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诉讼回避制度度:回避的种类与程序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书面或者口头不论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記员等人员名单
院长: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检察长: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
7、申请回避后的处理和救济程序
非法定情形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提出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复议决定
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囚、诉讼代理人(接到通知时)。
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除外。
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因符合法定情形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萣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应该如何理解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通过哪些途径实现?
2001年8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三名考生状告教育部就全国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地区差异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宪法诉讼,主张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但最后被以等级管辖(应向中级法院起诉)和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為由驳回。请以此案为例分析中国宪法实施的重点和难点。(中山大学2009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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