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站用的是什么行外边户同被人站有了怎么办

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占等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确权、尊重历史、公平合理、服务改革。”该负责人说。

《通知》强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不衔接,对于那些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可以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针对宅基地面积超占问题,《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则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按照1982年以前、1982—1987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对宅基地超占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该负责人举例说明,“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可以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尤其是农村试点地区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调查要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方式,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三、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应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已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的,应以宗地为基础,补充房屋等定着物信息,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未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或宗地统一代码不完备的,可在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等数据资料,通过坐落、界址点坐标等信息预判宗地或房屋位置,补充开展权籍调查等方式,编制形成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

四、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五、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六、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七、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防治、、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八、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九、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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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于这个问题,农村里面的房子已经确权了。那家里面有空着的宅基地户口,又在农村里面,现在还能不能够盖房呢?

其实今天我们就来和大家分析一下这个样子的案例,还能不能够在盖房子。

明确了解,一户一宅制。

一户一宅制,说的并不是我们的房子。其实说的是宅基地的问题。那么现在的宅基地,也许每个地方所划分每个户口的宅基地是不相等的。

宅基地的划分是根户口里面人员的多少有关系的,比如说一个户口里面人多的户相对于划分的宅基地面积就会多一些。

一个户口里面人口数量少,那么这个宅基地肯定又会少一点。

所以我们要明确这个宅基地是指什么东西?又是如何来划分和规定的?

一户一宅制,真的就是一户一个房子吗?

其实这个并没有给出这样的规定。一户一宅制,说的是一个户口名下只能够拥有一个宅基地证。

但是一个宅基地,有的宅基地面积比较宽的,我们可以盖两套房子,所以这种情况呢,他又属于这个一户一宅制,到不属于一户多宅的问题。

所以根据以上两个要点可以看得出来,如果家里面盖了一个房子,但是面积没有超过省份或者地方规定的面积,那么剩下的宅基地还能够盖1栋房子的时候,我们还是可以再盖1栋的。

但是这种情况具体的还得根据当地所执行的文件来看。因为有的地方呢,他是真的就只允许落实到一户一宅的问题,在盖第二个房子他不会批准,也拿不到任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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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宅基地确权证书上写谁的名字最合适?这5点早知道,避免吃大亏!

各地大多采取房地合一的形式

也颁发像城里一样的《不动产登记证》

农户将拥有诸如转让、抵押、继承等更多的宅基地权益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已经进行5年多了,这项政策受到了农民群众的广泛欢迎,土地确权就是为自家土地颁布“身份证”,明确土地的四至边界、位置面积,有效防止矛盾纠纷,增加农民土地的自主权。

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确权颁证更是受到了极大关注。

当前,各地大多采取房地合一的形式,为农民宅基地和房屋也颁发像城里一样的《不动产登记证》,农户将拥有诸如转让、抵押、继承等更多的宅基地权益。

在宅基地确权过程中,很多农民群众都在为一个事纠结,那就是宅基地确权写谁的名字好呢?

是不是影响宅基地和房屋的使用和其它权益?

关于宅基地确权,以下5点你必须明确。

确权登记的名字一定要写户主么?

一般情况下,确权登记证上写的都是户主的名字。

但是在农村,无论是承包地还是宅基地,都是以户为单位的,也就是说,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整个家庭的,证书上写谁的名字其实都无关紧要。

确权证书上可以写户主以外的

其他家庭成员的名字吗?

当然可以,最好在全家充分商议决定后,向土地确权和办理证件的部门提出申请即可。

宅基地是可以随着房屋继承

宅基地是归村集体所有,但地上的房屋是农民多年辛苦赚钱建造的,是农民的个人财产、私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当然是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的,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同时也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从这个角度说,宅基地确权写谁的名字也就无关紧要了。

户口迁入城里宅基地也是可以确权的

当前,国家鼓励农民进城,鼓励农民将户口迁入城镇,已经明确规定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不退出

宅基地确权本来确的就是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来说,进城农民的宅基地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可以确权登记颁证。

自己的名字依旧可以出现在确权证书上。

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包括哪些?

在确权证书上,还有土地共有人一栏需要填写,很多农民朋友也询问外嫁女、去世老人、新生儿、户口迁移的大学生等等这些情况算不算在共有人里面?

外嫁女,如果说在娘家有承包地或者在婆家有承包地的,都可以作为确权共有人,但是只能选择一方来登记。

如果两方都没有土地的,也是可以选择一方作为共有人写在确权证书上。

我国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制度,对于去世老人可以直接将承包地留给家庭成员。

新生儿即便是没有分到土地,也是可以作为共有人登记在证书上的。

如果是在读大学生,户口已经迁移至学校,还可以作为共有人吗?

其实这种情况很常见,考虑到大学生的主要经济来源仍然是来自于农村的父母,仍可以作为家庭成员登记在册。

很多人会对确权证书上户主名字写谁这件事争论不休,之所以会这样,就是因为大家会错误的以为,在确权证书上户主名字是谁这地就是谁的。其实不然,确权证书上户主的名字,也只是作为家庭成员的代表,大家大可不必那么担心,放心的填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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