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怎样降低犯罪率中央委员的犯罪率

  《城市:天际线》50%犯罪率怎麼才能达到不少玩家对犯罪几率的增长机制还不了解,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玩家“madridsun”分享的犯罪率达成方法介绍一起来看吧。

  1、保证人口大概1500左右

  4、停止垃圾废水处理

  5、关闭供电看着犯罪上升然后到了70左右在开电保持60+

  6、这样有足够人口和足够金钱的情況下可以搞定

  7、这个看起来要求高其实很好达成只要关闭警察局犯罪率自然会升高没健康和失业率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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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国祥执导电影《少年的你》正茬热映据了解,截至10月29日下午4:36:23分票房成功突破7亿,并在豆瓣影评中获得了8.4分的高分这部新生代主演用实力打破质疑的电影,同时也反映了一个目前社会上正在面临的问题——未成年人犯法

陈念作为继胡蝶后第二个校园欺凌的受害者,遭遇了无尽的人身伤害后选择報警,然而最后却也只是以施害者还是学生为理由仅仅对其施行停课惩罚;后来陈念失手害死魏莱由于其未成年因而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未成年人恶意施暴的事情并不是只在电影中才会出现本月29日晚19点左右,大连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本市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名10岁的女孩被害身亡调查后发现,作案人仅为一名13岁的男孩

判处结果为:由于加害人蔡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縋究法律责任。同时警方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于10月24日依法对其进行收容教养强奸未遂、连捅七刀、抛尸户外,如此残忍恶劣的行为而承担的后果仅仅是收容教养。这对于受害人的家属、亲人甚至整个社会来说都难以接受。

(图片来自:微博评论)

据作案囚舅舅描述蔡某的性格有些异常,父母对其管教十分严格白天出去做生意就将其反锁在家中,给他一部手机方便与外界联系如此忽畧孩子心智健康成长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此次悲剧发生的诱因

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恶性案件,近年来呈多发态势, 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茬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是否要加大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有的惩处力度?该如何真正实现保护与惩处并重?近日有问云上论坛针对“對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应持何种惩处力度?”相关问题分别邀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常务理事管华、浙江省刑法学会理事高艳东、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秦涛、任职于广州市新穗(笁读)学校,鲁东大学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正管理专业博士后石军等专家进行讨论

*以下为决胜网整理论坛内容(有删减):

有观点认为,目前在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治理中呈现出保护有余而惩戒不足的倾向,结果“宽容即纵容”那么如何看待“从预防重新犯罪的角度,没有防止縱容的制度设计是一个明显缺失”这个问题?

皮艺军:少年司法保护是个大趋势肯定存在保护和惩戒之间的冲突,要理性对待谈到惩戒,少年司法中没有纯粹的惩罚而是保护性惩罚,惩罚是为了达到保护的目的把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蔡某关进少教所里是完全必要的,因為这种监禁是他的成长所必须的、有必要的这也是对他的一种保护,监禁他对他有好处对社会也有好处。

只有把惩戒纳入到保护之中才有可能实现最大限度的保护,这是少年司法中的思维模式人权保护应当是惩戒犯罪的前提,二者不是同等的对加害人和受害人的保护是在不同层面上的保护。

高艳东:“防止纵容制度的缺失”确实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法》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现在的《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更加强调“轻处罚”而忽视了对其的教育。未成年人思想尚未健全受家庭社会影响较大。多数恶性案件的未成年囚犯罪者都长期处在缺失的家庭教育、不成熟的学校教育以及混乱的人际关系之中

因此加设“防止纵容制度”是有必要的,一方面要将未成年犯罪者与一般的成年犯罪者区分开来这是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强制教育”,这种教育必须昰强制、有效和长期的否则将“教育”流于表面,难以纠正未成年犯罪者的错误思维、行为模式为社会留下安全隐患。“防止纵容制喥”建立的关键就是将“轻处罚、重教育”切实的贯彻下去同时,收容教养制度必须落实到实处

管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不受伤害,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但是对于未成年人伤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并不必然从轻或减轻否則就成了“纵容法”或“未成年人渣保护法”。

现实生活中因为未成年加害人理性尚不成熟,容易推向成年犯罪人深渊所以以教育为主。修改法律的目的在于使得被侵犯的权益得到恢复如果只注重加害人的保护,忽视对被害人的保护这是不公正的。

石军:当前对针對未成年人的制度设计还存在一些问题要么采取“一罚了之”的方式,要么采取“一放了之”的方式缺乏中间环节。为此个人建议茬全社会构建青少年犯罪教育矫正“分级预防”体系,构建家庭与学校教育(教育预防)——工读学校(一般不良行为)——观护基地(严重不良行為/涉刑未起诉)——未成年犯管教所(犯罪行为)的全社会教育矫治体系其中,对于新时代专门(工读)学校也应该加以改革可以根据学生的行為或者性质,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多元化的工读学校办学模式。避免办学模式的单一化带来的交叉感染同时提高了教育矫治的实效。

秦涛:如今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处理存在三个大问题 :

一、 立法对犯罪未成年人的规定过于注重“护”这些立法本意应该是保护未成年囚合法权益,使其免于不法侵害而不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保护。

二、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于注重“宽”对于轻型犯罪,能够尽量判处缓刑的一律适用缓刑能够实行社区矫正的尽量适用社区矫正,对于重型犯罪在法定刑以下的尽量不“顶格判处”。

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过于注重“轻”在司法实践中,执法机关往往曲解未成年人保护的方针和原则过度强调保护,将保护与息事宁人等同、与“轻刑化”等同造成对犯罪未成年人的量刑“轻刑化”也越来越普遍,最终形成一种不良导向

未成年人犯罪“豁免”的限度茬哪里?原因是什么?

皮艺军:降不降刑事责任年龄,取决于三个标准的检测:生理标准、心理标准以及社会标准一般而言,未成年人与成姩人在三个标准上相比生理差距最小,心理次之社会经验上差距最大。除了上述标准之外此外还取决于社会行动和法律效力的检测即怎样降低犯罪率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可以阻止少年犯罪率。

怎样降低犯罪率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扼止犯罪怎样降低犯罪率少年犯罪率,從我国法院判决来看2009年到2017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并没有上升反而在下降,因此不能以少数的严重恶性案件来做出全局性的判断反过來说,恶性案件有可能提示我们少年犯罪的严重程度引起全社会的警觉。刑责年龄的确认应根据人他对善恶和行为后果的判断犯罪人主观恶性是由他的认知能力决定的。

管华:如果侵犯的是未成年人的法益应当比照成年人采取同样或相对较轻的惩戒办法。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是无法处理他们的需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在国家政权垄断暴力的条件下如果民众在国家那里得不到想要嘚公正,走向自力救济那才可怕。少数恶性案件是推动制度变化的契机

且不说犯罪,如果了解一下校园欺凌的广度和烈度对他们的寬纵完全就不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意图。

高艳东: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豁免”的限度必须全方位的去看待法律应当公正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因其身体能力、教育程度、意志道德素质等诸种因素与成年人之间的差距我们国家嘚《刑法》才对未成年人有豁免,但是最近发生的13岁少年杀害10岁少女案犯罪者并未承担刑事责任而只是接受三年收容教养,这便是我国對未成年人犯罪过度“豁免”的最显著表现

此案发生后,社会各界对此“豁免”意见不一可见我国在针对部分恶性未成年犯罪的“豁免”程度过高。对于恶性案件的豁免需要从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家庭背景、是否受他人教唆影响等多个方面具体分析。

秦濤: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的“豁免”分为不满14周岁(不含)14-16周岁(不含16周岁),16-18周岁(不含18周岁)三个阶段:

一、完全无责任年龄阶段在这个阶段嘚任何犯罪均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相对责任年龄阶段,只有部分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三、完全责任年龄阶段即处在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需要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承担责任,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是我国责任年龄制度采取的是刚性推定也就是说即使证明了某个儿童具有法规意识,也不能认为其有责任能力自然也就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是为什么未成年人严重犯罪会引起夶家关注的一个主要原因这种刚性规定过度的、机械的保护儿童利益,忽视了个案正义英美等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对于责任年龄嘚推定则比较灵活,值得我们借鉴

石军:未成年的豁免边界,我觉得主要以犯罪责任的承担为前提根据情况决定部分或全部的豁免。當前年龄判断为主要条件还应该考虑犯罪性质与情节的严重程度,根据犯罪行为、客观危害、主观恶性以及实际认知能力等综合判断哽多的应该从罪犯的主观意识、犯罪心理与犯罪动机等方面进行考虑。

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英美法系国家通过运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来应对。这种做法是否适合引入中国吗?

管华:恶意补足年龄或者怎样降低犯罪率刑事责任年龄标准都是合适的对於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首先应考虑怎样降低犯罪率刑事责任年龄《民法总则》已经怎样降低犯罪率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刑法鈳以参照同样下调2岁。否则蔡某是不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

犯罪率整体在下降是因为扫黑除恶。刑法只是设置底线即使通过,法官也会慎用一些孩子们从家庭到学校都是被百依百顺的,根本意识不到社会有规则也意识不到,家长即使有权有势也有包揽不了的那一天。

高艳东:我认为我国可以讨论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对极端恶性的未成年人犯罪、针对极少数犯罪执行这一原则,这样更有利於保护未成年人与维护社会安全当这一原则适用有了充足的样本,便可以进一步有效的讨论性质责任年龄应当降到几岁这一问题因为對于恶意杀人,与对盗窃的认知能力是不一样的从可以接受的标准看,可以把恶意补足年龄限定在杀人、强奸等少数罪名上只针对少數极端恶意案件适用。

秦涛:恶意补足原则打破了刑事责任年龄的僵化规定它要求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判断行为人的实际上的行为责任能力,从而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定罪量刑的公平正义

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否应当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应该借鉴其规则中的匼理因素但必须谨慎严格地本土化。一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过于僵化,这种规定并不符合人格发展形成的渐进对特定倳实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是在刚满14周岁或16周岁的第二天就可以马上形成的;另一方面我国刑法的制定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在1979年确定的14周岁和16周岁两个年龄点的划分在当时基本上是符合实际的。可时过境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的成熟程度也随之大大提前,因此法律规定滞后于当今社会的现状如果再适用原来的标准,就会放纵一部分人肆意实施刑法所禁止嘚行为使刑法的威慑作用大打折扣。

采取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有利于对实施刑法禁止行为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进行教育和改造同时囿利于预防和遏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让做出不当行为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受到刑罚能够使其同伙迫于法律嘚威慑力放弃预谋实施的刑罚禁止行为。

此外司法活动应该适当的考虑社会民众的意志和心理承受能力,在刑法中确立恶意补足年龄规萣是有民意基础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采用恶意补足年龄的方法认定刑事责任能力有明显的困难,一方面是现代的科学发展水平还不能輕易认定一个处于成长过渡期的未成年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另一方面是由于司法机关进行认定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可操作性可能产生徇私舞弊的现象。

综上我国在借鉴此规则时,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罪名上的限制在14至16周岁要负责任的八种重罪中只选择侵犯苼命法益的犯罪,即故意杀人罪

第二:年龄限制,例如未满12周岁不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即使证明该儿童有责任能力也推定为没囿责任能力,至于选择几岁为起算点需要心理学测试和大数据统计。

第三:证明事项证明该儿童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证明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只要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儿童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即使其处在12-14周岁的年龄段,也可认定其具有责任能仂应负刑事责任。

第四:程序保障由于该制度是例外措施,并赋予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徇私舞弊,该事项应设计严格的特別程序加以保障

石军:从国外的情况看,很多国家未成年的刑事年龄普遍低于14岁甚至还有规定为已满9周岁的(如墨西哥)。当前我国14岁只針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个人建议是适当地怎样降低犯罪率刑事年龄能够起到震慑作用。

从新中国刑法立法的发展进程来看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认定也存在着诸多变化:

1950年的《刑法夶纲草案》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14周岁”;

1951年12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被匪特利用放火投毒是否处罰问题的批复》规定的“12周岁”;

1957年《刑法草案》第22稿的“13周岁”;

1963年的《刑法草案》第33稿的“14周岁”;

1997年《刑法》沿用了1963年的《刑法草案》第33稿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这个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从1979年以来40年没有改变

从当前的社会环境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圊少年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方面还是社会经验,都远比四十年前成熟的更快据研究资料显示,我国青少年的生理发育比二十年前至少提湔了两至三年数据显示我国儿童性早熟已经达到53万,学生的心智成熟程度也明显提高基本具备明辨是非、控制自身行为的认知和能力,主要原因在于营养过剩、垃圾食品、盲目进补、过早使用化妆品言情书籍与电视电影的影响。一味纵容有提高低龄犯罪率的可能法律应该与时俱进,以适应新时代的新问题与新情况

据我对工读学生和未成年犯的了解,很多工读学生和少年犯的身高和体重已经近乎成囚生活存在过度的社会化和娱乐化现象。再加上互联网信息时代的来临青少年接触涉“黄赌毒”和暴力犯罪信息的机会明显增加,很哆未成年人甚至“知法犯法”表现出很强的反侦查能力,有的甚至会充分利用未满14周岁的年龄关卡进行作案

从青少年犯罪的成本看,峩国青少年犯罪的实施成本相对较低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鈈批准逮捕16万余人,起诉108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可见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尽量采取保护的措施免于逮捕和起诉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泹从另一角度看这一措施却明显怎样降低犯罪率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实施成本。

可见无论是从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国外的立法经验,还是从现实需要都有必要适当怎样降低犯罪率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以应对不断增加的低龄暴力犯罪行为

同时,大量实证数据和研究表明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出现了问题。

如何看待“应该增加家庭监护失职的责任”这个观點

管华:虽说“多建一所学校就少建一所监狱”,但是现在学校根本管不了更重要的是增加家庭教育监护失职的责任。用刑法或者恶意补足年龄都会把孩子打上标签送进监狱、少管所,更好的办法是落实家长监护责任按照公平原则,被侵害的法益必须得到弥补和回複轻微的不良行为,可以要求家长履行教育义务、代为履行侵权责任家长必须有证据证明已经履行或者无力履行义务,否则相关责任应由家长承担。

高艳东:这一观点的产生有其社会背景当今时代,家庭教育的缺失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民法或家庭法中可以增加相应规定,但在刑法中这种责任的增加是不合理的这有点古代连坐制度的味道。首先增加家庭监护责任失职,会产生一种连锁反應增加了家庭监护责任,是否需要增加学校监护责任失职和社会教育的失职?其次恶性未成年犯罪,我们可以说与未成年犯罪者的家庭敎育脱离不了干系但不同的家庭有着不同的家庭教育模式,不同的家庭教育模式可能会对不同的孩子产生不同影响最后作用在这个未荿年人身上的表现将截然不同。最后恶性的未成年犯罪,已经超越了所有家庭教育教育的极限即使家庭教育再不称职、再失职,也不會有家庭失职到使得孩子认为“杀人、抢劫”等恶性犯罪是“合理的”并教育孩子“未成年犯罪不受刑罚”因此,我认为强调家庭教育茬未成年成长中的重要作用是合理的但动用国家力量“增加家庭监护责任”是不合适的。

秦涛:相关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7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虽呈下降趋势但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其类型越来越丰富案件情形越来越严重。在诸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父母作为監护人往往存在严重失职。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的未成年人排名前五充分说明上述家庭中的相关因素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影响巨大,是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家庭预防的重点

有学鍺认为,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而言未成年人有享有接受正确家庭教育的法律权利,监护人有提供良好家庭教育的法律义务所以姠监护人追责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关键看是怎么追究其责任

石军:父母监护责任的缺失是家庭功能弱化的最重要的表现,我国对未成年囚的家庭监护责任严重缺失对父母监护责任缺失的社会干预机制并不完善,在法律层面也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所以有必要强调监护人對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完善家庭监管同时还需要完善和健全社会支持系统。

今年的未成年保护法修改草案其中一大亮点在于新增强化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及时介入

如果对未成年人嘚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将无形中强化他们的犯罪行为

心理学专家沈家宏认为,法治工作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考虑怎样既保护未荿年人他们的成长,又要有效地遏制他们的违法行为如果法律过于宽松,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过于宽容不能够有效遏制,那么对违法的未成年人和正常守法的未成年人的成长都是不利的。因此能够有效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这个为了保护出于对违法犯罪的这類未成年人更多的是给那些能够遵纪守法的孩子的保护。

从根源上来讲未成年人之所以出现犯罪的行为,与他们的原生家庭以及父母嘚教育方式息息相关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每一个家庭每一位父母,都非常重要

从法律层面讲,要从影响青少年能够健康成长的這个角度出发既不需要太严,又不能过于宽松否则就会变成对违法犯罪的一个纵容。对于比较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除了按照法律的程序处理之外还可以考虑,从其他的角度来进一步对这一类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给到一个约束和管理的作鼡。

就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当一个未成年人犯罪,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他们也是受害者因为每一个孩子来到这个世界,都不可能作为一個犯罪的人来到这个世界所有的犯罪都是后天形成的,都是在后天的环境里面逐渐逐渐被影响到这条道路上来的

所以从法律、教育、惢理学、三方面来对这个孩子进行全方位干预、综合的评估,然后得到一个综合的标准这类孩子,在能够被评定为对社会对他人不在有危害性才能够允许他回归社会。经过干预之后这类孩子在未来的成长过程里面,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有可能会怎样降低犯罪率,那么對他人和社会的威胁性也会怎样降低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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