、拍卖及相关款项处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规定:“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三节
代履行一、代履行的条件《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二、代履行的步骤、费用及方式《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三、立即实施代履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
范文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第二步: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三步: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范文九:强制执行程序及监督办法为规范案件强制执行程序,确保案件强制执行按时、合法,根据有关要求,制订此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强制执行实行报审分离制度。由监察科负责强制执行案件的催告和强制文书提报工作,案件审理组(简称案审组)负责案件催告和强制的提醒工作、文书制作和强制执行与法院联系工作。一、案审组由副局长、综合科、监察科有关人员组成。二、监察科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下达行政处罚(处理)文书后,相关案件统一交各监察科科长保管,案审组在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后要做相应时间记录。三、在需强制执行的处罚(处理)案件到达诉讼和复议三个月的时间后,案审组按照时间应提前一至两周在周例会上对相关监察科进行相关案件提醒。四、监察科在到达三个月的复议和诉讼期后,应在2日内向案审组报送案件催告申请表(附件1),案审组应当在收到案件卷宗之后2个工作日内对监察科移送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关的催告书报监察局领导审批,并报人社局领导签发。五、人社局领导签发催告书后,案审组应及时对催告书进行盖章,并将案卷及盖章后的催告书及时交还监察科进行送达。六、监察科应按规定及时向相关单位送达催告书,如有需要,案审组人员应协助送达催告书。七、送达催告书十日后,确认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处理)相关内容,监察科应在2日内向案审组报送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表(附件2)。案审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对监察科移送的案件进行整理,复印整个案卷并作出相关的强制执行书报监察局领导审批,并报人社局领导签发。八、人社局领导签发强制执行申请书后,案审组应及时对强制执行申请书进行盖章,并将复印案卷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法院行政庭要求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书送法院行政庭(如行政庭同意让行政庭书记员接收签字)。并及时联系法院行政庭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同时将相关处罚(处理)案件交还监察科。九、监察科在收到相关处罚(处理)案件后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和《市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北区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附件3)填写结案表办理结案手续,报监察局领导审批,并报人社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催告文书申请表 填报科室: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强制执行申请表 填报科室:附件3《市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北区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中关于结案内容的要求二十五、结案报告应载明下列事项:(一)案由、当事人名称(姓名);(二)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时间;(三)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结果;(四)承办人申请结案的意见、签名及时间;(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签名及时间。
范文十:【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程序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 大 中 小[提要]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依法征税的权力所采取的一种强行征收税款的手段。... 910 更新时间: 16: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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