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遣员工事业单位出差派遣单培训期间不明原因失踪一个月后发现死

 日起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即2016年2月底前)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如今大限已至,上海企业在落实这一规定上做得如何?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企业从规定出台后就着手准备,在策略上有的照章办事,逐步将派遣员工转为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有的则进行业务外包或产业结构调整;但也有企业企图用&假外包、真派遣&的手段蒙混10%的劳务派遣用工红线,更有极少数企业打算直接辞退派遣员工。
  不论何种形态,其中所牵涉的诸多法律问题,专家们有话要说。
  转正派
  现象 老蒋为现在就职的化工公司已服务了整整十一年,从最初生产线上的一名普工,做到如今的班组长,老蒋花费了大量心血。虽然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公司一直安排他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实行同工同酬,他和化工公司的同岗位劳动合同制员工收入相差无几,老蒋也就没有专门提出过&转正&的要求。去年,化工公司和派遣公司找到老蒋,说明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要求,公司有意让老蒋&转正&,这可把派遣多年的老蒋给乐坏了。  &转正&原本是大多数派遣工日盼夜盼的事,但老蒋却发现,有不少小年轻却选择了另谋出路,这让他有些想不明白。在和有相同经历的同事交流中,老蒋得知,如果这时候选择离开,可以拿一笔不菲的经济补偿,但倘若选择&转正&,不仅钱拿不到,还要重头计算工龄,这就意味着前面的努力全都白费了。&我算算自己已经做了十一年,如果拿经济补偿,也是笔不小的收入,但我也从没想过离开化工公司,再说都这把年纪了,重新找工作不那么容易&&&多方面的困惑,让老蒋左右为难起来。
  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本人原因&的理解,法院通常认为,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鉴于此,原用工单位在大批量将派遣员工&转正&后,除了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外,还要兼顾员工之前在派遣单位的工龄处理。通常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在新劳动合同中,明确将员工之前在派遣公司的工龄计入新用人单位,做连续计算处理,并做好解释宣导工作;另一种选择是在双方签订新劳动合同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或劳动者有要求买断之前的工龄时,可采取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那么,之前在派遣公司的工龄将不另作计算。
  老蒋的困惑缘于他对法律的不了解,化工公司和派遣公司在宣传解释上也有欠缺,双方应当就工龄的计算方式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工龄的困惑就迎刃而解了。
  现象 小张和老蒋一样都被列入了公司的&转正&名单中,不同的是,小张进入派遣公司不到两年就遇上了&转正&
  的好时机,但他也同样高兴不起来。原因是小张原本和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小张在公司站稳了脚跟。去年年底,派遣公司通知他被用工单位列入&转正&名单,要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此前的工龄连续计算。小张本来也挺开心,但拿到新的劳动合同后才发现,三年期的合同又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
  &虽说&转正&后用人单位变了,但是我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都没变,之前我已通过试用期考核,证明我能胜任工作,现在为何又要重新来过?我们公司的试用期工资都是打八折的,那我岂不是要因为&转正&白白损失许多收入?这也太不合理了。&小张曾经找公司人事部门反映过情况,但人事认为,&小张之前的试用期是派遣公司设定的,现在小张是这家公司的人,就要按照新公司的要求办,大家都是签一样的标准格式合同,这也是合法合规的。&小张翻遍劳动法律也没弄出个所以然来,只得向本报来电咨询,这样的试用期设定合法吗?
   分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以企业和员工之间加深了解、相互熟悉的期限,该期限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设置使用期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足够的时间,使企业能够近距离、全面地了
  解员工,从而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另一方面试用期也是法律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体现,让企业充分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条件相一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为了防止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日,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长期以来很多单位就是按此规定操作的。《劳动合同法》实行一次试用期制度,第十九条明确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为劳动合同不仅仅是岗位权利义务的约定,还是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契约。
  现在的问题是,劳动者在&转正&之后,用人单位已经发生了变化,原用工单位成为了新的用人单位,与此前的派遣公司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用人主体,是否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我们的理解是,综合考虑法律设定试用期的目的,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虽然发生了变化,但是此前,原用工单位即新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所以不能再在新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外包派
 现象 隋先生在一家世界五百强的外资企业担任产品监理,虽然是名派遣工,但凭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自身努力,几年来,隋先生的工作成绩一直不错,在家人的印象中,隋先生在世界知名的大企业上班,职业前景十分乐观。然而,随着劳务派遣规定的大限越来越近,隋先生有了担忧。果然,由于隋先生所负责的产品启用派遣工较多,也非公司的核心产品,企业决定将这个产品的生产线整体外包,这意味隋先生将随生产线一同转入另一家公司。
  在重新和承包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隋先生开始考虑是否要离开了:&我当初放弃很多其他选择独选这个职位,就是看中这家企业是世界五百强,发展空间大,即使跳槽,也会有一个不错的基础。但是现在,做的事和以前一样,岗位也没变过,甚至连工作地点都没变,还是一样要听从外资企业的工作安排,可是什么都没变化的情况下,自己的用人单位从&高大上&的知名企业变成了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这让我和家里人一时间都很难接受。&  随着有关部门对劳务派遣监察力度的加强,一些企业开始采用劳务外包的方式来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甚至出现了&假外包、真派遣&现象。比如一些银行将柜台业务整体外包,承接外包业务的单位仍然是原来的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工作场所仍在原单位,并接受原单位管理,这实质仍是劳务派遣用工。
  分析 由于外包能在短期内快速降低用工比例且容易操作,一些打着如意算盘的企业都在考虑或已经以&业务外包&方式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但此种外包并非规范意义上的业务对外承包,而是借外包之名、行派遣之实。
  如一些用工单位将某项业务整体外包,承接外包业务的单位仍然是原来的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工作场所仍在原单位,并接受原单位管理,其实质仍是劳务派遣用工。目前,&假外包、真派遣&正在成为一些企业减少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首选方式,成为用工企业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必须指出的是,业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区别在于对劳动者劳动过程的管理。如果是劳务  派遣,派遣公司只负责招人派人,劳动过程管理通常交给用工单位。外包公司则不然,要招人用人并实施劳动过程管理。谁管理,则意味着很多劳动者权益的主体变更。以工伤事故为例,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因工受伤,劳务派遣公司应该依法申请工伤鉴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审核。而业务外包后,则由外包公司按照工伤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担责。
  &假外包、真派遣&不仅对劳动者造成了伤害,还破坏了正常的用工秩序,使合法的劳务派遣用工也受到干扰冲击,对法律构成挑衅和藐视,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此,专家们纷纷建言献策:一方面,进一步规范外包业务,培育适应市场机制规范的外包企业;同时,严守外包和劳务派遣的界限区分,加强执法检查力度,防止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套牌&摇身变成外包公司。
  现象& 李先生是一家办公用品制造企业流水线上的派遣工人,原本和派遣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的他,最近因为制造企业为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和这条生产线上的其他工人一起被&外包&给了一家民营企业。该民营企业要求重新订立一份劳动合同,之前在派遣公司的工龄可以由员工自己选择买断或是延续。但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李先生傻眼了,原先,他虽是派遣员工,但和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享受同工同酬待遇,如今,换了一家公司签合同,薪资却从原来的4500元降低到了3800元。李先生找民营企业的人事主管理论,人事主管回应,每个企业都有制定薪资标准的自主管理权,在他们公司,这个岗位就是这个价。李先生想不明白,为什么干同样的活,钱却平白少了那么多。
  事实上,多数外包公司的管理水平、工作环境、工资福利都不如发包单位。不少劳动者表示,还是那份工作,当初与派遣公司签派遣合同,最起码还能依法保证&同工同酬&。可如今,还是那家劳务派遣公司,由于从事的是&外包&业务。&不仅我跟发包单位一点关系都没有了,收入反而降了。&
  分析 劳务派遣的使用被严格控制之后,用人单位很快就研究出了对策&&&用劳务外包代替劳务派遣,这样一来,单位跟劳动者之间就不存在什么劳动关系了,而且还没有了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刚性要求,单位不仅没有什么损失,用工反而更加&省心&。但对于劳动者来说,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未对外包做出明确规定,外包公司资质又良莠不齐,外包市场处于自发生长的混乱状态,多数外包公司的管理水平、工作环境、工资福利不如发包单位,对劳动者产生了新的权益侵害。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该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这一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维持或者提高工资标准,也可能降低工资标准。对于&维持或提高&的情况,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对于降低工资的情况,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对劳动者续订合同时,工资收入的一项保护,显然,外包公司降低李先生的工资水平是钻了法律的漏洞,因为当用工单位将业务外包给现在的单位后,李先生所在的用人单位发生了变化,劳动合同重新订立,而不是&续订&,自然也不受这项条款的保护。虽然现行法律并未限制业务外包,但是在转外包的过程中,对于劳动者也必须做好安排,这个过程的处理和结果也要合法。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工资与岗位是劳动者与单位通过协商约定的,如果同岗位给予低于原先的工资水平,劳动者有权不同意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在与原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主张派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辞退派
  现象& 老刘是一家外资企业的老派遣工,一直负责该企业工程项目的推进。距离退休没几年的他一直勤勤恳恳,希望太太平平地干到退休安享晚年,所以是不是派遣工,老刘并非特别在意。
  &我一直觉得能给我&转正&的话最好,如果不行,我也不强求。&老刘与世无争,却没如愿地太平度日。从去年开始,他就隐隐约约地感觉到主动离开公司的人越来越多了,对于原因他还不明就里。直到不久前,派遣公司的人事主管找到他,一同前来的还有外资企业的人事负责人,在经过一番解释后,老刘听出了两人此行谈话的目的:&他们就说现在用工单位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工作重心转移到外地,我确实有机会&转正&,但要到外地的项目上待个一两年,而且,要跟着项目走,基本就是长年驻扎在外地了。公司说,如果我不愿意去,可以主动辞职。&老刘认为,他干了那么多年,公司对他的家庭情况很了解,老伴身体不好需要人照料,孩子又在国外,他到外地去工作基本是不可能的事,何况他这把年纪,离退休不远,也经不起这样的折腾。与之前陆续有同事离职的事联想起来,老刘认为,公司其实是在用这种方式逼退他们这些老员工,一来能有效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二来还免付经济补偿,可谓一举两得。
   分析 为减少派遣员工比例,用工单位弃用在职派遣员工也是一种选择,这将直接影响派遣员工的原合同履行,除正常情况下,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为节约成本,还出现了一些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联手,借此机会刁难员工,企图通过此种手段逼迫员工辞职,这样既省了经济补偿,又有效地降低了派遣比例。事实上,法律对这种情况亦有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因此,如果系用人单位违约在先、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不仅不可免除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相应赔偿义务。因此,想要钻法律漏洞的企业,很有可能偷鸡不成反倒蚀把米。
  此外,针对目前存在的逼退行为,有关人士还建议:设立&推定解雇制度&,即为了防止企业为迫使员工离开企业,使出&调换岗位法&、&下放基层法&、&降低待遇法&、&长期出差法&、&明升暗降法&等手段,突然地、单方面地改变雇员的基本工作条件,如果雇员不愿意接受而辞职,他或她等于被雇主变相解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主既没有解雇的正当理由,又没有提前通知,雇主要对逼迫员工自动辞职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增设此制度的设想如落地,相信此类行为将会减少,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也将会增加。我是失踪者的亲人,家人小穆(穆绍星,1985年出生,山东阳谷)是青岛远洋船员学院的06级轮管2班的毕业生,08年以大证考试全班前五名的成绩毕业后与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又名天津远洋运输公司,位于天津塘沽)签订8年合同,分配到公司的中远散货一部。先后在公司新旺海轮和远慧海轮担任实习生和技工。日下船--10月24日在家休假,期间已经通过政审培训开始担任三管轮。接单位通知于10月24日前去天津,统一前去日照岚山港接船(船名:衡山海;呼号:BORL;MMSI:;IMO:9160281)。25日傍晚船进入港口泊位,一同上船的9人登船接班,于27日晚上小穆自己一人在机舱值班,第二天(28日)早上6:30分发现小穆一人失踪。一直等到10月30日公司安排事故科6人才前来家中通知家属此事,说猜测小穆晚上出来,可能因为甲板上有霜滑倒跌入海中落水失踪。单位如下告知:27日晚10:30船开始离开岚山港空船前往锦州拉运货物,当晚正当小穆值班,28日00:30分船上二轨在机舱见到小穆最后一面,船按定好的航线正常向锦州方向行驶,一直到早上6:30分船上警报响起,全船所有人员(共26人)集合,发现只有小穆一直未到。之后全船搜索三遍未找到人,船长(姓欧阳)立刻向公司回报。之后船开始原路返航到27日晚00:30分见小穆最后一面的位置,一路找寻未发现。然后整船继续前往锦州。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给沿岸船只下达通告,且展开搜救工作,并前去锦州派出所报警。至今搜救工作一直在进行当中。           以下单位答复存在的诸多问题:  1、事发当晚10月27日晚上21点左右,小穆使用手机给我打了会电话,告知已经正在机舱工作,今晚就要离港去锦州,之后拉货去深圳。且通过电话可以听到警报声响了,他说他得去加水,随即立马挂断电话。往常情况下他在港口附近有信号时都会随身携带手机,28日早上10点左右拨打小穆电话提示已经关机(当时没想到这方面,以为离开陆地太远没信号了),这后两天打一直都处于关机状态。但是单位告知28日下午拨打小穆电话时是在楼上卧室内响的,随即手机没电了自动挂机了。与事实相矛盾,是否有人将手机从他身上拿开的呢?  2、家属知道事情后强烈要求上船,单位告知船已经从锦州离开去了国外,无法上船了。但是之后经过全球AIS卫星实时定位查询到,衡山海返航后一直到11月1日才到达锦州锚地,派出所也是在11月1日船到锚地后才登船检查询问情况,船在锚地一直抛锚了7天,通过同船的同事得知进入锚地后有警察和公司领导一直在船上待着约一周,一直到船进入散货码头开始装货后才离开。此时正是家属面谈咨询的好机会为何公司故意隐瞒,告知船已经出国?  3、公司所说的小穆自己在甲板上滑入海中可能性基本不可能,掉入海中除非自己跳下去或别人推下去,且通过问很多船员都表示自己掉下去不可能,且不是第一次上船,基本的安全常识应该很了解。当时海上海风大约4级,风平浪静,对于7万多吨的货船更不会有任何晃动。且所有船只的安全保护措施都是按照国际船舶标准建造,甲板周围都有不低于1.2米高的栏杆,且边上有十公分高的围挡,滑下去根本不可能。 贴出所有船只统一的护栏标准照片:        4、11月3日家属前去了出发地日照海事局,查询是否接到28日公司的人员失踪搜救通告。海事局告知只有在11月1日时接到中远散货公司的一个传真件,告知28日衡山海在岚山港离港后有三管轮穆绍星途中失踪,未接到过搜救通知。之后联系途径沿岸的青岛、威海等各个海事局,均未接到任何失踪搜救通知。    5、11月4日单位事故科拿来一个锦州派出所的调查结果复印件,说排除自杀和他杀的可能,推断为失足落水失踪。但是未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只是推断。当时单位只是让家人看了一下随即拿走。家属至今不清楚是在哪个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从自立案调查到得出调查结果的三天内也从未与家属联系问询过任何情况。且事发在岚山港50海里外,还在日照所属海域内,为何要到很远的辽宁锦州报警?单位对此解释只能在目的港报警。  6、11月8日家里知道船一直在锦州后前去了锦州港,告知是船员家属前来探望亲人(正常情况下国内靠港后家属都可以上船探望亲人),门卫一听山东来的,家属在衡山海后告知他们接到领导通知,就是不允许我们上船,出的事故找公司去协商去。我们未说明情况就已经知道我们出事了。第二天联系到公司开始不让上船告知派出所封港了(结案后为什么还进行封港),因强烈要求进港后才发现根本未有封港一事。上船后发现所说落水情况根本不可能,再次询问公司告知人到底出了什么事他们也不清楚,就是派出所也不清楚到底出了什么事。既然不知道为什么给出失足落水失踪的结论,就此结论而言根本原因在于自己不谨慎不小心,实在说不过去。  7、这点最为重要。锦州回来后通过全球AIS船讯网电子海图查询到船在事发当天的航行轨迹,发现公司所讲与实际的航行线路完全不符。就卫星海图来看,27日当晚22:10开始离港到第一锚地,船的航速在7-8节之间,进入第二锚地23:00--00:32分一直保持在14节左右的速度行驶(最高航速15节),此时刚出外锚地,大概走出港口30海里,也就是他们所说的见我对象的最后一面的位置。自00:32分--1:16分,大约又行驶出10海里。但是自1:16--15:46分十多个小时的时间里,船只走了6海里左右,且没有航速,基本处于停止状态。6海里在正常航速14节下只需要行驶30分钟左右。关键是小穆失踪时间正巧在此时间范围之内。说明人员失踪时船没有正常行驶,一直到15:46分才开始返航,返航行驶到昨晚1:14分位置后随即离开,返航时间刚足1小时。与之前告知家属的早上6:30分发现人员失踪后随即返航寻找完全不符。之后就此问题再次联系公司,公司不对此不做任何答复,仅说卫星海图的准确率也只能是70%,其他不再多说。 附上1:16--15:46分失踪时间以及返航寻找的轨迹海图:            8、经落实同公司的同事告知,四轨(三管轮)晚上没有0点---3点的班,不可能值班。       现在事情已经发生一个月,发现的问题越来越多,公司一直拖着尚未处理,小穆仍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只给出推断失足落水的完全不可能得答复且还不确定,事实真相单位有意隐瞒,我们更是无法知道真相。通过SOSO查询穆绍星失踪问题,尤其是公司内的中远散货船员培训网的论坛上,大家对小穆失踪一事都比较关注,都想知道到底怎么回事,人怎么会无缘无故失踪,但是公司对此事一直封锁消息,所有帖子全部被封。在此想集合大家之力求事实求真相,求对海事方面比较了解的朋友帮助了解分析。   附上小穆工作照:        作者: 回复日期: 16:10:22 [$HTML_DEL_SIGN$]&[$HTML_EDIT_SIGN$]
  我的一个好朋友,这事非常伤悲。说没就没了,这不是得了病也不是出车祸,硬生生的一个大活人就没了。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怎么会这么不明不白啊
  多顶多顶
  顶,不能这样不明不白的!
  一个月了,很心疼,那么好的朋友说消失就消失了,这是他未婚妻写,我也做不了什么别的了,只能发帖,转帖了,唉
  帮顶了
  哎!顶一下!
  船员其实弱势群体,支持一下,希望更多人关注我们船员!
  船员其实弱势群体,支持一下,希望更多人关注我们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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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上山,不下海啊
  新疆阿勒泰学生缺衣御寒难耐-40℃ 孩子被冻哭  日00:17亚心网郭志勇我要评论(666)     http://news.qq.com/a/093.htm      爱心热线:  好人(6207671)
19:00:17  自己打电话捐赠吧  
  谢谢大家了,一个大活人就这样消失了,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的,这算什么事啊。这是狗血的电视剧情啊
  不能这个不明不白~!哎。。。
  发生在自己身边的离奇事件,希望了解海事的朋友帮助分析一下,或者给点提示,,不能这样不明不白的。。希望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又名天津远洋运输公司)给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又名天津远洋运输公司)给出合理答复。
  发生在自己身边的离奇事件,希望了解海事的朋友帮助分析一下,或者给点提示,,不能这样不明不白的。。希望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又名天津远洋运输公司)给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又名天津远洋运输公司)给出合理答复。
  发生在自己身边的离奇事件,希望了解海事的朋友帮助分析一下,或者给点提示,,不能这样不明不白的。。希望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又名天津远洋运输公司)给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又名天津远洋运输公司)给出合理答复。
  http://img3.laibafile.cn/getimgXXX/2/3/photo2//middle/03011_middle.gi  更多请关注:http://blog.sina.com.cn/u/
  不能让帖子沉下去啊。。。大家帮忙顶
        小穆工作照
    航线图
  挺好的一个人,家里的顶梁柱,说没就没了,公司想应付过去是不可能,不管你这个公司直属哪里,有再硬的后山,这毕竟是一条人命,必须给个交代!凡是有良心的人,都来顶贴吧!将心比心
  必须顶,海员为我国经济贡献啦90%的运输,结果在国内根本不受到人们和国家的尊重,海员也一直处于弱势群体,现在中介泛滥海员太多。国家根本都不重视,虽然做不了什么,当还是要支持你的!
  希望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尽快彻查失踪事件,还真相大白,让逝者安息!!!  
   希望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尽快彻查失踪事件,还真相大白,让逝者安息!!!
  讨回公道啊,船员本来是弱势群体
  我们要真相,我们要公道,我们要正义!!!
    我们要真相,我们要公道,我们要正义!!!
  支持一个
  中远,是什么样的公司啊,快出来给个说法,太让人心寒了啊!!!有同情心的人们都出来顶一下啊!!!
  希望看到的人都关注一下,让无德的公司得到严惩。这个世界黑暗的事太多了!!!如果都无动于衷,我们都有可能是下一个!!!
  问了问懂航海的朋友,他说这么大的船,不会让一个人值班的。再说了,说失足滑下海去,简直就是扯淡。一个船员不可能连这么基本的安全常识都不懂?这是航运公司常用的借口,就是打算逃避责任(如果失足落水,自己也有一部分责任)
  希望楼主早日得到真相     ★ 发自天涯iPhone客户端-百读不倦
  我也是船员,我们本身就是拿命换钱,真的不容易。不管什么原因,中远都逃不了干系,他们隐瞒真相,必遭天谴
  天津远洋应该解释清楚
让逝者安息
  这是咋整的啊。老乡,要查清
  问了问懂航海的朋友,他说这么大的船,不会让一个人值班的。再说了,说失足滑下海去,简直就是扯淡。我们要真相,我们要公道,我们要正义!!!
  问了问懂航海的朋友,他说这么大的船,不会让一个人值班的。再说了,说失足滑下海去,简直就是扯淡。我们要真相,我们要公道,我们要正义!!!
  顶,失踪者是我同事的未婚夫,希望大家齐协力,帮帮她想想办法,至少不要让这件事不了了之。
  楼主分析的还是有点道理,我作为一个长期在国营企业共事的船长只能给你一个可能的答复--现在的企业领导都是负责制,而且在交通部企业一旦一条船上出现人员伤亡,那么对于船舶公司的名声是一个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当他们正在评选什么先进的时候,出了这种事故,一般领导在没有见到尸体的情况下,是不会报告死亡的,都是说失踪。再说,我估计一个小小三管轮,刚上船谈不上和谁有矛盾,会不会喝酒后坠海?我只能提供上面一点点小分析了。
  我也经常在海上工作,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希望赶快有个结果。祝福
  @allen-04 21:29:32    我也经常在海上工作,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希望赶快有个结果。祝福  -----------------------------  他是一个做事都非常谨慎的人,从不喝酒吸烟,且安全意识很强,这点认识他的人都知道。
  里面肯定有隐瞒,国家还有正事么,简直拿人命当儿戏,还是国家交通直属单位,悲哀啊,领导人都干什么去了,中国再这样下去还能走多久。。。
  这就是个坑爹事情,隐藏你能隐藏多久啊,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一日不告知真相一天不罢休。中远散货,垃圾单位!!!
  中远总裁是魏家福,必须当面澄清事情真相,草菅人命的公司,还到处招摇撞骗,垃圾!
  @xinghan726  00:00:09    里面肯定有隐瞒,国家还有正事么,简直拿人命当儿戏,还是国家交通直属单位,悲哀啊,领导人都干什么去了,中国再这样下去还能走多久。。。   -----------------------------  支持。。。
  dddddddd  求真相,给人民一个交代
  顶!!!!要真相!!!!一个公司,对自己的员工的生命如此淡漠;一个部门,对于生命如此的不尊重;这个公司没有前途了,这个部门没有必要留了,这个政府走不了多远了。
  这样的公司早晚要倒闭,天津远洋应该解释清楚,让逝者安息,家人也有知道事实真相的权利!!!
  坑爹的公司
  还是没有真相吗?
  顶一下!在中国要真相就这么难吗?
  刚刚上网看到一个问题:你用过最
久的东西是什么? 我在众多答案中
  瞥到一个低调而华丽的答案:“我
想说前女友,想想还是算了,她不是
  东西。
  为什么堂堂的国有企业不敢对一个普通的员工的家属说实话,难道说了实话会对企业声誉有损,是不是海盗劫持他,要钱太多,公司算计失踪赔偿合适,干脆不管员工的死活,用不切实际的谎言敷衍员工的家属,这样拿最小的代价换取公司的利益,换取各海员的心安。
  同情弱者,支持弱者,鄙视强权的企业,为了公司和权高位重的人的利益,不顾下边弱小的员工的生命,敷衍弱者,制造现在版的冤案。为了冤案昭雪,望有正义感的人都来顶一下,还弱者一个真相
  可能是被派到高丽去了!    这是国家机密............猜测哈
  最好的办法,起诉到法院。
  @子非鱼焉之乐
16:02:00   我是失踪者的亲人,家人小穆(穆绍星,1985年出生,山东阳谷)是青岛远洋船员学院的06级轮管2班的毕业生,08年以大证考试全班前五名的成绩毕业后与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又名天津远洋运输公司,位于天津塘沽)签订8年合同,分配到公司的中远散货一部。先后在公司新旺海轮和远慧海轮担任实习生和技工。日下船--10月24日在家休假,期间已经通过政审培训开始担任三管轮。接单位通知于10月24...........  -----------------------------      休假时间不长,有朋友介绍后,在网上看到了我所服务船舶船员失踪事件的相关信息。船员失踪,虽在航海上曾经发生,但确实很少发生,起码我20年的航海生涯没有遇到过。船员失踪,家属和亲友们承担着很大的心里痛苦,我们都是船员出身,能够理解他们(她们)的心情。  我仔细地阅读了楼主的帖子,关于楼主对事件过程的质疑,我仅从航海专业的角度,介绍一下我知道的真相,供大家参考。  一、事件经过  日,三管轮穆绍星等9人在岚山上船接班。27日2140“衡山海”轮离岚山港,开往锦州装货。2350定速。28日0030大管轮带领穆绍星巡视机舱  后,由穆绍星值班。0630由于主机NO.3缸温度传感器故障,导致主机自动降速。轮机长等人员听到警报后到机舱处理故障,进行检修,因未见到值班三管轮穆绍星,立即派机工长到机舱各处、二管轮到生活区及其房间寻找,均未找到。轮机长报告船长、政委,立即通知全体船员到餐厅集合,按保安应急部署进行全船搜索,经过两次全船地毯式搜索及一次复查,至0830仍未发现三管轮穆绍星踪迹,船长指令备车、降速、报公司调度室。0840启动应急反应处置程序,船舶掉头,根据风流的影响对所航经的水域进行搜寻,驾驶台使用VHF16发布人员失踪信息,请其它周围来往船舶协助搜寻。1540左右发现手机有信号,拨打穆绍星手机无人接听,听铃声在房间内。1620返航至28日凌晨0100船位附近海域(E),船舶开始左右旋回进行搜寻。至1800各搜寻小组仍未发现穆绍星踪迹及线索。由于天色已暗,搜寻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经报公司调度室,终止应急反应处置程序,船舶掉头执行原计划返航锦州。    二、关于楼主质疑内容的说明   1、关于夜间船舶机舱值班。随着船舶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现代大型船舶均设计为无人机舱,正常航行中夜间仅安排人员值安全班,主要是处理机舱警报和其它应急事件,一般情况下只需要在房间值守,待听到警报后下机舱处理即可。故值班期间穆绍星有可能出现在机舱之外的船舶其它地方。  2、关于值班人员接打手机。船舶要求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接打个人电话,而且由于船舶对手机信号的屏蔽效应,在船舶舱室内、特别是在机舱内,手机信号微弱,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均不允许携带手机。故值班期间穆绍星手机放置在个人房间属正常现象。  3、关于海上搜救通告发布。28日期间,机舱只有三管轮穆绍星在值班,期间没有船员确认见到过穆绍星。随后经过全船及途经海域的搜寻也未发现穆绍星踪迹及任何线索,当时穆绍星失踪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件性质无法确定,故无法立即向相关机构发布海上搜救通报,船舶只能通过VHF16发布人员失踪信息,并通过公司及时向第一到达港的锦州港公安部门报案。直至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后,才据此发布通告。  4、关于船舶AIS航迹图。懂航海的人都知道,AIS是自动识别系统,其主要作用是用于船舶之间的相互识别和港口对进出港船舶动态的监控,覆盖范围有其局限性,也就在距岸30-50海里,并不能对船舶进行远程实时跟踪。若想对船舶进行远程实时跟踪,需通过卫通C站进入POLLING状态才可以,这一点去过澳大利亚的船员应该深有体会。这也就能说明在文中所附的航迹图上,在期间内,由于距岸较远超出AIS系统覆盖范围无法实时获取船位,直至船舶返航至AIS系统可探测区域才重新获得船位,故其间航迹定位间隔长达14个半小时,而其它距岸较近AIS系统可覆盖的区间内航迹定位间隔只要十几至几十分钟。所以文中所附的AIS航迹图并不能完全体现图示该轮27-28日,特别是船舶航行在距岸较远海域的真实航迹。  三、关于公司的管理  1、我所服务的公司是中远散货运输公司(原来的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公司是国有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一直非常重视安全工作,年会、职代会、月度安全活动及公司的常规指令,都离不开安全工作的提示及要求。正是因为公司正规的强调、要求、检查及考核,公司的安全形势一直很稳定。  2、公司是国有企业,是老牌的国有企业,所以公司的管理一直很正规,所有经营活动都是依法进行。  3、公司是航运公司,航运的发展离不开船员,所以公司对船员的关心、关爱一直很到位。为了船员的个人安全,公司强化技能培训,在培训方面,公司付出很多的成本,目的是让船员能够适岗胜任,并在工作中保证安全。  
公司的正规管理,体现在方方面面,大家可以咨询公司的船员。以上是个人的看法。
  现在过去两年多了,不知道现在怎麽样了,这位朋友找到没?
  期待真相
  你好,我的家人在号晚上在张家港港口“圣皮诺”外籍船上例行检修失踪,希望能联系上你
  请看到我的帖子的朋友能帮助我们的家人,在中国的地盘遭受外籍货轮的谋杀
  国家强大
百姓温暖  ——我儿郑健为什么在外籍货轮莫名失踪的求助信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儿郑健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190051)年31岁,09年上海海事大学毕业,在上海远洋工作五年,天津天衡海事检验有限公司工作将近两年,受天津天衡海事检验公司委派于日晚19点50分在江苏省张家港登上停靠在沙钢马头1号泊位马尔他“圣皮诺”外籍货轮,进行舱盖水密,货舱状况及油量检验正常海事检验工作,由于船上没有监控,在调取马头摄像监控视频显示,当晚21点30分还在轮船正常工作,21点50分左右音讯全无至今!边防通过监控视频确定我儿没有下船迹象,家人跪求边防因此边防同意亲属一同上船搜救,但是无果,水上搜救又没有音迅,边防只能行政执法,船上这说明他一定还在船上。这是一艘外籍货轮,船上绝大部分是菲律宾人,还有几个他国人,就我儿一个中国人,船是停靠在港口的,船上护栏很高,他又是个很有经验的老船员,了解船上的情况根本不存在意外或自杀的可能性。我们怀疑我儿已被外国人谋杀,公安、边防虽然介入,但由于涉及到外国人相互谦让、礼仪,因此目前没有实质性进展。老话说:人命关天,他们怎么就如此礼让温柔,谁人不是爹生娘养,谁人没有儿女情长!5天过去了,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好话说尽泪流干,家人身心疲惫,望眼欲穿。乞求贵人相助,我们该怎么办?  不是说要让人民有获得感!可在老百姓真正遇到人命关天的大事时,真正需要我们党和政府伸出援助之手时,我们感受到的没有温暖、没有帮助、没有获得感;有的只是低三下四的哀求、有的只是为我儿寻命的无奈、有的只是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的悲哀;我和我儿都作为一名党员,我看到了国家的强大,我们再也不是满清政府时,但今天我还是感觉到了,我们中国人的命还是一如既往的卑贱,一涉及到外国人中国人民警察就这么客气?他们头上顶的可是大中华的国徽呀!  郑建我儿是家里独子,因是三代独苗给予厚望自幼严格管教,家人眼里的孝子,老师口中的懂事孩,朋友常说的乐天派,泣谢各位领导可以伸出援助之手,让两位80多的爷爷奶奶见到他们的孙子,让一位老父亲可以再见到儿子,哪怕是尸体也好!  一位走投无路的父亲:郑新奎   联系电话:、
  你好楼主,我的堂弟也是船员,最近在船上失踪了,家人焦急万分,请问你们现在是什么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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