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公共选择理论读书笔记分析近年来我国连续降减税费举措。

贾康谈房地产税改革:税率一般不超2.5% 降低税收痛苦|贾康|房地产税|地方税_新浪财经_新浪网
  贾康:房地产税改革的五大正面效应
  来源:《财经》杂志
  贾康/文 编辑 苏琦
  在曾有过多轮社会热议之后,党的十九大闭幕以来,中国社会舆论场中,又再次出现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热议局面。
  税收法定,加快立法
  税收是政府“以政控财,以财行政”来履行其职能的基础性制度,中国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走向现代化社会的过程中,无可回避地必须经历税制改革的历史性考验。
  税制中在住房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亦可称房产税、物业税、不动产税等;美国称PropertyTax;英国称Council Tax;香港特别行政区称“差饷”)是纳税人税负很难转嫁的直接税,讨论它在中国大陆“从无到有”的改革,必然牵动千家万户、亿万公民的利益和感情,并遭遇全世界皆然的民众“税收厌恶”倾向下表现出来的不满、质疑、抨击乃至群情汹汹的舆论压力。但税收制度的建设,却是无法简单地依据一般的舆情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公决来决定的。
  现代文明的相关规范,是在我国亦早已明确的“税收法定”,即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原则之下的税收立法程序,决定一个新税种可否设立,以及依据何种法定条款开征。税收法定原则,在人类文明发展路径上,国际经验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限制王权的渊源,和北美十三个英属殖民地年间首提的“无代表不纳税”的法理原则,在中国则可以援引辛亥革命推翻千年帝制之后,国人关于“走向共和”的共识,它体现的是在公共事务、公共资源配资领域解决“如死亡一样无可回避的税收”问题的“规范的公共选择”机制,即社会代价最小、最符合人类文明发展基本取向的博弈机制。
  我国的国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共和”,不是只强调民主、或只强调法制,而是强调社会成员尽可能充分地表达不同意愿、诉求后,经过阳光化、规范化的立法程序而达成的“最大公约数”的社会和谐状态,是民主与法制结合而成的“法治”,是现代化国家治理的真谛。以此对应于税收,可知“共和”取向下的税收法定,就在是使必然各不相同的种种“民意”,经过阳光化的立法过程,结合理性、专业的意见引导,最终形成合理性水平尽可能高、最有利于“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可执行的税法。
  我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确认“税收法定”的同时,还明确地指出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大方向,呼应“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财税配套改革要领。这与前面党的历次最高层级指导文件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但在操作路径指向上的清晰性则前所未有,但令人遗憾的是,改革实践中始终没有真正看到立法的“加快”。新近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现代化财政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又是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及其后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财税配套改革方案的设计一脉相承、相互呼应的。
  直率地说,近些年最高决策层关于房地产税在税收法定路径上“加快立法”的明确要求,与我国改革实践中启动立法的行动“千呼万唤不出来”、举步维艰状况的巨大反差,直观上是表现了立法机关实际的“不作为”,其后面却是与改革深水区“冲破利益固化藩篱”的极高难度相联的种种苦衷。体制内早早就着手编写、修改过不知多少遍的草案文本,总会面对种种理由、顾虑而对其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启动一审一拖再拖。但迟迟不作此举,草案一直秘而不宣,社会公众却对官方断断续续透露的一些相关信息和口风极为敏感,多次热议,舆论高潮频频出现于十余年间,客观上形成的,可能就是民众焦虑情绪的积累、传染、激荡,而较好的改革时机可能丧失,政府公信力则会发生滑坡,如此等等。这些不良效应,会加重甚至恶化十九大指出的“社会矛盾与问题的交织叠加”,值得高度重视。
  应当强调,在税收法定轨道上,以“加快立法”方针、“立法先行”原则而积极启动并规范化走完我国房地产税的立法程序(具体链条为启动其草案的一审、将草案文本公之于世征求全社会的意见,并继续向前推进到二审、三审乃至四审以求完成立法),恰是使全社会成员运用公民权“走向共和”式地形成“规范的公共选择”的重大而关键的事项。“立法先行”,进入立法程序,是最好、最权威的房地产税改革方案的研讨与谋划、博弈机制,是改变民间议论隔靴搔痒、内部研讨久拖不决、有可能贻误改革时机和现代化大业这种不良状态的必要风险防范和控制,是中国人阳光化地寻求最大公约数、经受建立现代税制历史性考验的重大机遇和应取机制。
  我认为在当下,本着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经济体制改革上步子再快一些”,“推进基础性关键领域改革取得新的突破”的指导精神,亟应在房地产税税收法定、加快立法路径上积极取得各方的如下共识:
  【起点】应寻求的共同点一:不再延续“体制内保密、社会上空议”局面,积极启动相关立法,使房地产税草案进入一审,对全社会公布已有初稿,征求各方面意见,听取全社会的诉求与建议,必要时结合研讨举办系列听证会。
  【推进】应寻求的共同点二:排除极端化的对住房保有环节税收全盘否定意见,明确在中国实施这一税收改革的必要性,进而聚焦于研讨税改方案的可行性。
  【再推进】应寻求的共同点三:在“可行性”上的研讨应积极廓清至少以下六大问题:
  1. 法理障碍问题,即是否存在“国有土地上不能对房产征税”和“与土地出让金构成重复征收”的“法理硬障碍”。
  2. 广义的房地产税制与相关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各环节各类负担的全面整合、配套改革问题。
  3. 住房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制度设计如何处理“中国特色”问题——最为关键的是如何处理“第一单位免征(扣除)”的方案选择,以使社会可接受地先建成此税制度框架。
  4. 如何认识和防范此税开征可能引起的社会冲击问题(是否可能、如何防范此项税改引发房地产领域、国民经济乃至社会的动荡,成为所谓“压垮稳定局面的最后一根稻草”)。
  5. 开征此税必须处理好的技术与管理问题(是否可以及如何依据市场“影子价格”作税基评估,如何实施公众参与和监督等)。
  6. 此税如能完成立法,如何在其后按照中央对地方充分授权、分步实施的要领渐进推进、适时地区分不同地区不同时点开征。
  房地产税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与推进要领
  我本人对房地产税在我国开征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设计与推进要领的看法,可简述如下。
  必要性方面可以梳理出五大正面效应:
  一是房地产税为房地产市场及相关领域的运行产生一种“压舱促稳”的作用。它在保有环节上形成的可估量的年复一年的成本,会引导相关主体的预期和他们的行为,产生的效果一定是有利于抑制肆无忌惮的炒作。经济行为分析中涉及的无非就是利益考量,在这个持房成本方面造成制约以后,行为会往哪方面发生变化?这种成本会在抑制肆无忌惮的炒作的同时,也一会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在购买选择上面更多考虑中小户型——特别有钱的人不会太在乎,但是更大比重的人们在财力上总是要掂量掂量地作选择的。原来是努力买个大户型最满意,现在考虑到以后可能要有税的调节,便会放松这方面的要求,改为中小户型,其他的什么地段、楼层、朝向,按自己偏好还是可以一丝不变的。还有就是会减少空置。有些人手上愿意持有几套房的,当然可以继续持有,但是很多人会考虑在持有期间把房子租出去,来对冲税负这个压力。有一部分人说有了一套基本住房以后,还愿有第二套、第三套,这叫改善性住房,买改善性住房的同时,因为有一些基本的经济知识,认为是给自己买了一个“商业化的社会保险”,因为自己有生之年买的第二套、第三套房,其市价演变会符合城镇化过程中间不动产成交价的上扬曲线,有这个信心,依此不是做买了以后就很快出手的炒房。但是,有了税以后,他会考虑不再让房子空置,会把它租出去,于是就有了租房市场的增供,而社会在这个情况下带来的结果是什么呢?
  上面这些效应综合在一起,提高了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整个社会在减少空置房方面,是没有一分钱新的投入,但一下子涌出一大块有效供给,会促进租购并举局面的发展,这当然是好事。这是房地产税在房地产市场方面的所谓“压舱促稳”作用。
  有的同志特别强调:“从所有的案例观察,上海也好、重庆也罢,收税以后没看见它们的房价回调。美国也好,日本也罢,收了房产税也没有看到房价回调,所以收房产税对抑制房价没用。”我不认同这样的分析,经济学分析中需要把所有的参数合在一起,然后尽可能看清它们的合力,这个合力中,不同因素其作用方向是不一样的。你还得反过来问:为什么美国也好、日本也好,其他的经济体也好,到某个阶段上一定就得逼着推出房地产税?如果不推出房地产税,以后的房价会是怎么表现?你得问:重庆、上海如果没有房地产税的试点,在这一轮一线城市行情的发展变化过程中,上海的房价是不是会上升得更猛?重庆是不是不会只有5%的上升幅度?需要这样来探究问题。不能说这个税出来以后,一招鲜就吃遍天,就决定整个的走势。它不是定海神针,但是它是使整个方案优化的选项中的必要选项,该选而不选也是不行的。税不是万能的,但是税制应有的制度改革进步,我们不去推动,又是万万不能的。
  二是房地产税与地方政府职能合理化是内洽的,它会“内生地”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我们都希望地方政府专心致志地稳定和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如果它的财源建设中以后可培养出来一个不动产保有环节大宗稳定的收入,是年复一年依靠在辖区内的持房有环节取得税收,那么恰恰就是这样一个机制。
  经济学逻辑与案例经验都在证明,房地产税就是这样一个与市场经济所客观要求的政府职能合理化内洽的引导机制。一旦地方政府意识到他只要把自己该做的“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事做好了,也就会使辖区内的不动产进入升值的轨道,每隔一段时间做一次税基评估,就是在套现“财源建设”的成果。尽政府应尽之责就把财源建设问题基本解决了的话,他有什么必要像现在这样拼命去做其他那些他认为不做就出不了政绩、就解决不了财源建设的事呢?这样的国际经验和我们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分析都可以来做印证。这是与所谓转变政府职能内在相关的、一个十分值得肯定的正面效应。
  三是房地产税会在给予地方政府一个稳定长久的财源、使它成为地方税主力税种之一的情况下,匹配我国搞市场经济必须建设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分税制要求必须做好地方税体系建设,它最基本的道理是说,到了分税制境界,是实现经济性分权。原来我国体制有集权也有分权,在分灶吃饭的时候只是做到了行政性分权,各级政府仍然按照自己的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财政收入,一个地方政府辖区之内的不同层级的企业,都是按照隶属关系,把自己应该交的收入交到不同层级政府婆婆那里,所以仍然是条块分割,“婆婆”对“媳妇”会过多干预和过多关照,仍然不能解决使所有企业在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从而真正搞活企业的问题。1994年实现的是这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使所有企业不论大小、不看行政级别、不讲经济性质、不问隶属关系,在税法面前一律平等,该交国税交国税,该交地方税交地方税,至于说共享税,由中央地方自己在体制内去区分,企业就认一个税法。交税以后,后面可分配的部分,按产权规范和政策环境自主分配。这样,就把所有企业公平竞争的“一条起跑线”真正刷出来了,也打通了以后包括国有企业淡化行政级别、发展混合所有制概念之下的股份制和跨地区、跨行业、跨隶属关系“兼并重组”的通道。因此,这个制度变革的意义是全局性的、意义深远的。
  既然搞市场经济,必须搞分税制,而分税制要可持续运行,就必须解决地方层级税种配置概念下的地方税体系建设问题。中国现在没有像样的地方税体系,省以下迟迟不能进入真正分税制状态,我们维持的实际上是中央和以省为代表的地方之间的这样一个以共享税为主的分税制框架。值得肯定的是,共享税虽越搞越多,但是所有的共享都是规范地一刀切的:上海、北京按照原来的75%:25%,现在的50%:50 %来分最大税种——就是增值税,西藏、青海也是这个办法,这就封杀了原来的讨价还价、“跑部钱进”、靠处关系来形成财力分配“吃偏饭”的空间,使得最基本的分税制度的公正性看起来能够得到维持。但是,这也不是长久之计,不能总是主要靠共享税过日子。应该进一步调整到有中央和地方各自大宗、稳定的税基,不得已的部分才处理成共享税的状态——这才是百年大计。
  现在在省以下落实分税制方面往前推不动了,不要说欠发达地区,就是发达地区在省以下也不是真正实行了“分税制”,还是“分成制”,到了一些困难地方和基层,干脆就是“包干制”。所以,这些年说的“地方财政困难”、“土地财政”,还有“地方隐性负债”,所有这些弊病都关联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打板子”应该打在哪里?有人说这是1994年“分税制”造成的。错!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大是大非的判断,它恰恰是由于1994年“分税制”在省以下不能够落实、是由于我们过去的那种毛病百出的财政分成、包干旧体制在省以下由过渡态演变为凝固态造成的。
  那么这个体制怎样才能够调整过来?从技术上来看,有很多的分析,我强调大前提是扁平化:五级分税走不通,三级分税就可能走通了。而三级分税框架下一定要有地方税体系建设。所以看起来房地产税跟财政体制似乎还隔着好远,其实并不远。眼下哪怕能推出房地产税,也不会一下变成主体税,但从国际经验和中国情况下的分析预测来说,以后是可以逐步把它培养成地方税收体系里面的主力税种之一的,这当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制度建设意义。
  四是房地产税改革正是贯彻中央所说的中国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大政方针,总体上降低中国社会的“税收痛苦”。直接税是现代税制里面非常重要的税种,国际经验表明它应具有主体税种这样一种地位。趋向现代化的国家都是直接税为主,但在中国的现状恰恰反过来了,我们没有多少像样的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一些人把它认为是直接税(但学术讨论中尚存疑),在中国它的比重稍微像样一点,但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这几年只占6%,即1/20出一点头,是非常边缘化的一个税种。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最新的数据是占联邦政府收入的47%,差不多是半壁江山了,再加上与它的社会保障相关的工薪税,美国联邦政府80%左右的收入就是靠这两种税过日子的,也就是说,主要靠这两个税就履行中央政府职能了。它的州一级也要在个人所得税里按比例税率拿一小块,一般情况下要占到州财政收入10%。
  现在特朗普减税,主要是减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中国要照这个学,绝对学不来,因为我们的税制跟它几乎完全不是一回事。我们在直接税方面占比低,不能起到经济的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不得已靠间接税唱主角,而间接税恰恰不是稳定器,它还是加大我们运行矛盾的一个“顺周期”机制,以及加大收入分配矛盾的一个“累退”式调节机制:间接税会进一步强化中国社会低中端收入人群的税收痛苦,因为它转嫁到最终消费品价格里面要占相当大的一个负担分量。如果按照建立现代税制的方向来说,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现在可打主意的一个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高端,还有一个就是财产税概念之下的房地产税。当然,还有一个以后条件具备的时候才可以考虑的遗产和赠与税。遗产和赠与税现在只能研究,在官员财产报告和公示制度不敢正式推出的情况下,怎么能设想政府堂而皇之地要求所有的公民自己把财产报告给政府,准备身后接受遗产和赠与税的调节呢?与房地税相比,它更需要在法理上面说得过去的约束条件与公信力交待。至于说房地产税里面的法理问题的澄清与解决,后面我会专门再说。
  五是房地产税主要落在地方低端,是一个培育我们中国社会从底层开始的法治化、民主化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规范的公共选择机制的催化器。人们了解到美国地方政府靠财产税过日子的基本情况后会说,这不就是个“民主税”吗?我多年前就注意到,美国政府三层级中的最低端Local层级,你看它的财产税(他们所称的财产税讲的就是房地产税),所占的收入比重一般没有低于40%的,高的则可以高到90%,虽然差异性很大,但它无疑是一个非常主力的税种。
  这个税种怎么征呢?一般情况下,当地的预算制定过程是阳光化的,要说清楚,年度内其他所有收入计算完了以后,按满足支出需要差多少财力,就可据此倒算出一个当年的房地产税税率,这个税率要落在法制给出的区间,一般不超过2.5%。倒算出这个税率经当地走预算决策程序认可而执行。再往后,这个辖区之内所有的家庭、有房地产的纳税人交了税以后,跟着就会问:“这个钱怎么用?”美国地方政府普遍会向纳税人书面提供细致的相关信息,纳税人有知情权以后,自然而然后面就跟着会行使质询权、建议权、监督权、参与权(即参与公共事务),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规范的公共选择”的机制,这就是“民主税”呀。
  实际上,在中国,要想进行正面表述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千难万难的,一般的媒体连概念都不敢提,只有高层领导人敢提一下。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进步时代”的启示就是:能做的事情,“形势比人强”的事情,应该从基层、从大家绕不过的方面着手。在直接税的建设方面就有这样一个切入点,切入了以后,大家就必然要关心地方所有的公共资源的配置。这样,在法治的条件下,大家进行公共参与、公共选择,于是就会自下而上地、很好地促进培育出中国“走向共和”的政治文明进步机制。
  以上是五个大的方面的正面效应,从构建现代社会的视角可看得出,这些正面效应是非常宝贵的。
  作者为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文章原标题为《在“税收法定”轨道上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本文为文章前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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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研究所,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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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0千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研究所,湖
经济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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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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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财政经济评论(2013年·下卷)
定价:25元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研究所,湖北财政与发展研究中心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字数:19000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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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财政经济评论(2013年·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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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经济评论》以繁荣财政经济科学、为国家经济部门和决策机构服务、为财经教育服务为宗旨,努力探索财政税收等领域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注重反映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财税法学等领域的重要研究成果,为广大理论研究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提供一个深入进行理论探索和学术交流的平台,并致力于成为促进中国财税改革和发展进程的重要理论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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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环境税与其他政策工具的协调研究  许文(2012)认为,在我国现实国情下,排污费、排放权交易和其他环境税收的存在,并不能替代对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等征收的独立环境税税种;环境税的征收范围是可变化的,应根据国家的实际需要和改革时机,合理选择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等为征收对象;排污费的征管强制性弱和收入形式的规范是其有必要改为税收的主要原因,环境税改革过程中的税费并存是可能且符合实际的一种选择;环境税与排放权交易都是基于市场的减排价格手段既具有替代性也具有互补性,环境税在制度设计上应保证采用不同减排政策的企业之间的公平性。刘凤良和吕志华(2009)通过在总量生产函数中引入环境的外部效应构建了一个考虑环境质量和环境税的内生增长模型,分析认为开征环境税的过程中必须使用配套政策以降低环境成本上升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刘哗(2009)认为,环境税返还对实现环保目标、收入中性、保持竞争力、克服分配效应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我国环境税制整体改革框架中,应在借鉴国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现实国情进行环境税返还的制度设计。薛钢和纪惠文(2011)在探讨环境税税收返还制度的实施目标与操作途径基础上,建议在我国未来的环境税改革中进行环境税税收返还的制度设计。杨志勇(2011)认为,与环境收费相比,环境税将更好地发挥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功能,且需要与其他环保政策工具协调配合。同时,认为环境税的开征并不意味着仅是增税,需要发挥其“双重红利”作用和减税措施相配合,才能摆脱“宏观税负悖论”。环境税还需要和环境专项支出进行协调,以更好地实现公共政策目标。  综合以上分析,国外学者对于环境税收理论无论是理论机理、政策效应,还是政策主张等方面都已形成了较完整的分析框架,都为我国环境税体系重构提供较好的经验借鉴与启示。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国外关于资源环境税收政策的研究成果与结论仍处于争论之中,且源于特定环境,并不具有普适性。因此,理论移植与经验借鉴不可盲目照搬以免导致水土不服。从研究来看,我国学者针对环境税收政策研究已取得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然而,面对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现实,一些相关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对策建议迫切需要学界进行新的理论解释。具体表现在:,已有研究成果大多集中于环境税某个侧面的研究,而对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治理的整个环境税体系的重构、政策实施约束条件与配套改革、收入使用等关注尚显不足。  ……
理论探索事权配置论理论综述关于增值税制度效应的主要学术观点与争议——一个文献述评环境税理论与实践:外研究文献综述财政分权理论文献综述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及其对中国改革问题研究综述税改前沿我国结构性减税中“营改增”试点效果分析及下一步改革设想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中税收优惠的功效评估“营改增”税收问题实证研究——以湖北省“营改增”试点工作为例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尴尬财政改革公品供给与民族地区扶贫开发——以贵州省为例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古代吏治整饬与财政改革1、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主要由政府来提供。 2、寻租: 企业等寻求经济收益如利润最大化机会或政府寻求政治收益如政治局势稳定或政治关系牢固最大化机会的行为或过程。 寻租就是寻求经济租金的简称,又称为竞租,是为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从而得到垄断利润(亦即垄断租金)所从事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的。整个寻租活动的全部经济损失要远远超过传统垄断理论中的“纯损”三角形。 3、外部效应: 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效益,外部经济性,或正外部性;有害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成本外部不经济性,或负的外部性。通常指厂商或个人在正常交易以外为其他厂商或个人提供的便利或施加的成本 4、流转税 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各种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5、公债 公债是指的是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凭其信誉按照一定程序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一种格式化的债权债务凭证。 简答题:2、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内容:
公共选择理论(TheoryofPublicChoice)是当代经济学领域中一个相对较新的理论分支与学说;它帮助人们理解和加深对公共产品、公共权力、公共选择等核心概念的认识,主要从新政治经济学理论的视角介绍国家的起源、政府的权利和义务、公共所有权、公共资源、公共政策、宪法、宪政、共和、民主和自由、市场与国家等方面的基础理论与基本知识。 公共选择理论是一种以现代经济学分析民主立宪制政府的各种问题的学科,传统上是属于政治学的范畴。 公共选择理论研究选民、政治人物、以及政府官员们的行为,假设他们都是出于私利而采取行动的个人,以此研究他们在民主体制或其它类似的社会体制下进行的互动。 公共选择理论也采用许多不同的研究工具进行研究,包括了研究对效用最大化的局限、博弈论、或决策论。 公共选择理论提出的主要公式之一是理性选择理论,假设人们的行为都是出自从有限的可用手段里挑选达成目标的途径。另一个研究目标不同、但却有相同研究公式的学科则是实证政治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是一门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新兴交叉学科,它是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研究政治决策机制如何运作的理论。
3、中国目前税收制度是怎么安排的? 税收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规定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其核心是税法。 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适应建立社会主义调拨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目前的税制从日起实行了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这次改革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积极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其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着重体现两点宏观政策取向:一是要保证政府税收收入至少不下降,以满足政府支出的需要;二是要抑制通货膨胀,税制设计中对投资课以重税。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三类, 在省级及其以下建立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为中央和地方的分级管理提供组织上的保证;科学核定地方财政收支数额,逐步实现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实行分税制以后,原则上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实行分级预算制度,硬化预算的法律约束。 目前中国已初步确立了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框架,按照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不同,可将税法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流转税类
对流转额的征税简称流转税,或商品和劳务税。它是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类税收。商品交易发生的流转额称为商品流转额。这个流转额既可以是指商品的实物流转额,也可以是指商品的货币流转额。商品交易是一种买卖行为,如果税法规定卖方为纳税人,商品流转额即为商品销售数量或销售收入;如果税法规定买方为纳税人,商品流转额即为采购数量或采购支付金额。非商品流转额是指各种社会服务性行业提供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或劳务收入金额。按销售收入减除物耗后的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也归于流转税一类。
流转税与商品(或劳务)的交换相联系,商品无处不在,又处于不断流动之中,这决定了流转税的征税范围十分广泛;流转税的计征,只问收入有无,而不管经营好坏、成本高低、利润大小;流转税都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计算简便,易于征收;流转税形式上由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缴纳,但其税款常附着于卖价,易转嫁给消费者负担,而消费者却不直接感到税负的压力。由于以上这些原因,流转税对保证国家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它对调节生产、消费也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流转税一直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一方面体现在它的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一直较大;另一方面体现在它的调节面比较广泛,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一直比较显著。
我国的当前开征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2、所得税类
对所得额的征税简称所得税。税法规定应当征税的所得额,一般是指下列方面:一是指有合法来源的所得。合法的所得大致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如利润等),提供劳务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和其它所得(如财产租赁所得、遗产继承所得等)四类。二是指纳税人的货币所得,或能以货币衡量或计算其价值的经济上的所得。不包括荣誉性、知识性的所得和体质上、心理上的所得。三是指纳税人的纯所得,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纳税人个人的生活费用和赡养近亲的费用后的净所得。这样,使税负比较符合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四是指增强纳税能力的实际所得。例如利息收入可增加纳税人能力,可作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而存款的提取,就不应列入征税范围。总的来说,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的合法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法定允许扣除的其他各项支出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税。
所得税按照纳税人负担能力(即所得)的大小和有无来确定税收负担,实行“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的原则。因此,它对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缩小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有着特殊的作用;同时,所得税的征收面也较为广泛.故此成为经济发达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所得的增加,所得税已成为近年来收入增长较快的一类税。
我国当前开征的所得税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资源税类 对资源的征税是对开发、利用和占有国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征收这类税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取得资源消耗的补偿基金,保护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二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以利于企业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竞争。
我国对资源的征税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4. 财产税类
对财产的征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税。包括对财产的直接征收和对财产转移的征收。开征这类税收除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外,对提高财产的利用效果、限制财产的不必要的占有量有一定作用。
我国对财产的征税主要有: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5、行为目的税类
对行为的征税也称行为税,它一般是指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收。征收这类税,或是为了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调节,使微观活动符合宏观经济的要求;或只是为了开辟地方财源,达到特定的目的。这类税的设置比较灵活,其中有些税种具有临时税的性质。
我国对行为的征税主要有: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屠宰税(税费改革中停征)、筵席税(已停征)。 另外,燃油税已设立税种,但尚未开征。 除了税收以外,国家规定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财政收入项目有3个: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部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我国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1.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或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其中,有些重要规章要经国务院批准以后发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税收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4道程序,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经过规划、起草、审定和发布4道程序。上述程序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税收规章。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中央政府不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征税。
三、论述题1、混合经济中政府的经济功能 混合经济是多种产权制度并存的经济。按照市场经济理论,政府不应该代替市场去配置资源、制定产业政策、干预产业发展与调整。政府的作用仅限于充当市场竞争的裁判和警察,以维持秩序。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是提供地方性公共服务(如道路、文化、卫生、学校等),依法监管市场,维护市场秩序,直接参与地方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在混合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一、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立足点
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立足点是为市场机制的发挥创造充分的外部条件,维护市场规则的公正,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的不足。正如政策分析家韦默和维宁在《政策分析》一书中指出的,政府与市场有三种关系:解放市场、促进市场和模拟市场。在不存在固有的市场失灵的情况下,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在市场不能直接发挥作用时,通过确立现有的产权或者创造产权而使市场机制得以运行;而市场不能起作用的领域,政府则需要模拟市场过程来提供某些公共物品及服务。加强公共物品的供给和管理。政府要避免产生在过去的许多规制中曾经出现的腐败,促进竞争,维护企业家精神的价值。
二、在经济转轨期政府的特殊地位
由于我国目前经济非均衡发展和改革处于转轨阶段,不完全市场和不完全计划同时并存,企业独自担当经济发展的重任困难重重,如体制的不健全导致的“真空地带”,客观上需要地方政府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应在培育市场经济环境、法律制度环境,发展混合经济方面有新突破。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成为推动宁波区域经济增长的行为主体,混合经济得到很大发展。市场机制是宁波配置资源的基本形式,处于基础和主导地位。地方政府的经济功能主要是弥补市场不足,具体表现在: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组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外部性问题。
三、政府在促进混合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如上所述,由于我国目前经济非均衡发展和改革转轨阶段,政府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发挥特殊的作用,可以说,政府作用的发挥如何决定着一个地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保护产权
产权是一种重要的公共物品。保护产权,其手段就是实行“法制”,通过立法和执法,来建立和稳定社会秩序,协调各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产权界定得越清楚,市场上每一行为主体的权、责、利就越明确。人们对经济中各种行为主体的行为方式预期越稳定,市场运行越有序,经济效率就越高。所以,如何界定产权,保护产权,使经济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就成为政府的首要职能。不难看出,如果没有这方面制度的创新,将会直接影响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及竞争力的提高。
(二)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由于对公共开支的新限制、全球竞争的加剧以及越来越多的公民要求政治参与和享受更多的公共服务,必须认真考虑政府应该履行什么职责以及如何最好地履行这些职责。政府的四大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其中服务职能应该在政府职能中居于核心地位,是政府的核心职能。服务型政府的真正建立应该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首要及终极目标。服务型政府要把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作为自己行政的首要目标,政府要切实承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秩序,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的需求以及保障人权、自由民主这些基本权力的需求。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认真考虑将政府的职能逐步向核心职能转变。从我国的现实需求以及国际社会的普遍经验来看,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这三大职能应该是政府的核心职能。 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要谨防热衷于实务服务化。实务服务是指改革中出现的一系列有偿服务、关联利益服务,是旧体制、旧观
念在新形 势下的表现,是改革的不和谐音。它严重干扰政府职能的发挥,损害政府形象,降低政府威信,污染社会风气,是一种非理性行为,必须加以区分和制止。服务型政府所指的服务是软服务,是建立在为人民服务思想基础上的,目的和手段都是保证社会经济系统正常运行,是一种理性行为。
(三)向责任政府转变
民主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政府只有真正履行其责任时才是合法的。政府的责任包括政府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道德责任。在责任政府之下,政府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连带着一份责任。政府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要承担政治责任。责任政府有两个层面: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谁负责?具体地说,政府承担来自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并向所有公民及他们的代表机关负责。政府必须为自己违法行使权力承担法律责任,由权力政府走向责任政府。责任政府的要求意味着政府从摆脱民意的黑箱作业成为回归民意的透明作业。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与多次的机构改革表明,转变政府的职能的任务仍将十分艰巨,建立责任政府的道路仍然漫长,目标的最后实现需要进一步的共同努力。
(四)向法治政府转变
法治是建设好的政府、好的市场经济的制度保障。所谓法治,就是经济人和政府都置身于法治的框架之下,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哈耶克认为,“一个竞争性市场正常运转所需要的恰当的框架和公正的法律是必要的,因为这有利于共同的利益。”现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其基本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以法律的方式界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以及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使中国走向法治经济将是今后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设的重点和中心。法律通过政府保护产权,实施合同,维持市场秩序,但同时法律也约束政府。法治应当同公民社会和民主一道,成为约束政府的三种方式。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说什么就是什么,政府的任意权力是无限的。现在虽然强调法治了,但是限制政府任意权力的法律还远远不够。政府的任意权力反映在各个方面。比如企业建起来以后,各种摊派、赞助等就蜂拥而至,没有法律约束政府的这些权力。又比如执法是运动式的,像查偷税漏税往往是运动式的,没有法律程序约束这种执法。
(五)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职能
政府要有稳定宏观经济的能力。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不仅不能削弱,反而需要逐步强大起来。要灵活运用市场经济的新方法、新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从我国目前的状况看,旧的直接调控性机制失效,而新的市场机制下宏观调节的各种手段如利率、储备率等还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加上政府财政收入相对减少,支出的刚性加大,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有所减弱,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性也在加大。入世后,我国的经济成分更加多元化,外资对中国经济社会生活参与的领域更广泛,使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面临许多新问题。传统的宏观调控手段――财政政策、汇率政策、外汇政策等的作用将明显减弱,政府的调控手段要相应变化。国际商品市场、国际资本市场的波动对中国的影响必将明显增加,国际金融风波对中国的影响也会大于以往。因此,政府亟需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六)建立现代监管体系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市场失灵在新兴和转轨国家中非常普遍,并建议在这些国家中对经济进行监管的力度要大于发达国家。入世后,开放市场准入的同时,必须同时建立遵从公开、透明、专业、诚信等诸项原则的现代监管体系,引入更严格、更完善的市场规则。在监管的内容、程序和实施等诸多环节中,体现透明的观念、专业的素质、公开的原则和诚信的宗旨,完成政府行政行为从直接控制到基于规则的监管的转变。政府针对微观经济层面上的部分市场失灵(不完全竞争、自然垄断、外部不经济和非价值物品、信息不对称和内部不经济),要加强微观监管职能,制定公共政策和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机构通过法律授权,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行为。加强微观监管职能的最终目的是要增进公共利益和合法私人利益,并使之避免和减少由个体经济决策(生产、销售及价格行为)带来的损害。常见的微观监管手段主要有制定具体规章;禁止特定行为;行政许可;认证、审查和检验;行政性契约;信息批露以及行政裁决等。
(七)加快发展“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包括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大胆向社会组织分权,把社会自治功能还给社会;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增强社会冲突管理职能;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2、中国政府规制的利与弊 政府规制是在产业规制中以政府为主体,为实现某些社会经济目标,采用各种直接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制、约束、规范手段,而对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作出的规制行动和措施。其目的在于维持正当的市场经济秩序,限制市场势力,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全社会福利,保护大多数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受少数人的侵犯。政府规制可以根据政府对市场活动主体行为的限制程度和方式的不同,分为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 3、结合中国实际,谈谈如何加快推进预防和惩治紧急腐败的制度建设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三个更加注重”,表明了党中央对预防腐败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也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要求。预防体现治本的思想,注重预防是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而制度建设则是抓预防的重要手段和根本目标,三者相互依存、互为一体。今后一个时期,腐败行为和形式还会出现一些新变化,对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做到未雨绸缪,针对腐败手法的不断翻新,谋划出台更加切实可行的预防制度,并注重在实践中提高制度的配套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逐步构建有效制约权力运行的制度体系,反腐倡廉工作的水平和实效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当前预防腐败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从制度的决策、制定、执行、监督的全过程来分析,造成源头治腐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度设计缺乏前瞻性。任何制度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反腐制度一旦出台,在一个时期内就不会轻易改变。腐败者想钻制度的空子来逃避法律的严惩,必定会针对制度而不断变化手法,预防腐败制度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对腐败形式未来的变化作出一定的估计和预测,从而在制度上有所体现。二是制度结构缺乏协调性。我国渐进式改革决定了反腐败的渐进性,在打破旧体制、建立新体制的过程中,各种形式的腐败会随之显现出来。由于人们习惯于待腐败发生后再制定相应的反腐制度,“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使制度带有临时性、应急性的特点。不经过周密规划的制度,往往政出多门,单项制度的创制较少考虑到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制度之间的协调性必然较差。三是制度规定缺乏严密性。目前对公职人员及其行使的公共权力的监督制度已经不少,但制度设置不够严密,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配套,普遍存在“对下级制约多,对同级监督少;形式监督多,实质制约少;对个人制约多,对组织监督少;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的问题。而且制度的具体规定不够细致,弹性比较大,有许多漏洞和空子可以钻。四是制度落实缺乏操作性。由于在预防腐败制度设计中不太注重其可操作性,不少制度内容空洞、含糊,制度条文的文字表达不够明确和严谨,常常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导致制度落实起来比较困难。 加强预防腐败制度建设的新思路
目前,我国的经济总量已达到一个相当大的规模,且又处于转轨时期。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腐败行为的表现形式必然是异常复杂的,各种披着“合法”外衣的腐败行径,因其相对稳秘而难以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反腐制度实行的实际效果,这就促使我们在预防腐败制度建设中要有新的思路。
当前公共权力腐败已出现了一些新的表现形式:一是权力资本化。所谓权力资本化,就是权力与资本的非法结合,通过“权力寻租”和“商业贿赂”等形式,共同对国家和社会的财富进行疯狂侵占和掠夺。由于一些掌握公共权力的关键岗位缺乏必要的监督,权力配置资源的空间很大,掌权者以其权力作为特殊商品进行寻租,与不法商人结成权钱联盟,以达到权力支配资本的目的。二是权力期权化。所谓权力期权化,就是以
权力为资源,权力寻租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延伸,待方便时再获得权力投资所带来的利益。具体形式有: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无需投入资金就可参与分红;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并获得明显超额的收益;为子女亲属等安排工作,但其不实际工作却获得高额薪酬;等等。三是腐败群体化。所谓腐败群体化,就是指在政治上具有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在经济上结成共同的利益联盟,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集团。群体腐败背后往往隐藏着宗派圈子、裙带关系和官商勾结的网络,以集体名义侵吞、盗取、截留和私分国有资产,牟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这种腐败的形式具有较强的安全性。四是腐败家族化。所谓腐败家族化,就是指纵容和默许子女、配偶等用自已的名义捞取好处让自已掌握的权力向家族递延。腐败家族化已由过去那种子女亲属依仗权势收受贿赂,转变为利用掌权者的权力和影响直接经商获利,以及编织可控制的权力网,来谋取家族的长远利益。
反腐倡廉是一项系统工程,由众多的环节组成的一个整体,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体功能的发挥,预防腐败是其重要一环。根据当前我国反腐倡廉的形势和任务,今后一个时期预防腐败制度建设的新思路是:针对预防腐败制度建设中所存在的薄弱环节,根据当前腐败形式出现的新变化,借鉴国外预防腐败制度建设的一些有益做法,重点抓好预防腐败制度建设中的设计环节、执行环节和监督环节,在治“本”、治“软”和治“松”上下功夫、花力气。 (1)在制度设计环节上治“本”。反腐倡廉既是社会政治问题,也是文化问题。廉政文化绕不开对人性问题的认识,对人性的不同认识决定着不同的制度设计取向。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来看,中西方文化存在较大的差异,主张人性善论的,大都以“扬善”为逻辑基点创设政治制度,强调道德教化;而主张人性恶论的,大都以“抑恶”为逻辑基点创设政治制度,强调法制建设。由于腐败产生的本源是人的私心恶性膨胀,同时对公共权力又缺乏相应制约的结果。在我国现有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既存在着引发腐败行为主观动机的内在基础,也有对掌握公共权力者缺乏制度约束的外在条件。为了达到治“本”的目标,今后一个时期制度设计应以“防恶”为逻辑起点,沿着“先小人后君子”的思路,去构建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 (2)在制度执行环节上治“软”。在预防腐败制度的执行中,一些执法执纪部门存在着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利益在作怪。“公共政策执行过程是一种利益选择”,廉政政策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公共政策,其政策目标指向各级各类公职人员,政策的执行者同时又是政策的执行对象,这就使政策的目标指向和执行者之间存在较高的利益关联度。因而政策的执行者常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采取各种变通方法,从而改变政策的愿意。在制度执行中为防止执行异化、消除政策失真,就必须建立健全制度执行责任制和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各级党委作为制度执行的责任主体,承担着执行责任和追究责任的职责。在制度执行中坚持充分发动群众、但不搞群众运动的原则,把制度执行的目标、各项任务、工作进展和实际成效等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公开,认真接受群众的监督。 (3)在监督制度环节上治“松”。目前在监督制度环节上治“松”,主要是解决监督缺乏和不力的问题。权力和权利是现代政治围绕政权运转的两相基本轴心,权力不为群众的权利服务,并失去群众监督,就会出现滥用权力的问题,缺少群众这一外在力量的监督必然是乏力的。为此,各级纪检部门要为群众提供畅通的监督渠道,创造良好的监督条件,切实保障群众的监督权利,要让那些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相关、社会敏感性强、又容易产生腐败的政府部门,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使权力寻租失去隐蔽屏障;建立健全公民向纪检司法部门揭发、举报腐败行为的快速通道,使腐败行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将受到严密监控。 加强预防腐败制度建设的新对策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预防腐败制度建设不仅要有新的思路,而且要有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新对策。根据我国腐败问题产生的制度根源及其变化趋势,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预防腐败制度建设应围绕权力配置不合理且缺乏必要监督、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尚不完善等状况而展开,具体对策是: 1、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是“公平”和“公正”的前提,预防腐败首先要讲“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务公开制度是指管理党务、政务和社会事务的组织,将组织的职责、管理规定和权力运行过程及结果予以公开,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办事公开要求处理事务透明化,其目的便于加强监督,首先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同时把办事结果与事前、事中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政务信息的公开,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权及其权力运作,随之而来就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廉洁高效的政府治理结构,就应与公司治理一样拥有责任追究制度,具体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一旦出现腐败和浪费等现象就有人出来承担相应责任。 2、建立健全有效制约权力运行的事前监督制度。“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是从源头上防止官员徇私舞弊的治本之策。目前政府内的行政监察、政务监督、党内的纪律检查都是一种属于事后型的政治监督安排,对遏止权力异化有一定作用,但已经越发显示出这一制度安排的局限性。建立健全有效制约的权力运行制度,不仅要有上级对下级的权力监督,还应设置同一权力主体领导下的同级之间的权力制衡。这就需要科学配置政府拥有的公共权力,改变过去以事后监督为主的监督形式,为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并重的监督形式。根据公共政策理论,政府的各项公共权力都是围绕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督和评价等职能而配置的,建立健全有效制约权力运行的事前监督制度,就是要打破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合一的权力配置格局,使决策部门只有决策权而没有执行权,执行部门只有执行权而没有决策权,监督部门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3、建立一套通畅高效的公民利益表达制度。建立健全一个通畅高效的公民利益表达渠道,并把它制度化、法制化,对公共权力的运用将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制约。我国公民利益表达的传统渠道有:(1)、信访和举报制度。(2)、向新闻媒体投诉,利用舆论的力量表达自已的愿望和要求。(3)、向人民代表和各种人民团体或民主党派反映情况、提出意见。(4)、立法咨询。(5)、行政诉讼。(6)、价格听证。政府的公共权力是为社会大众的利益服务的,如果公共权力非公共运用,必然与群众利益相冲突,导致政府权力的异化。公民作为对公共权力进行外部监督的主体,其监督的动力就来自于公民自身的利益追求。因此,首先要培育公民的利益意识,要敢于维护自已的合法利益,勇于与各种损害自已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其次,要整合各种利益表达渠道,构建多层次、宽领域的利益表达体系;第三,加强利益表达渠道的制度化建设,使公民的利益诉求能够畅通地表达出来。 总之,我们应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刻认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意义,狠下功夫,着力抓好,把反腐倡廉工作推向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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