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8退伍军人补助从十月一日有补助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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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每月多少生活补助?战友们看一下!
60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每月多少生活补助?战友们看一下!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经研究,决定从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七、对从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70元;日至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10元;日至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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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通知
唐山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通知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 16:57:02
& 【】【】【】【】【】[]  《唐山市实施细则》已经日市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市 长:陈国鹰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唐山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贯彻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优待的其他人员,是本细则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编制、住建、公安、城管、交通、教育、旅游等行政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有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保证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各级财政安排的抚恤、补助、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怀抚恤优待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抚恤优待活动。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开展优抚宣传活动,并免费播发抚恤优待公益广告。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捐赠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管理,并专项用于军人抚恤优待事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收到军队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分别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按规定发给一名持证人。   第九条 持证人由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收到军队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顺序发放: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年长者。   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不发证明书。   证明书的持证人确定后一般不再变更。   第十条 证明书发放后,持证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   一次性抚恤金根据现役军人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发放。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 ;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 ;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 ;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 ;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一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发放。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一次性抚恤金发给其不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其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符合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条件的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发放。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符合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条件的兄弟姐妹的,不发一次性抚恤金。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死亡前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 周岁或者已满18 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 周岁或者己满18 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军人配偶再婚的,继续履行军人生前赡养、抚养义务,本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可以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十三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自发证当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定期抚恤金;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不予核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   第十四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有两人以上且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其定期抚恤金由各自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分别发放。   第十五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进入全日制高等、中等学校就读而迁移户口的,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继续发放定期抚恤金。   第十六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户口迁移时,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人申请和户口簿或身份证为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并负责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人申请、户口簿或身份证、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和抚恤档案等材料,从次年1月起按当地标准发放定期抚恤金。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持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役证件和户口簿或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认定伤残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其正式档案中有原所在部队涉及其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记载,或者本人持有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够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病情检查和实验分析记录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认定残疾性质、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第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况发生恶化,原评定的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条 对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后,自次年1月起发放残疾抚恤金。   对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自次月起发放或者增发残疾抚恤金。   对迁移户口的残疾军人,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当年的残疾抚恤金;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后,自次年1月起发放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在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予以保障。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集中供养。   对退出现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本辖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 ;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本辖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 ;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本辖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第二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或维修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确属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   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但不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   第二十四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 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但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不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四章 优 待   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所在县(市)区平均生活水平。支付优待金所需经费在县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对农村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金,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发放;对城镇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金,参照每户每年一人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期间,其家庭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当地对义务兵家庭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   第二十六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其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第二十七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应当免除其他负担。   第二十八条 一级至六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和七级至十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七级至十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门诊费用,以及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或涉核退伍军人的门诊费用,按不低于其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费用总额百分之十的标准给予补助,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前款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对其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内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难以支付的,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城乡医疗救助;经城乡医疗救助仍难以支付或本人不是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按个人自付部分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的标准给予住院费用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市辖区制定的住院费用补助标准应当基本一致。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补助的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省、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到医疗定点机构就医时,凭有关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抚恤优待对象到乡镇以上医疗定点机构就医时,县(市)区应当实行参保、参合医疗费报销、政府医疗补助和卫生部门医疗费减免“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享受国家和本省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优待。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任何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所在企业破产等原因失业的,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第三十一条 抚恤优待对象开办企业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减免税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从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扶持抚恤优待对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生活水平。   第三十二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子女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   公办学校对在校学习的烈士子女按规定免收学费、杂费,对其中的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因现役军人工作调动其子女需要转学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办理转学手续,并帮助就近入学。   第三十三条 退出现役的五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或涉核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户籍在城镇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其提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户籍在农村的,应当协助其解决住房困难。   第三十四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但因部队驻地不能解决就业就学等问题而无法随军的家属,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子女在当地优先安排就学。   第三十六条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或涉核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确认身份后,从确认身份的当月起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三十七条 对依靠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生活仍有困难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或涉核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优先纳入城乡社会救助范围给予救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前款规定人员在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其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开办优抚医院(门诊)、光荣院,用于治疗或者集中供养依法实行抚恤优待的孤老人员和生活不能自理人员。   优抚医院、光荣院的建设、维修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享受生活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死亡后,对其家庭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市内收费的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   第四十一条 市内各车站、港口,对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实行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优先托运行李,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减免票价。有条件的应当开设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船)室(区、席)。   各类公路、桥梁、隧道、停车场等管理机构对通行和停放的军车,一律免收费用,并设置军车免费牌、匾。   邮政部门应当确保部队邮件、信函、报刊的及时投递。   第四十二条 对按照规定休探亲假的现役军人家属,休假期间照发其工资。因工作需要当年没有探亲的,次年探亲的假期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抚恤优待对象具有双重以上身份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抚恤或者补助。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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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驴友?退役特种兵给你带路~
17050 好笑
太假了,退役军装是不准私自带走的,而且20多岁奶油相根本不可能当特种兵,还弯腰驼背明显没军人范。
73051飘过静静的看楼主装逼
就这站相要真是兵非被你们领导收拾。
收不收萌妹纸
一点军人的气质没有,能不糟蹋军人这个词吗
特种兵?怎么背直不了,没站姿
我也很花痴,我也求带走,
帅锅我也许可以哦!
我身边当过兵的朋友,转业没超过十年的站着的习惯和普通人不一样,孩子,洗洗睡吧,别挨揍!
一鞠躬 二鞠躬 三鞠躬 家属打理
不装逼能死?
别丢当兵的人了好么?
不得不说,这背弯成这样,一般作战部队的都难相信!
好帅。求认识。
装备差了点,目测你最多两年义务兵,
目测只有1米65 鉴定完毕
目测只有1米65 鉴定完毕
弱弱的问下 这头发 当兵可以留吗?
猪你的发型出卖了你别给我们当兵的丢脸了
哥、那是美式作战迷彩!中国还没发那!
朋友能不扯蛋吗
你这种迷彩中国好像没有
还有特种兵是在志愿军里面选拔的
敢问你是志愿军吗
陆军没你这种迷彩服
兵哥哥。。好帅
从站姿来看排除当过兵
我只想说当兵的10个有九个是屌丝
这貌似是外军的衣服吧。你是雇佣兵?
还真的有特种兵阿,我一直觉得只有在电视剧里才有的。
装,逼!当过兵的都知道PLA的任何兵种里面,都没有这种迷彩服!PLA的特种部队,全都是有大专以上学历,从各个兵种里面挑出来的精英!一开始的基础训练都要持续半年左右!以后每个月都要淘汰一次!就看你这照片,侦察营和特警你都算不上!本人野战部队队伍!不服单挑!
哇塞。。俺哩个娘咧。。
看评论哥得出一个道理,女的都是花痴,男的都是羡慕嫉妒恨
看评论哥得出一个道理,女的都是花痴,男的都是羡慕嫉妒恨
目测下盘不稳
特种兵就这逼样吗?
求认识,男的,别误会,无限膜拜特种兵!
啧啧,就这站姿,我们普通队伍的退役士兵表示都比你这特种兵强的多!
济南军区武装部飘过
嘎嘎,看了评论瞬间觉得,这位偶吧也没那么惊艳啦,不过还是赞个,对穿军装的偶吧没抵抗力。驼你的背,让糗友说去吧。
嘎嘎,看了评论瞬间觉得,这位偶吧也没那么惊艳啦,不过还是赞个。驼你的背,让糗友说去吧
腰都不直还特种兵呢!
哇哦,这么多评论
哇哦,这么多评论
27楼。,真相!
请小纸条我吧
P L A在此顶起来!!!
去哪,峨眉山去不,清明后,我要上一起的纸条我,徒步
帅的!!!
穿个衣服就是特种兵?
忍者神龟的样子有呢!
别装了,这吊样早让教官打残了
我是驴友,有时间可以一起,你带路
貌似很帅的样子!求小纸条!
酷,来重庆吧
你丫是想找泡友吧!还你M驴友
我要报名,
楼主你照到我家房子了,记得交版权费,今天下午看花的人好像不多啊
知道什么叫作战服吗,别看点电视剧就弄点老美装备来得瑟。当兵这么多年没见过老特穿这装备
退役?特种?呵呵呵呵
假的可怜…
哪里的,组织活动不。我参加
是不是特种兵不重要,重要的是,妹子愿意跟着你走。。。再说一次,好帅。
和电视里看得蛮像呢
特种兵能像这样满世界嘚瑟??
喜欢,兵哥哥,带走吧
你敢不敢不在网上买些装备忽悠人?这圈里战友不少的!
军装是假的二楼造的
好帅啊!有女朋友吗?哥哥
站直了再说话
求小纸条。。。。。。
呵呵是姐喜欢的款!
真假。。。。。!
你去外军特种兵退役回国了?什么都不知道,看部我是特种兵 ,就以为特种兵都是穿这迷彩的了?装b都装的这么丢人
去青海么?
去哪啊……
很厉害啊!你是哪里的特种兵啊?我最喜欢兵哥哥了!
这二逼青年,这也叫帅。卧槽疯了!!!说实话真像忍者神龟!太像了。
孩子,知道保密法么,穿着几件破烂装特种兵,你TM如果敢穿着军装站成这样,我怕你组长打死你。
我去,这么多评论外加妹子,想看真的当兵的我企鹅空间:尔巴散灵灵留无尔丝,当过坦克兵,两栖装甲兵。侦察兵。
就你这小身板
就你这军姿 TM特种兵? 那只部队的? 别给咱退伍的兵丢脸好吧!
军人不执行任务要穿便衣的,脑子没抽吧你
假的吧……(^_^)Y
可以联系下
你要去哪?一起吧!
真的还是假的?
看我是特种兵后淘宝淘的,鉴定完毕!是不是特种兵先不说,楼主你当过兵么?还是借着当兵的幌子泡妹子?
带路拉末简单?
好帅的样子
一副什么货?
你的背怎么了
看你两腿发虚的样子。。。。。
看你的屌样来特种兵?别丢人了~军区长这么大~民兵都比你有站相
逼男这逼样还特种!!叉叉叉
西藏去么?求勾搭。。。
B格很足,目测没胸肌
扯吧,特种兵退役也有纪律
还挺帅的!
我会告诉你我流口水了吗
三条湾,站jb都站不直,还说当过兵
去哪里呀?一起吧
赶紧给老子搬砖去!
遇到事我敢保证这丫跑得最快
好帅的样子~~!
我也想去,求带
九寨沟,怎么走
这紧身裤子,夹逼不?还特么退役特种兵。一看就淘宝70块钱一条的东西。你瞅瞅你站着那个熊样哪有一点当兵的样!
去哪里的呀
好帅的赶脚
弯的。。。。我总觉得……不像吖
哥你站直先
兵哥哥兵哥哥
是我喜欢的类型,爱
帅哥,去哪里
好漂亮的一套秋衣
楼主装13不要命
带着我,新兵实习
这站姿 我家都是军人就没见过像你这样的
哇哦,好帅的样子。。
帅。去哪?
艾玛,好帅
我是男的哈……
退役就退役了呗,不要太张扬啊!
哪去,哪去
好像没这类衣服吧
我准备去丽江,你去么
尼玛穿着美军沙漠迷彩装冒出解放军你牛逼啊
求联系方式。好帅....
屌丝 纯屌啊
这才叫上赶着找草啊
准备去哪?
好吊的样子
就你这逼样还特种兵,信不信我能打死你
我看是两年的义务兵吧!
交个朋友吧
牛逼继续吹
就这?一站八道弯儿还敢说自己特种兵?
我能崇拜你么
我喜欢这行头
貌似不是部队服装 你可以去忽悠忽悠没当过兵的
看看那个站姿!!哪里像个特种兵??像个虾米似得!!
带我走,跟你一起走下去
有点像火凤凰里面雷神穿的装备
哈哈 长的帅真好啊!!!!!!!一直都有菇凉要纸条..可怜我们这些有钱的长的一般般的人了!
好帅,我喜欢你
这个造型就让你出来了?
身材太不利索了
给我大中华丢面
帅啊 哈哈哈哈
这货要是特种兵,只能说明中国离灭国不远了。
看起来腿很短的样子~曾小贤啊!
呃!好帅!有欲望!
好帅呀。帅哥ing
特种兵还没我看着厚实。。。
老驴带我一个,真心求带
帅 赞一个。
好牛逼的感觉~
兵哥兵哥,求带路
小心被雷劈了
求搞基啊啊啊啊啊啊啊
哎,长的帅jb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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