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妻子男人可以取非伊斯兰教女子为妻吗

巴基斯坦伊斯兰教女孩能嫁其他教徒吗_百度知道
巴基斯坦伊斯兰教女孩能嫁其他教徒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在伊斯兰教义上,女穆斯林是不允许嫁给异教徒的。男穆斯林可以娶异教徒,为了爱情.......
采纳率:85%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我想了解巴基斯坦男人 我认识一个巴基斯坦男人22岁 感觉他像个小孩 他说他喜欢我 巴基斯坦人到底怎么样啊_百度宝宝知道已有天涯账号?
这里是所提的问题,您需要登录才能参与回答。
"天涯问答"是天涯社区旗下的问题分享平台。在这里您可以提问,回答感兴趣的问题,分享知识和经历,无论您在何时何地上线都可以访问,此平台完全免费,而且注册非常简单。
巴基斯坦男人可以取非伊斯兰教女子为妻吗
巴基斯坦男人可以取非伊斯兰教女子为妻吗
09-08-30 & 发布
印度的四种结婚方式为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都是神圣幸福的结婚方式,通过这四种结婚方式所生的儿子,在有关吠陀的知识上出类拔萃、长命百岁,而由买卖、自主结合、强行绑架和偷盗所结成的另外四中婚姻,则被指责,其生出的儿子,定是凶残的、虚伪的、仇视吠陀和圣法的。那罗陀认为:女子出嫁,应由下列人负责:一、父亲;二、兄长,但要有父亲的授权;三、祖父、四、舅父、五、有能力的母亲;七、如母亲无能力,由其远亲承担。印度婚礼奢华、讲究。出嫁妆、送彩礼、设宴会、接待来客和迎亲队伍等等如同盛大庙会一样,张灯结彩,锣鼓喧天,他们认为花费越大,越光荣体面。  在古代印度的吠陀时期,寡妇是可以改嫁的,没有什么限制和规定。往后,寡妇改嫁逐渐减少,尤其到了公元2世纪以后,寡妇改嫁就开始遭到反对了。大约到公元10世纪以后,情况进一步恶化,尤其到了11世纪,制度的严峻几乎达到了顶峰,寡妇不许改嫁,即使幼年寡妇也不许改嫁。  古代印度的后宫制度自印度文明期(指公元前3000年左右在印度河流域发展的上古文明)就存在了,特别是在丘比塔王朝,一般后宫约有230名宠妾,国王后宫则超过几百人。国王后宫的婢妾大多是大臣的妻妾或是各地方的美女,她们要在后宫待一个月以侍候国王。  印度的初夜权制度:印度孟加拉的土著民族,处女非奉侍了兼祭司的酋长后,不得结婚。而记录中古代的印度王于新婚的三天内不得与新王妃接触,这三天要交给最高的僧侣和王妃共寝。  印度还有一些落后的部落地区,其婚姻关系更为复杂。有些部落盛行一妻多夫制,一个姑娘嫁给某家的兄长,同时也是其他兄弟的妻子。梅加拉亚邦迦洛族盛行舅表兄妹结婚,一个男子可以与姊妹俩同时结婚,在岳父死后还可以娶丈母娘。在喜马拉雅山区印巴停火线附近,有一处被遗忘的雅利安人部落,他们盛行一妻多夫制,处于母系社会的发展阶段。在印度史诗《摩词婆罗多》中也有坚战五兄弟共同娶了黑公主为妻的故事。    [《摩奴法典》]  《摩奴法典》是印度古代的圣典,印度教法中的最有权威的一部法典。该法典在婚姻家庭方面有以下的规定。1、实现种姓内婚制。不同等级种姓间不得通婚,但允许上等种姓男子娶下等种姓女子为妻。这也叫“顺婚”。逆婚之所生子女要降为最低种姓。此法典还规定,种姓从高到低的顺序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种,根据教义不允许最高种姓娶首陀罗之女。2、一夫一妻制只对下级种姓而言,对于最高种姓可以多妻。例如,婆罗门可以有四个妻子、刹帝利可以有三个妻子、吠舍可以有两个妻子、首陀罗只能有一个妻子。3、丈夫在家庭中享有特权。印度教认为子女无德只有欲,所以女子必须服从男子。在家中的地位相当于奴隶。无财产可言。对丈夫“从一而终”,甚至有“焚身殉夫”的称为“苏蒂”的习俗。4、主张童婚法典规定结婚年龄为8岁。为此,在印度,幼夫夭折和幼妻为寡夫的现象也是常见。5、有关遗产和继承方面,因种姓的不同而有区分。例如,婆罗门妇女之子可得4份、刹帝利妇女之子可以得3份、吠舍妇女之子可以得2份、首陀罗妇女之子只能得1份。而且规定,种姓妇女所生之诸子中,长子优先。  《法典》规定:“妇女幼时处在父亲的监护下,青春期处在丈夫的监护下,老年时处在儿子的保护下”,并强调“妇女绝不应任意行动”。双方家长有意向性目标后,首先要由占星师算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看两人是否相克,能否恩爱、白头偕老。如果两人八字相符,就开始谈嫁妆,然后定婚姻。  关于离婚,《摩奴法典》规定:“不妊之妻可在第八年休弃,只生女儿者可以在第十一年被代替。”  在《法典》中,抢夺婚是合法的。印度的抢夺婚曾见于雅利安民族,根据《摩奴法典》,缔结婚约可有八种合法方式,其中一种为“罗刹式”即“杀伤其亲族,摧毁其房屋,将哭喊着的少女从其家强行抢走”,这其实就是后来的一种抢夺婚。根据规定,只有“刹帝利”即种姓武士,才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另一方式“阿修罗”指的就是买卖婚姻。摩奴曾承认“吠舍”和“首陀罗”这两个较低的种姓实行买卖婚姻,但他本人是禁止的。他说:“姑娘的父亲若有知识就不应该接受财物,即使很少;因贪而接受财礼的人就成为‘买奴隶的人’”但是,“仙人式“的结婚方式中,新郎为娶妻向新娘的父亲赠送一头或两头牛的做法却被摩奴及其他法经作者视为合法。他们明确否认这是财礼,但其实这是买卖婚姻的残存方式。  [伊斯兰教对印度婚姻的影响](这段是不是换到后面,即置放入中世纪欧洲阶段?)  大约在八世纪前后,伊斯兰教传入印度后,那以后逐渐对印度的文化和人民的生活发生了重大影响。因为印度教和伊斯兰教两者的教义不同,所追求的不同,所以两个宗教之间的关系一度紧张。当穆斯林统治者利用处于统治者的优势地位并强迫印度教徒改信伊斯兰教时,印度教徒把此作法看成是对本教的侵犯和对社会的压迫,为此,在印度教社会中,婆罗门为保持所谓血统的纯洁和神圣,对婚姻等规定更加严格,从各种方面限制女子的活动范围了。因此,在这个时期,一方面种姓的狭隘性加重了,另一方面妇女们的社会地位进一步下降。由于种姓的发展和“守旧性”和“狭隘性”的加重,使低级种姓的人越半越多地改信伊斯兰教。但是,这种狭隘性产生了另一个作用:促使格比尔、纳那克等人对宗教和社会进行了改革,以缓和印度教和伊斯兰教之间的紧张气氛。  伊斯兰教传入印度后,对种姓制度和婚姻制度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印度教徒为了防止受到伊斯兰教的影响,严格种姓制度,婆罗门为了提高自己的地位不遗余力,但其他一些种姓的抵制,尤其是迦耶斯特、柯帝利种姓以及刹帝利接受了穆斯林统治者的保护。因此,这些种姓的社会地位比以前有了很大提高,其地位仅次于婆罗门。有些刹帝利种姓的人还在穆斯林统治机构中作事、当官,甚至与穆斯林通婚。婆罗门处于伊斯兰教的力量担忧,为了保持种姓制度和种种仪式的完整性,努力限制种姓成员同穆斯林发生联系。婆罗门的严格规定使低级种姓的人深受其害,、摆脱困境许多人改信伊斯兰教,促成了印度教种姓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穆斯林为了达到长期统治印度的目的,加强同印度女子联姻,甚至想同印度教寡妇结婚,遭到了印度教徒的强烈反对。为此印度教徒对婚姻给予了更多的限制:第一,实行童婚。降低女孩的结婚年龄,婚龄下降到8—9岁。第二,在高级和中级种姓中戴面罩的习俗流行起来,尤其避免同穆斯林发生联系,这样,就杜绝了与穆斯林结婚的可能性。第三,对寡妇再婚作了严格规定,大力宣传寡妇为夫殉葬。并把这种做法视为最大的贞节和最高的美德,施以宗教和道德色彩,致使殉葬制蔓延开来。    [印度教下的婚姻陋习]  男尊女卑,古今中外,不乏其例。但印度教却把它淋漓尽致地发挥到了及至。这方面的典范就是印度的嫁妆和殉葬习俗。  殉葬制度又称“萨蒂”,大约最早是从王公逝世时妃嫔殉葬之风发展而来,进而扩大到上流阶层,以后普及于一般妇女。,印度教时代在上层和拉其普特人中,寡妇殉葬的风俗非常盛行,死者若有数妻,则正妻与死夫一起殉葬,其余妻子要单独自焚。此外,为丈夫殉葬有两种形式:一种叫同丈夫一起殉葬,即妻子与死夫尸体一起火化;一种叫模仿殉葬,即妻子与故去丈夫的遗物一起火化。假如丈夫死时,妻子有孕在身,则等她分娩后再同丈夫的遗物殉葬。如丈夫死在异国他乡,他忠诚的妻子闻讯后先用丈夫的鞋接触一下自己的胸口,然后跳入火中自焚。若不殉葬,则被人认为是失去贞节的人。  如果没有勇气殉夫,她的脸上和衣饰上就要加上寡妇的标志,并要比丈夫在世时更加小心地回避任何男性。男子见到了寡妇也要回避,因为寡妇是“不祥之物”,人们甚至认为是妻子的不吉利才造成丈夫的死亡。印度教教义规定,女子一旦和丈夫结合,就是永远的结合,即使丈夫已经死去,也永远不能和他分离,一个女人一生只能结婚一次,寡妇守节至死才能上天。寡妇因为打上不吉祥的烙印,就成为婆家做牛做马的奴仆,在社会上也不再享有一般已婚妇女的各种权利和待遇,她们无权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宗教活动,不能参加婚礼、祝寿等一切喜庆大事,甚至不许修饰仪容,有的寡妇还要把头发剃光。根据印度教的习俗,寡妇还要献身于苦行与节欲的生活;在孟加拉邦,寡妇被禁止吃鱼肉;在安得拉邦,寡妇要吃长斋。 即使生活21世纪,我们依然对当代印度的婚姻倍感神秘,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曾经出现在公元之前史上的的种姓制度、嫁妆规则、一夫多妻、童婚、殉葬,种种陋习居然一路传承到了现代,并且于愈演愈烈。  翻开印度报纸,嫁妆案触目惊心,特别是在北方邦,75%的婚姻问题与嫁妆直接相关。几乎天天都有相关悲剧的报道,有些人命案甚至发生在高学历高职位人群当中。据统计,每年约有9000名印度妇女因为嫁妆达不到婆家要求而丧命,2000年新德里平均每12小时就有一名女子因为嫁妆问题而被活活烧死。女方家长倾家荡产筹集嫁妆,年轻男子明码标价:从20万到1000万卢比(120万卢比相当于2。5万美元)不等,实物包括手提电脑、手机、家庭影院、数码摄像机、微波炉、纯平数码电视、全套珠宝首饰、欧洲蜜月旅行、中型汽车和、一套房子等等,而且价格还呈不断上升趋势。有印度学者甚至认为嫁妆成了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收入再分配调节手段,大量的金钱从女方家长那儿流到了男方的家庭和亲戚手中。  印度在1757年后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后来开始推行了英国的法律。1831年废止了殉葬制。到1947年独立后,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全国并不统一。各教依据教规行使。1954年颁布了特别婚姻条例,规定同宗教的人或不同宗教的人通婚,以民事登记婚形式或按照条例认可的宗教仪式举行婚礼。1955年,颁布了印度教婚姻,废止种姓家庭制度;1961年颁布《反嫁妆法案》;1978年颁布了禁止童婚补充条例。但现实生活中,法律是很难改变习俗的。例如,有一媒体报道了在日,印度就有1万名儿童的举行了集体结婚;1993年的《印度斯坦时报》还刊登了比哈尔邦一个60多岁的部落酋长先后娶几十个妻子的故事,其中最年轻的一个妻子只有18岁;2006年5月的英国《泰晤士报》报道了当月发生的印度寡妇殉葬事件。这些情况似乎都说明了在婚姻方面,印度仍旧延续着古代的制度,与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不曾并轨。    [印度历史]  目前已知的印度河流域最早的文明是出现在公元前2300-前1750年的哈拉巴文明。后来雅利安人从南俄草原经中亚进入印度河流域,开始了印度的吠陀时代。在公元前1400-前900年是早期吠陀时代,即“梨俱吠陀”;公元前900-前600年是后期吠陀时代——“沙摩吠陀”、“耶柔吠陀”、“阿闼婆吠陀”。  公元前600-前400年进入了印度的列国时代,亦称早期佛教时代,印度文明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东移到恒河流域,佛经之所谓16国。之后,印度经历了摩揭陀在恒河流域的霸权时期。马其顿东征入侵印度河流域之后,印度在公元前324-前187年开创了孔雀王朝时期,著名的阿育王当政期间改奉佛教。在一世纪初,大月氏人的贵霜部落立国,是为贵霜王朝。公元1-5世纪之间的贵霜王朝建都于富楼沙(今巴基斯坦的白沙瓦),成为当时与东汉、罗马、安息并立于世的四大帝国。    [印度的宗教与种姓制度下的婚姻]  印度从古至今最大的特点就是生活的各个领域受到宗教的制约。约公元前7世纪左右,婆罗门教萌生于早期吠陀时代,并成为国教;公元前6世纪前后,佛教产生并迅速发展;6世纪后,在婆罗门教和佛教的基础上,印度教逐渐形成,并延续至今。  种姓制度最早产生于雅利安人,早期吠陀时代种姓以肤色为差异确定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种不同等级的种姓;后期吠陀时代种姓差异进一步加剧,并产生了诸多亚种姓(阇提)与贱民的区别。  婆罗门即僧侣和后期有资格学习婆罗门教义的种姓成员,为第一种姓,地位最高,从事祭祀和文化教育,;刹帝利即武士等,为第二种姓,地位仅次于婆罗门,从事行政管理和打仗;吠舍即平民,为第三种姓,经营商业贸易;第四种姓为首陀罗,地位最低,从事农业及各种体力劳动和手工业等。后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各种姓又派生出许多副种姓。据说这些副种姓全国有3000多种,各种姓都有自己的道德法规和风俗习惯,婆罗门的副种姓中社会地位最高的是库林婆罗门。  除以上四大种姓外,还有一种排除在种姓之外的人,所谓“不可接触的贱民”,又名“哈里真”。他们的社会地位最低,最受歧视,好像被排斥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他们的工作是扫地、打扫厕所、处理动物尸体等。在农村,他们只能居住在村外或某一指定区域,不能和其他种姓的人使用同一口井,无权进庙拜神。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巴基斯坦男人可以取非伊斯兰教女子为妻吗
巴基斯坦男人可以取非伊斯兰教女子为妻吗
09-08-30 &
印度的四种结婚方式为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都是神圣幸福的结婚方式,通过这四种结婚方式所生的儿子,在有关吠陀的知识上出类拔萃、长命百岁,而由买卖、自主结合、强行绑架和偷盗所结成的另外四中婚姻,则被指责,其生出的儿子,定是凶残的、虚伪的、仇视吠陀和圣法的。那罗陀认为:女子出嫁,应由下列人负责:一、父亲;二、兄长,但要有父亲的授权;三、祖父、四、舅父、五、有能力的母亲;七、如母亲无能力,由其远亲承担。印度婚礼奢华、讲究。出嫁妆、送彩礼、设宴会、接待来客和迎亲队伍等等如同盛大庙会一样,张灯结彩,锣鼓喧天,他们认为花费越大,越光荣体面。  在古代印度的吠陀时期,寡妇是可以改嫁的,没有什么限制和规定。往后,寡妇改嫁逐渐减少,尤其到了公元2世纪以后,寡妇改嫁就开始遭到反对了。大约到公元10世纪以后,情况进一步恶化,尤其到了11世纪,制度的严峻几乎达到了顶峰,寡妇不许改嫁,即使幼年寡妇也不许改嫁。  古代印度的后宫制度自印度文明期(指公元前3000年左右在印度河流域发展的上古文明)就存在了,特别是在丘比塔王朝,一般后宫约有230名宠妾,国王后宫则超过几百人。国王后宫的婢妾大多是大臣的妻妾或是各地方的美女,她们要在后宫待一个月以侍候国王。  印度的初夜权制度:印度孟加拉的土著民族,处女非奉侍了兼祭司的酋长后,不得结婚。而记录中古代的印度王于新婚的三天内不得与新王妃接触,这三天要交给最高的僧侣和王妃共寝。  印度还有一些落后的部落地区,其婚姻关系更为复杂。有些部落盛行一妻多夫制,一个姑娘嫁给某家的兄长,同时也是其他兄弟的妻子。梅加拉亚邦迦洛族盛行舅表兄妹结婚,一个男子可以与姊妹俩同时结婚,在岳父死后还可以娶丈母娘。在喜马拉雅山区印巴停火线附近,有一处被遗忘的雅利安人部落,他们盛行一妻多夫制,处于母系社会的发展阶段。在印度史诗《摩词婆罗多》中也有坚战五兄弟共同娶了黑公主为妻的故事。    [《摩奴法典》]  《摩奴法典》是印度古代的圣典,印度教法中的最有权威的一部法典。该法典在婚姻家庭方面有以下的规定。1、实现种姓内婚制。不同等级种姓间不得通婚,但允许上等种姓男子娶下等种姓女子为妻。这也叫“顺婚”。逆婚之所生子女要降为最低种姓。此法典还规定,种姓从高到低的顺序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种,根据教义不允许最高种姓娶首陀罗之女。2、一夫一妻制只对下级种姓而言,对于最高种姓可以多妻。例如,婆罗门可以有四个妻子、刹帝利可以有三个妻子、吠舍可以有两个妻子、首陀罗只能有一个妻子。3、丈夫在家庭中享有特权。印度教认为子女无德只有欲,所以女子必须服从男子。在家中的地位相当于奴隶。无财产可言。对丈夫“从一而终”,甚至有“焚身殉夫”的称为“苏蒂”的习俗。4、主张童婚法典规定结婚年龄为8岁。为此,在印度,幼夫夭折和幼妻为寡夫的现象也是常见。5、有关遗产和继承方面,因种姓的不同而有区分。例如,婆罗门妇女之子可得4份、刹帝利妇女之子可以得3份、吠舍妇女之子可以得2份、首陀罗妇女之子只能得1份。而且规定,种姓妇女所生之诸子中,长子优先。  《法典》规定:“妇女幼时处在父亲的监护下,青春期处在丈夫的监护下,老年时处在儿子的保护下”,并强调“妇女绝不应任意行动”。双方家长有意向性目标后,首先要由占星师算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看两人是否相克,能否恩爱、白头偕老。如果两人八字相符,就开始谈嫁妆,然后定婚姻。  关于离婚,《摩奴法典》规定:“不妊之妻可在第八年休弃,只生女儿者可以在第十一年被代替。”  在《法典》中,抢夺婚是合法的。印度的抢夺婚曾见于雅利安民族,根据《摩奴法典》,缔结婚约可有八种合法方式,其中一种为“罗刹式”即“杀伤其亲族,摧毁其房屋,将哭喊着的少女从其家强行抢走”,这其实就是后来的一种抢夺婚。根据规定,只有“刹帝利”即种姓武士,才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另一方式“阿修罗”指的就是买卖婚姻。摩奴曾承认“吠舍”和“首陀罗”这两个较低的种姓实行买卖婚姻,但他本人是禁止的。他说:“姑娘的父亲若有知识就不应该接受财物,即使很少;因贪而接受财礼的人就成为‘买奴隶的人’”但是,“仙人式“的结婚方式中,新郎为娶妻向新娘的父亲赠送一头或两头牛的做法却被摩奴及其他法经作者视为合法。他们明确否认这是财礼,但其实这是买卖婚姻的残存方式。  [伊斯兰教对印度婚姻的影响](这段是不是换到后面,即置放入中世纪欧洲阶段?)  大约在八世纪前后,伊斯兰教传入印度后,那以后逐渐对印度的文化和人民的生活发生了重大影响。因为印度教和伊斯兰教两者的教义不同,所追求的不同,所以两个宗教之间的关系一度紧张。当穆斯林统治者利用处于统治者的优势地位并强迫印度教徒改信伊斯兰教时,印度教徒把此作法看成是对本教的侵犯和对社会的压迫,为此,在印度教社会中,婆罗门为保持所谓血统的纯洁和神圣,对婚姻等规定更加严格,从各种方面限制女子的活动范围了。因此,在这个时期,一方面种姓的狭隘性加重了,另一方面妇女们的社会地位进一步下降。由于种姓的发展和“守旧性”和“狭隘性”的加重,使低级种姓的人越半越多地改信伊斯兰教。但是,这种狭隘性产生了另一个作用:促使格比尔、纳那克等人对宗教和社会进行了改革,以缓和印度教和伊斯兰教之间的紧张气氛。  伊斯兰教传入印度后,对种姓制度和婚姻制度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印度教徒为了防止受到伊斯兰教的影响,严格种姓制度,婆罗门为了提高自己的地位不遗余力,但其他一些种姓的抵制,尤其是迦耶斯特、柯帝利种姓以及刹帝利接受了穆斯林统治者的保护。因此,这些种姓的社会地位比以前有了很大提高,其地位仅次于婆罗门。有些刹帝利种姓的人还在穆斯林统治机构中作事、当官,甚至与穆斯林通婚。婆罗门处于伊斯兰教的力量担忧,为了保持种姓制度和种种仪式的完整性,努力限制种姓成员同穆斯林发生联系。婆罗门的严格规定使低级种姓的人深受其害,、摆脱困境许多人改信伊斯兰教,促成了印度教种姓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穆斯林为了达到长期统治印度的目的,加强同印度女子联姻,甚至想同印度教寡妇结婚,遭到了印度教徒的强烈反对。为此印度教徒对婚姻给予了更多的限制:第一,实行童婚。降低女孩的结婚年龄,婚龄下降到8—9岁。第二,在高级和中级种姓中戴面罩的习俗流行起来,尤其避免同穆斯林发生联系,这样,就杜绝了与穆斯林结婚的可能性。第三,对寡妇再婚作了严格规定,大力宣传寡妇为夫殉葬。并把这种做法视为最大的贞节和最高的美德,施以宗教和道德色彩,致使殉葬制蔓延开来。    [印度教下的婚姻陋习]  男尊女卑,古今中外,不乏其例。但印度教却把它淋漓尽致地发挥到了及至。这方面的典范就是印度的嫁妆和殉葬习俗。  殉葬制度又称“萨蒂”,大约最早是从王公逝世时妃嫔殉葬之风发展而来,进而扩大到上流阶层,以后普及于一般妇女。,印度教时代在上层和拉其普特人中,寡妇殉葬的风俗非常盛行,死者若有数妻,则正妻与死夫一起殉葬,其余妻子要单独自焚。此外,为丈夫殉葬有两种形式:一种叫同丈夫一起殉葬,即妻子与死夫尸体一起火化;一种叫模仿殉葬,即妻子与故去丈夫的遗物一起火化。假如丈夫死时,妻子有孕在身,则等她分娩后再同丈夫的遗物殉葬。如丈夫死在异国他乡,他忠诚的妻子闻讯后先用丈夫的鞋接触一下自己的胸口,然后跳入火中自焚。若不殉葬,则被人认为是失去贞节的人。  如果没有勇气殉夫,她的脸上和衣饰上就要加上寡妇的标志,并要比丈夫在世时更加小心地回避任何男性。男子见到了寡妇也要回避,因为寡妇是“不祥之物”,人们甚至认为是妻子的不吉利才造成丈夫的死亡。印度教教义规定,女子一旦和丈夫结合,就是永远的结合,即使丈夫已经死去,也永远不能和他分离,一个女人一生只能结婚一次,寡妇守节至死才能上天。寡妇因为打上不吉祥的烙印,就成为婆家做牛做马的奴仆,在社会上也不再享有一般已婚妇女的各种权利和待遇,她们无权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宗教活动,不能参加婚礼、祝寿等一切喜庆大事,甚至不许修饰仪容,有的寡妇还要把头发剃光。根据印度教的习俗,寡妇还要献身于苦行与节欲的生活;在孟加拉邦,寡妇被禁止吃鱼肉;在安得拉邦,寡妇要吃长斋。 即使生活21世纪,我们依然对当代印度的婚姻倍感神秘,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曾经出现在公元之前史上的的种姓制度、嫁妆规则、一夫多妻、童婚、殉葬,种种陋习居然一路传承到了现代,并且于愈演愈烈。  翻开印度报纸,嫁妆案触目惊心,特别是在北方邦,75%的婚姻问题与嫁妆直接相关。几乎天天都有相关悲剧的报道,有些人命案甚至发生在高学历高职位人群当中。据统计,每年约有9000名印度妇女因为嫁妆达不到婆家要求而丧命,2000年新德里平均每12小时就有一名女子因为嫁妆问题而被活活烧死。女方家长倾家荡产筹集嫁妆,年轻男子明码标价:从20万到1000万卢比(120万卢比相当于2。5万美元)不等,实物包括手提电脑、手机、家庭影院、数码摄像机、微波炉、纯平数码电视、全套珠宝首饰、欧洲蜜月旅行、中型汽车和、一套房子等等,而且价格还呈不断上升趋势。有印度学者甚至认为嫁妆成了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收入再分配调节手段,大量的金钱从女方家长那儿流到了男方的家庭和亲戚手中。  印度在1757年后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后来开始推行了英国的法律。1831年废止了殉葬制。到1947年独立后,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全国并不统一。各教依据教规行使。1954年颁布了特别婚姻条例,规定同宗教的人或不同宗教的人通婚,以民事登记婚形式或按照条例认可的宗教仪式举行婚礼。1955年,颁布了印度教婚姻,废止种姓家庭制度;1961年颁布《反嫁妆法案》;1978年颁布了禁止童婚补充条例。但现实生活中,法律是很难改变习俗的。例如,有一媒体报道了在日,印度就有1万名儿童的举行了集体结婚;1993年的《印度斯坦时报》还刊登了比哈尔邦一个60多岁的部落酋长先后娶几十个妻子的故事,其中最年轻的一个妻子只有18岁;2006年5月的英国《泰晤士报》报道了当月发生的印度寡妇殉葬事件。这些情况似乎都说明了在婚姻方面,印度仍旧延续着古代的制度,与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不曾并轨。    [印度历史]  目前已知的印度河流域最早的文明是出现在公元前2300-前1750年的哈拉巴文明。后来雅利安人从南俄草原经中亚进入印度河流域,开始了印度的吠陀时代。在公元前1400-前900年是早期吠陀时代,即“梨俱吠陀”;公元前900-前600年是后期吠陀时代——“沙摩吠陀”、“耶柔吠陀”、“阿闼婆吠陀”。  公元前600-前400年进入了印度的列国时代,亦称早期佛教时代,印度文明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东移到恒河流域,佛经之所谓16国。之后,印度经历了摩揭陀在恒河流域的霸权时期。马其顿东征入侵印度河流域之后,印度在公元前324-前187年开创了孔雀王朝时期,著名的阿育王当政期间改奉佛教。在一世纪初,大月氏人的贵霜部落立国,是为贵霜王朝。公元1-5世纪之间的贵霜王朝建都于富楼沙(今巴基斯坦的白沙瓦),成为当时与东汉、罗马、安息并立于世的四大帝国。    [印度的宗教与种姓制度下的婚姻]  印度从古至今最大的特点就是生活的各个领域受到宗教的制约。约公元前7世纪左右,婆罗门教萌生于早期吠陀时代,并成为国教;公元前6世纪前后,佛教产生并迅速发展;6世纪后,在婆罗门教和佛教的基础上,印度教逐渐形成,并延续至今。  种姓制度最早产生于雅利安人,早期吠陀时代种姓以肤色为差异确定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种不同等级的种姓;后期吠陀时代种姓差异进一步加剧,并产生了诸多亚种姓(阇提)与贱民的区别。  婆罗门即僧侣和后期有资格学习婆罗门教义的种姓成员,为第一种姓,地位最高,从事祭祀和文化教育,;刹帝利即武士等,为第二种姓,地位仅次于婆罗门,从事行政管理和打仗;吠舍即平民,为第三种姓,经营商业贸易;第四种姓为首陀罗,地位最低,从事农业及各种体力劳动和手工业等。后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各种姓又派生出许多副种姓。据说这些副种姓全国有3000多种,各种姓都有自己的道德法规和风俗习惯,婆罗门的副种姓中社会地位最高的是库林婆罗门。  除以上四大种姓外,还有一种排除在种姓之外的人,所谓“不可接触的贱民”,又名“哈里真”。他们的社会地位最低,最受歧视,好像被排斥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他们的工作是扫地、打扫厕所、处理动物尸体等。在农村,他们只能居住在村外或某一指定区域,不能和其他种姓的人使用同一口井,无权进庙拜神。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巴基斯坦妻子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