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只发展军用张召忠民用黄旭东科技,中国的民用科技全部靠个人!政府不给很多的支持!为什么?

中国民用科技将全面领先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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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科技将全面领先世界
1.中国民用科技将全面领先世界
民用科技这一块,目前中国在很多方面都领先世界,已经领先世界的几个大的民用科技,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高铁技术,高铁技术的进步可以说是一个国有体制的奇迹,虽然在这个过程中,高铁也隐含着贪污腐败等不良现象,但是瑕不掩瑜,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后来居上,一举全面掌握高铁技术并超越世界最高水平,铺设了世界第一的高铁网络,广受垢病的国企体系显示了无与伦比的竞争力。这个现象很值得研究,不过这是经济学家等专家的事情,笔者这里,将高铁技术列为领先世界的中国高科技,估计大家没有什么异议吧;
电力技术,也就是发电技术和输电技术,中国无论是煤发电的高温临界机组技术还是核发电的第三代核电技术,都世界领先,中国的三代核电是引进的技术,但是目前中国已经吃透了这一项技术,与高铁一样,技术转让方反而落到我们后面。更重要的是,四代核电技术中国在研发上已经全面领先。输电技术也就是超高压输电和智能电网技术,同样世界第一。这方面,和高铁一样,又是一个国有体系战胜民营体系的具体案列;
工程机械技术,中国的工程机械行业发展迅猛,由于国内基础设施房地产等大开发行为,世界上一半的工程机械在中国服务,导致一大批国内的行业巨头产生,企业构成方面则是国企和民企都有,都获得了成功,随着三一并购德国的普氏混凝土,现在世界工程机械的行业巨头,除了美国的卡特彼勒,几乎全部是中国内地发展起来的跨国集团,而且技术上这些中国的巨头也毫不逊色,最著名的例子,就是日本海啸时能用来救急的是中国三一的产品,最后海啸结束日本购买的还是中国中联的产品,凸显了中国在这个行业的领导地位和科技水平,可以说,工程机械行业中国领先世界,毫不夸张;
北斗导航技术,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是中国自行研制的全球卫星定位与通信系统(BDS),是继美全球定位系统(GPS)和俄GLONASS之后第三个成熟的卫星导航系统。北斗导航技术目前已经提供服务,不过由于历史的原因,才刚刚开始服务的北斗系统,目前服务范围还局限于内地和巴基斯坦以及东南亚的泰国、老挝、文莱、緬甸四个国家,但是发展前景巨大,预计2020年行业产值5000亿人民币。北斗系统是后起之秀,具备短信通信能力,比GPS先进,是目前全球最先进的导航系统,缺点是还没有全球组网完成,局限在亚太地区,计划2020年全球组网完毕;
通信技术,中国的通信技术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打垮了世界主要的通信巨头。目前只有思科和爱立信等少数几个企业还在继续同台较量,而且如果不是美国政府的保护,思科在美国市场都可能悲剧。在技术原创性上面国内的通信巨头还有一定差距,但是在具体产品上不落后于任何一个企业和国家,华为去年拿下瑞典的4G网络,震惊世界。按这个趋势,2020年,中国的通信产业领先世界毫无压力;
白色家电,家电行业可以说中国完胜世界,目前流行世界的家电几乎都是中国制造,中国的家电产量和钢铁一样,占世界大多数,当年风靡全球的日本电器风光不再,退出市场。不过在液晶面板行业,中国只能说是世界四强之一,值得欣慰的是,在面板的下一个领域,OLED面板上,中国有后来居上的趋势;
太阳能技术,太阳能技术作为清洁能源,是未来能源的方向,本来这个方面是西方人开的头,中国人后来居上,在产业化方面走在前面。目前看来,中国在这方面和世界领先没有什么差距,但是产业化大家都有很长的路要走,从财力和人才方面看,将未来领先的赌注押在中国人身上,应该是有道理的;
航天技术,航天技术我国一直很重视,在毛主席的时代举国力量研发的,航天技术就是主要技术之一,就是在小平时代,也没有下马,导致这个方向一直就不算落后。如今实力大为增强,航天技术可以说突飞猛进,载人空间站、登月计划、火星计划都在实实在在的步步推进。而国际上因为经费短缺,很多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实际下马,甚至几年后,中国的空间站会成为唯一正在运行的空间站。登月计划方面,虽然美国人上去过,但是那是半个世纪以前的事情,人才队伍科研成果早就物是人非,以至于美国干脆就用一句图纸丢失了来搪塞世人,另外美国的航天飞机也下马快20年了,同样可以看作很难重新启动该项目了,笔者认为,美国人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载人航天的能力了;
3D打印技术,这个前面也提到过,现在单独拿出来说,因为这个极可能成为领先时代的下一代技术。目前能用3D加工高温高强度零件的只有中国,3D打印在航空器件上已经大显身手,随着该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将如何全面改变工业制造领域,我们将拭目以待;
还有一些其他技术,比如水泥行业的机械技术、煤变油技术、钢铁制造技术、超级计算机技术等,中国都领先世界,但是这些都不是大的行业,就不一一细说了。
总而言之,在目前的民用科技方面,中国在很多方向上,都已经领先全球,这些行业中国都已经能自行生产和研发。中国的民用科技,早已不是低端的玩具纺织行业唱主角的时代,高科技产业,实际上已经是第一大出口了。
中国正在迎头赶上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芯片技术,这个领域目前是中国的短板,目前世界领先的是13纳米生产线,中国在这方面,已经能达到22纳米技术。在这个领域,中国制造已经占据10%的市场,虽然技术上国产芯片可以满足需要,但是由于性价比的原因,民用方面主要还是用国外的芯片。考虑到几年前中国在这个领域还几乎是空白,能达到今天的水平,已经可以用神速来形容,乐观一点的话,2020年,在这个领域达到与世界领先并驾齐驱是可能的。
航空发动机技术和飞机制造技术,航空发动机技术方面,由于3D打印技术的全面突破,目前推重比为10甚至11的发动机已经制造出来,但是由于是刚刚制造出来,没有经验数据和实验数据,所以航空发动机的大规模应用,要推后2年到3年左右,目前中航工业投资1千亿人民币发展航空发动机,在试飞的几个机型,则暂时采用俄罗斯的发动机代替,相信在未来几年,试验完成,拿到经验数据以后,中国的航空发动机将井喷,全面领先世界,而不再是短板,连带航空发动机的突破,飞机制造的短板全面突破,中国的飞机制造技术将在2020年引领全球。军用飞机,目前只要国外有的品种,中国都有对应型号在试飞,民用领域,由于适航证的问题,2015年才能开始民用大飞机领域,但是到2020年,中国大飞机和空客、波音三足鼎立的局面是完全可以预见的。
超精密机床技术,可掌控万分之一毫米细微移动的超精密加工装备核心技术在中国取得突破,日,这项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863”重点项目科技成果,在浙江上虞通过国家级鉴定。这意味着中国跻身超精密加工装备制造的国际先进行列。鉴定专家现场分别抽取加工件,用国际公认的权威检测设备进行对比检测,该机床加工件的连杆颈圆度误差仅为0.0028毫米,明显低于对比加工件的0.0042毫米。超精密加工专家、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荣誉理事雷源忠教授对记者说,拥有精密机床制造能力是制造业强国的重要标志。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掌握这些技术。为提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中国一直在进行积极探索。这项超精密加工装备核心技术属原创性突破,对推动中国机床工业的发展和提升制造业整体水平具有现实意义。工业制造的核心技术超精密机床等,中国已经是世界领先了。
汽车行业,这个行业,饱受国人诟病,但是一直坚持摸索和发展,尤其是最近几年,发展非常快速,目前看来,汽车行业可以算世界二流水平,一流是德国和日本,中国的技术水平基本和韩国、法国、意大利、美国在一个水平线上,随着自主品牌逐渐发力,汽车行业到2020年成为第二个家电是完全可能的。
在未来技术方面,从目前研发的进度看,中国在以下几个领域领先世界:
量子领域,中国在量子通讯、量子芯片、量子反常霍尔效应等领域目前全面世界领先,中国将发射世界第一颗量子通讯卫星,而量子反常霍尔效应目前还只能在低温绝对零度附近实现,随着超导技术的发展,一旦在常温或者比较高的温度领域能成功实现这个效应,和量子纠缠的进步一起,中国将造出自己的量子计算机,不过这个能不能在2020年以前投入使用,只能想象,不能肯定。
新能源,核聚变发电领域和电动汽车领域中国同样领先世界,核聚变的具体商用估计2020年还不行。而电动汽车中国在2020年全面领先世界看来没有什么压力。
生物科技方面,中国是一个短板,比美国落后很多,但是赶超速度非常快,基本到2020年,这个领域能否做到世界第一,只能说有可能。
物联网,物联网在技术上中美各有优势,激烈竞争,投入上则中国投入更大,也最先开始实验性的建设物联网,从这个来看,到2020年,中国的物联网体系开始商业应用并且领先世界没有什么压力。
医疗器械,中国真正落后的,是医疗器械领域,可以说是全面落后,医院里面基本是外国货,这个领域说不出什么乐观的估计,算是一个短板吧。
2.&美国科技逐渐落后
在网友的眼中,美国是世界顶级科技强国,但是笔者要说的是,随着美国经济的不断下滑,科研经费紧张,目前美国很多科技技不如人,其实已经落后世界,比其他国家落后的东西我们暂且按下不表,专门说一说比中国落后的美国技术。
美国的高铁跑180公里,没错,180公里,2012年美国试验的最高速度,美国的高铁网是零,这个还不如中国的动车的速度美国还没有在应用中实现,仅仅是试验而已,在高铁领域,可以说美国还是空白;
美国忘记了载人航天,美国曾经的载人航天飞机技术曾经独步全球,不过下马了,接近20年不再制造和使用航天飞机,从技术的角度来讲,人才队伍已经无法重建的,美国忘记怎么做航天飞机了,就算要重新学会,没有3年美国的航天飞机上不了天,现在靠俄罗斯人发射宇航员,美国多次威胁俄罗斯说要请中国人发射宇航员;
美国没有空间站,目前美国用的空间站是俄罗斯的,不过有一个好听的名义,叫共同开发,但是实际上,如果俄罗斯不再提供技术,估计美国的空间站短期也是出不来的,另外这个共同的空间站,好像马上要退役不再存在了;
美国的汽车工业逐渐被中国赶上,现在基本可以并驾齐驱,在中国合资的美资汽车还不错,但是那是合资的,美国本土的汽车企业已经悲剧,汽车零部件产业全面崩溃,汽车城底特律已经破产,美国国内的汽车产量,如今还不到中国的零头,整个汽车工业5年内必然被中国超越;
美国的家电产业全面溃败,完全不如中国,家电行业的产量,与中国相比,可以忽略不计,至于家电行业的科技水平,都不生产了,还谈什么科技?美国居民用的空调是中国以前落后的窗机,什么变频空调对美国就是浮云,韩台还在和中国竞争的液晶面板在美国基本没有生产;
美国的电力系统全面落后中国,从输电来说,中国的高压输电、智能电网技术美国不会,而且美国的电网全面老化,一有天灾人祸,局部地区断电一个月以上很正常,从发电来说,中国的超高温临界机组技术世界第一,这个美国也不会,核电技术中国也全面超过美国;
美国的电动汽车技术全面落后中国,目前看来,美国基本放弃电动汽车的竞争,如果这个领域世界上有什么突破,基本和美国人没有什么关系,最近美国好像有一款电动汽车叫特斯拉比较火,但是那是营销和创意的胜利,不是技术的胜利;
目前中国的华为和中兴在电信技术上已经超越美国,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强力干预,思科估计美国市场都要悲剧;
美国的产业空心化,将导致美国的落后世界的科技越来越多,道理非常简单,都不生产了,空中楼阁的科技优势还能维持多久?
笔者要说的是,美国过去的确强大,但是不要神话美国,美国在快速的衰落中。本世纪以来,中国突飞猛进,美国基本没有什么科技发展,吃老本而已,以后美国被中国超越的科技会越来越多。据笔者的观察,美国已经不能组织10万人规模的研发团队研发和生产某一项产品了。可以说,从2000年到现在,美国基本没有什么10万人规模的协作开发的大型科技产品。屈指可数的几个大型项目比如F22、F35、濒海战斗舰等等,一直出不来合格的优秀产品,整个新世纪10多年,数一数美国的重大科技进步,竟然是几乎没有。当年举国之力,能一口气研发的原子弹项目、登月计划、航天飞机等等都已经是昨日黄花,再也看不见这样的大手笔了。如此下去,美国人吃老本,还能吃几天?美国当年举国崇拜的科技英雄爱迪生和爱因斯坦,如今已经没有后继人,今天美国崇拜的英雄,最多GOOGLE的创始人算是科技方面的,其他乔布斯、杨致远(这个还是华人)、以及FACEBOOK的创始人,都是创意的英雄,和科技关系不大,而且就是这些大家津津乐道的英雄,都是个人英雄,大规模科技协作的奇迹,已经与美国无缘。如此下去,你还看好美国科技的未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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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都是高科技 盘点那些军用转民用的技术
来源:中关村在线
&  那些军用转民用的技术
  科技是整个社会各个行业不断发展、前进的源动力。不但我们日常所接触到的IT相关产品需要技术的不断改进和革新,在金融、医疗、教育以及军事等方面也同样如此。由于涉及到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因此不论在哪个国家最新研发的科技都会率先用于军事领域,随后才会引进到民用中,如大家非常熟悉的“激光”就是如此:早期人们就将激光作为武器来使用,若干年之后才将其变为工业生产、医疗领域的好帮手。在IT业界中,其实也有不少技术之前来自于军事领域,接下来我们就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
  电子计算机
  计算机可是IT行业的基础,也正是由于它的存在才有了“IT产业”。早在小学的计算机课时,我们通过课本就知道了世界上第一台是诞生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埃尼阿克(eniac)”,当然它的问世自然不是给我们上网以及联机打游戏用的,其更多的是用于科学研究计算,而当时美国科学家也用它来进行军事上相关技术研发。
  世界上第一台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军事技术的研发
  “埃尼阿克”诞生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之后,在二战中飞机、火炮等远程武器成为了攻击敌方军事目标的主要武器,但这对攻击的精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要让导弹或炮弹线路更加精准,那么必须精确计算并绘制出这些炮弹或导弹运行的路径,如通过查阅数据库确定炮口的角度,才能使射出去的炮弹正中飞行目标。但是,每发射一枚炮弹都需要做几千次的数学运算才能得出来结果,通过人肉的方式速度和精度都很难达到现代战争的要求,因此“埃尼阿克”问世的目的就是计算这些数据,帮助研究人员改良军用武器,因此其目的也是为了增强军事实力。
  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微处理机的出现使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脑不仅在传统的科学计算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而且在其他领域的应用也相当广泛,它已经遍及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能帮助人们处理办公室事情,帮助各行各业的专家工作,成为人脑的重要帮手,并且开始进入到普通大众的生活中,自然也包括大家使用最多的上网、看电影、听歌、打游戏。
  通信及数据安全
  CDMA码分多址通信技术
  当我们了解“CDMA”这四个字母时,它已经成为了美国高通公司所提出的一种通信技术的标准了,其在2G时代是美国、韩国等国家的主流通信标准,与GSM属于竞争关系,中国联通也将其引入到中国市场(三大运营商重组后目前由中国电信负责运营)。CDMA移动通信网具有抗干扰性好,抗多径衰落,保密安全性高,同频率可在多个小区内重复使用,容量和质量之间可做权衡取舍等优点,演进路线为CDMA―CDMA 1X―CDMA EVDO―LTE。中国电信目前所运营的2G和3G移动网络就是采用CDMA标准。
  目前中国电信采用的3G标准就是CDMA的演进版
  但CDMA并不是专门为民用通信开发的技术,其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出现的产物。战争中需要通话清晰、保密性强的通信网络与技术,而CDMA的诞生就是为了防止敌方对己方通讯的干扰而诞生的,后来由美国高通公司更新成为商用蜂窝电信技术,在这期间也进行了很多次改良与测试,最终在1995年开始在北美市场正式商用,并且在近二十年内不断完善与进化,依旧被北美、亚太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所使用。
  数据安全及恢复在军用中都是极其重要的
  数据安全与恢复技术
  如果你发现自己的U盘、硬盘或者是存储卡突然坏掉,无法读出里面的重要数据怎么办?大家首先想到的自然是数据恢复技术,像HD Doctor、Data Compass、DataCopyKing、SDII-9000这样的数据恢复工具都是很好的帮手。不过与普通个人的数据相比,军队中所存储的数据无疑更加重要,尽管军用计算机的硬盘等存储设备已经加入了足够多的保护措施、使用寿命也更长,但为了防止意外也会研发相关的数据恢复技术,上述这些工具所采用的恢复技术同样也来自于军事领域,当时这些技术民用后,也意味着目前军用技术已经更上一层楼。
  而数据安全方面也同样如此。如硬件防火墙、安全解决方案等等同样也来自于军事中,其面对的网络攻击强度更高、危害度也自然会更大。如在密码认证环节,传统的密码输入方式已经能够被黑客们轻松破解,更安的方式是通过生物测定学的方式来完成验证。该方法无需虹膜扫描仪等额外的硬件工具,而是通过识别不同人使用电脑的方式来区别用户,它测定的领域包括人们使用鼠标、打字和使用触摸板等等,这些之前只在军用中存在的安全技术已经开始逐渐专为民用。
  无线视频传输及语音翻译
  UWD无线视频传输技术
  在军事实战中,将一个设备的视频快速传输到另外一个设备上,通过无线的方式是最为方便的,因此在军用领域也开发出了不少无线视频传输技术,而UWD就是其中之一。UWB(Ultra-Wideband)也称之为超带宽,具备了无线高速传输能力。它具有抗干扰性、传输速率高、带宽极宽、超宽带系统容量大、消耗电能小等优点,并且发射功率小,其电磁波辐射对人体的影响也会很小。在几年前,其也正式“解禁”,应用在民用桌面显示器上。
  通过这个小部件可以将笔记本电脑的视频画面传输到三星CX750显示器中
  三星是最早将UWD无线传输技术使用在显示器中的厂商,其推出的CX750以及CA650等多款显示器都搭载了这项技术,让普通用户在办公以及商业展示时更加便利,其不需要DVI或VGA这样的视频连接线,只需要将连接器放在笔记本电脑的USB接口中就可以了,外接更加便利。
  Google翻译手机版可以直接通过语音输入并翻译
  语音翻译或转文字技术
  在战争中窃取敌方通讯信息是非常常见的,截取或窃听到对方通话的语音、文字可以获得更多有利的战争信息和重要情报。但由于战争基本上是来自于不同的国家,语言自然也不同,并且也不能指望每一个士兵都掌握对方的语言,因此通过语音进行实时翻译的技术就显得尤为重要,或者有时还可以将语音转化为文字,便于记录分析一些关键的信息和情报。
  如今这样类似的技术也开始转为民用,如Google翻译就可以通过语音输入的方式进行实时翻译,而新版的微信就能够将大家的语音信息转换为文字(目前仅支持普通话),尽管它们在识别率、过滤噪音等方面还有一定的问题,但是我们已经明显感受到这些技术在日常生活中带给我们的便利,相信通过不断升级与改善,这些技术会变得更加实用。
  GPS定位及数字地图测绘
  GPS定位系统
  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相信大家并不陌生,现在几乎所有手机都搭载了这项功能,并且在汽车导航仪中也经常能见到,对于去外地出差、旅游以及“路痴”而言,GPS完全可以称得上“人类的救星”,给我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帮助和便利。当然其最早也是来自于军用,为地面部队指明道路,并且应用到精确制导导弹上,提供打击方向。当然军用GPS在定位速度、精度等各方面性能要比民用版高出很多个级别。
  GPS汽车导航仪现在已经很常见了
  数字地图测绘
  民用版的GPS往往会与数字电子地图搭配使用,如Google Maps、Here地图、Bing地图以及国内的百度、腾讯地图都是大家平时会使用到的。同样,通过遥感卫星测绘出电子地图也是在军事领域中率先使用的。不过在地图精度方面,军用卫星提供的图像会更加细致、清晰,同时地图、卫星图片数据的更新也会更加频繁。而由于涉及到保密以及国家安全,民用版的地图也不会标注所有的测绘信息。
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项目&
  事实上,军用技术专为民用并不仅仅在IT领域而已,其在能源、安防监控、探测、材料、制造、医疗健康、节能环保等都较为常见,我国每年都会出版《年度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项目》手册,其会记录详细的军用转民用技术目录与简介。
  军用高新技术在支撑武器装备发展的同时,也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如北斗定位系统等等。其使各种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提供军民相互兼容的经济、技术平台和基础,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并且可以大大推动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也有利于国内IT企业的技术研发,最终让国内的消费者享受到更便利的技术和更好的产品。
(责任编辑:严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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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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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主席令第八十二号)
当前位置: &#62;&#62; &#62;&#62;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60;&#160;&#160;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60;&#160;&#160;第二条 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
&#160;&#160;&#160;第三条 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160;&#160;&#160;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160;&#160;&#160;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160;&#160;&#160;第四条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160;&#160;&#160;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
&#160;&#160;&#160;第五条 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160;&#160;&#160;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160;&#160;&#160;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160;&#160;&#160;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160;&#160;&#160;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计划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160;&#160;&#160;第七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160;&#160;&#160;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160;&#160;&#160;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
&#160;&#160;&#160;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
&#160;&#160;&#160;第九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160;&#160;&#160;第十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160;&#160;&#16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160;&#160;&#160;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160;&#160;&#16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160;&#160;&#160;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基金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160;&#160;&#160;第十三条 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160;&#160;&#160;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
&#160;&#160;&#160;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160;&#160;&#160;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60;&#160;&#160;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160;&#160;&#160;第十六条 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160;&#160;&#160;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160;&#160;&#160;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160;&#160;&#160;第十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160;&#160;&#160;(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60;&#160;&#160;(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用品;
&#160;&#160;&#160;(三)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160;&#160;&#160;(四)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
&#160;&#160;&#160;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160;&#160;&#160;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160;&#160;&#160;第十九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和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
&#160;&#160;&#160;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有权依法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160;&#160;&#160;第二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160;&#160;&#160;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160;&#160;&#160;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160;&#160;&#160;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160;&#160;&#160;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
&#160;&#160;&#160;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60;&#160;&#160;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
&#160;&#160;&#160;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160;&#160;&#160;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160;&#160;&#16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160;&#160;&#16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对农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
&#160;&#160;&#160;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效应。
&#160;&#160;&#160;第二十五条 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160;&#160;&#160;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160;&#160;&#160;第二十六条 国家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设计、制造相结合;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
&#160;&#160;&#160;第二十七条 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160;&#160;&#160;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60;&#160;&#160;第二十八条 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160;&#160;&#160;国家实行珍贵、稀有、濒危的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出境管理制度。
&#160;&#160;&#160;第二十九条 国家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160;&#160;&#160;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160;&#160;&#160;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
&#160;&#160;&#16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160;&#160;&#160;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
&#160;&#160;&#160;(一)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160;&#160;&#160;(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160;&#160;&#160;(三)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
&#160;&#160;&#160;(四)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
&#160;&#160;&#160;(五)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160;&#160;&#160;(六)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
&#160;&#160;&#160;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160;&#160;&#160;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160;&#160;&#160;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160;&#160;&#160;第三十四条 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
&#160;&#160;&#160;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160;&#160;&#160;第三十五条 国家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
&#160;&#160;&#160;国家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
&#160;&#160;&#160;第三十六条 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160;&#160;&#160;(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
&#160;&#160;&#160;(二)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160;&#160;&#160;(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
&#160;&#160;&#160;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
&#160;&#160;&#160;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160;&#160;&#160;第三十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160;&#160;&#160;企业应当不断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160;&#160;&#160;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160;&#160;&#160;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的范围。
&#160;&#160;&#160;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160;&#160;&#160;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160;&#160;&#160;第四十一条 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160;&#160;&#160;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立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160;&#160;&#160;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对重复设置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予以整合。
&#160;&#160;&#160;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160;&#160;&#160;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160;&#160;&#160;(一)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
&#160;&#160;&#160;(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
&#160;&#160;&#160;(三)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160;&#160;&#160;(四)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
&#160;&#160;&#160;(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60;&#160;&#160;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160;&#160;&#160;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160;&#160;&#160;第四十五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引入竞争机制。
&#160;&#160;&#160;第四十六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
&#160;&#160;&#160;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60;&#160;&#160;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160;&#160;&#160;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160;&#160;&#160;第四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160;&#160;&#160;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
&#160;&#160;&#160;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160;&#160;&#160;第五十一条 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法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
&#160;&#160;&#160;第五十二条 科学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
&#160;&#160;&#160;第五十三条 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160;&#160;&#160;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
&#160;&#160;&#160;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160;&#160;&#160;外国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优先获得在华永久居留权。
&#160;&#160;&#160;第五十五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160;&#160;&#160;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160;&#160;&#160;第五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
&#160;&#160;&#160;第五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160;&#160;&#160;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160;&#160;&#160;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保障措施
&#160;&#160;&#160;第五十九条 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160;&#160;&#160;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160;&#160;&#160;(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160;&#160;&#160;(二)基础研究;
&#160;&#160;&#160;(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160;&#160;&#160;(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160;&#160;&#160;(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160;&#160;&#160;(六)科学技术普及。
&#160;&#160;&#160;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160;&#160;&#160;第六十一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60;&#160;&#16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160;&#160;&#160;第六十二条 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
&#160;&#160;&#160;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制度。
&#160;&#160;&#160;第六十三条 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160;&#160;&#160;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
&#160;&#160;&#160;第六十四条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制定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规划,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160;&#160;&#160;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160;&#160;&#160;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
&#160;&#160;&#160;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不得侵犯科学技术资源使用者的知识产权,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管理单位和使用者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约定。
&#160;&#160;&#160;第六十六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60;&#160;&#160;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0;&#160;&#160;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0;&#160;&#160;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0;&#160;&#160;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160;&#160;&#160;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
&#160;&#160;&#160;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160;&#160;&#160;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0;&#160;&#160;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160;&#160;&#160;第七十四条 涉及国防科学技术的其他有关事项,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160;&#160;&#160;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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