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怎么样写请示是用申请格式还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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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中央及省有关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贯彻执行中央及省有关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负责起草和审核国土资源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承担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
负责拟定国土资源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国土资源管理性文件的起草送审工作。
负责研究提出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
负责承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综合规划、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负责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报审批。
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审批工作;负责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参与相关规划的审核。
负责编制矿产资源与地质灾害相关规划。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
负责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监督和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工作;联合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
负责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对非农建设项目进行用地预审,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组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和有关资金使用计划,监督土地整理项目实施。
负责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土地置换工作;土地供应动态监测监管。
联合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
负责地籍、地政及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档案的统一管理;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按规定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实施全市不动产登记管理职责,明确资源共享机制。
负责组织实施地籍调查、土地资源现状调查、统计及变更工作。
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变更登记发证工作。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负责制订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依法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
负责城乡地籍测绘成果的验收检查;负责国土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草案,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土地征用的指导工作,主管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土地转用和划拨、出让、租赁、承包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等流转管理,以及出租、抵押的监督管理;承担由市政府和省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负责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增加容积率的管理;临时用地报批与实施。
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组织报批和实施国有土地划拨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协议出让等供应工作。
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及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国有土地收回等相关工作。
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入股、出租、抵押等流转管理。
负责集体土地开发利用管理;负责土地供应批后备案、出让公告备案及地价评估备案等工作。
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测评和成果评审验收,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批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具体办理闲置土地处置。
负责地价管理,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制订和成果评审验收。
负责组织起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政策,指导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代拟征收土地调查通知等。
负责采矿权登记发证;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复垦保证金的征收和使用;按职责范围开展取土管理工作。
负责采矿权的登记发证,依法对采矿权的变更、注销、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管理。
负责组织实施采矿权“招拍挂”出让,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土地复垦保证金。
负责组织编制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查处矿产违法案件。
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和地质资料汇交。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统计、核算和动态监测。
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和地质资料汇交。
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负责编制地质防灾预案,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防治工作。
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保护地质环境。
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负责协调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负责承办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区土地和矿产资源、测绘管理工作。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区土地和矿产资源、测绘管理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契税征收管理。
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号)。
4.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房地产过户先税后证有关问题的函》(三亚地税函〔号)。
某企业或自然人办理受让土地,在向当地国土部门申办不动产权证书时,由国土部门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先到地税部门缴纳契税,契税完税凭证是领取不动产权证的必要条件。某企业或自然人受让土地,在向当地国土部门申办国土证时,由国土部门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先到地税部门缴纳契税,契税完税凭证是领取国土证的必要条件。
负责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房屋权属、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负责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负责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房改房上市补缴土地出让金。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按房屋相应分摊土地的评估价值代征收土地出让金,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和完税证明办理有关土地的变更登记手续。
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房地产过户先税后证有关问题的函》(三亚地税函〔号)。
某购房人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产权过户时,提供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到市地税部门办理完税手续,凭出让金票据和完税证明到市国土局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相应分摊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负责办理因容积率、土地性质改变(土地用途、使用年限),需要收取或补缴出让金的相应完税手续。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征收。
市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根据缴款人提供的《房改房上市交易通知书》、《房改房上市交易证明书》及相关资料,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变更登记手续。
1.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处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公共分摊面积、缴纳出地出让金意见的请示》(三住建〔号)。
2.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房地产过户先税后证有关问题的函》(三亚地税函〔号)。
某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市国土局窗口办理经济适用房上市出让金缴纳手续及完税证明,再到市地税局窗口办理完税手续,凭出让金票据到市国土局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会同市物价局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相关资料办理经济适用房土地变更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负责办理出让、划拨土地相应完税手续。
土地房屋登记。
土地初始、变更、注销、抵押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日起施行)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于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日起施行。)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某房地产项目进行房屋土地确权登记,由市住建局办理房屋确权登记,由市国土局办理(分摊)土地确权登记。
房屋初始、变更、注销、抵押登记。
河道采砂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河道之内符合河道采砂规划部分的河砂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省水务厅、国土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海南省水务厅转发〈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水资源〔号)、《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三亚市河砂采矿权设置有关问题的函》(三土环资矿〔2012〕27号)、《海南省砂石土矿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琼府办〔2013〕37号)。
1.由于河砂资源贫乏,本方案未设置建筑用河砂采矿权。建筑用砂可由乐东县、陵水县供给。
2.2007年下半年,季节性河流A河工段,由于当地农民非法开采,经市水务局打击取缔后,把A河工段整治后予以规划,推向市场出让。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水务局的规划,完成勘查、储量评估以及矿权评审等前期工作后,于日挂牌出让了A河工段河砂采矿权,采矿权年限半年。
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以及河道采砂涉及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负责接收市政府批转的由市国土部门作出没收矿产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 15 号令》(2008年5月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通过)。
5.《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6.《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某公司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耕地44.45亩建厂,国土执法人员发现后,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立案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会审后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完全履行处罚内容,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区政府组织拆除在违法占地上建设的建筑和其他设施。
负责落实国土部门移送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强制执行。
负责依法落实土地非法买卖及其他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涉及触犯《刑法》的立案处理。
区、管委会
负责巡查、制止、报告本辖区各类违法土地、矿产资源行为;负责拆除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建筑。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
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行使调查职权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是否擅自收费。
(8)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0)是否履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2)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4)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5)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5.监督检查程序。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市国土资源厅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6.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土资源厅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
市国土资源分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5.监督检查程序。
(1)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分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4)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6.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国土资源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1.主要内容:
(1)划分行政违法行为等级。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将行政违法行为细化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
(2)细化量化等级,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等级。
(3)对应每种违法行为的每个违法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内容。确定处罚内容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等级和量罚情节,其中确定罚款数额还应当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管理相对人承受能力和悔改表现等因素。
(4)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2.标准规范。
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文本已于本部门网站公示。
3.有关措施。
(1)本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定期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和废止情况作出相应调整,调整3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2)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及罚款数额的细化,严格执行《三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3)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及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本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终结报告的处理意见,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
(5)行政处罚案卷中必须体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的情况,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集体讨论记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表述。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在三亚市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领取《采矿许可证》的所有矿产企业。其中,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
2.监督检查内容。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2)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3)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6)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7)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8)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9)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在年检结束后,应当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对年检合格的,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2)对年检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有关采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可以视为年检合格。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或经复查仍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对采矿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应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4)发现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资料内容明显失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5.监督检查程序。
(1)采矿权人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年检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
(2)对采矿权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检。年检机关应当建立采矿权人年检工作档案。
(3)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对年检结果予以公告,并向原发证管理机关备案。
(4)市国土资源分局于每年4月底前做好工作总结上报市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检。
6.监督检查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市国土资源分局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对年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年检工作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侵害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矿产资源勘查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
2.监督检查内容。
(1)探矿权人、勘查实施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2)探矿权人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3)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4)是否超越批准的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5)是否存在以采代探行为。
(6)是否存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满 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情况。
(7)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情况。
(8)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方案施工、是否完成最低投入。
(9)提交的年检资料是否齐全。
(10)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履行到位。
3.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对探矿权人、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勘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其限期整改。
5.监督检查程序。
(1)探矿权人自查。每年10月底前由探矿权人向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交年检资料,接受检查。
(2)年检初审。每年11月由县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年检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并根据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3)年检审查。每年12月由市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年检情况进行审查,做出年检结论。
6.监督检查处理。
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年检不合格:
①拒绝接受年检的。
②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③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④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⑤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⑥未按时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的。
⑦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未按期接受年检的。对未按期接受年检的探矿权,应责令探矿权人限期接受年检。拒不接受年检的,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按相关规定给予罚款,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需要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单位是否按照要求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申请表。
(2)是否具有规划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预审,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方案材料是否及时。
(4)是否符合同级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规划或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意见。
(5)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标准。
(6)环境污染较重的项目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估相关材料。
(7)涉及矿山的是否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3.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两种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1)书面检查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各项资料:项目用地单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规划预审意见;项目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涉及矿山办理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手续。
(2)对单独选址项目,需要组织人员实地踏勘项目拟用地块,保证项目用地严格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检查:先由一般人员审核,再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待分管领导、局长签字后,方能出具预审材料。
(2)单独选址项目:
①要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
②组织2名及以上人员,持有效证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后要写出检查报告,并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结果。
③需要整改的,要限期督促改正。
④制作案卷存档。
6.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
按照活动周主题,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建设绿色矿山、保护地质(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向公众宣传国土资源国情国策,普及国土资源科学知识,推广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引导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国土资源政策法规信息发布。
对新出台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媒体和网站上发布。
国土资源相关业务咨询。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耕地保护、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等相关业务咨询。
政策法规科、相关业务科室
不动产登记业务咨询。
土地、房屋、农业、林业、海域等不动产类权属登记业务咨询。
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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