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供县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同意批复的文件怎么弄

长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 县政府、政府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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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综〔2016〕53号
长泰县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县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号)等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对县级前置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保留87项,调整13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前置审批清单管理
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前置审批项目名称、前置审批实施部门、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等。除目录中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前置审批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前置审批。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后置部门、后置环节应认可前置部门、前置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前置审批。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三、加强后续监管
不再保留前置的有关事项,其原有事项性质不变。有关部门要对不再保留前置的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和脱节。
附件:1.保留的县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87项)
&&&&& 2.调整的县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3项)
2016年6月30日&&
保留的县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87项)
审批事项名称
共同实施部门
前置审批项目名称
前置审批实施部门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县发改局(物价局、粮食局)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县城建局(人防办)
1.《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74号发布,2015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86年国务院第256号令发布,1988年第一次修订,1998年第二次修订,2004年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二条第三款;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令)第十二条第三款。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县发改局(物价局、粮食局)
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2013年第一次修订,2016年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审批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县消防大队
1.《消防法》(1998年主席令第6号发布,2008年修订)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公安部令106号发布,2012年修订)第十三条。
执业许可证核发,地址变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主席令第7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地址变更
县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各业务主管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或授权的组织)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成立(除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类,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变更、注销(除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类,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
各业务主管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或授权的组织)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项;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国务院令第18号)第九条。
成立(卫生类、教育类、劳动类、养老机构类、文化类中的博物馆)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变更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注销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县城建局(人防办)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二条。
医疗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
县消防大队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二条。
县级社会福利机构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县城建局、消防大队、卫计局等部门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
县级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各业务主管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或授权的组织)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设立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七条、第九条。&&&
设立(除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类,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变更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
变更(除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类,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注销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条第九项、第十八条。
注销(除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类,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殡葬设施建设许可(乡镇公益性公墓)
发改部门立项意见、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建设用地初审意见和建设用地红线图
县城建局、国土局、发改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民事〔号)。
采矿权审批(含抵押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9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2014年修订)第五条(五);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第四条(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审核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四、(二)。
林地预审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第四条(一)。
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审批中(不含地热、矿泉水)涉及林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行业主管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
环评报告书审批、环评报告表审批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主席令第77号)第十七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八条;
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第二十一条。
环评报告书审批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提供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
1.《水法》(2002年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四条;
2.《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主席令第87号)第十三条;
3.《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第六条。
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属于环保部门征求其意见,不属前置审批
排污许可证核发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环境保护法》(1989年主席令第9号发布,201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2.《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主席令第57号发布,1995年修正,2000年第一次修订,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3.《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主席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4.《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八条。
核发、变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选址意见书核准
县城建局(人防办)
政府和发改部门批复或意见
县政府、发改局(物价局、粮食局)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号) 第六条。
县城建局(人防办)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项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县城建局(人防办)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县发改局(物价局、粮食局)
1.《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74号发布,201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2.《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县城建局(人防办)
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包括国土部门同意使用土地文书)
1.《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74号发布,2015年修订)第四十条;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临时建设批准
县城建局(人防办)
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包括国土部门同意使用土地文书)
《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74号发布,2015年修订)第四十条。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县城建局(人防办)
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县城建局(人防办)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商品房预售许可
县城建局(人防办)
土地使用权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1994年主席令第29号发布,200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城建局(人防办)
燃气经营、供应许可
县城建局(人防办)
燃气项目经发改部门同意立项核准的文件
县发改局(物价局、粮食局)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修订)第十五条;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号)第五条、第六条。
含瓶装、管道、汽车加气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规划许可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备案资料
县城建局(人防办)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5号)十四;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号)第六条;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修订)第十四条。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及消防专项验收合格意见书
县消防大队
防雷设施检测报告
《福建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200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第六条、第十三条。
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及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审批
县城建局(人防办)
规划选址意见书
县城建局(人防办)
《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第十条。
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
《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城建局(人防办)
《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审批
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十四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环境影响文件审批(生猪原种场和种公猪站)、非禁养区证明(其它种畜禽场)
1.《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二条;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兽医主管部门
动物防疫条件审批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林地643号)第十二条。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项目批准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第(二)项;
2.《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四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县城建局(人防办)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令15号)第二条、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县文广体局(旅游局)
消防、卫生、环保审批
县消防大队、卫计局、环保局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修订。)第十一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县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
申请内地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县文广体局(旅游局)
消防安全批准
县消防大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发布,2008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二次修订,2016年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出版物零售审批
县文广体局(旅游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
县文广体局(旅游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城建局、公安局、电信部门
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审批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2016年令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零售)许可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发布,2015年修正)第九条(六)。
核发、延期、变更
危险化学品经营(批发)许可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发布,2015年修正)第九条(六)。
核发、延期、变更
重大危险源备案
《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发布,2014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发布,2015年修正)第九条(六)。
核发、延期、变更
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有关前置部门
相关法律法规及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号)
按照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权限内内外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县发改局(物价局、粮食局)
企业营业执照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6〕47号)第八条。
项目法人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6〕47号)第八条。
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企业认定(含2个子项)
县发改局(物价局、粮食局)
企业营业执照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闽政〔2007〕9号)第一条第三款;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3〕80号)第一条(一)(二)(三)(四)。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核、审批
县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申请初审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县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核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审批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通过)第十一条。
变更民族成份登记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县城建局(人防办)
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
县城建局(人防办)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1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县城建局(人防办)
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
县城建局(人防办)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1年修订)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5号)。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设施审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县城建局(人防办)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县城建局(人防办)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1年修正)第十九条;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5号)。
土地使用权批文和用地红线图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和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的审批
县城建局(人防办)
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县城建局(人防办)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审批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县城建局(人防办)
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县城建局(人防办)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县城建局(人防办)
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县城建局(人防办)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四十九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住建部令第2号)第五条。
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县消防大队
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立审核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闽政办〔号)第十四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三类)经营备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八条(五)。
归侨身份认定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
1.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条;
2.《福建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办法》(日福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2年修正;2006年修订)第六条。
2.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
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核转报
县公安局,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1.《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
2.《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三条、第六条;
3.《福建省侨办、省公安厅、省外事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侨侨政〔2013〕32号);
4.《漳州市外侨办、市公安厅关于印发&华侨来漳定居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外侨侨〔2013〕13号)。
2.申请回国定居之日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累计住满90天的出入境记录信息
3.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
申请人所在村委会
主办:长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长泰县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长泰县人民政府
ICP备案:闽ICP备号
地址:长泰县政府四楼&邮编:363900&电话:&邮箱:浏览次数:6999
跨区县建设项目涉河方案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第4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第23条、第27条、第33条、第3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第29条
   4.《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第13条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2〕32号)
   6.《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利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
   7.《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渝水河〔2012〕23号)
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第 200 号)
9.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万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7〕65号)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渝府令第209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决定》(渝府发〔2013〕82号)
   1.受理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2.市级审批权限
   (1)在长江、嘉陵江、乌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以下不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参见长江水利网《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的范围及规模表(试行)》)。
   (2)在区县城市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不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涉河建设项目。
(3)跨区县或对其他区县有影响的涉河建设项目(包括中型水库、下游有区县城市的小(一)型水库)。
(4)在万州区境内和两件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建设的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限额以下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权分别下放万州区和两江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但申请修建的建设项目跨区县行政区域或对其他区县有影响的,须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批或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5) 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长江、嘉陵江、乌江和城市规划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和重庆主城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临时占用活动审批权,依法委托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3.有关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服从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危害堤防安全,不得影响河流生态和健康。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 1)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建设依据是否充分;
   (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对河流生态和健康有无不利影响;
   ( 5)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 6)是否危害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
   ( 7)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 8)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9)是否占用河道水域岸线;
   (10)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 11)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三、程序
   1.申请:需要经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其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其它建设项目,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申请人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行政许可窗口会同主办处室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征求意见和实地核查:河道处应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
   4.专家评审和听证:总工办组织专家对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评审。需要听证的,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
   5.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河道处办理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河道处办理不予行政许可文件。
   6.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总投资在700万元以下、与第三者无利害关系或或虽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但已达成谅解协议的建设项目的审批,在专家评审意见送达后10日内办结。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审批,在专家评审意见送达后15日内办结。
五、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2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2.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转报文件(2份)
   3.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2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4.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10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5.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2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6.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复核通过的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5份,光盘1张;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2份)。
   7.水文资料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点击下载。
   2.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按照《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编制。
  七、备注
   1.建设单位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2.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审批文件的要求施放工程控制坐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和复核,施工单位不得超范围和规模施工。
   3.经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河道主管机关的批文自行作废;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4. 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的管理,制订施工及度汛方案报批后实施,服从当地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
5.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碍洪物,确保行洪安全。
6.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及时向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提交涉河事项验收申请,由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涉河事项验收,工程经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3-(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河道管理处)
窗口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窗口办公地址:市水利大厦17楼
河道管理处办公地址:市水利大厦25楼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第4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第23条、第27条、第33条、第3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第29条
   4.《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第13条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2〕32号)
   6.《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利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
   7.《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渝水河〔2012〕23号)
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第 200 号)
9.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万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7〕65号)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渝府令第209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决定》(渝府发〔2013〕82号)
   1.受理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
   2.市级审批权限
   (1)在长江、嘉陵江、乌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以下不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参见长江水利网《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的范围及规模表(试行)》)。
   (2)在区县城市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不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涉河建设项目。
(3)跨区县或对其他区县有影响的涉河建设项目(包括中型水库、下游有区县城市的小(一)型水库)。
   (4)在万州区境内和两件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建设的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限额以下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权分别下放万州区和两江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但申请修建的建设项目跨区县行政区域或对其他区县有影响的,须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批或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5) 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长江、嘉陵江、乌江和城市规划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和重庆主城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临时占用活动审批权,依法委托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3.有关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服从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危害堤防安全,不得影响河流生态和健康。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建设依据是否充分;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对河流生态和健康有无不利影响;
   (5)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6)是否危害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
   (7)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8)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9)是否占用河道水域岸线;
   (10)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 11)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三、程序
   1.申请:需要经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其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其它建设项目,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申请人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行政许可窗口会同主办处室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征求意见和实地核查:河道处应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
   4.专家评审和听证:总工办组织专家对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评审。需要听证的,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
   5.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河道处办理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河道处办理不予行政许可文件。
   6.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总投资在700万元以下、与第三者无利害关系或或虽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但已达成谅解协议的建设项目的审批,在专家评审意见送达后10日内办结。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审批,在专家评审意见送达后15日内办结。
五、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2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2.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转报文件(2份)
   3.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2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4.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10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5.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2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6.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复核通过的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5份,光盘1张;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2份)。
   7.水文资料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点击下载。
   2.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按照《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编制。
  七、备注
   1.建设单位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2.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审批文件的要求施放工程控制坐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和复核,施工单位不得超范围和规模施工。
   3.经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河道主管机关的批文自行作废;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4. 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的管理,制订施工及度汛方案报批后实施,服从当地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
5.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碍洪物,确保行洪安全。
6.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及时向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提交涉河事项验收申请,由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涉河事项验收,工程经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3-(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河道管理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窗口办公地址:市水利大厦17楼
河道管理处办公地址:市水利大厦25楼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第4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第23条、第27条、第33条、第3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第29条
   4.《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第13条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2〕32号)
   6.《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利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
   7.《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渝水河〔2012〕23号)
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第 200 号)
9.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万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7〕65号)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渝府令第209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决定》(渝府发〔2013〕82号)
   1.受理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审批(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
   2.市级审批权限
   (1)在长江、嘉陵江、乌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以下不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参见长江水利网《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的范围及规模表(试行)》)。
   (2)在区县城市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不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
(3)跨区县或对其他区县有影响的。
(4)在万州区境内和两件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建设的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限额以下的审批权分别下放万州区和两江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但申请的项目跨区县行政区域或对其他区县有影响的,须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批或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5) 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长江、嘉陵江、乌江和城市规划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依法委托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3.有关要求:项目必须服从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危害堤防安全,不得影响河流生态和健康。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建设依据是否充分;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对河流生态和健康有无不利影响;
   ( 5)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 6)是否危害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
   ( 7)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 8)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9)是否占用河道水域岸线;
   (10)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11)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三、程序
   1.申请:需要经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在申请其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其它项目,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申请人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行政许可窗口会同主办处室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征求意见和实地核查:河道处应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
   4.专家评审和听证:总工办组织专家对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评审。需要听证的,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
   5.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河道处办理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河道处办理不予行政许可文件。
   6.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总投资在700万元以下、与第三者无利害关系或或虽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但已达成谅解协议的建设项目的审批,在专家评审意见送达后10日内办结。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审批,在专家评审意见送达后15日内办结。
五、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2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2.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转报文件(2份)
   3.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2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4.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10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5.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2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6.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复核通过的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5份,光盘1张;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2份)。
   7.水文资料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点击下载。
   2.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按照《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编制。
  七、备注
   1.建设单位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2.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审批文件的要求施放工程控制坐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和复核,施工单位不得超范围和规模施工。
   3.经批准同意的项目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河道主管机关的批文自行作废;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4. 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的管理,制订施工及度汛方案报批后实施,服从当地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
5.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碍洪物,确保行洪安全。
6.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及时向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提交涉河事项验收申请,由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涉河事项验收,工程经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3-(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河道管理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窗口办公地址:市水利大厦17楼
河道管理处办公地址:市水利大厦25楼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第4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第23条、第27条、第33条、第3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
   4.《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第13条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2〕32号)
   6.《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利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
   7.《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渝水河〔2012〕23号)
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第 200 号)
9.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万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7〕65号)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渝府令第209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决定》(渝府发〔2013〕82号)
   1.受理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审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2.市级审批权限
   (1)在长江、嘉陵江、乌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以下不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参见长江水利网《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的范围及规模表(试行)》)。
   (2)在区县城市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不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
(3)跨区县或对其他区县有影响的。
   (4)在万州区境内和两件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建设的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限额以下的审批权分别下放万州区和两江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但申请的项目跨区县行政区域或对其他区县有影响的,须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批或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5) 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长江、嘉陵江、乌江和城市规划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依法委托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3.有关要求:项目必须服从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危害堤防安全,不得影响河流生态和健康。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建设依据是否充分;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对河流生态和健康有无不利影响;
   (5)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6)是否危害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
   (7)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8)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9)是否占用河道水域岸线;
   (10)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 11)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三、程序
   1.申请:需要经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在申请其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其它项目,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申请人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行政许可窗口会同主办处室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征求意见和实地核查:河道处应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
   4.专家评审和听证:总工办组织专家对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评审。需要听证的,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
   5.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河道处办理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河道处办理不予行政许可文件。
   6.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总投资在700万元以下、与第三者无利害关系或或虽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但已达成谅解协议的建设项目的审批,在专家评审意见送达后10日内办结。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审批,在专家评审意见送达后15日内办结。
五、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2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2.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转报文件(2份)
   3.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2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4.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10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5.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2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6.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复核通过的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5份,光盘1张;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2份)。
   7.水文资料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点击下载。
   2.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按照《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编制。
  七、备注
   1.建设单位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2.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审批文件的要求施放工程控制坐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和复核,施工单位不得超范围和规模施工。
   3.经批准同意的项目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河道主管机关的批文自行作废;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4. 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的管理,制订施工及度汛方案报批后实施,服从当地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
5.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碍洪物,确保行洪安全。
6.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及时向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提交涉河事项验收申请,由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涉河事项验收,工程经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3-(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河道管理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窗口办公地址:市水利大厦17楼
河道管理处办公地址:市水利大厦25楼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第4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第23条、第27条、第33条、第3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第29条
   4.《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第13条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2〕32号)
   6.《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利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
   7.《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渝水河〔2012〕23号)
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第 200 号)
9.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万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7〕65号)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渝府令第209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决定》(渝府发〔2013〕82号)
   1.受理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修建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2.市级审批权限
   (1)在长江、嘉陵江、乌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以下不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参见长江水利网《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的范围及规模表(试行)》)。
   (2)在区县城市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不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涉河建设项目。
(3)跨区县或对其他区县有影响的涉河建设项目(包括中型水库、下游有区县城市的小(一)型水库)。
(4)在万州区境内和两件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建设的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限额以下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权分别下放万州区和两江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但申请修建的建设项目跨区县行政区域或对其他区县有影响的,须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批或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5) 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长江、嘉陵江、乌江和城市规划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和重庆主城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临时占用活动审批权,依法委托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3.有关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服从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危害堤防安全,不得影响河流生态和健康。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 1)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建设依据是否充分;
   (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对河流生态和健康有无不利影响;
   ( 5)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 6)是否危害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
   ( 7)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 8)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9)是否占用河道水域岸线;
   (10)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 11)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三、程序
   1.申请:需要经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其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其它建设项目,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申请人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行政许可窗口会同主办处室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征求意见和实地核查:河道处应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
   4.专家评审和听证:总工办组织专家对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评审。需要听证的,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
   5.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河道处办理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河道处办理不予行政许可文件。
   6.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总投资在700万元以下、与第三者无利害关系或或虽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但已达成谅解协议的建设项目的审批,在专家评审意见送达后10日内办结。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审批,在专家评审意见送达后15日内办结。
五、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2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2.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转报文件(2份)
   3.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2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4.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10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5.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2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6.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复核通过的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5份,光盘1张;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2份)。
   7.水文资料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点击下载。
   2.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按照《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编制。
  七、备注
   1.建设单位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2.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审批文件的要求施放工程控制坐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和复核,施工单位不得超范围和规模施工。
   3.经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河道主管机关的批文自行作废;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4. 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的管理,制订施工及度汛方案报批后实施,服从当地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
5.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碍洪物,确保行洪安全。
6.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及时向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提交涉河事项验收申请,由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涉河事项验收,工程经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3-(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河道管理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窗口办公地址:市水利大厦17楼
河道管理处办公地址:市水利大厦25楼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第4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第23条、第27条、第33条、第3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第29条
   4.《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第13条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2〕32号)
   6.《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利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
   7.《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渝水河〔2012〕23号)
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第 200 号)
9.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万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7〕65号)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渝府令第209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决定》(渝府发〔2013〕82号)
   1.受理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蓄滞洪区避洪设施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审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审批)。
   2.市级审批权限
   (1)在长江、嘉陵江、乌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以下不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参见长江水利网《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的范围及规模表(试行)》)。
   (2)在区县城市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不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涉河建设项目。
(3)跨区县或对其他区县有影响的涉河建设项目(包括中型水库、下游有区县城市的小(一)型水库)。
(4)在万州区境内和两件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建设的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限额以下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权分别下放万州区和两江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但申请修建的建设项目跨区县行政区域或对其他区县有影响的,须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批或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5) 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长江、嘉陵江、乌江和城市规划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和重庆主城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临时占用活动审批权,依法委托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3.有关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服从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危害堤防安全,不得影响河流生态和健康。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 1)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建设依据是否充分;
   (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对河流生态和健康有无不利影响;
   ( 5)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 6)是否危害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
   ( 7)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 8)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9)是否占用河道水域岸线;
   (10)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11)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三、程序
   1.申请:需要经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其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其它建设项目,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申请人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行政许可窗口会同主办处室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征求意见和实地核查:河道处应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
   4.专家评审和听证:总工办组织专家对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评审。需要听证的,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
   5.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河道处办理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河道处办理不予行政许可文件。
   6.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总投资在700万元以下、与第三者无利害关系或或虽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但已达成谅解协议的建设项目的审批,在专家评审意见送达后10日内办结。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审批,在专家评审意见送达后15日内办结。
五、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2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2.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转报文件(2份)
   3.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2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4.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10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5.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2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6.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复核通过的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5份,光盘1张;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2份)。
   7.水文资料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点击下载。
   2.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按照《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编制。
  七、备注
   1.建设单位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2.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审批文件的要求施放工程控制坐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和复核,施工单位不得超范围和规模施工。
   3.经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河道主管机关的批文自行作废;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4. 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的管理,制订施工及度汛方案报批后实施,服从当地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
5.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碍洪物,确保行洪安全。
6.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及时向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提交涉河事项验收申请,由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涉河事项验收,工程经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3-(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河道管理处)
窗口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窗口办公地址:市水利大厦17楼
河道管理处办公地址:市水利大厦25楼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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