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6年入伍,1999年退伍军人二次入伍规定的非农业户口义务兵,2002年在地方民政局给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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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来源:cnfla &责任编辑:小易 &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下列条件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一)&现役期满(包括超期&役)退出现役的;
  (二)&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把安置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军官安置领导小组,负责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双退办)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待安置日常工作。区、乡、镇退伍义务兵的接待安置工作,由区民政局、乡、镇民政助理和武装部负责。
  武装、计划、人事、编委办、劳动、财政、公安、粮食等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接待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经费,由市双退办根据实际需要,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给予安排,单独列支。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包括中央、外地驻市企业、部队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都有依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规定,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义务。安置出现问题,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做工作,努力保证退伍
  安置工作任务的完成。对未完成退伍安置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招工;申请招收合同工的单位,应留出适当指标安排退伍义务兵。
  第六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应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日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双退办报到,然后到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凭市双退办出具的介绍信和有关证明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
  第九条 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应拨给一定数量的经费,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
  (二)对有一定专业和技术特长的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市、区、乡、镇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业务机构,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业务,逐步把军地两用人才推向劳动力市场。
  (三)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退伍义务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资金、种苗、肥料、农药、技术、培训、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
  (四)各部门、各单位向农村招聘干部和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和录用退伍义务兵,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待遇给予安排工作:
  1.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称号的和荣立&等功以上的;
  2.&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
  3.经省、市、区人民武装部批准接枪入伍并&满现役的烈士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
  4.入伍前为孤儿或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一人的;
  5.女性退伍义务兵。
  第十条 各开发区征地时,负责优先安排当年本区范围内退伍回乡的义务兵(领取安置费的除外)。
  第十一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工作,依法保障第一次就业,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工作安排,由市双退办负责办理,在每年退伍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拟定分配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各单位下达安置任务,退伍义务兵凭市双退办出具的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各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二)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对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可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单位要按规定予以签订合同和培训。如退伍义务兵自愿签订有期限合同,则应当允许。在合同期限内,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对分配到尚未实行全员劳
  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仍按全民所有制固定工执行。
  (三)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称号的和荣立&等功以上的,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役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技术特长和志愿。
  (四)对有一定专业和技术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安置。
  (五)对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应在退伍回到本市后半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双退办审查批准,工商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营业执照,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帮助。退伍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入伍前户口不在本市,占用我市征集名额入伍和在&役期间户口迁入本市(不包括家庭变迁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回原户口所在地,市双退办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不予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三)&役期间或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罪(过失犯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因犯错误(或劳动教养)被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
  (五)不符合征兵政治条件规定而作中途退伍的。
  有退伍证的前款所列人员,由市双退办出具证明落户;无退伍证的,公安部门凭部队师级以上机关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档案交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四条 因残、因病的退伍义务兵,在部队办完退伍手续后回到本市,市双退办应予接收,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因战、因公(病)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应在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事业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区、乡、镇有条件的,可以在区、乡、镇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就地准予办理城镇户口和商
  品粮供应关系,并按规定增发伤残军人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患有精神病、麻风病的退伍义务兵,病情较重需要入院治疗的,卫生、民政部门应及时安排入院治疗,住院期间所需医药费、住院费,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地方财政开支;入伍前为正式职工的,由原单位负责。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治愈后,由原单位或父母所在单位视情
  况安排适当工作。
  (三)患有其他慢性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时部队应将驻军团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病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在退伍军人登记表中予以记载。退伍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市卫生部门应优先安排治疗,所需费用自理。对于长期治疗不愈以致生活严重困难的,市民政部门应酌情给予补助和
  救济。
  第十五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六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复学的,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或原学校向市、区以上教育部门申请,另行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
  读,毕业后享受同届毕业生待遇,市双退办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退伍义务兵在&役期间,因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本市其父母现住地落户安置的,须由父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报请市双退办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分配工作后,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从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
  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级别按照国家关于义务兵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市双退办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一条 从退伍兵分配之日起,各接收单位必须按分配任务,一个月内到市双退办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接收跨省、市(县)有技术专长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必须经市双退办审查后,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方能接收;对拒绝接收或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接收跨省、市(县)的退伍义务兵,劳动部门不给予办理从地方招收合同工、临时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接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制定规章和确定招工计划时,不得与退伍安置&策相抵触,不允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任务。
  对接收安置退伍军人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市、区政府和主管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拒绝接收或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无故拖延或故意刁难接收退伍义务兵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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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的退伍费和当兵每年的补助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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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想问退伍安置? 首先义务兵为2年,这期间是没有工资的,有工资你要转士官才行。 而义务兵退伍后最多...
没有关系。退伍费是对义务兵服现役期满经批准退出现役时发给个人的费用的统称,包括退伍补助费、医疗补助费...
你好,当兵如果转了士官是没有补助的,因为你开始拿工资了,在义务兵里面每年都有补助,望采纳,
退伍的只有一次性补助 按每年2万吧 当然还要看文凭的 文凭越高 补助越多
呀。和我一个兵种。不算部队给你的。你民政局一年给你家里4500。2年一起9000。这是一年给一次的。...
是根据个人的实际经济情况给予经济补助,一般能领到退伍补贴,、安置补助、家庭抚恤金、医疗保险、还有.....
现在除了当满12年那种士官(也是兵)才可以有工作分配. 12年以下的,特别是2年制的义务兵现在已经没...
当兵两年 退伍费分为三个部分: 地方政府发放:入伍后每年“八一”武装部会发放军人优待金,这个是根据当...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共发三笔钱,部队发的一次性退役金,地方政府发的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你是问部队走的时候给退伍费,还是地方民政局给的优抚补贴。如果是部队给的话是退伍前几天就发放完毕,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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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想问退伍安置? 首先义务兵为2年,这期间是没有工资的,有工资你要转士官才行。 而义务兵退伍后最多...
没有关系。退伍费是对义务兵服现役期满经批准退出现役时发给个人的费用的统称,包括退伍补助费、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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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后到当地民政局去领取你的补贴,现在退伍的话,应该有几万,如果是一线城市,有二三十万
民政局补贴每年差不多10000根据地方财政收入多少地方不同,部队每年5.6千,不过每年部队还给交10...
义务兵只有津贴没有工资,士官和军官才有工资。津贴、工资、补贴都是一月一发。退伍费就是退伍费,...
每月津贴在1000+。 退伍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部队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大约1.5w,另一部分是地方...
14年参军的义务兵要到16年11月-12月才退伍。那时的退伍费是多少要根据当年的经济情况而定,物价每...
目前的退伍费标准为每年4千5百,四年共一万八千元。 四年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合计约每年一万多点,这个...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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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安置办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安置办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987年12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发文机构: 国务院发文日期: 实施日期: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一)服现役满10年的;?(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安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经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放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 出现役证》。?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三)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进下达退休命令。?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等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人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 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 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和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 行预备役登记。?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上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贵州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发文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发文日期: 实施日期: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和从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0年的城镇复员士官。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指按照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均衡负担的原则,负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不能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而以经济补偿的形式来履行安置义务,  第四条 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采取政府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谋职业。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 对要求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后1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以下简称安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经安置机构核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安置机构发给《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通知书》。  第七条 经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自收到《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应当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入安置机构指定的帐户。由安置机构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对逾期不交款的单位,应予以追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央驻黔单位和省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入省人民政府安置机构指定的汇缴专户。    第八条 经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每少接收安置1人,按上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6倍交纳有偿转移金。企业单位应交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应交纳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机构当年汇收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应及时缴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计息,利息并入本金使用。  第十条 为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制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来源为:  (一)同级财政安排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二)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三)奖励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  第十二条 使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机构提出使用计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年终结余的安置保障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为其安排工作;易地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  第十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向入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置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凭安置机构填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和领款凭证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照上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倍(其中转业士官按4-5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级地区行署每年可在前款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确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具体数额。  第十七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况的,以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增发自谋职业补助金:  (一)城镇复员一期士官增发20%,二期士官增发30%;  (二)在西藏服役的增发10%;  (三)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及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增发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有多项立功或者荣誉称号的,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国家在工商、税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通知书》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由省人民政府安置机构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府办发[2004]46号
关于转发州民政局、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人事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州民政局、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人事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人民银行、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
州民政局、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
州人民银行、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人事局、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国办发[2004]10号)、《贵州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黔府办发[2002]8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和对象。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当年退役的、符合政策需要安排工作、自己主动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并在安置部门领取《自谋职业许可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入伍时占用农村征集指标,没有领到非农《优待安置证》,入伍后家庭为其购买非农户口,以及不是政策性农转非的,不属于享受优惠政策的范畴。
享受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官、义务兵凭安置部门核发的由国家民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二、城镇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偿。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经政府安置部门批准,在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一个月内,由安置部门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补偿金由同级财政支付,其标准按黔府办发[2002]81号文件执行。为便于操作,义务兵一次性补助2万元,士官一次性补助4万元。在此基数上增发的补偿金,仍按黔府办发[2002]81号文件执行,中央及省管单位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偿由本单位支付。
三、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一)已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退役士兵,州县市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都要根据自谋职业者意向进行一周到半个月的就业和职业培训,具体由州市县劳动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其培训经费由政府安置部门按实际培训人数划到社保或教育部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培训后发给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二)州、各县市人才交流中心和政府认可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都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指导性就业服务,提供服务免收职业介绍费,并不得拒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出的申请和正当要求。
(三)州内企事业单位需要面向社会招聘员工和各级行政机关每年需要招考公务员,凡符合招考条件参加考试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四)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国有、集体、非公有制企业以及事业编制企业管理的自收自支单位就业的,单位企业都要在就业的当年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其收费标准按同工种人员标准收取。自谋职业士兵就业满一年以后不在原单位就业或转到其他单位、行业就业的,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按规定退给有关费用或按规定转到其新就业的单位,此项工作由州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监督。
四、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接受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事宜。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要求报考成人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除按国办发[2004]10号和黔府办发[2002]81号文件规定给予优惠外,要给其提供方便,提供复习资料,本人提出要求辅导的要作好安排。
五、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法律禁止从事的行业外,在办理有关手续及经营中,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物价部门都给予关心和照顾,提供方便,并制定相关费用的收费额度及标准。
六、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问题。凡是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及其为退役士兵及就业创业的企业,州内国税地税部门都要根据国办发[2004]10号、黔府办发[2002]81号文件规定、落实兑现税收优惠政策,并制定具体的减免税细则。
七、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到农村从事农林特副渔开发经营的,农业、计划、财政、扶贫、金融等部门,对其申办的可行项目,审批时要特事特办,开发所需资金,财政、金融、扶贫部门应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给予无偿或低息、贴息照顾。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因自办企业或经济实体,从事荒山开发、种养业,遭受意外事故和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破产亏损的,查明原因后有关部门要给予税费减免,生活有困难或患疾病的民政、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救助。
八、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需要到外地自谋职业,本人要求将户口保留在本地的,公安部门要予以认可,如需迁往外地的应及时办理迁移手续,本人在户籍所在地自谋职业的,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九、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或细则,州直相关部门要制定本行业的实施办法。
十、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可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再行修改。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州安置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民政& 退役士兵& 安置& 优惠政策& 通知
抄送:州委办,州人大常委会办,州政协办,州纪委,州法院,州检察院,兴义军分区,州民族师专,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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