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生育年龄的失独家庭,北京计生协失独老人部和当地民政部门有哪些照顾和关怀政策??

关于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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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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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缓解社会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卫计委组成调研组对全市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了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给予扶助关怀的对策和建议。
国家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市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为此,我们对全市计划生育失独家庭需求意愿进行了专题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失独家庭现状
(一)家庭经济收入普遍较低,生活水平不高。全市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经济收入困难的家庭有88户,占57.14%。近几年来,这些困难家庭被纳入农村或城镇低保的只有45户,纳入农村“五保户”的有11户。住房条件比较差的有42户,无住房的有14户,都为农民。失独家庭中近年政府安排解决保障房或危房改造建房的有18户,还有部分家庭因经济收入微薄而无力解决住房问题。导致困难的主要原因是:家庭成员因病导致劳动能力不足,无法外出务工,从事经营类服务缺少启动资本,从而导致家庭生活水平低下。
(二)家庭成员年龄普遍较大,健康状况不佳。在154户计划生育失独家庭233人中,健康状况良好的有58人,一般的有105人,较差的有70人。失独家庭中,人口年龄普遍较大,平均年龄57.6岁。随着他们年事渐高,逐步面临日常生活需要照顾、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等问题,如果面临疾病或突发事故,家庭抗风险能力很差,必将导致家庭越来越困难。
(三)从事职业及生活来源单一,养老问题突出。在154户计划生育失独家庭233人中,其生活来源靠自己劳动所得的91人,占39.06%;领取退休金的15人,占6.44%;参加养老保险的70人,占30.04%;其它25人,占10.73%;无固定收入来源32人,占13.73%。因大多数失独家庭是农民,生活来源单一,对今后的养老问题非常担扰,普遍存在养老问题。
(四)精神状态存在阴影,人文关怀不足。失独人群中,部分人因失去子女而感到内心寂寞,精神没有寄托,大部分人群精神状态一般,需要精神慰藉。如化隆县谢家滩乡西门泉村的王永明,女儿因疾病于2012年去世(去世时22岁),2015年慰问时,他说:“女儿去世两年来,自己与老伴相依为命,想女儿、短精神,生活来源只能靠在家种地,由于老伴身体有病,对其放心不下,不能外出打工贴补家用”。
二、失独家庭需求
在调查中发现,这些失独家庭大多数情绪平稳,对政府给予的关怀与照顾,十分感激,对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表示理解。但由于这些失独家庭成员年龄较大,有再生育或抱养孩子意向的家庭不多,因而他们对未来生活存在不同程度的担忧。通过调查,失独家庭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需求:
(一)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在传统的家庭模式中,子女是父母生活的中心,因此,失独家庭普遍感到内心寂寞,精神缺乏寄托。加上平时参加集体活动的机会较少,精神生活比较单调乏味,渴望社会关注和人文关怀。
(二)存在养老需求。失独家庭人口年龄普遍较大,目前来看,有配偶的夫妻尚能互相扶持、互相照顾;无配偶的主要投靠亲友或独自居住。随着年事渐高,陆续面临身体状况不佳、日常生活无人照顾等问题。目前,154户失独家庭中91户养老靠自己,日常生活可以自理,53户养老靠家族或亲戚,76户希望政府提供养老院养老。
(三)获得政策倾斜照顾的需求。这些失独家庭希望政府在养老、医疗、保险、生产、生活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希望国家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希望村委、社区组织开展文娱活动,方便互动交流,得到经常性的精神慰藉;部分住房困难户希望为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四、对策和建议
失独家庭为国家基本国策做出了贡献,他们的生产、生活等方面应该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建议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并实行城乡标准统一分配,提高特别扶助金额。目前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和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和10000元,希望在此基础上提高到每人每年9600元和12000元,扶助金高于省标准的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
(二)加强生活保障服务。对男女一方年满49周岁的失独家庭成员,每人每年给予不少于1200元的关爱扶助金。将失独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五保”、城镇“低保”对象。城镇的参照 “三无”(城镇户籍,年龄60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人)扶助标准,纳入“安居工程”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农村按照“五保”房标准,按照个人意愿,优先解决农村移民搬迁,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为49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由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每年免费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对患有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瘫痪、重度烧伤、重大器官移植等)的失独家庭成员,另外每年给予3600元的爱心补助金。
(四)推进养老保障服务。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失独家庭,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帮助办理收养手续。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补助,49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正常参保缴费后,县(区)财政为其每人每年补助200元保费。对失去生活处理能力以及年龄在60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成员,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置在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生活。有条件的县(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公司等为失独家庭老人提供日常生活服务,发放护理补贴等。失独家庭成员死亡的,纳入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殡葬补助。
(五)大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建立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联系人制度,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帮助。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引导鼓励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融入社会生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对失独家庭人员的动态信息管理。掌握失独家庭的思想动态,及时收集少数失独家庭人员串联、策划、鼓动聚集上访活动和扬言滋事的动向,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做出预警,部署防范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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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独家庭的政策咨询
尊敬的领导!我想咨询一下我县对失独家庭有何政策!
&网友:你好。来信收悉,现对你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我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执行基本国策,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居住条件、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为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2008年开始实施特别扶助制度;2017年将符合特别扶助条件人员因子女死亡的,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年7800元)。2013年由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五部门联合发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作了以下要求:&一、落实低保政策(一)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应按规定纳入城乡低保。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二、解决居住困难(二)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分配标准涉及申请家庭人数的,应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给予保障。(三)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纳入改造范围。三、解决养老和医疗保障(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对重度残疾人的代缴政策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五)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给予资助。(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按政策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七)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夫妻,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发放护理补贴。四、提供医疗和养老方便(八)年满60周岁、无生活来源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则,及时予以集中供养;其他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有意愿进入机构养老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九)各级医疗机构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就医提供便利。(十)对女方年龄在育龄期内且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由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提供再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五、开展心理慰藉和社会关怀(十一)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收养子女时,民政部门应予优先。(十二)在村和社区建立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监护人和联系人制度,随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十三)发挥社会和群团,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面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深入开展心理关怀活动。根据你留下的联系方式(),我单位已与你取得联系,已将相关情况告知于你。我们将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如还有其他疑问,请及时拨打县卫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感谢来信。&&&&&&&&三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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