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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訴人):柯文桂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文杏,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
法定代表人:陈美娟乡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新涵大街181号。
法定代表人:黄祖清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大洋乡瑶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渻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大洋乡瑶山村。
法定代表人:邱元龙主任。
再审申请人柯文桂因与被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大洋乡人民政府、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林业局、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大洋乡瑶山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民终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柯文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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