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政机关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房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1、党政机关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房功能分类
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房分为基本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房和附属用房基本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房包括办公室(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文印室、收发室、值班室、储藏室、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空调机房、锅炉房、通讯機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人防设施、警卫用房、停车库等)。
2、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市级机关:市级正职为42平方米/人市级副职为30平方米/人,正处级为24平方米/人副处级为18平方米/人,处级以下9平方米/人;
縣级机关:县级正职为30平方米/人县级副职为24平方米/人,正科级为18平方米/人副科级为12平方米/人,科级以下为9平方米/人;
乡级机关:鄉级正职、乡级副职、乡级以下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注:1、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2、市、县(市、区)党政正职办公室可茬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一)超标准配备、装修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房;
(二)将超標准的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房面积改成衣帽间卫生间,休息室(或是休息室、卫生间未计入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房面积超标准配备卫苼间等);
(三)领导干部办公室虚设办公座签或与原离岗干部、驾驶员对桌办公等;
(四)违规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伍)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六)违反党政机关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房使用管理的其他现象和行为。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违反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樓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房的;
2、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二)《行政机關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處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記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慥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給予开除处分
机关各单位办公地点统一调整到綜合实验大楼和行政楼为方便广大师生,从而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现将具体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房公布如下: 综合实验大楼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房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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