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被征地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后,原来的村民小组还存在吗

广东农民遭征地被承诺建新村 10年后尚未获兑现
来源:南方农村报
韶关仁化丹霞山正门前原本规划的旅游配套设施变成了商业别墅区
  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 王伟正 实习生 陈侃 黄泽杰) 10年前,政府以建设旅游配套设施名义向农民征收土地,并承诺帮助农民建设新村。但是,几年过后,征地时说要建的旅游设施被商业别墅群替代,农民的新村更是至今连个影都没有。近年来,韶关仁化县丹霞街道黄屋村委会新马屋村小组、双合水村小组的村民不断在南农网络问政平台(网络问政县市行)上反映当地政府部门没有按征地协议帮助农民建设新村等事宜。
  承诺建新村征地顺利
  新马屋村小组地处韶关丹霞山景区正门口,106国道在村旁经过,距离仁化县城约5公里。8月12日,新马屋村村民马明发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由于新马屋村的地理位置优越,在他担任新马屋村村小组长的2004年,仁化县政府以改善丹霞山景区旅游配套设施,兴建星级酒店为由,决定征用新马屋村、双合水村、青湖塘村三个村小组共计200来亩土地。
  “光卖(地)不建,就是自取灭亡,政府征大块地,也要留一小块地给村民发展。”马明发说,几经讨价还价,新马屋村与政府达成协议,村民支持政府征地,但政府需无偿帮助新马屋村搞好占地36亩的新村的“三通一平”工程,新村房屋有关规划、工程报建费全免,政府负责统一规划新村,帮助村民办理36亩新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丹霞旅游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与新马屋村以征地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了上述事项。
  由于除了每亩5万元的征地款,还附加了建设新村等条件,所以征地过程很顺利。“7天内,就有超过85%的农户签名同意征地,当时县领导还不敢相信那么快。”青湖塘村和双合水村也比照新马屋村的条件,分别签订了征地协议。村民们都憧憬着未来美好的生活:毗邻政府新建的五星级酒店,新村拔地而起,村民可以向游客出售农家菜、土特产,还可以开农家旅馆、农家饭馆&&
  旅游项目变地产项目
  然而,政府之前大肆宣传的旅游配套设施迟迟不见动工,村民的新村更是没半点动静。马明发告诉记者,由于新村建不起来,多任村干部都被村民指责无能,从2007年起,新马屋、青湖塘、双合水村的村民开始陆续到仁化县政府上访。
  2008年,闲置多年的土地终于有了动静,但不是旅游配套设施,而是一排排商业别墅群―“丹霞山1号”拔地而起。从2009年开始,不少当地村民陆续在南农网络问政平台质疑政府以搞旅游项目名义,圈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2012年,该地产项目被央视新闻曝光,证实了村民此前的猜测―当地政府2004年在没有上级征地批文的情况下违规征地。2011年底,当地政府才为这块土地补办了用地手续。这宗违法批地和非法征地案件成为韶关市纪委当年查处的重要案件之一。
  在新马屋等村的村民看来,政府的违规征地及变更原来规划搞房地产、更换开发商等行为,都是导致新村建设迟缓的重要原因。8月13日,仁化县丹霞街道的相关领导告诉记者,政府一直在大力推进新村建设,也想尽快搞好,“青湖塘新村不就建好了?”而新马屋村及双合水村的新村建设之所以迟缓有其客观原因。
  丹霞街道黄屋村支部书记吴宏斌称,新马屋村的新村选址距离106国道有100多米,这100多米的通道是属于其他村小组的土地,其中还涉及一农户的搬迁问题。吴宏斌告诉记者,就这100多米通道的用地问题,政府部门做了多年的协调工作,就是没办法拿下来。需要搬
  迁的农户,居住的是一层平房,政府提出建两层楼房的条件都遭拒绝。这些问题直接导致新马屋的新村建设搁置。而双合水的新村选址在新马屋新村背后,也必须经过这100多米的通道,新马屋的新村建不了,双合水的就更加建不了了。而青湖塘新村选址因靠近公路,没有大阻碍,2009年开始填土搞“三通一平”,目前新村基本建成,当地政府共投入超过400万元。
  两个新村在哪里
  8月13日,记者在青湖塘新村看到,村道两旁数十家旅馆、酒店林立,不少村民正在赶建楼房,期望早日接待游客。马明发告诉记者,随着丹霞山申遗成功,游客渐多,新马屋和双合水的村民对建设新村的愿望更加急迫。2011年,新马屋村提出更换新村选址,但村中一些老人以风水等问题为由提出反对意见,村民内部意见不一又导致新村建设迟迟没下文。
  今年,新马屋村的村民好不容易统一了意见,另外选址,但当地政府认为按照规划,新址需建一个停车场,应在满足停车场建设用地后,村民再建新村。新马屋村的现任村小组长马福常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新址本就不够大,除去停车场的用地,余下的面积不够建新村;而且除非停车场与新村的建设同步进行,如果政府先建停车场后建新村,村民必然反对,因为“等了10年,等怕了”。
  吴宏斌表示,新马屋村的问题目前仍在协商中。而双合水的新村,仍是遥遥无期。
  仁化县政府日在官网上发布《“丹霞山1号”项目有关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说明》称,该项目建设始于2004年,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及商贸一条街,但协议签订后项目进展停滞不前。2007年,深圳中衍集团竞得该项目开发权,建设包括25层五星级酒店及会所、广场在内商业住宅建筑群及其他旅游配套设施。2011年,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该项目200亩用地全部转为建设用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1年12月,韶关市纪委在向市第十一次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提到,严肃查处了韶关市金碧园新村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审批案、仁化县“丹霞1号”违法批地和非法征收土地等违纪违法案件69宗,2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3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un657)
原标题: 政府征地承诺建新村十年不见影 配套设施变成商业别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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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村民小组长犯罪的案例(一)村民小组组长挪用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如何定性
&&&&2006年12月,被告人刘喜亮在担任其所在村民委员会治安主任兼肖庄村民小组组长期间,指使该村二王村民小组组长王长春将其负责保管的新阳高速公路二王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5万元给刘喜亮做贩羊生意使用。案发后挪用的5万元赃款被检察机关追缴后退还给乡政府。
&&&&裁判: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长春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在高速公路征地工作中,协助县、乡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依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刘喜亮与王长春共谋后,王长春根据刘喜亮的指使,利用其保管、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给刘喜亮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可不作主从犯的区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喜亮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长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宣判后,二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解析: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围绕二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却出现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长春利用其担任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之便,将自己保管的征地补偿款5万元挪给他人使用,其行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构成挪用公款罪,刘喜亮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的,使用人应有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或与挪用人共谋而取得挪用款之行为。在挪用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首先是由刘喜亮提出的犯意,并且有唆使王长春将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5万元挪给他使用之行为,因此,刘喜亮之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长春之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为,199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作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之批复,据此,王长春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犯罪行为应以挪用资金罪处罚。刘喜亮之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的共犯,理由为,在挪用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首先是由刘喜亮提出的犯意,并且有唆使王长春将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挪给他使用之行为,因此,刘喜亮之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本质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只能由非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2)犯罪对象和犯罪侵害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是公共款项,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侵害的客体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据此,笔者认为,要正确界定被告人王长春、刘喜亮之行为,就必须明确:(1)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是否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履行特定行为时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被告人的职务犯罪定性是适用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还是适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一、从被告人的主体身份看,尽管目前我国法律对村民小组组长是否属于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还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一定争议,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这说明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派生机构,属于村民委员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村民小组有协助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能,村民小组长应该属于村委会等村级组织人员。据此,笔者认为,被告人属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活动中,其主体身份应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从被告人的犯罪客观行为特征看,尽管199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作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之批复,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又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七项公务活动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等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上述两个立法、司法解释,对村民小组长职务犯罪定性作出了不同的解释,但笔者认为,本案中,王长春作为村民小组长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被告人刘喜亮的唆使下,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拨给村民小组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中的5万元挪给被告人刘喜亮用于做贩羊生意,其行为更符合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的“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七项公务活动时的职务犯罪特征和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特征。据此,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职务犯罪行为应当适用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三、从被告人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来看,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有的属于村民委员会,有的属于村民小组,有的属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一般会将征用土地补偿款发放给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本案中,被征用的土地属于王长春所在村民小组所有,因而国家直接将征用土地补偿款发放给王长春所在的村民小组,没有发放给村民小组所属的村民委员会。就国家发放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的性质来看,它和村民小组将“四荒”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出去所得的承包费不同,在未发给各村民以前,土地征用补偿款的性质仍然属于国有财产,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对征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王长春只是有义务协助政府从事土地补偿款的管理工作,其挪用行为侵犯的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综上,笔者认为,王长春虽然是村民小组组长,但是其在履行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管理工作中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刘喜亮唆使王长春将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5万元挪给他使用之行为,因此,刘喜亮之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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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婴儿分得24万农民征地款引村民不满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庄庆鸿
  浙江省丽水市七佰秧村第二村民小组的唐守华不知多少次踏入没腿的野草,才看到前方湖泽之中,有一幢屋顶塌陷、快被杂草淹没的老屋。
  唐守华指着那一片水,重重地说:&这里原本是通往我老爸家的路。&
  放眼望去,这幢老屋四面被铲平的秃山头上,已经是一块巨大的黄色工地。丽水经济开发区所属建设公司的推土机正隆隆开动。
  此前由于工地开工改变了地形,村口水库倒灌上涨,又遭遇台风老屋被淹。&房子都没法住了,他们就可以把我们赶走了。&83岁的唐永兴老人当时双脚泡在水里,长长白须直颤。在全村账本上,他家至今未领取最后一批征地补偿款。
  还没出生的孩子领了24万
  和唐永兴同样至今拒绝领征地款的,有67名村民之多,超过全小组的三分之二。
  2008年1月补偿款到达七佰秧村,第二村民小组多次讨论,在农历春节前,纯农业户口每人预分了3万元。
  2008年5月,二组所有土地款基本到位。
  7月10日,全组90多名村民召开村民大会,确定了分款协议。这款手写的简朴的协议只有4条,下面按有30多个男人鲜红的指印。多户村民均确认,每个指印都是户主的,代表着每家2~5人不等。
  该协议约定:&分款截止日期为土地补偿款到达村之日。以本组的实际在册农业人口为准,本协议自二○○八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第一个红指印和签名的就是村民小组组长唐小华,紧接着是村委刘树海,如今他们正被同一张纸上后面的一长串红指印紧追不放。
  这是因为两个&偷偷塞进来分钱&的人。
  在七百秧村全村的账本上,二组共有3次分款,分别是第一次预分的每人3万元、 2008年7月每人18万元、2009年5月每人3万元。而在领了24万元的人中,竟也有村委刘树海的日出生的侄子刘夏辰。水阁派出所已开具证明出生年月属实。
  按照全组表决同意的《分款协议书》,款项5月到村,分款人员统计截止,这时候刘夏辰还没有出生。
  &他侄子6月生,我孙女10月生,应该两个都赶不上。后来我们发现了去理论,最后就给我孙女也分了3万,按道理都不该分的,我宁愿我孙女的钱退回去,他侄子钱也退回去!&村民唐国明说。
  &擦边球?!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第二个&不该领&的人是组长唐小华的弟媳项俐,城镇居民户口。
  &他弟弟唐海华是到城里当上门女婿,户口没外迁,他享受小组成员待遇我们没有异议,但弟媳不是小组成员,连农民也不是,她对土地享有的征用款分配权来自哪条法规?!&唐国明说。
  2009年1月二组村民户主大会上,唐小华公布了新的分款方案,其中新加了&非农村户口嫁农人员12.5万元&,这相当于本地村民分款的50%。当场已造好清单,签好审批意见,准备打款。
  事先不知道的村民一下就炸开了锅,纷纷吵起来说不答应,当场秩序失控,最终没能打款,无果而散。
  3月16日,60余位选民按下手印,把要求罢免唐小华组长职务的报告送到了村委会和水阁街道办事处。当时村委会和街道办研究后,要求唐小华化解矛盾,搞好土地款分配,仍由其主持二组工作。
  &其实我们之间也没有多大矛盾,只要唐小华认识错误,出于公心,搞好土地款分配,我们也已经默认了村双委的意见。但是,他接下来的做法却更令人目瞪口呆。&唐国明说。
  3月17日,水阁街道办公布了《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村民们都等着看,对&没出生孩子&和&非农弟媳&的事情是怎么说法。
  《意见》规定今后&享受分配对象的截止期限,原则上以本村向土地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开票之日为截止分配对象时间&,否定了村民约定的《分款协议》。
  《意见》又规定:&农娶非农媳妇的,为稳定社会秩序和体现&人性化&,从和谐社会出发,可给15%~30%的照顾。&
  看到这一条的村民气得直说:&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那媳妇根本没有进到我们村里,照顾你们去照顾,我们是不照顾的!&
  日账本的补领名单上,有&唐海华(妻)&领取16.8万元,领取人签名却是&刘树海&。
  中国土地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沈开举教授认为,此类问题判断关键在于,要分款的媳妇户口有没有转到农村。
  &关键因素是有没有村民资格,有农村户口就有村民资格。道理就像外国人嫁给中国人,你问她有没有中国公民享受的权利?首先要看她有没有加入中国籍。&沈开举教授说。
  今年4月,二三十名村民去街道办反映,唐国明记得街道办主任任少华解释说:&那媳妇也算嫁你们村里的人,这个擦边球,应该要给他擦一擦的。&
  唐国明认为不可理喻:&本身这个事情都没有的,你还给他擦边球?!你擦边,我们村民是不承认的。&
  5月13日,每人3万元的第三笔补偿金发放,二组多数村民至今没有去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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