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宁波翔鹰厨房公司倒闭的,不过这个店倒闭了,有没有赔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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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这五条就不要承包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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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与老板过三招
一、对目标餐厅考察摸底,了解餐厅的规模、档次、老板的信誉度、开业时间等等,为和老板进一步接触做好准备。
二、准备好自己的简历和预先制定的、管理方案等等,与老板预约见面,设计好首次见面的个人形象,给老板留一个好的印象。
饭店老板多半喜欢这样的:着装端正、大方、精神。所以最好穿衬衣打领带,不穿便装。
细节方面也要注意,比如手表、文件包等等都要用高档、有品位一点的,让别人觉得你是成功、见过世面的人。甚至交通工具,如果自己没有车、或者车坏了,最好租一辆,自己开车去。
三、当老板了解完个人情况后,一般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你来承包我的厨房,你打算采取什么措施?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分三部份来回答:
1、根据目标酒店的规模和档次制定人员的编制及菜肴布局和工作计划
例如,50 桌的中高档酒店,约需6个灶台,6个改刀,6个打荷,2个打笼,4个冷菜,2个烧烤,2个煲档,2个鲍翅燕档,4个点心,1个长,调休3人,共计38人。
其它档次的餐厅,人员配置结构也是如此,变化的是各个档口的厨师人数。当然,具体编排也要依据餐厅的情况来与老板沟通,有的餐厅走高档路线,需要鲍翅燕档的厨师就多,而有的餐厅则以烧烤为主打项目之一,那就要增加烧烤档的人数。
2、根据老板意愿和市场状况说明人员配置情况
比如,我打算请几个广东厨师、请几个本地厨师或其它风味的厨师,将这些说清楚后,酒店的菜肴经营框架就出来了。
3、按人员的编制情况,说明各菜系的比例及代表作品(最好以照片等材料展示作品,为以后试菜打下铺垫),然后说明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如何制定菜肴出品。比如不同季节制定的不同菜肴,在节假日推出相应的活动和菜肴
比如春节,饭店可以推出喜庆、实惠的菜品。还有端午节、谢师宴、中秋、生日、婚宴等等,都要加以说明。然后特别强调什么时候举办美食节(展示、说明以往美食节制作的成功经验和相关)。
签张协议书,牢记这些条约
包厨者和老板商谈协议时,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时间越长越好,因为签的时间长,厨房工作人员的心态会更加稳定。
2、保底工资数目、支付时间及分配方法
整个厨房的保底工资也就是全体厨房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之和。其基本工资的计算与饭店的规模、档次、人员安排等方面有密切关系。比如一个饭店的厨房要安排30人(上灶厨师10人,厨工20人),保底工资就是各厨师的月基本工资之和,加各厨工月基本工资之和。而各厨师、厨工的基本工资由包厨房者与他们协商。计算出保底工资并与老板达成协议后,要将其写进合同,不管饭店营业如何,保底工资是酒店必须支付的。
3、提成比例或奖励方法
提成比例一般是老板和包厨者协商而定,一般的比例是6%&7% 。提成和奖励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保底营业额,如果饭店菜肴营业额达不到一定数量,那么厨房就没有任何提成。
由此而得的提成额,再由包厨者按不同比例分发给厨师。厨师的提成比例一般按他的基本工资占保底工资总额的比例计算,比如,一名大厨的基本工资是2000元,整个厨房的保底工资是2万,那么他的工资占保底工资的1/10 ,他所得的提成也可按照这个比例计算。这样才能拉开收入差距,既留住人才又激励员工。而厨工一般不拿提成,只按情况给予部份奖励。
4、节假日补贴及福利
如吃、住、健康证、暂住证、公休、参加各类有利于饭店的社会活动、其它福利等各项都要写进协议,这一点也非常重要。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包厨者要争取的权利:人事权和管理权。
人事权是指包厨者有安排厨房工作人员的权利,老板只有建议权,没有干涉权。比如,老板想辞退厨房里的某个人,他只能建议厨师长,而不能擅自处理。管理权是指包厨者有管理厨房工作人员的权利,老板没有权力过问员工休假、值班等事情。
厨房工作人员的义务:给饭店节约原料,降低;推新菜的义务,厨房厨师每个月都要积极思考,推几款新菜;为饭店的经营思路出谋划策等等。
6、酒店倒闭、厨房遭到不可抗力的事故时不能视为违约,双方都要谅解,协商解决。
7、不管遇到什么问题,店方都不能以强制方式解决,否则视为违约。
另外合同里还要写明的条款有:菜品的质量保证和出错处理方法;厨房违反法规、店规的处罚方法;因操作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食品中毒的处理方法;工伤事故的处理方法(包括轻伤和重伤);协议提前中止的处理办法;总厨的职责等等。
:一要管料,二要管人
管理,老板最关注的是成本是否严密,物品管理是否妥当,人事管理是否严谨。
成本核算主要用以下三个表格,表格内容是一家厨房的统计情况。
1、价格反馈表
这个表格可以了解货源的市场动态,对浮动菜品的价格及时做出调整,也是饭店对菜肴定价的标准,常被饭店视为最高机密。
统计进价变化的菜品的毛利率,每天统计一次,防止菜品由于进价变化而引起毛利的大起伏。例如&梅花河鳗&,如果其毛利率过高,达到 70% ,就说明菜的定价太高,客人可能接受不了,饭店要采取措施,或者降价,或者加大份量。反之,毛利率过低,对饭店赢利不利,也要采取相应措施。毛利计算公式为:(营业额-成本)&营业额&100% 。
2、毛利曲线图
每天晚上打烊后计算填写,定期计算平均毛利率,防止到月底计算时毛利率出现大幅下降,而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例如,五天计算一次平均毛利率,如果达不到饭店要求,就在未来几天里采取补救措施。简易毛利率计算方法:毛利率之和&天数。
3、调味品反弹表
第二天早上计算填写,定期观察调味品的使用量是否过量。比如,五天计算一次,如果调味品使用率到了8% ,说明调味料使用过量,要采取措施降低用量。一般情况,5% 的使用率是正常的。
厨房人事管理
1、出品奖励和赔偿制度
例如设每个星期一为创新菜日,所有工资在一千元以上的厨师必须做一个创新菜,经总厨、部门经理品尝认可后作为本周固定新菜推广,一星期后,率最高菜品的推出者奖励100元,在菜肴出品过程中,因失职造成菜肴出品不合格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赔偿10&100元。
2、宿舍制度
宿舍管理是体现军事化管理的重要部份,比如:所有物品按规定位置摆放,被褥按军训标准折叠,规定作息时间。每个宿舍选一个宿舍长,负责管理,达不到要求的宿舍每人每次扣10&30元。
3、定期军训制
每个季度安排一次军训,由地方部队派人或酒店保安人员安排,以提高厨房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精神面貌。
4、更衣室和仪容制度
好的是提升厨师形象的重要方面。部队里有仪表的明文规定,我们可以借鉴他们,要求厨房工作人员衣冠整洁。比如:每月15日为理发日,并规定厨房所有人员必须理平头,不得留指甲,不得戴首饰。如有违反,每次扣10&30元。更衣室安排人员清扫,必须保持整洁,无气味。
接个新厨房,抓紧头三天
如果接手的饭店是尚未开业的,那么工作好做一些,有充份的时间让包厨者准备。例如厨房及的设计、员工的培训演练、物品的采购计划、开业宴请的菜单设计等等。
如果接手的厨房是个已经运营的厨房,那么刚接手时往往有一个过渡阶段,和后厨搭配不熟等原因都会造成混乱,一旦混乱,包厨房就失败了一半。所以如何平稳地过渡是成功的关键,是给老板和员工信心的保证。如何做好头三天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新接手的厨房杂事比较多,必须添加有能力的、能顶起来的厨师。
2、第一天晚上清点、检查厨房用品、食品、卫生,让所有人员都知道自己岗位的一切情况,包括调味品、原料、储备等情况。
3、根据清点情况开出第二天要做的菜点采购单(先设计好菜单),要求采购部于第二天清晨6点之前将所需物品全部送到厨房。
4、第二天六点上班,集合厨房人员一切力量准备菜点,做好当天需要的半成品。
例如:切好咸蛋黄、加工好茄子、香肠等,并于早上7点对服务人员进行加急式菜点和传菜流程的培训。对服务员的培训主要是为了协调前厅和后厨的关系,一般由包厨者或厨师长讲解。讲解的内容包括:厨房今天要做哪些菜,它们的特点是什么,哪些菜在上桌或者用餐时有特殊要求,新菜的特点及营养方面的知识。服务员要记笔记,便于在客人提出问题时顺利解答,并在客人点菜时提出合理建议。
5、头三天早、中、晚厨房会议不可少
必须当场解决因环境不熟练等因素造成的混乱或过失问题,以最快的速度让前后工作人员进入良性运作状态。
6、新加派的人手中必须有大厨,然后进行分工
如有人负责指导厨房菜点制作,有人负责指导样品份量,有人培训前厅人员,总厨负责前后的协调等事情。
总之,前三天必须做到 &快&、&全面&,然后落实自己的各项管理措施,让饭店在最短时间内能见到与以前大不一样的效果,让顾客认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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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韶某,男,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武汉潜龙餐厅经营者,暂住武汉市洪山区(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因本案于日23时许被抓获,次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丁飞,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韶某被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韶某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重大复杂,报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韶某在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86号东湖景园小区C区37栋2楼经营潜龙餐厅,拖欠张某1等25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41243元。2015年4月、6月,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向潜龙餐厅、被告人韶某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告人韶某支付上述员工工资。被告人韶某仍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员工工资。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韶某抓获。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1、抓获、破案经过;2、被害人陈述;3、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回执等书证;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韶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25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4124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韶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且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韶某在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86号东湖景园小区C区37栋2楼经营潜龙餐厅,同年12月下旬潜龙餐厅关门停业。期间,被告人韶某拖欠张某1等24名员工2014年10月至12月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37353元。潜龙餐厅关闭后,被告人韶某采取不见面、不接电话等方式,逃避支付所欠员工工资。具体拖欠员工人员、工资数额如下:拖欠被害人张某1工资计人民币14923元;程某工资计人民币19500元;容某工资计人民币17250元;周某工资计人民币5067元;蔡某工资计人民币9000元;李某工资计人民币4700元;王某工资计人民币3667元;林某2工资计人民币1533元;熊某工资计人民币3250元;聂某工资计人民币6250元;黄金刚工资计人民币7525元;黄某工资计人民币6425元;林某1工资计人民币8625元;潘某工资计人民币2525元;汪某工资计人民币469元;胡某工资计人民币2567元;鲁某工资计人民币2063元;童某1工资计人民币4260元;袁某工资计人民币1090元;卢某工资计人民币4280元;门文斌工资计人民币3177元;张某2工资计人民币3883元;罗某工资计人民币3197元和童某2工资计人民币2127元。日,被害人张某1等多人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人韶某拖欠张某1等25名(含王某)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41243元。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立案,于同年2月4日对被告人韶某进行了询问,要求其结清拖欠的员工工资。并在调查后,于日作出武劳社监令字(2015)第20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潜龙餐厅于日前,支付张某1等25名(含王某)员工2014年10月至12月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41243元,并于次日在潜龙餐厅留置送达和于日又给被告人韶某送达。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武劳社监告字(2015)第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拟对潜龙餐厅作出行政处罚,并于同月28日送达被告人韶某,要求其整改。被告人韶某表示没有能力支付。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武劳社监罚字(2015)第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武劳社监理字(2015)第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对潜龙餐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理):①罚款人民币18000元,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②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张某1等25名(含王某)劳动者2014年10月至12月间被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41243元。并于同月19日送达被告人韶某。但被告人韶某仍未支付所拖欠的员工的工资日、22日、25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三次与被告人韶某185××××6788的电话联系,无法接通。又分别于日、30日和日,共三次通过185××××6296公务电话发短信,限令被告人韶某到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处理工资拖欠问题。但被告人韶某收到信息不回应,也不按规定的时间到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处理工资拖欠问题,以没有能力支付为由,逃避支付所欠员工的工资。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告人韶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日,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受理该案并于当日立案侦查。日,被告人韶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另查明,在员工讨薪期间和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及拟对其处罚的情况下,被告人韶某有能力支付所欠员工工资而不支付,于日,以人民币81.5万元(其中贷款69万元)购买了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两湖大道阳光海岸的面积为163.3平方米的住宅一套。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韶某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协议,退赔了上述张某1等24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37353元并获得谅解,且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表等材料,证明:被告人韶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由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移交公安机关。日,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受理该案并于当日立案侦查。日23时许,被告人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1(男,原潜龙餐厅厨师)日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份,我经朋友介绍到东湖景园小区C区37栋二楼的潜龙餐厅上班任厨师主管。餐厅是2014年7月正式开张的,餐厅老板叫韶某,湖北潜江人。因经营不善,餐厅到当年年底就做不下去了。我记得日那天,我们餐馆连电都被掐了,也算彻底关门了。关门的那几天我们员工就开始一直催着老板要工资,因为当时我们餐馆里面大概有20多名员工的工资老板还一直没有结算。韶某说会给我们筹钱,等筹到钱就给我们结工资,但过了几天他就不出现了,打电话也联系不上他,要么不接电话要么关机。我们员工没有办法,只能每天待在餐馆里等他,但餐馆的门面租金也到期了,小区物业每天催着我们离开,后来我们只有各自离开了。2015年年初的时候,我们餐馆的员工还一起到武汉市劳动监察局反映了欠薪的事,监察局也受理了。后来我们在家等消息的时候又到韶某的潜江老家去找过,没有见到他本人,跟他家属见面谈了欠薪的事情以后,他的家属也不管,还说欠薪的事情是韶某自己的事情,跟家里没关系。我来餐厅上班的时候,他给开的工资是每个月8500元。到餐厅关门的那天,他有1个月20多天的工资没有给我结,合计金额大概有1万多元钱,具体的现在记不清楚了。我们餐厅大概有20多名员工,包括前台和后厨的工作人员每个人都有1到2个月的工资没有发,当时我们合计了一下,韶某一共欠了我们14万元左右的工资。具体欠薪的明细材料我们之前都向劳动监察部门递交过。我们在餐厅上班的时候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找劳动监察局那边了解过,他们的工作人员说一直在调查这个事情,也给韶某下过整改的文书,但是韶某那边一直没有执行。我们现在一直都在找韶某,但已经找不到人了。被害人张某1、容某日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的调查检查询问笔录,证明:被害人张某1、容某到该队了解案件进展。反映物业下午对餐厅资产进行变卖,但韶某一直不出面配合。被害人张某1日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的调查检查询问笔录,还证明:我是日来到该单位上班的。我的工资是与单位法定代表人韶某约定的,每月7500元,约定每月15号以现金方式发放。然后厨房员工的工资由我负责造工资表交由韶某,再经韶某审核后将厨房员工工资总额交由我向员工发放。前厅员工的工资由前厅经理汪某造工资表,交由韶某审核后将前厅员工工资交由汪某发放。厨房的考勤由我手工记录,前厅是打卡机记录考勤。目前考勤记录是由程某(厨师长)保管。我是日离职的,离职时单位还欠我月份的工资,共计16250元,日韶某出具了收条。日,在东湖景园的物业管理处和辖区片警(高警官)的主持下,经电话于韶某确认后,对该单位办公处留存的资产进行了变卖、变卖金额总计35000元。按比例我们员工这边总共分得工资16327元,由我领取并开具了收条(收条原件交由高警官留存)。我已将这笔工资支付给了其他员工了,具体明细如下:有4人为银行转账(林某21000元、李某1000元、黄金刚2000元、林某12000元),4人领取的现金(聂某2000元、黄某1000元、容某2000元、王某1000元),前厅人员3000元给汪某,还未支付,还余下1327元为我个人的工资。被害人张某1在本院核实时的证言,证明:厨房有聂某、黄金刚、黄某、林某1、容某、潘某、周某、蔡某、李某、王某、林某2、熊某,这12人都是我和程某招聘或带来的。这些人的工资发放和考勤记录都是我和程某负责并由韶某确认。我是根据考勤表确定欠薪天数乘以每天工资核算出的。如有迟到、早退或工作中有错就会扣钱,有些扣5元、10元,多的有50元、100元不等。我本人的月工资是7500元(以前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说是8500元是错的,当时记错了),每天工资250元。韶某拖欠我两月零5天工资,从日至12月5日,算出来16250无。后变卖资产后,我分得1327元,最后欠我14923元。程某工资每月9000元,拖欠天数65天(日至12月5日),总共19500元;聂某工资每月4500元,拖欠天数1月25天(日至12月25日),总共8250元,变卖资产后还给其2000元,最后拖欠6250元;黄金刚工资每月5200元,拖欠天数1月25天(日至12月25日),总共9533元。变卖资产后还给其2000元,可能日常工作中还扣了些钱,最后拖欠7525元;黄某工资每月4600元,拖欠天数1月25天(日至12月25日),总共8433元。变卖资产后还给其1000元,之前提前预支1000元,减去平时工作中还扣了些钱,最后拖欠6425元;林某1工资每月5800元,拖欠天数1月25天(日至12月25日),总共10633元。变卖资产后还给其2000元,减去平时工作中扣了些钱,最后拖欠8625元;容某工资每月6800元,拖欠天数2月25天(日至12月25日),总共19266元。变卖资产后还给其2000元,减去平时工作中扣了些钱,最后拖欠17250元;潘某工资每月2200元,拖欠天数1月25天(日至12月25日),总共4106元。之前她找韶某预支过1500元,减去平时工作中扣了些钱,最后拖欠2525元;周某工资每月6000元,欠薪时间应该是不到一个月,具体时间忘记了,欠薪总金额5067元。因周某要结婚提前走了,中间还请过假;蔡某大概是九月份左右到店里上班,工资每月6000元,拖欠1个月25天(日至12月25日),总共11000元,去除平时预支的2000元,最后欠薪9000元;李某的工资每月3800元,拖欠1个月15天的工资(日至12月15日),总共5700元,变卖资产后给了他1000元,最后剩4700元欠薪;王某每月工资4000元,拖欠1个月零5天(日至12月5日),总共4667元,变卖资产后还给他1000元,最后欠薪3667元;林某2的工资每月2200元,拖欠时间为1个月零5天(2014年11月至12月5日),总共2567元,变卖资产后还给他1000元,扣除平时扣的,最后欠薪1533元;熊某的工资为4500元,拖欠35天(日至12月5日),总共5250元,扣除提前预支的2000元,最后欠薪是3250元。当时潘某拿了一台电脑,另外一台电脑被一个洗碗的阿姨拿走了。他们拿电脑和给王某项链的时间在我们去劳动局之前。潘某和王某没有说过放弃讨要薪水,但说过不给他们工资东西就不还给韶某。(2)被害人汪某(男,原潜龙餐厅大堂经理)日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底,我经人介绍到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86号东湖景园C区37栋2楼潜龙餐厅上班,我是大堂经理,负责接待、前台等相关工作。我还介绍了门文斌、卢某两个人到该餐厅工作。我在该餐厅管理10个人,前厅有胡某、鲁某、童某1、袁某、卢某、门文斌、王某。后勤还有张某2、罗某、童某2。我的工资是每月5000元;童某1、卢某每月工资2600元;鲁某、袁某、门文斌三个人的工资每月2400元;王某、胡某两个人的工资是每月2200元;张某2、罗某、童某2三个人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每个月15号以现金的形式发工资,工资是不包括五险一金的。我们与该餐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餐厅由于经营不善,关门歇业了。我是2014年12月中旬离开餐厅的,我还有469元的工资没有结清。2014年12月底,大概有25名员工工资没有结清,大概在14万元左右。我们与餐厅老板韶某协商于2015年1月初结算我们的工资,到了规定期限,韶某就不见了,打他电话也不接,找人也找不到,没办法我们就只有去劳动局报案了。被害人汪某日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的调查检查询问笔录,还证明:我到潜龙餐厅工作没有签订合同,工资每月15号以现金形式发放。有电子打卡机记录考勤,考勤我保管。我是2014年12月中旬离职的,离职时该单位欠我2014年10月至12月工资未付,由于我之前在韶某手上借支过3000元钱,加上年后该单位变卖资产后由张某1代发我3000元工资,截至目前,该单位还欠我工资469元。当时韶某给我们开具了总欠条,目前由张某1保管。被害人汪某日在本院调查笔录,证明:张某2的3883元是根据欠工资的天数,结合她的加班、请假等事项综合算出来,她也认可。(3)被害人程某(男,原潜龙餐厅厨师)日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明:我来报案。2014年6月初,经朋友介绍到东湖景园小区C区二楼潜龙餐厅里面做厨师,餐厅的老板是韶某。当时餐厅还在筹备阶段,正式开张是7月中旬,后来搞了几个月,因为生意不好就没有做了。当年12月5日,物业就过来把门给关了。关门的那天老板人都没有出现,当时餐厅员工的工资也没有发。欠我的是两个月零五天的工资。那几天我也跟老板打了几次电话,他总说他还在筹钱,筹到了就发工资,但是一直都没有给我们。后来物业每天过来要我们走人,我们就只有走了。后来我们几个员工代表还去他家找他要钱,但是他家的房子听说是被借贷公司收去了。之前每次找他要钱,他的态度都还蛮好,说会给我们钱。再后来就找不到他人了,打电话他也不接。当年12月下旬的时候,我们几个员工代表就一起到市劳动监察局去说了这个事情,监察局的工作人员说他们会办理的。我当时过来的时候,跟韶某谈的是一个月8000元钱。之前几个月他都按时按量发了,就是最后两个月零五天的工资没有发,一共是一万六千块钱多一点。我因为是朋友介绍过来的,工资什么的就是一个口头上的约定,也没有签具体的劳动合同。韶某欠我们前厅和后厨员工的工资一共有14万元左右。我们与该餐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餐厅实际出资人是他一个人。餐厅服务员有13人,后面厨师14人。我和张某1是厨房负责人。我们找他几次,一次是关门当晚,我和前厅一嫂子去他东湖景园的家,当时他老婆和我们说想办法筹钱发工资,韶某在边上没说话。过几天餐厅供货商找他,把他手机拿了,说差他们的钱,后韶某打一欠条。当时我们也在边上,他跟我们都打了欠条。还有一次我们到市劳动监察局交完材料,他同意见一面,在循礼门麦当劳那见面,他各种理由没钱。被害人程某日和同年3月2日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的调查检查询问笔录,还证明:我日应聘到潜龙餐厅担任厨师长的工作。当时我带过去的连我共14人,汪某带过去11人。我与韶某口头约定了每月9000元的工资,我带去的工人工资由我和员工约定好,再报给韶某审核确认的。每月15日左右由张某1制作工资表,再经由我交给韶某审核,审核无误后韶某将工资交由我和张某1代发。我是日离职的,离职时餐厅还欠我工资19500元。日韶某给我们开具了欠条,当时厨房员工的那张欠条是由我写的,交由韶某签字的,写漏了聂某的名字,但工资总额是正确的,后投诉时我们在工资登记表上将聂某的名字补上去了,工资总额不变。我、张某1和容某12月5日离职,其他人基本上做到12月26日离职。目前已关门停业,韶某已经不接我们电话,无法联系。被害人程某在本院核实时的证言,证明:日我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中说韶某跟我谈好的工资是每月8000元,但在日和3月2日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调查笔录中说我与韶某约定的工资为每月9000元,时间过得太久了,我记不清楚了,但是工资表上的是9000元,应该就是9000元每月。拖欠职工工资登记表和统计表是我和张某1、汪某一起制作。拖欠职工工资表上的金额是根据考勤表确定员工出勤天数,然后根据每个人的月工资,整月的为一个月工资,超过一个月或不满一个月的,就用月工资除以30天计算出每天的工资乘以天数,计算出拖欠工资。在被欠薪的25人中,厨房有聂某、黄金刚、黄某、林某1、容某、潘某、周某、蔡某、李某、王某、林某2、熊某,这些人都是我和张某1招过来的。韶某只跟我和张某1口头约定了工资,其他人的工资是我和张某1谈的工资,最后经韶某确认,我们每个月给他们发工资也是代发。考勤记录与工资发放记录就是几张纸,可能现在在张某1或者汪某那里,时间长了我不记得了。拖欠这些员工工资的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具体时间段为2014年10月份到2014年12月份。拖欠我的工资时间段为日至日,总共欠我19500元,其他人的欠款我不记得了。在拖欠职工工资表上周某两次登记表有差距的原因时间太长了我不记得了,可能是写错了,我们当时算出的零钱全抹了,都是保留的整数。第二份拖欠工资登记表中,潘某抵扣1500元的原因我不记得了,应该是提前预支的。我记得潘某拿了一台台式电脑,潘某和王某拿项链都是我们去劳动局之前的事情,韶某允许了,意思是抵扣工资。拖欠职工工资表韶某在上面签字确认了的。(4)被害人容某(男,原潜龙餐厅厨师)日在公安机关所写的自述材料和同年3月22日的证言,证明:日入职,张某1介绍我到东湖景园C区的潜龙餐厅上班担任案台主管,餐厅老板叫韶某,30岁左右,湖北潜江人。我的工资是每月6800元,没有签劳动合同。餐厅是2014年7月中旬开业的,员工有20多人。后因为经营不善,到当年圣诞节时做不下去关门歇业了。那段时间老板一直欠着我们员工的工资没有发,少则十几天,多则欠了2个多月的工资没发。因为担心餐厅关门后老板跑了我们拿不到钱,我们员工那几天就一直催着老板韶某要他给我们结算工资,但韶某说他手上没有钱给,还说会尽快筹钱,等筹到钱了马上给我们结工资。那之后的几天看见韶某偶尔来餐厅,看到他打电话找人借钱,但后来他就根本不来餐厅了,打他的电话也没有人接,我们没办法,只能安排人每天守在餐厅里面等着。当时餐厅的门面租金到期了,物业的人每天都会催我们离开,后来我们员工就各自离开了。我日离职。2015年初的时候,我们餐厅员工组织了几个代表一起到武汉市劳动监察局去反映了韶某拖欠我们工资的事情,一直到前段时间公安局通知我说韶某被抓了。到餐厅关门那天,有2个月25天的工资没有结给我,合计金额17250元。关门那几天大家聊天也只谈拖欠了多久的工资,具体每个人被拖欠了多少我不清楚。我了解我们餐厅的员工每个人都存在被拖欠工资的情形,后来我们找过韶某讨要工资,但一直联系不上,找不到他的人。被害人容某日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的调查检查询问笔录,还证明:我的工资是与张某1口头约定的每月6800元(经韶某确认),每月15日以现金方式支付。考勤由张某1记录并按考勤造工资表提交给韶某审核,再由韶某将工资交由张某1代发,考勤记录由张某1保管。离职时餐厅欠我月工资共计19250元。日,韶某开具了一张总欠条,上面有写我们被欠薪员工的名字。日,张某1将餐厅变卖资产的钱中拿了2000元现金支付给我作为工资。截至目前,该餐厅还欠我17250元。(5)被害人黄金刚(男,原潜龙餐厅厨师)日在公安机关所写的自述材料和同年3月22日的证言,证明:日,我经朋友介绍到东湖景园小区潜龙餐厅上班任厨师,餐厅老板叫韶某。餐厅是2014年7月份开张的,因经营不善,到当年底已做不下去了。我记得当年圣诞节中午还在营业,下午休息时我接韶某电话,让我通知后厨的人说下午休息。下午我一人在东湖景园附近玩时碰到韶某,问明天上不上班。他说明天再说。当天晚些时候才知电被拉了,从那天之后就开始停业了。当时我们餐厅的20多人的工资都没有结,韶某说手上没钱,让我们等一段时间,他想办法去外面借钱。开始的那几天韶某还会出现在餐厅,后来就不露面了,我们打他电话,发他信息都联系不上他。2015年初,我们餐厅的员工还去了武汉市劳动监察局举报了韶某拖欠我们工资的事情。我上班的时候,老板韶某跟我谈的待遇是每月5200元,但没有签订合同,只是达成了口头协议,到日离职即餐厅关门那天为止,有1个月25天的工资没有和我结,合计金额7525元。我知道的我们餐厅在停业之前还在上班的所有员工都有工资拖欠的情况,但每个人的金额都不同。餐厅停业后我们找过韶某很多次,但一直联系不上他,也找不到他。被害人黄金刚日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的调查检查询问笔录,还证明:我于日通过张某1介绍到潜龙餐厅。每月15日由韶某将工资交给张某1代发给我。考勤由张某1手工记录并保管。我离职时餐厅还欠我工资9525元,韶某开具过总欠条,上面有我的名字。日张某1通过银行转账代付了2000元工资给我,截至目前该餐厅还欠我7525元工资。(6)被害人聂某(男,原潜龙餐厅厨师)日在公安机所写的自述材料和同年3月22日的证言,证明:日,我经朋友介绍到东湖景园潜龙餐厅上班当厨师,法人是韶某。我没有和餐厅签订劳动合同,只是达成了口头协议。餐馆是2014年的7月份开张的,因为经营不善,同年12月25号停业的。停业时,我们餐馆的20多名员工的当月工资还有结,有的人甚至在那之前的一两个月的工资都没有拿到。我们就一直催着老板韶某把钱还给我们,韶某一直推脱说他手上没有钱,让我们缓一段时间,他会在外面想办法找人借钱发给我们工资。但后来韶某甚至都不露面了,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找也找不到他。2015年初的时候,我们餐馆的员工就一起到武汉市劳动监察局去反映了韶某拖欠我们工资的事情,当时劳动监察局也调查了我们的事情,说是要走程序,让我们等消息。我一开始来上班的时候,韶某跟我谈的待遇是一个月4500元的工资,到日餐馆关门的那天为止,我有一个月25天的工资还没有结,合计金额是6250元。我不清楚其他员工被拖欠工资的情况,但是我知道我们在厨房工作的人都存在工资拖欠的情况,还有我老婆童某1,她当时在餐厅前台当服务员,也被拖欠了一个多月,大概是4000多元的工资。停业之后的刚开始几天还找得到他,每次找他要工资,他都推脱说在想办法,要我们等,在那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他了。被害人聂某日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的调查检查询问笔录,还证明:我与厨师长张某1约定每月4500元,每月15日以现金形式发放,考勤由厨师长张某1记录并保管。离职时单位还欠我月工资共计8250元。日韶某开具了一张总欠条给张某1,但上面把我的名字写掉了。日左右,张某1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了我工资2000元。截至目前,该餐厅还欠我工资6250元。(7)被害人黄某(男,原潜龙餐厅厨师)日在公安机关所写的自述材料和同年3月24日的证言,证明:日,我经朋友介绍到武汉市东湖景园小区C区潜江人餐厅做厨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口头说了下。因餐馆经营不善,当年12月底就停业的,老板也跑了。当时我还有两个多月的工资没有领,我们就一直催着老板韶某给工资,但是他先开始说没有钱,后来就找不到他人了,打电话也不接,发信息也不回,我们甚至还跑到他老家潜江去找过,也没找到他。2015年初的时候,我们餐馆的员工一起到武汉市劳动监察局去反映韶某拖欠我们工资的事情。我来上班的时候,韶某和我谈的待遇是一个月元的工资,到2014年12月底餐馆关门即12月25日离职那天为止,我有近2个月(1个月零25天)的工资还没有结,此外我个人还向韶某借过1000元,算下来他拖欠工资总额6425元。我知道我们餐馆存在其他员工被拖欠工资的情况,聂某、黄金刚也大致和我一样的情况。餐馆停业之后的刚开始几天还找得到他的人,每次找他要工资,他都推脱说在想办法,要我们等,在那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他了。被害人黄某日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的调查检查询问笔录,还证明:从事炉头等工作,我与韶某口头约定每月4600元工资,每月15日发放现金。我的考勤由张某1记录并交由韶某审核,再由韶某将工资交由张某1发放给我。离职时餐厅还欠我月工资共计8425元。日,韶某开具了一张总欠条给张某1,上面有写我们被欠薪员工的名字。日,张某1以现金形式代发工资1000元给我,我之前还从韶某手上借过现金1000元,扣除该借支后,该餐厅还欠我工资6425元。(8)被害人林某1(男,原潜龙餐厅厨师)日在公安机关所写的自述材料和同年3月28日的证言,证明:日,我经朋友介绍到东湖景园潜龙餐厅上班任厨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协议。餐厅是2014年7月份开张的,因为经营不善,到了当年年底的时候就已经停业了。记得有天去上班店门已锁,其他员工说好像餐馆不做了,但我们员工的工资还没有结,我们就商量每天安排人在餐馆门口等着看有没有什么消息,但是一直都没有结果。我听说是老板韶某手上已经没有钱来支付我们员工的工资,而且后来已经找不到老板韶某的人了,也联系不上他,再后来我们餐馆的员工就直接到武汉市劳动的相关部门去举报了这个事情,但是也一直都没有解决。到现在韶某拖欠我的工资还没有拿到手。我开始来上班的时候,韶某和我谈的工资是一个月5200元左右,到了餐馆关门那天即日离职为止,他有一个月25天的工资没有跟我结算,合计金额是8625元。我记得我们餐馆发工资的时间是每个月的15号左右,刚开始营业的那几个月还好,印象中好像到了发工资的时候只会偶尔拖欠个1、2天的时间,但是到当年12月中旬的时候,本来应该发11月份的工资,但是韶某一直拖着不发,结果就一直拖到餐馆停业,到最后他人也跑了。我知道的我们餐馆当时上班的其他员工都有被拖欠工资的情况,大致的应该是和我差不多的,只是每个人的金额不同。餐馆停业后我们找过很多次韶某,但是一直联系不上他,也找不到他。被害人林某1日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的调查检查询问笔录,还证明:我与张某1口头约定每月5800元工资。我的考勤由张某1记录,工资由张某1代发给我。离职时餐厅还欠我10625元。日,我在张某1手上借支过2000元钱,截至目前该餐厅还欠我工资8625元。(9)被害人胡某(女,原潜龙餐厅收银员)日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的调查检查询问笔录,证明:日,我通过熟人介绍到潜龙餐厅从事收银员工作,没有签订合同。我与前厅经理汪某口头约定每月2200元工资,每月15日由汪某做工资表交由韶某审核,确认无误后由韶某将工资交由汪某代发。我的考勤由汪某记录。我是2014年12月下旬离职的,离职时餐厅还欠我2567元工资,没有欠条。(10)被害人门文斌(男,原潜龙餐厅员工)日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的调查检查询问笔录,证明:日,我通过汪某介绍到潜龙餐厅从事传菜部领班工作,没有签订合同。我与汪某口头约定每月2300元工资,每月15日由韶某将工资交由汪某代发。我的考勤由汪某记录。我是日离职,离职时餐厅还欠我3177元工资,没有欠条。(11)被害人童某1(女、原潜龙餐厅服务员)日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的调查检查询问笔录和日在公安机关所写的自述材料,证明:日,我通过熟人介绍到潜龙餐厅从事前厅服务员工作,没有签订合同。我与汪某口头约定每月2600元工资,每月15日由汪某发放现金。我的考勤由汪某记录。我是日离职的,被拖欠工资时间1个月零25天,离职时餐厅还欠我4260元,听说韶某曾开具了总欠条,但没见过。(12)被害人蔡某(男,原潜龙餐厅厨师)日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的调查检查询问笔录和日在公安机关所写的自述材料,证明:日,我通过张某1介绍到潜龙餐厅从事厨师工作,没有签订合同。我与张某1口头约定并经韶某确认每月6000元工资,每月15日由张某1发放现金。我的考勤由容某记录并保管。我是日离职的,离职时餐厅还欠我11000元,但由于我之前在韶某手上借支过2000元钱,实际该餐厅还欠我9000元工资,没有欠条。(13)被害人林某2(男,原潜龙餐厅后厨)日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的调查检查询问笔录和日在公安机关所写的自述材料,证明:日,我通过熟人介绍到潜龙餐厅从事后厨打荷工作,没有签订合同。我与张某1口头约定并经韶某确认每月2000元工资,每月15日由韶某交由张某1发放现金。我的考勤由张某1记录。我是日离职的,离职时餐厅还欠我2533元,没有打欠条。日,张某1将餐厅变卖资产所得的钱拿了1000元通过银行转账代发给了我,所以截至目前,该餐厅还欠我工资1533元。(14)被害人周某(男,原潜龙餐厅厨师)日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的调查检查询问笔录和日在公安机关所写的自述材料,证明:日,我通过同事介绍到潜龙餐厅从事厨师工作,没有签订合同。我与张某1口头约定并经韶某确认每月6000元工资,考勤由张某1手工记录保管。我是日离职的,拖欠工资时间1个月零7天,离职时餐厅还欠我5067元,没有打欠条。(15)被害人张某2(女,原潜龙餐厅洗碗工作)日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的调查检查询问笔录,证明:日,我应聘到潜龙餐厅从事洗碗工作,没有签订合同。我与汪某口头约定并经韶某确认的每月2000元工资,每月15日由韶某将工资交由汪某发放现金。我是日离职的,离职时餐厅还欠我3883元,韶某开具了欠条。(16)被害人王某(男,原潜龙餐厅厨师)日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的调查检查询问笔录,证明:日,我通过熟人介绍到潜龙餐厅从事厨师工作,没有签订合同。我与张某1口头约定并经韶某确认每月4000元工资,每月15日左右由韶某将工资交张某1代发现金,考勤由张某1记录保管。我是日离职的,离职时餐厅还欠我4667元,没有欠条。年后由张某1以现金形式代发了1000元工资给我。截至目前,该餐厅还欠我工资3667元。(17)被害人熊某(男,原潜龙餐厅厨师)日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的调查检查询问笔录和日在公安机关所写的自述材料,证明:2014年9月下旬,我通过熟人介绍到潜龙餐厅从事厨师工作,没有签订合同。我与张某1口头约定并经韶某确认每月4500元工资,每月由张某1代发现金,考勤由张某1记录保管。我是2014年11月或12月5日离职的,被拖欠工资时间1个半月,离职时餐厅还欠我5250元,没有欠条。因之前我在韶某手上借支过2000元钱,截至目前,该餐厅还欠我工资3250元。(18)被害人李某(男,原潜龙餐厅厨师)日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的调查检查询问笔录和日在公安机关所写的自述材料,证明:日,我应聘到潜龙餐厅从事厨师工作,没有签订合同。我与张某1口头约定并经韶某确认每月3800元工资,每月由韶某交由张某1代发现金,考勤由张某1手工记录保管。我是日离职的,被拖欠工资时间1个半月,离职时餐厅还欠我5700元,没有欠条。春节前,张某1通过银行转账给我代发过工资1000元,截至目前该餐厅还欠我4700元工资。(19)被害人卢某(女,原潜龙餐厅服务员领班)日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的调查检查询问笔录和日在公安机关所写的自述材料,证明:2014年6月或7月初,我通过汪某介绍到潜龙餐厅从事服务员领班工作,没有签订合同。我与汪某口头约定并经韶某确认的每月2600元工资,每月下旬左右发现金。有电子打卡记录考勤,由汪某保管。我是日离职的,被拖欠工资时间1个月零25天,离职时餐厅还欠我月工资4280元,听汪某说韶某出具了一张总欠条,没有给我个人写欠条。(20)被害人鲁某(女,原潜龙餐厅服务员)日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的调查检查询问笔录和日在公安机关所写的自述材料,证明:2014年7月初或7月26日,我通过同学张丹介绍到潜龙餐厅从事前厅服务员工作,没有签订合同。我与餐厅经理约定每月2400元工资,于次月15日发放,有考勤记录,由前台经理保管。我是2014年12月底离职的,被拖欠工资时间1个月,离职时餐厅还欠我2063元。无欠薪凭证。(21)被害人罗某(女,原潜龙餐厅员工)日证言:我是2014年9月上班的,汪某经理跟我谈工资2000元。年底酒店生意不好关门了,老板工资都发不出来,餐厅20多个员工都有工资没发。欠我大概50多天的工资合计2000多元。听说老板跑了,我一直认为钱都已经要不回来了。当时韶老板说没钱给我,给我写了一张欠条,还把前台的一台电脑让我拿回去先用来作抵押,等有钱还给我了,再把电脑还给他。现欠条和电脑都在家放着。现在还要所欠工资。被害人罗某日证言,证明:潜龙餐厅老板韶某还欠我11、12月份的工资共3197元,今天我向法院提交一份欠条。欠条是酒店前台经理汪某写的,韶某在金额3197元上按了手印。潜龙酒店是日左右关门的,关门之后大约过了3天给我写的欠条,韶某在钱上按了手印是表示他对钱款的认可,同时他说让我拿电脑抵押给我,以后会给工资我的,再让我把电脑还给他。电脑是一部台式机,牌子和型号我不知道,电脑之前是店里用来收银的,现在电脑在我新洲的老家里,从没用过。我希望法院一并处理我的欠薪3197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太麻烦了。韶某年龄比较小,他也不容易,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之前我在公安的笔录里说欠薪为2000多元,是因为我记不清楚了,回来看了一下欠条才知道是3197元,最后以欠条为准。被害人罗某于日提供写有“罗某11月、12月工资合计3197元”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人韶某欠其工资3197元。经核实,汪某证明该条子是其所写。因韶某打的总欠条,所以写了份欠条,证明欠工资金额。被害人罗某所持有的电脑照片(没显示屏照片),经罗某签名按印确认。证明被告人韶某欠罗某工资,将电脑抵扣给罗某的事实。(22)被害人潘某(女,原潜龙餐厅员工)日和同年10月10日证言:不记得上班时间,我婶娘罗某介绍去的,是厨房打荷的。反正上了两个多月的班,不到三个月,老板叫韶某。总共支了我1500元。我每月工资2000元,算下来应差我元,具体钱多少以张某1算出来的为准。餐厅垮的时候,很多人搬东西,我拿一台旧台式电脑,韶某就在旁边,他叫我拿的。我就搬了一台电脑,并跟韶某说工资给我了,我就把电脑还给他。我肯定想要钱,不要电脑。被害人潘某所持有的台式电脑照片,经潘某签名按印确认。证明被告人韶某欠潘某工资,将台式电脑抵扣给潘某的事实(23)被害人童某2(女,原潜龙餐厅员工)日证言,证实:我是潜龙餐厅的员工,是负责洗碗的。是2014年下半年去的,具体哪个月我不记得了,当时潜龙餐厅韶老板承诺我的工资是1800元。我工作了一个多月,潜龙餐厅因为生意不好,请的人也多,餐厅就倒闭了,老板跑了,没有给我工资。在我走时,他给了我100元路费。潜龙餐厅是2014年下半年倒闭的,时间久了记得不清楚,记不清楚欠我多少工资,他一份工资也没给我。当时他给我写了一份欠条,但是因为我觉得找不到他人了,就丢了,不知现在放到哪里去了。具体的以张某1所做的拖欠职工工资表为准。张某1根据考勤表计算出潜龙餐厅拖欠我的工资为2127元工资,我没有意见。这个金额是准确的。餐厅倒闭时我没有扣押物品。我委托张某1替我追逃工资,因为这是我的劳动所得,我肯定想追偿。(24)被害人袁某(女,原潜龙餐厅员工)日在本院的调查笔录,证实:我是潜龙餐厅的服务员。我大概是2014年7月去的,潜龙餐厅刚开业。我的工资每月2400元。工资汪某定的,每月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我是日离职,当时11月份工资没有发,具体欠我多少工资我不知道,具体以汪某经理算出来的为准。因我当月调休了的,多休了几天忘记了,多休了要扣钱。还有潜龙餐厅给我们提供的宿舍,要扣水电费,所以欠的工资就是1090元。我对这个表示认可。我走之后一直没有给过我工资,要找餐厅老板讨要工资。3、公安机关于日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的潜龙餐厅(即被告人韶某)2014年10月至12月拖欠25名员工(含王某)工资统计表,证明:潜龙餐厅拖欠员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41243元,其中,拖欠被害人周某5067元、蔡某9000元、李某4700元、王某3667元、林某21533元、熊某3250元、程某19500元、张某114923元、聂某6250元、黄金刚7525元、黄某6425元、林某18625元、容某17250元、潘某2525元、汪某469元、胡某2567元、鲁某2063元、童某14260元、袁某1090元、卢某4280元、门文斌3177元、张某23883元、罗某3197元、童某22127元及王某3890元。上述统计表分别有被害人周某、蔡某、李某、林某2、熊某、张某1、聂某、黄金刚、黄某、林某1、容某、鲁某、童某1(代签)、卢某等14人的签名捺印。被告人韶某日对该份拖欠职工工资统计签名认可。4、公安机关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的被害人提供的拖欠25名(含王某)员工工资登记表、被告人韶某日签字的2张欠条复印件、收条、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证明,被害人张某1等人投诉被告人韶某2014年10月至12月间欠25名员工(含王某)工资共计人民币164070元。被害人张某1日从潜龙餐厅变卖资产的款项中收到的16327元工资欠款后(转付其他员工),与之前被害多人向被告人韶某的借款一并冲抵拖欠工资后,更正确认被告人韶某拖欠25名员工(含王某)工资共计人民币141243元的事实及被告人韶某日在欠24名员工工资(漏聂某)1641070元的欠条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此欠条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事实。5、辨认笔录及照片。(1)被害人张某1于日在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张某1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5号(被告人韶某)就是潜龙餐厅的老板。(2)被害人汪某于日在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汪某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5号(被告人韶某)就是潜龙餐厅的老板。(3)被害人罗某、潘某于日分别在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罗某、潘某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5号(被告人韶某)就是潜龙餐厅的老板。6、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一份,证明:潜龙餐厅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韶某,注册号为269,经营场所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86号东湖景区C区37栋2楼,注册日期为日,经营范围为大型餐馆的事实。7、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出具的关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潜龙餐厅拖欠工资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审批表、举报投诉登记表和程某等21人分别委托张某1、汪某讨薪(没有袁某、王某签名)及被拖欠工资员工的身份证22张等证据材料,证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接张某1等25人(含王某)投诉潜龙餐厅即被告人韶某拖欠员工工资,该局于同年1月27日立案的事实。8、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责令改正决定书及留置送达回证、送达现场照片、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电话、短信记录和东湖景园社区情况说明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后,对被告人韶某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武劳社监令字(2015)第20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潜龙餐厅于日前,支付张某1等25名员工(含王某)2014年10月至12月工资共计141243元,并于同年4月1日在潜龙餐厅留置送达和同月13日又告知被告人韶某并给复印件。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武劳社监告字(2015)第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拟对潜龙餐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①罚款18000元;②立即支付张某1等25名(含王某)劳动者2014年10月至12月被拖欠工资共计141243元,并于同月28日送达被告人韶某。被告人韶某表示没有支付能力。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其整改。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武劳社监罚字(2015)第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武劳社监理字(2015)第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对潜龙餐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理):①罚款18000元;②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张某1等25名(含王某)劳动者2014年10月至12月被拖欠工资共计141243元。并于同月19日送达被告人韶某。日16点30分、22日10点05分、25日16点26分,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3次与被告人韶某185××××6788的电话联系,无法接通。又分别于日、30日和日,共三次通过185××××6296公务电话发短信,限令被告人韶某到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处理工资拖欠问题。短信显示发送,但被告人韶某收到信息不回应,也不按规定的时间到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处理工资拖欠问题的事实。9、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日查询单和本院查封令,证明:在员工讨薪期间和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及对其处罚的情况下,被告人韶某于日以人民币81.5万(其中贷款69万),购买了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两湖大道阳光海岸9栋C单元7层03室面积为163.3平方米的住宅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为湖,权证编号为的事实。进而证明被告人韶某有能力支付被拖欠员工的工资而不支付的事实。10、谅解协议书、收条和被害人张某1、汪某陈述及被告人韶某亲属蒋兴汉的证言,证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韶某于日与被欠薪的上述24名被害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韶某支付张某1等24名被害人所欠工资137353元,且已履行。张某1等24名被害人对被告人韶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韶某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宣告缓刑。11、被告人韶某的身份信息材料,证明:被告人韶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的事实。12、被告人韶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及光盘,供述:2014年7月,我在本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区C区开了一家叫“潜龙餐厅”的餐馆,做到2014年12月份,因经营不善,餐馆做不下去,就关门了。现在还欠着25名店里员工的工资。拖欠员工工资时间不等,最长的有三个月,最短的有一个月。因为这个事,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找过我多次,我也去了多次。他们给我做了笔录也开具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对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没有异议,我也分别在上面签了字。直到2016年1月份,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发了三条短信发到我185××××6788的手机上,内容只记得大概是让我尽快跟他们联系。知道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找我也是让我还钱,但我手上确实没有钱还那些员工,所以我一直没理他们,也没有再联系对方,就躲起来了。一直到今天被警察找到。我在拖欠职工工资统计表上签了字,欠25名员工工资共人民币141243元。其中我抵了一条30多克的金项链给王某(女,餐馆传菜员),欠她的工资3890元应该不算,其他的没有异议。我和这些员工都没有签署劳务合同。员工只记得厨师长程某,主厨张某1,大堂经理汪某,其他都不记得了。我只和程某(厨师长)、汪某(大堂经理)签订了口头合同,其他员工都是他们分别联系带来的。我愿意偿还拖欠员工工资,但是我现在没有钱,所以一直躲着不敢露面。我名下有一套房产,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阳光海岸小区9栋C座703室,那个房子现在还在按揭。被告人韶某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时写的情况说明,称其与程某、汪某口头协议,程某每月9000元工资,汪某每月5000元工资。其他员工由程某、汪某招回。被告人韶某日在补充侦查期间供述:2015年6月份左右购买的阳光海岸小区房,首付了13万,贷款了69万。当时买房子的首付的钱是朋友借给我的。知道餐厅内的财物被拍卖的事情,当时物业和员工跟我打电话跟我联系说了这个事情的,说找不到我的人,就把店子里的东西拍卖了抵他们的债,我当时默认了也没多说什么。记得我当时还没有走的时候,我把两台台式电脑和一条金项链抵押给了当时的几个员工,那几个员工的名字不记得了,记得大概是当时有四五个员工没有结的工资加起来不到一万块钱,我就把两台电脑和项链临时抵押给他们,当时说的是到时候把钱给他们了就把东西还给我。只是后来我就没露面了,也没找他们了。被告人韶某的上述供述与本案上列证据形成锁链,足以认定。关于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韶某拒不支付2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累计金额共计人民币141243元的指控。经查,被害人张某1等多人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人韶某拖欠张某1等25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41243元,被告人韶某对该投诉和起诉书的指控亦供认。但本案没有考勤和员工工资发放情况记录等客观原始证据。指控认定被欠薪的25名员工中,无王某主张被告人韶某欠薪的证言,其也没委托他人讨薪。被告人韶某辩称已用一条30多克金项链抵了王某等人工资,待支付工资后返还。被害人汪某也证明“韶某的妻子给了王某一条项链相抵押,承诺开工资时再换回来”。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韶某拒不支付王某劳动报酬人民币3890元的事实不清。对起诉书该部分的指控,本院不予认定。对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韶某拒不支付其他24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累计金额共计人民币137353元的指控予以确认。且被告人韶某拒不支付劳动者程某、张某1、容某等3人的劳动报酬金额均达1万元以上。
本院认为,被告人韶某作为经营者,应依法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其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24名劳动者共计人民币137353元的劳动报酬,其中有3人金额均达人民币1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及作出行政处罚后,在其有能力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仍以逃匿等方式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韶某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协议,退赔了24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获得谅解,且已履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被告人韶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韶某拖欠他人工资时间较长,人数多,社会影响恶劣,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韶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韶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韶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光人民陪审员杜燕云人民陪审员卢建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杜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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