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办公用品发票能不能未取得发票 税前扣除除

热门视频免费听有发票也不一定能税前扣除?有发票也不一定能税前扣除?一众财务百家号我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每年经常会发生大额会议费、办公费、劳保费等支出,是不是只要有发票就可以据实列支?有什么税收风险吗?专家回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此文件虽已失效,但在国家尚未明确具体规定前,仍可以借鉴。企业发生的各种生产经营费用,只要取得发票即可税前列支,从财务角度来讲是个误区。事实上隐藏着涉税风险。财务记账依据不仅限于一张正规的发票,更需要证据链条的完整来共同佐证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会议费、办公费、劳保费的证据链归类如下:会议费会务审批单、会务合同或者协议、会务进程单、出席签到单、付款证明、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的预算情况、会务现场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其他资料办公费购买办公用品的审批单、采购办公用品合同或者协议、合规的办公用品发票、办公用品清单或者明细表(列明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现金支付方式需收款方有效凭据或银行支付方式则需要银行付款证明、其他资料劳保费购买工装的采购合同、公司劳动手册(内容明确规定“工作服属于公司所有,员工离职一律交回公司!”等字样)、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内部制度要求(如上班必须穿戴工作服,否则罚款!)、制服价应符合行业一般标准(不得高于行业价或生产经营的需要)、其他资料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一众财务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代理记帐、会计咨询服务!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收到这几种发票一定要注意!不合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不合规的发票是什么样的,你在工作中是否遇到了呢?小编教你分辨!
第一种:付款方名称不全或者只是填写了公司简称的发票
这两种现象在工作中经常遇到,尤其是公司后勤部门的一些日常采购,经常会出现付款方是简称或者公司名称不全。
第二种:与实际购买商品不符的发票
这种非常的多见:比如从超市买的预付卡,发票开出的是办公用品;比如给客户的礼品,发票名称开具的劳保用品等等,属于违法行为,但实际工作中难以审核,要根据实际情况去处理。
第三种: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指没有真实际交易,却虚构事实开具发票的。包括付款方、收款方、金额、货物等任何一项的虚假都构成虚开发票。
第四种:假发票
假发票顾名思义就是伪造的发票。
对于假发票的核实,目前有多种途径。比如:登录税局网站在线查询或者拨打12366电话查询等等。
第五种:跨地区开具发票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因此,如果企业在一处领取发票,却到外地的经营机构开具是不可以的。
这个主要是通过发票代码来判断,通常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2-6位,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前4位代表发票领取企业的行政区域代码,如果与开具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域代码不符,则可以判断该发票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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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财税办公:办公用品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在很多商场、超市的总服务台,消费者持购物小票可以要求商场开具发票,而商场则根据消费
者的需求开具商品名称为“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发票。“办公用品”也成了企业发票开
票项目中鱼龙混杂的一个项目。因此在很多企业的原始报销凭证中,商品名是“办公用品”的发票
的情况非常普遍。& 
这个问题在各个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非常多。有的企业购买购物卡用于交际应酬等,开具“办
公用品”名称的发票,将本该计入“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计入“办公费”,有的则是使用办公用品
发票从企业中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等,像这种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
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非常普遍。
& & 针对该情况,以下三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对大额办公用品发票是否必须附“购物明细清单”?
  对购物明细清单的要求,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
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号)中有要求,对办公用品,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
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
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但是该政策仅适用于税务系统内部管理,并非针对企业的。在目前的企
业所得税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清单的办公用品发票不允许税前列支。当前的增值税政策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的一批货物可以汇总开票,但要有详细的清单,而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为
“办公用品”,只要发票
产生的业务是真实的,当前的税收政策是没有要求必须附明细清单的规定的。比如某企业数张发票
都是“办公用品”,税务机关在日常征收管理及税务稽查发现后,让企业补充明细清单是没有任何
政策依据的。如果同时要求企业对办公用品发票不能提供明细清单,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况下,有
的企业财务人员因为对税法的不熟悉便自行调整补税。实际上企业完全可以不交,因为税务机关要
求企业补交税款也是没有政策依据的。
  二、企业使用“办公用品”发票报销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
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办公用品”发票是否属于合法、有效凭证要进一步讨论。合法性是指发票的来源是合
法的,是税务机关统一监制,依法印制、使用的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有效凭证则要求经济
业务真实,能够反映经济业务全貌,虚开的发票是不属于合法有效凭证的。而大多数的“办公用品
”发票实际并非是办公用品,即属于虚开的发票。对于此类发票特别是大额的办公用品发票很容
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怀疑。
  三、对“办公用品”发票,税务机关的处理手段如何?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便函
〔2011〕31号)规定,将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
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该文件要求对此类发票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
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显然税
务机关对该问题的怀疑也是有依据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发票的开票单位,可以要求开票方的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协查取证,调取开具该发票的记账小票即明细清单。开票方如果无法提供当时开具发
票所依据的明细清单的话,如果明细清单与发票名称的办公用品不一致的话,受票方则属于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①“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
簿、记账凭证,或者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③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
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有以上4个作案手
段之一,税务机关即可认定为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
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受票方属于多列支出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定性为偷税,企业则面临缴税、滞纳金和
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企业在使用“办公用品”发票报销时,很容易被查出问题,为降低的税
务风险,在大额办公用品发票后附购物明细清单,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的怀疑;对无
法附明细清单的大额办公费支出,如属于购物卡等,企业如实计入福利费或者业务
招待费;坚决避免无真实业务开具发票虚列成本的行为。
& &&注意:企业实际工作中,并非不能多列支“办公费用”,只是需要有个度(合
理性原则),其他相关费用也是如此,企业、财务朋友一定要避免中国式造假!(
第四季度列支的费用比前三季度总和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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