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社办 2008 44号发〔2005〕9号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险-117-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82号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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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社发〔2006〕17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 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川劳社发〔2006〕17号 & &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的规定,《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 日& & & & & &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 & &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国家和省规定的行业企业等实行省级管理的除外),其辖区内实施范围为:& & (一)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简称企业和职工,下同);& & (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 & & (三)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的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破产或停业注销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的当月为止。& & 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3.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下同)作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地规定其中一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 职工个人实际的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以内的缴费基数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月为止。& &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06年至2010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范围内确定。& & 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为止。& &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二)从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个体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 & 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 1.日及以前按原规定建立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 & 2.日以后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收益;& & 3.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 & (三)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政策运营,每年计算一次收益。 & & 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及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参考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确定,于每年12月公布。& &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的6月以前,将上一年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数额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通过企业通知职工,并提供核对和查询服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个体参保人员,提供多样、便捷的查询方式(包括网络、电话等),个体参保人员可通过以上方式或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查询。& & (五)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由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自动离职、参军、调入或招聘进入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被开除、除名、判刑、劳教等各种原因中断、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进行封存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 (六)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在本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含历年缴费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身份等)和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随同转移;日及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和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均不转移;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按劳动保障部的统一规定办理转移。& & 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调入或招入已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调入或招入未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转移个人账户,继续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 (七)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下同)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或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但不能提前支取。& & (八)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直至死亡。& & (九)职工退休前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含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日及以前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 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身份参保缴费期间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收益和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 &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 & (十)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对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原则清理规范:未重复缴费的,归并或转移为一个个人账户;有重复缴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保留一个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原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体参保人员重复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本人,企业为职工重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企业。 & & 对已重复领取二份及以上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认可发放的其中一份基本养老金,其它多领的基本养老金应予追回,其中缴纳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 &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 & &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以及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 从日起,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 (一)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定)。计算公式为:& & n平均指数=( X1/C1 + X2/C2 +?+Xn/Cn )÷N & &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 & C—2005年及以前为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起为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N—本人缴费年限(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 &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国发[2005]38号附表)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岁 & & 233 & & & 51岁 & & 190 & & & & 62岁 & & 125 & 41岁 & & 230 & & & 52岁 & & 185 & & & & 63岁 & & 117 & 42岁 & & 226 & & & 53岁 & & 180 & & & & 64岁 & & 109 & 43岁 & & 223 & & & 54岁 & & 175 & & & & 65岁 & & 101 & 44岁 & & 220 & & & 55岁 & & 170 & & & & 66岁 & & 93 & 45岁 & & 216 & & & 56岁 & & 164 & & & & 67岁 & & 84 & 46岁 & & 212 & & & 57岁 & & 158 & & & & 68岁 & & 75 & 47岁 & & 208 & & & 58岁 & & 152 & & & & 69岁 & & 65 & 48岁 & & 204 & & & 59岁 & & 145 & & & & 70岁 & & 56 & 49岁 & & 199 & & & 60岁 & & 139 & & 50岁 & & 195 & & & 61岁 & & 132 & & & 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二)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 &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定)。计算公式同本条第(一)项第1目,其中N本人缴费年限,为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 计发月数表同本条第(一)项第2目。& &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同本条第(二)项第1目。& & 4.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 & 其中:计算比例从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别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计发调节金。& & (三)日及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计发。& & 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四)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退职条件的企业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计发。& & (五)个体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其中日及以前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计算。& & (六)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七)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 & 为使上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号)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养[2002]23号)规定的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对日及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2006年至2010年5年过渡期间退休的人员,实行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确定。& & 1.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时,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的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统一使用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其中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人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退职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老办法应按原规定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外),新办法不再扣减。& & 2.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分别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发,一次核定后不再重新计算;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予以补齐发给。 & & (八)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转制为企业的,在转制过渡期内,计发转制后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时,原退休金计发办法与上述新办法实行对比过渡,参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统一规定的对比过渡办法执行。& & 原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2006年至2010年退休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也参照执行劳社部发[2000]2号文规定的对比过渡办法。& & (九)日及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含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应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而未办理的人员),不按本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 & 五、基本养老金调整& & (一)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原则:调整水平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适当倾斜,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 (二)国务院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按照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 (三)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家和省对企业离休人员的专项规定执行。& &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死亡待遇& & 企业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 & 企业离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 &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 企业离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改按国家统计规定执行。& & (四)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 七、本实施办法从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 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 & &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 通知 & & 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各市(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中心)。 &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 日印发& &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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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www.  填报时间:  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局决定,宣布《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失效。
  二、我局决定,确认《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3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继续有效。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我局自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目录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1、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2009年6月19日我局已经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布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废止的2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再重新公布。
2、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字)号
成劳发〔2000〕112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劳发〔2000〕114号
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成劳发〔2000〕204号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劳动局、市财政局
成劳发〔2000〕209号
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局、四川省军区后勤部
成劳发〔2000〕96号
关于驻蓉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局、药监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
成劳发〔2001〕18号
关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用药范围管理的通知
成劳发〔2001〕225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成劳发〔2001〕238号
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对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管理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
市劳动局、老干局财政局、市经委、卫生局
成劳发〔2001〕253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成都市委老干部局成都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管理的通知
成劳发〔2001〕42号
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
成劳发〔2001〕54号
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事局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关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解决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成劳发〔2001〕80号
关于公布成都市职工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名单的通知
成劳发〔2001〕91号
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非现场监督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发〔2002〕47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成劳发〔2003〕35号
关于市级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费实行按年龄段补助的通知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成劳鉴委〔2005〕1号
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成劳社办〔2002〕30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解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
成劳社办〔2002〕32号
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办〔2002〕85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办〔2003〕191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办〔2004〕145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办〔2004〕152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办〔2005〕132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异治疗药品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办〔2005〕155号
关于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办〔2005〕191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办〔2005〕193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办〔2005〕79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本级失业保险征缴工作由市就业局移交市社保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办〔2005〕92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本级失业保险征缴工作由市就业局移交市社保局后有关财务核算的补充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办〔2006〕177号
关于落实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主和持证踏车工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办〔2006〕18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办〔2006〕197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办〔2007〕10号
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账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
成劳社办〔2007〕111号
关于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办〔2007〕177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剂型等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办〔2007〕178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替加色罗制剂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办〔2007〕17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川劳社办〔2007〕18号文件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委员会
成劳社办〔2007〕196号
关于理顺和规范成都市出租汽车行业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办〔2007〕199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
成劳社办〔2007〕19号
关于转发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
成劳社办〔2007〕300号
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办〔2007〕74号
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
成劳社办〔2007〕80号
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成都分行银管部
成劳社办〔2007〕8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办〔2007〕96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办〔2008〕157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办〔2008〕22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办〔2008〕9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2〕137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委员会、市总工会、& 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
成劳社发〔2002〕18号
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委员会、市总工会、& 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
成劳社发〔2002〕21号
关于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3〕154号
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3〕17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简章和录用人员备案办法》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3〕18号
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
成劳社发〔2003〕38号
关于印发《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成都市劳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3〕39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发〔2003〕43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逐步实行银行代扣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
成劳社发〔2003〕4号
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3〕68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成都市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成劳社发〔2004〕133号
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成劳社发〔2004〕138号
关于开展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4〕179号
增补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4〕186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植入人体材料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比例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发〔2004〕221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局级干部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4〕37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劳社发〔2004〕3号
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4〕4号
关于改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缴纳保证金办法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成劳社发〔2004〕52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人事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落实成委办〔2003〕5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4〕95号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要点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人事局
成劳社发〔2005〕10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人事局关于转发落实部分优秀专家医疗待遇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5〕113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5〕114号
关于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特殊医用材料实行最高限额(一)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发〔2005〕117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逐步实行参保单位银行代扣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老干局
成劳社发〔2005〕14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劳社发〔2005〕156号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5〕182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发〔2005〕20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体参保人员银行代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5〕34号
关于规范管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5〕74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5〕75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成劳社发〔2005〕87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人事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为失业企业军转干部代缴两项社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成都分行银管部
成劳社发〔2006〕10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6〕110号
《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实名制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6〕112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6〕115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等9个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发〔2006〕117号
关于转发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发〔2006〕134号
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发〔2006〕141号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贯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成劳社发〔2006〕148号
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劳社发〔2006〕150号
关于转发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6〕68号
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6〕84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乙类药品比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6〕91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23个部门
成劳社发〔2006〕9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充分就业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7〕 179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地址变更手续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7〕120号
关于生活困难的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发〔2007〕123号
成都市劳动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巡查制度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
成劳社发〔2007〕125号
关于将工伤职工康复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7〕151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
成劳社发〔2007〕300号
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7〕3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7〕55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发〔2007〕74号
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
成劳社发〔2007〕80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发〔2007〕82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配套文件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8〕28号
关于印发〈成都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考评细则〉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8〕2号
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函〔2005〕124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环孢素限制使用范围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函〔2006〕21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发企业原拖欠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函〔2006〕36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邛崃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有关社会保险问题请示的批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函〔2007〕100号
关于对《蒲江县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函〔2007〕104号
关于对《金堂县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函〔2007〕105号
关于对《成华区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请示的复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函〔2007〕15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成社报〔2007〕7号请示的批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函〔2007〕36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函〔2007〕49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新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函〔2007〕51号
关于对《大邑县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函〔2007〕52号
关于对《郫县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函〔2007〕53号
关于对《新津县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函〔2007〕61号
关于对《农泉驿区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请示的复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函〔2007〕72号
关于对《新都区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请示的复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函〔2007〕78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成都市武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复参保领取养老金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函〔2007〕82号
关于对《都江堰市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函〔2007〕83号
关于对《青白江区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函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函〔2007〕84号
关于对《双流县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函〔2007〕85号
关于对《崇州市农民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函〔2007〕90号
关于对《邛崃市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请示的复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函〔2008〕29号
关于对成都市社保局成社报〔2008〕7号请示的批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函〔2008〕7号
关于对《温江区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成社险〔2005〕46号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贯彻《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9月19日颁布,无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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