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公室里盗窃2000元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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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甲、文*甲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14)岳刑初字第400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甲,农*。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日被抓获,日被刑事拘留,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永超,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文某甲,农*。因本案于日被抓获,日被刑事拘留,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罗爱连,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某乙,农*。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日被抓获,日被刑事拘留,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文某乙,农*。日因吸毒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日被抓获,日被刑事拘留,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谢勇,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甲、文*甲、贺*乙、文*乙犯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甲、文*甲、贺*乙、文*乙及辩护人徐永超、罗*连、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甲伙同贺某乙、文*乙、文*甲为图财,利*插片入室的方式,多次在长沙市实施入室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日凌晨时分,被告人贺某甲伙同被告人文某甲及&二宝&(在逃)、&大豹&(在逃)由被告人文某甲开车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天马小区,采用插片入室的方式进入天马小区40栋1单元101室,盗得被害人姚琪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190元的苹果4S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580元的小米2S手机、现金人民币700元。作案后,四人将涉案物品销赃给&老头&(在逃),所获赃款己被四人全部挥霍。
2、被告人贺某甲伙同被告人文某甲及&二宝&、&大豹&,由被告人文某甲开车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安置小区,采用插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学士街道工院安置小区新2栋3楼一住房内,盗得被害人郭少勇的一台银白色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900元的苹果4S手机、现金人民币940元;并盗得同住在该房内被害人叶庆宇的一台灰色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900元的苹果4S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700元的三星7562型手机、现金人民币200元;盗得被害人叶祥波一台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盗得被害人蒋会龙一台黑色神州电脑。作案后,四人将涉案物品销赃给&老头&,所获赃款己被四人全部挥霍。
3、被告人贺某甲伙同被告人文某甲及&二宝&、&大豹&,由被告人文某甲开车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白鹤小区,采用插门入室的方式进入白鹤小区3栋701房,盗得被害人文卫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黑色联想牌2565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步步高直板非智能手机、现金人民币200元。作案后,四人将涉案物品销赃给&老头&,所获赃款己被四人全部挥霍。
4、被告人贺某甲伙同被告人文某甲及&二宝&、大豹&,由被告人文某甲开车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五星村丰顺路金牛小区,采用插门入室的方式进入金牛小区A17栋301室,盗得被害人李意慈的一台银灰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420元小米2A手机、现金人民币1800元。作案后,四人将涉案物品销赃给&老头&,所获赃款已被四人全部挥霍。
5、日凌晨时分,被告人贺某甲伙同被告人文某甲及&赖子&(在逃),由被告人文某甲开车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天马小区,采用插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天马小区50栋3单元1楼,盗得被害人陈立明一台价值人民币1820元的联想牌G47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880元的小米1S型手机。作案后,三人将涉案物品销赃给&老头&,并获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贺某甲及&赖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750元,被告人文某甲分得赃款500元。
6、日5时许,被告人贺某甲伙同被告人文某甲及&赖子&,由被告人文某甲开车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大坝咀安置小区,采用插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大坝咀安置小区&快乐惠超市&旁的一单元三、四楼房间,盗得被害人李勇的一台黑色步步高手机;盗得被害人黄栋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一个军用望远镜;盗得被害人凌文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黑色苹果4S手机;盗得被害人石琼的一台黑色三星牌手机;盗得被害人黄武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230元的白色三星牌I9300型手机及现金人民币500元;盗得被害人黄明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30元的中信牌U880型手机;盗得被害人张波的一台白色三星牌手机。作案后,三人将涉案物品销赃给&老头&,并获得赃款人民币1400元,其中被告人贺某甲及&赖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450元,被告人文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所获赃款己被三人全部挥霍。
7、日凌晨时分,被告人贺某甲伙同被告人贺某乙、文*甲及&赖子&,由被告人文某甲开车窜至长沙县星沙街道城东安置小区,采用插门入室方式进入城东安置小区D17栋南2单元301室,盗得被害人胡建军的一台组装台式电脑。随后,又采用插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城东安置小区D17栋南2单元201室,盗得被害人罗云龙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580元的白色OPPO牌X907型手机、现金人民币1700元。作案后,被告人贺某甲将手机及电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销赃给&老头&,被告人文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其余赃款用于四人吃住。
8、日凌晨时分,被告人贺某甲伙同被告人贺某乙、文*乙、文*甲,由被告人文某甲开车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师大天马公寓艺语舞蹈学校,采用插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艺语舞蹈学校三楼一办公室内,盗得被害人李凡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小米3手机、一台苹果4S手机。作案后,被告人贺某甲将电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老头&,所得赃款已被四人全部挥霍。
9、日14时许,被告人贺某甲伙同被告人贺某乙、文*乙、文*甲,由被告人文某甲开车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阳光100小区,采用插门入室的方式进入阳光100小区7栋202门4楼,盗得被害人赵丹的一台价值人民币700元的白色联想牌S880i型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20元的黑色联想牌A586型手机。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甲、贺*乙、文*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赵丹被盗的两台手机已被发还。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机关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1)作案工具及部分被盗物品照片;(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抓获经过、受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相关书证;(3)被害人姚琪、郭*勇、文*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贺某甲、文*甲、贺*乙、文*乙的供述及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书;(6)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7)光盘两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甲伙同被告人文某甲、贺*乙、文*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贺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没有异议,但辩称对部分财物没有盗窃。被告人文某甲、贺*乙、文*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贺某甲、文*甲的辩护人辩称以下几笔犯罪应按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进行认定:1、公*机关指控的第1笔犯罪中没有盗窃现金;2、对指控的第2笔犯罪中没有盗窃现金、三星手机及叶祥波、蒋*龙的笔记本电脑;3、对指控的第3笔犯罪中,因被告人贺某甲、文*甲的供述与被害人文卫的陈述相矛盾,故不应认定此笔犯罪为被告人贺某甲、文*甲所为;4、对指控的第4笔犯罪盗窃现金人民币1800元,应*被告人贺某甲供述&盗窃了只几百元&进行认定;5、对指控的第6笔犯罪盗窃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军用望远镜,应*被告人贺某甲供述&盗窃了500元&进行认定;6、对指控的第8笔犯罪中,被害人报案时的陈述与之后的补充陈述相互矛盾,对此笔犯罪应不予认定。
被告人贺某甲、文*甲的认罪态度好,有*罪表现,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除以上观点外,被告人文某甲的辩护人还辩称,被告人文某甲在整个盗窃案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请从轻处罚。
被告人文某乙的辩护人辩称,公*机关指控的第8笔犯罪中,被害人前后陈述存在矛盾,也与四被告人的供述存在矛盾,且此次盗窃没有到达立案的标准,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被告人文某乙二次盗窃作案中所起的作用都是望风,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文某乙认罪态度好,应*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某甲、文*甲、贺*乙、文*乙为图财,采取插片入室的方式,在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县实施入室盗窃,其中被告人贺某甲、文*甲参与盗窃8次,盗得现金及财物折价人民币22820元;被告人贺某乙参与盗窃3次,盗得财物折价人民币4400元;被告人文某乙参与盗窃2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1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贺某甲伙同被告人文某甲及&二宝&、&大豹&(均在逃),由被告人文某甲开车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天马小区40栋1单元101室,采取插片入室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姚琪一台价值人民币2190元的苹果4S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580元的小米2S手机。
2、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贺某甲伙同被告人文某甲及&二宝&、&大豹&,由被告人文某甲开车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安置小区新2栋3楼一住房内,采取插门入室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郭少勇的一台银白色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900元的苹果4S手机;并盗得同住在该房内被害人叶庆宇一台灰色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900元的苹果4S手机。
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贺某甲伙同被告人文某甲及&二宝&、&大豹&,由被告人文某甲开车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五星村丰顺路金牛小区A17栋301室,采取插门入室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李意慈一台银灰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420元小米2A手机、现金。
4、日凌晨,被告人贺某甲伙同被告人文某甲及&赖子&(在逃),由被告人文某甲开车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天马小区50栋3单元1楼,采取插门入室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陈立明一台价值人民币1820元的联想牌G47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880元的小米1S型手机。
5、日5时许,被告人贺某甲伙同被告人文某甲及&赖子&,由被告人文某甲开车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大坝咀安置小区&快乐惠超市&旁的一单元三、四楼房间,采取插门入室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李勇一台黑色步步高手机;盗得被害人凌文一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黑色苹果4S手机;盗得被害人石琼一台黑色三星牌手机;盗得被害人黄武一台价值人民币2230元的白色三星牌I9300型手机及现金人民币500元;盗得被害人黄明一台价值人民币230元的中信牌U880型手机;盗得被害人张波一台白色三星牌手机。
6、日凌晨,被告人贺某甲伙同被告人贺某乙、文*甲及&赖子&,由被告人文某甲开车窜至长沙县星沙街道城东安置小区D17栋南2单元301室和D17栋南2单元201室,采用插门入室方式盗得被害人胡建军一台组装台式电脑;盗得被害人罗云龙一台价值人民币1580元的白色OPPO牌X907型手机,现金人民币1700元。
7、日凌晨,被告人贺某甲伙同被告人文某甲、贺*乙、文*乙,由被告人文某甲开车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师大天马公寓艺语舞蹈学校,采取插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艺语舞蹈学校三楼一办公室内,盗得被害人李凡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小米3手机、一台苹果4S手机。
8、日14时许,被告人贺某甲伙同被告人文某甲、贺*乙、文*乙,由被告人文某甲开车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阳光100小区7栋202门4楼,采取插门入室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赵丹一台价值人民币700元的白色联想牌S880i型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20元的黑色联想牌A586型手机。案发后,被害人赵丹被盗的两台手机已发还。
上述事实,有*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证明四被告人的身份及表现情况。
2、抓获经过。证明四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的经过。
3、广*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5)深龙法刑初字第252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明日,被告人贺某甲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日刑满释放。
4、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3)株县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日,被告人贺某乙因盗窃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日刑满释放。
5、湖南省耒阳市公安局作出的耒公(蔡)社戒决字(2013)第0655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文某乙于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日至日)。
6、扣押、发还物品、文*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的白色联想S880i型手机、A586型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赵丹。
7、搜查笔录、作案工具照片。证明从被告人文某甲所使用的牌照为湘D×××××的轿车上查获塑料插片、铁质开锁工具、锡箔纸等作案工具。
8、被害人姚琪的陈述。证明日23时许,其在天马小区40栋1单元101背面的单间睡觉,早上七点就发现自己的一台苹果4S手机、一个小米2S手机,还有现金人民币700元被盗了。
9、被害人郭少勇的陈述。证明日,其在岳麓区学士街道工院安置小区新2栋3楼的房间内,被盗了一台银白色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4S手机、现金人民币940元。
10、被害人叶庆宇的陈述。证明日,其在岳麓区学士街道工院安置小区新2栋3楼的房间内,被盗一台灰色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4S手机、一台三星7562手机、现金人民币200元。
11、被害人李意慈的陈述。证明日,其租住在长沙市岳麓区五星村金牛小区A17栋,被盗了一台银灰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小米2A手机、现金人民币1800元。
12、被害人陈立明的陈述。证明日,其租住在长沙市岳麓区天马小区50栋3单元1楼,被盗了一台联想G470笔记本电脑、一台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小米1S手机以及现金220元。
13、被害人李勇的陈述。证明日,其租住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大坝咀安置小区快乐惠超市边,被盗了一台黑色的步步高手机。
14、被害人凌文的陈述。证明日,其租住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大坝咀安置小区快乐惠超市边,被盗了一台黑色苹果4S手机。
15、被害人石琼的陈述。证明日,其租住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大坝咀安置小区快乐惠超市边,被盗了一台黑色三星牌手机。
16、被害人黄武的陈述。证明日,其租住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大坝咀安置小区快乐惠超市边,被盗了一台白色三星牌Ⅰ9300型手机。
17、被害人黄明的陈述。证明日,其租住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大坝咀安置小区快乐惠超市边,被盗了一台中信U880黑色手机。
18、被害人张波的陈述。证明日,其租住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大坝咀安置小区快乐惠超市边,被盗了一台白色三星手机。
19、被害人胡建军的陈述。证明日,其租住在长沙县星沙城东D17栋南二门301房,被盗一台台式电脑和显示器。
20、被害人罗云龙的陈述。证明日,其租住在长沙县星沙城东D17栋南2门202室,被盗了一台白色OPPO牌X907型智能手机以及现金人民币1700元。
21、被害人李凡的陈述。证明日,其所在的艺语舞蹈学校办公室被盗了一台灰白色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飞利浦台式电脑主机、一台小米3手机、一台苹果4S手机。
22、被害人赵丹的陈述。证明日,其住在长沙市岳麓区阳光小区7栋202门4栋,被盗了一台白色联想牌S880i型手机和一台黑色联想牌A586型手机。
23、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其分别于日、21日、23日凌晨,伙同被告人文某甲及&二宝&、&大豹&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天马小区、学士街道、五星村盗窃笔记本电脑、手机、现金几百元;于日、11月1日凌晨及下午,伙同被告人文某甲及&赖子&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天马小区、望城坡大坝嘴安置小区盗窃笔记本电脑、手机、现金人民币500元;于日凌晨,伙同被告人文某甲、贺*乙窜至长沙市长沙县城东安置小区盗窃台式电脑、手机;于日凌晨及14时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天马公寓艺语舞蹈学校办公室、阳*100小区,伙同被告人文某甲、贺*乙、文*乙盗窃笔记本电脑、二台联想手机的事实。
24、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其于日是被告人贺某甲叫来开车的,其开始不知道贺某甲进行盗窃,后*知道了的事实。
25、被告人贺某乙的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其于日凌晨,伙同被告人贺某甲、文*甲窜至长沙市长沙县城东安置小区盗窃台式电脑、手机、现金人民币1700元;于日凌晨及14时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天马公寓艺语舞蹈学校办公室、阳*100小区,伙同被告人贺某甲、文*甲、文*乙盗窃笔记本电脑、二台联想手机的事实。
26、被告人文某乙的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其于日凌晨及14时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天马公寓艺语舞蹈学校办公室、阳*100小区,伙同被告人贺某甲、文*甲、贺*乙盗窃笔记本电脑、苹果手机、小米手机、二台联想手机的事实。
27、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岳价认鉴(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盗电脑和手机的价格。
28、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贺某甲到现场指认日、11月6日天马小区50栋3单元1门、阳*小区7栋202门的被盗案
29、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文*甲、贺*乙、文*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贺某甲、文*甲、贺*乙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甲、文*甲、贺*乙、文*乙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甲、文*甲、贺*乙、文*乙系分别结伙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分别所起的作用地位相当。对被告人文某甲、文*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文某甲、文*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贺某甲、文*甲、贺*乙、文*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甲、贺*乙有前科。对被告人贺某甲、文*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部分盗窃金额和财物及指控的第3笔犯罪不能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现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故对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贺某甲、文*甲、文*乙的辩护人提出指控的第8笔犯罪,被害人前后的陈述矛盾,不应认定为被告人所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贺某甲、贺*乙虽然供述只盗窃笔记本电脑,但被告人文某乙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贺某甲、文*甲、文*乙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法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文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法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日起至日止。)
三、被告人贺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法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日起至日止。)
四、被告人文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法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日起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砾中
人民陪审员  钟学仁
人民陪审员  文 炬
书 记 员  贺福华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其他盗窃罪案例:
裁判日期: 星期四 00:00:00
审理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岳刑初字第40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盗窃罪
参与本案的律师
擅长:案例:0个 代理方: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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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小伙一年内三偷公安局 得手高档香烟等物
来京务工的16岁小伙阿甘(化名)被控一年三次进入公安局盗窃,顺利得手高档香烟、笔记本电脑等财物。昨天记者获悉,阿甘因涉嫌盗窃罪被公诉至房山法院,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阿甘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的一个小山村里,由于家境贫寒,初中没毕业就辍学来京打工。
  去年夏天的一天中午,阿甘在房山公安分局武装基地办公室内,偷得7台吹风机,经鉴定共价值686元。第一次盗窃得手后,阿甘心里非常忐忑,毕竟他偷的是公安机关。几个月后,阿甘发现太平无事,手又“痒”了。 ; Z( \2 x! g& y3 B0 j( \/ u! |
  今年2月,他再次来到房山公安局一层食堂,偷得一名工作人员现金100元,以及一套羊毛休闲内衣和两条硬盒中华牌香烟,共价值940元。
  连续两次得手,让阿甘有些欲罢不能,很快他决定实施第三次行动。今年3月4日,他再次来到公安局一层理发室,偷得笔记本电脑一台、天翼牌上网卡一个,共价值1577元。虽然得手后顺利溜走,但他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被列入了警方的排查范围。
  3月8日,阿甘因涉嫌盗窃罪被房山警方刑事拘留,经检察院批准,3月31日被房山分局执行逮捕。 2 c) S* Q7 d, |# d, K9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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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派出所好偷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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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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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妹 发表于
16:20 3 P6 y4 w7 L. f) I) `3 S- _
还是派出所好偷啊( [& H/ L5 C2 z' W7 a) l9 j
十三妹去偷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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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中的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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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一个热心的小偷。。。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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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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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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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危险的就是最安全的。。。。
头像被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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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居然偷公安局!强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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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危险的地方最安全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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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也敢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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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潜江人,这个中秋、国庆加班工资怎么算?全加班最低拿940元!
再过五天,国庆中秋长假就要来了。
很多小伙伴早已计划好如何嗨皮,也有一波小伙伴纷纷表示,要!加!!班!!!
那么,加班工资到底怎样计算?加班和病(事)假等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原则是什么?综合工时制的加班怎么算工资……一起了解下!
国庆中秋加班这么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放假安排,中秋节、国庆节期间,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
10月1日至10月3日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按300%算加班工资。
10月4日是中秋法定节假日,按300%算加班工资。
10月5日、10月6日是调休,加班且无补假的,按200%算休息日加班工资。
10月7日、10月8日是周六、周日,加班且无补假的,按照200%算休息日加班工资。
虽然今年国庆、中秋“双节合璧”
但是加班费和调休
并不会因为双节重叠而翻倍!
加班工资的四种误区
一、单位直接按照远低于工资收入的基数来计算
我们单位不管工资是5000元还是8000元,加班工资都是按2000元来计发?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明确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定日加班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单位说10月1日来上班,给补休不给加班工资,这样对吗?
单位的说法不正确。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假日上班,应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用补休来替代。
三、休息日加班,单位不安排补休,不支付加班工资
标准工时制,单位说休息日来上班,不给补休不给加班工资,这样对吗?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200%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四、单位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我加班了,单位不付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综合工时制加班
假期工资基数的确定
举个“栗子”:
按照湖北省最新发布的标准
潜江市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1020元~
如果按照潜江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
那么你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天应领取加班费:
天×300%×1=约141元
休息日加班每天应领取加班费:
天×200%×1=约94元
如果你整个十一假期都在加班,加班费总计为:
(141×4)+(94×4)=约940元
当然,这个只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算的
小青还是希望大家好好休息
过一个快乐的假期!!!
素材来源:网络
综合整理:潜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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