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干部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文章应怎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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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干部岗位应怎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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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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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政策!中央明确六种情况官位难保
  “庸官”、“闲官”、“太平官”的日子马上不好过了,因为他们可能面临“下岗”的命运。
  28日,备受关注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全文正式公布。就因为“能下”这两个字,这项规定给了社会极大的期待。
  什么样的干部必须得下,通过什么方式下,下了之后能否再上来?规定中给出了明确的说法。
◎六种情况,一定要下
  根据规定,领导干部有以下六种情况的,都得调整。
  一是“超期服役”。有些领导干部到了退休年龄,就是不愿意离岗,还想再多干几年。今后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到龄即免职或退休,不能老占着位置。
  二是“任期届满”。领导干部任职一般都有任期,但是有些干部长期“霸占”或任意延长职务任期。今后需要遵守相关职务对任期年限、届数、最高任职年限的要求,而对于在任期内无作为或者干得不好的干部,也要调整。
  三是“健康原因”。领导干部健康原因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履职,就需要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干部长期病假、病休,却仍享受原有待遇和职务,以后这样的“好日子”将一去不复返了。
  四是“违纪违法”。这个好理解,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已查明违纪违法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以下两条,是规定中着重说的,有一些新的表述。
  五是“失职问责”。领导干部工作中有失职或失误等情况,就要问责。《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曾有明确规定。此次,又增加了5种问责情形,包括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等。如被问责,干部将面临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处罚。微信号:gules007
  六是“不适宜的”。所谓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对此,规定中列举了10种情况,包括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独断专行、组织观念淡薄、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官不为、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品行不端、裸官等。而对于这些干部而言,一旦启动调整,他们会被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或者降职。
◎要不要下,谁说了算?
  上面提到,干部有10种情况被认为不适宜担任现职,若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调整。
  规定中明确,判断一个干部是否适宜现任职务,要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还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全方位的评价体系,干部是否称职并非只有上级说了算,还要听群众的意见。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已经下了的,还能再上吗?
  官员复出的问题往往受到社会的关注,此次规定中明确,“能下”并非是一锤子买卖,如果表现好还能“东山再起”。
  规定中说,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一个最新的案例是,受到三鹿奶粉事件影响,遭降级处分的王智才,最近履新出任了农业部总畜牧师。在他之前,多位受此事件影响的官员已经陆续复出。
  有评论指出,明确干部复出的时限,体现了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是对事业的负责,但要做到公开透明,取信于民。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中央出台从严治吏新规:因健康无法正常履职一年以上将调下|官员|领导干部|问责_新浪财经_新浪网
  视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来源:央视综合
  中新网北京7月29日电(记者阚枫马学玲)在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一个月后,中央出台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于28日晚间公布。
  明确干部“下”的6种渠道,将5类情形纳入问责范围,详细列明领导干部或被“调岗”的10种具体情形,阐明问题官员“复出”的前提条件……本次新规可谓条条关联着官员的“乌纱帽”。
  明确干部“下”的6种渠道
  ——因健康无法正常履职一年以上将调下
  这则《规定》在第二条即明确写道,“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难点问题,虽然近些年作了很多探索,但一直没有有效解决,相关法规制度还是一块短板。”谈及这一《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指出,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的一个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位负责人指出,《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其中,任期届满离任是干部下的一个常规渠道。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改进的问题,比如,有的干得不好但是任期未满,调整或免职往往还有一定难度。因此,要加强任期内考核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
  对于健康原因调整这一渠道,《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一些针对官员职务调整的公开消息中,不乏干部因个人健康原因进行人事调整的例子。
  上述负责人表示,对干部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及时进行职务调整,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干部本人负责。
  5类干部新加入“问责”行列
  ——对配偶子女约束不力者或被免
  在干部“下”的6种渠道中,这份新规还将5类情况纳入官员“问责”的行列,包括“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抓作风建设不力”、“选人用人任人唯亲、徇私舞弊”,以及“对配偶、子女教育管理不严”等。
  其实,对于官员的问责,中办、国办曾在2009年出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七种情形。按照中组织相关负责人的解释,本次在已有问责事项的基础上新增五类情形,主要是总结了“十八大以来的实践经验”。
  观察可见,在新增的5种问责情形中,一些规定的现实针对性、指向性较强。
  例如,十八大后一些地区和单位出现腐败串案、窝案,甚至“塌方式腐败”,一个地区或单位接连出现官员落马的情况也备受关注。而根据本次新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领导干部将被问责。
  再如,观察十八大后落马高官的腐败渠道,在中央巡视组列出的“问题清单”中,产生于官员配偶、子女等“身边人腐败”现象都较为突出。而按照此次新规,官员对配偶、子女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将被问责。
  对官员问责的方式,新规依旧延续了2009年规定中的五种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十类干部当心“乌纱帽”
  ——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等或被调下
  这则近3000字的文件,用较大篇幅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形予以明确。
  《规定》解释称:“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这则《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等十项。
  中组部负责人表示,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等。
  其中第八种情形引发外界关注,为“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外界分析,这一条款颇具针对性,根据中纪委的通报,包括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等,十八大以来落马的省部级及以上高官中,已有数十人被直接指出“与他人通奸”。
  《规定》不仅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情形,还明确了调整程序和方式:“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规定》还明确,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防范问题官员违规“复出”
  ——被降职者两年内不得提拔
  领导干部被“调下”之后,其仕途也并非就此定格,永不能“翻身”。
  对于领导干部“调下”之后的复出甚至提拔问题,相较于以往规定,本次出台的新规有着更为详细的明确规定。
  此前,对于干部“调下”之后“复出”的规定,多是只针对因问责被免职的官员。例如,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因问责被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2014年初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因问责被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
  因为此次出台的新规充实了干部“下”的情形和渠道,对于“调下”干部的再度“调上复出”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按照新规,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规定干部被组织调整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完)关于印发《慈溪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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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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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制度》的通&&& 知
各镇(街道)教办,中心小学、初级中学、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市属学校,局直属单位,有关民办学校(幼儿园):
现将《慈溪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教育局
2017年3月31日
慈溪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人事管理,规范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手续
1.工作期间工作人员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单位,必须请假。
2.工作人员请假原则上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单位。
因公请假,应出具因公请假的相关文件或通知,事先向单位主要领导申请。
因私请假,离开单位前须事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单位批准后,方可离岗。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时,一般应先向单位主要领导通过短信等有据可查的方式请假,回到单位后再补办书面手续。
3.审批。请假人填写《慈溪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申请单》(附件),注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期限,报单位主要领导、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准假后方可离岗。
各单位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考勤制度,书面或电脑信息记录、保存教职工出勤情况,每月与教职工核对确认。考勤记录和请假材料保存不得少于3年。
二、事假审批
4.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由单位负责审批。工作人员请事假3天(含)以内的,由校长(负责人)审批;请事假3天以上的,必须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事假5天以上的,各教办所属学校报教办备案,市属学校(直属单位)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各学校(单位)上报请假申请单时应说明请假人的具体原因和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
5.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3天以上要从严控制,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核准。
三、病假审批
6.工作人员确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请假的,由本人或委托家人向本单位提出病假申请,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批。
7.工作人员连续请病假在1天以上1周(含)以内的,需提供镇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病历表、医疗费发票原件、复印件,报校长(负责人)审批;连续请病假1周以上的,需提供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病历表、医疗费发票原件、复印件,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病假1个月以上的,各教办所属学校报教办备案,市属学校(直属单位)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被确诊为高度伤残、精神病、传染病、重大恶性疾病等需要长期病休的重症病人,本人如无法提供后续病情证明材料的,由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签名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直接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四、法定假期
8.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婚假、丧假、产假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假期。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寒暑假。工作人员需要休婚假、产假的,事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好请假手续。
9.婚假。工作人员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的(含再婚),享有3天的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10.丧假。工作人员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享有3天的丧假。
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另给予路程假。
11.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包含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女职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的,给予20-30天产假;怀孕3个月至7个月以内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新录用教师在见习期休产假,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
女教师产假如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女方产假期间,根据学校实际教学情况和女方生育情况,可酌情给予男教师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按病假处理,并按病假规定及要求履行好请假手续。
女职工孕期、哺乳期期间,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安排一定的休息和哺乳时间,保障其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结扎输精管休假7天,单独实施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天。
五、休假工资待遇
12.工作人员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基本工资计发办法按慈人社发〔2014〕82号文件执行,绩效工资按慈人社发〔2013〕13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各学校的教职工考核方案及上级有关规定实施。
六、其他规定
13.教育局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因私请假2天(含)以上,应报教育局分管领导批准;超过5天(含)的,应报教育局主要领导批准。各镇(街道)管理的领导干部参照局管干部要求报当地教办、政府核准。
14.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15.工作人员病事假按本规定审批后,方可享受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经查实,病事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事假期间全部工资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16.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实,系虚构、伪造的,按旷工处理。
工作人员旷工除按日扣发全部工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17.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本局负责解释。本局原有关请假制度和假期待遇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上级有新政策出台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18.民办学校事业身份教师参照执行。
慈溪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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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下列属于公务员免职情形的有( )A、职务晋升
B、非公派的离职学习连续一年以上的C、退休
D、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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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存在疑问,后查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所以答案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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