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推拿馆上班,没有签劳动合同范本的那种,这个月我提出了辞职,公

我在按摩店工作 没有劳动合同的 工作了2个月多。 现在想回家 和店长说辞职 不给我走。 说我要走 就不给我工资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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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位外来务工者吴某到中队投诉我辖区某盲人推拿店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吴某反映,他于20101月初到盲人推拿店工作,推拿店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815日,吴某因腹疼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是急性阑尾炎,需要住院开刀动手术。术后,吴某康复出院。923日,吴某回到推拿店继续上班。1010日,吴某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店主不同意。吴某追索不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据我们调查:店主是盲人,其妻是肢残,夫妻双残。他们从未向政府申请补助,全凭自己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做生意。店主妻子说正因为自己是残疾人,所以对员工的病痛尤其关注。知悉小吴得了阑尾炎后立即劝他去开刀。小吴生病时需要喝中药,他们毫不忌讳,允许其在店内熬药。小吴病后他们还邀请其去店里就餐。店主承认他确实未与小吴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生活上已经相当照顾他了,对于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说法无法接受。对外来务工者小吴而言,一个手术的医疗费用无疑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出来打工,需要的是钱,没有钱,举步维艰。要求店主支付其工作期间的二倍工资。

思绪一盲人推拿店不与小吴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小吴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具有其特有的严肃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这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盲人推拿店是个体经济组织,个体经济组织是用人单位的其中一种类型。虽然盲人是残疾人,但法律没有规定残疾人经营的用人单位可以免除违法责任。所以,盲人推拿店守法经营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涉嫌违法,势必承担违法责任,支付违法成本。只有这样,才能把《劳动合同法》的精神贯彻到底。

思绪二:盲人推拿店一般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不需要向小吴支付二倍工资。

盲人推拿店内的负责人和员工一般都是双盲,他们既看不懂也无法看清《劳动合同书文本》等法律文书,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勉为其难。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说法非常脆弱。由此想到:对于辖区内的盲人推拿店,是否可以由区残疾人协会作为第三方来统一操作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保管等问题。

思绪三:象盲人推拿店的店主一般自身是肢残,他们苦苦经营,自找门路维持生活,为国家减轻负担,还解决了一大批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却不小心因为一纸劳动合同文书的缺失,涉嫌违法,这样的惩罚是否有过之。

本案小吴是由于“要求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和“ 一个手术的医疗费用”, 象只有几个人从业的盲人推拿店显然是没有经济能力支付的。从而又引发“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诉求”。

盲人推拿店和打工的劳动者,二者都是政府需要帮助和扶持的对象,他们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作为劳动执法部门,究竟应该站在哪个立场?对于脆弱的没有经济能力的小规模用人单位,劳动部门执法时具体该如何操作?我想对诸如盲人推拿店个体经济组织的保护还是需要有关部门特别是残疾人协会积极介入和配合,给予特殊政策,成立盲人推拿联合体,给予双重保护等等。

目前,杭州市基层劳动监察机构,已经加大宣传和服务力度,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温馨提示》《简易劳动合同书》、、《中小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参考文本》,对中小企业来说是防患于未然。

虽然该案最终在中队监察员的调解下以小吴撤诉而告终,却让监察员思绪万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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