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计件工资核算软件制,但每个月老板不足额发给我,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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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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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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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按明确实际生产数量(如件、打等)计算薪酬的;区别于即时工。计件工就是在公司、单位计件为主的工作(不是临时工),每个公司担任此工人,有不同的工作安排。计件工一般情况在一线生产线较为多。  1、计件只是工资发放的方式之一,不能代替国家对工作时间的规定,老板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2、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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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有同感的问题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最低保障计件工资辞职一个多月了老板不给工资老板和劳动局有关系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最低保障计件工资辞职一个多月了老板不给工资老板和劳动局有关系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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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证据,申请劳动仲裁。不行的话,再向法院起诉。
收集打工的证据,考勤表啊,工资表。然后申请劳动仲裁。
不管他有没有关系,你要准备在那工作和工作多长时间的证据,直接去到劳动局,请劳动局出面协调仲裁,管他关系什么的又不是他家的,但一定要证据充分,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多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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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计件工资制度方案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背景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水平远远落后于其它各行各业,为了继续发展生产
力,就必须在管理方面有一个较大的突破。工人技能和劳动效率参差不齐,实行计时工
资,报酬上无法体现劳动效率的区别,容易造成懒惰,混日子的心理。实行计件后基本
不用监督计件人员效率,工作重点转到质量控制。多项研究表明,计件工资制不仅提高
了既有员工的努力水平,而且它对高效率的员工将更有吸引力。
为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公平合理
的薪资制度,实现双赢政策,特拟定以下方案。
三、 适用范围:直接参与生产的全体从业人员。
四、 具体方案细则:
(一)根据各工位不同实施个人计件方式,总工资=计件工资+记时工资-应扣项。
(二) 每完成一项计件产量后,员工应自觉清理现场卫生,不得随意把相关残枝泥土堆放在
工作区域,每天下班前必须自觉把自己工作区域卫生清理干净后方可下班离开。
(三) 计件员工同样需按公司考勤制度打卡上下班,不得随意旷工和请假,严格按照考勤制
度执行,员工每天的出勤为办理借支依据。
( 四) 公司依据员工工龄适当加以绩效奖励;每年5%涨幅。
(五) 本制度的考核实行上级考核下级的方式执行。
(六) 定出所有工序的单价及计算方法后,相关领导审批后存档。
(七) 如因工艺改进,优化等提高工作效率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单价调整。
(八) 任何工序开工前必须进行书面安全交底、技术交底。
(九) 任何工序开工前必须样板先行、必须及时验收,首道工序必须项目经理参与验收。
总经理:批准本制度的生效。
合约部:负责工序工价确定。
工程部:负责原始数据记录,提出改进意见;负责制度和完善制度。
工序计件划分
01 一次预埋
线管、套管、预留洞、拆模后割管保护、穿引线
02 防雷工程
按处、按米计取
线槽、点位盒、电箱
04 二次预埋
线管、点位盒、电箱、明配管
包括但不限于开槽垃圾、配管垃圾等其它所有机电安装施工产
主管、支管、水龙头、阀门
铁管、塑料管、地漏
支架制作安装、桥架安装
09 开、插、灯、线
开关插座、吊链灯、壁顶灯
11 零星工程
12 其它工程
管道排堵疏通、库房文明、看守线缆、开荒
备注:以上工序包含对于完成该项目至投入使用所须采取之任何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文明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工完场清、材料卸货、材料场内运输、配合检查和现场施工需要
的二次、三次搬运工作等。
须用到的任何机械设备、工机具、小五金、脚手架、临时接电等。
所有质量安全、功能、观感的各种试验、防腐刷漆、冲洗及清洁、成品保护、调试、验收等所有
相关工作。
项目成本部办
理进度款及结
劳务主管互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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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t8af&|[天津 天津];& 18: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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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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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实行计件制工资是否存在加班费?附案例-学路网-学习路上 有我相伴
实行计件制工资是否存在加班费?附案例
来源:QQ快报 &责任编辑:小易 &
导读:问题的由来,什么是计件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吗?当然包含。关键词:劳动合同,小时工资,加班费。1、定义: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劳动报酬。按照工人所完成的产品数量或作业量支付的工资。计件工资是由计时工资转化而来的,是变相的计时工资。例如:在实行计时工资时,工人的日工资额为3元,每日的产量为10件;而在实行计件工资时,计件单价是按照日工资额除以日产量来确定的,即3元÷10=0.3元。1895年泰罗发表了《计件工资制》。2、构成:员工从事某项工作的单位时间工资标准。员工从事该项工作时的单位时间的劳动定额或工作量要求。计件单位:(有个人计件、集体计件)计件单价:即员工每完成一件合格产品或每一单位工作量时,应得到的计件工资额。3、计算方法:计件工资计算的主要依据是计件单价,即工人完成每一件产品的工资额。一般按各该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率除日(小时)产量来确定。计算公式如下: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日(小时)产量定额。若按工时定额计算计件单价,计算公式为: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单位产品的工时定额。4、实施要点:1)要将推行计件工资形式与企业全面落实完成各项经济指标责任制联系起来,将计件工资作为落实经济指标责任制的有效手段。2)加强对计件工资的宣传解释,使广大员工对计件工资的目的、意义、可行性以及与切身利益的关系有深入的理解,取得所有员工的支持。3)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4)必须同时制定严格的任务要求。5) 要加强企业科学的劳动组织管理,实行计件工资的班组在合理劳动组合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工人技术等级的合理配置、使班组技术等级结构能满足所干工作在技术复杂、熟练、精确以及繁重等不同方面的要求。6)在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情况下,企业在计件工资的分配上应留有一定的余地。7)就正确选择计件工资的具体方式。8)计件工资本身必须体现工作效率提升,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作为下一步计件工资标准调整的依据和基础。【案例:一】:案情简介:李某在一家服装公司从事缝纫工作。公司对缝纫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公司规定缝纫工每月的定额是130件,每件衣服按20元计算发放工资。一般情况下,李某每月能领取工资不少于2600元。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公司由于急着为客户赶制一批衣服,经常安排李某加班,李某合计赶制衣服350件。李某因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未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上述期间加班工资。庭审中:李某表示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其超出定额的90件衣服是利用超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来完成的,因此公司应支付其超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服装公司虽认可李某超过定额部分的衣服是通过加班方式完成的,但表示因李某的岗位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公司已根据李某2016年9月至10月所做的衣服数量支付了其相应的工资,无需另行支付其加班工资,故,不同意李某的请求。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即使李某的岗位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其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服装公司安排在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和300%支付工资。因对于超过定额部分的劳动成果,服装公司已支付李某一倍的工资,因此服装公司应支付其相应的差额。后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案件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按计件工资制领取工资后是否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超时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即计件工资是以标准工时制为计算基础。同时《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二十一条 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本案中,服装公司虽然对缝纫岗位的劳动者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是按照有关规定,由公司安排李某延长工作时间或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李某可以要求服装公司在计件工资基础上支付其延长工时完成工作量的工资的增加额或法定节假日完成工作量的工资的增加额。公司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度的延长工时工资或法定节假日工作工资支付规定调整计件工资标准,如李某的计件单价是20元,那么其超时加班时,公司应按计件单价的150%即30元支付其加班工资;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公司应按计件单价的300%即60元来支付其加班工资。因此,公司应支付李某超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差额。综上所述,实行计件工资制即多劳多得,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其为劳动者规定的劳动定额应有合理性,该定额是大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能完成的;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工作或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三是加班工资支付原则上以调整计件单价来计算。【案例:二】:案情简介:2014年9月,肖仁美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广州协大橡胶有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但公司辩称,公司规定的计件制单价计算中已实际包含加班工资。公司依法制定的《生产单位团体计件薪资办法》明确规定:正常工作日生产单价={(8.9元×8H+13.36元×3H)×IE人数}÷(IE产能÷8H×11H);周六/日生产单价=(17.82元×10H×IE人数)÷(IE产能÷8H×10H);法定日生产单价=(26.72元×8H×IE人数)÷(IE产能÷8H×8H)。即正常工作时间的每一日的每一件单价已包含了当天3小时的加班工资;周六/日每日每一件单价已包含当天10小时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每一日的每一件单价已包含了当天8小时的加班工资。且上述办法已经双方确认。肖仁美的请求未获法院支持。附:判决书全文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南法东民初字第1号原告:肖仁美。委托代理人:肖雷、朱文玮。被告:广州协大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文宏。委托代理人:韩秀娴。委托代理人:胡展毅。原告肖仁美诉被告广州协大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大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仁美及其委托代理人肖雷,被告协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秀娴、胡展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仁美诉称:我于日入职被告协大公司,任刷胶生产工。日,被告协大公司人事部员工告诉我,与我同岗位的员工在日休年假那天所得工资比我正常工作一天的工资多出将近一倍,因我们两人平时的工资是一样的,由此可见,被告协大公司没有足额支付我2014年2月的工资。而且因被告协大公司计件不明确导致我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的工资比应得工资少,被告协大公司应当向我补足工资差额。由于被告协大公司没有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故意不给我解决,我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辞工。被告协大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迫使我申请辞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我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仲裁裁决,但我不服该仲裁裁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大公司支付我2014年2月份工资差额90元;2.判令被告协大公司支付我因计件工资不明确而产生的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工资差额共计2876.5元;3.判令被告协大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508.6元;4.判令被告协大公司支付我2014年5月份工资差额533元。被告协大公司辩称:我司认为原告肖仁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我司已按时足额支付了原告肖仁美2014年2月份的工资及加班工资,没有工资差额。原告肖仁美主张的工资差额纯属其个人主观臆断,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二)我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原告肖仁美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工资及加班工资,没有工资差额。2013年6月前,原告肖仁美适用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我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原告肖仁美的工资及加班工资,我司提供的《关于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协大橡胶有限公司2013年6月资薪明细》已予以佐证。2013年7月份开始,我司实行《生产单位团体计件薪资办法》,该薪资办法中规定了计件单价的核算过程,该核算过程显示:我司在核定计件单价时充分考虑了加班因素,该计件单价中包括了正常工资及加班工资。我司在实行该薪资办法前组织了全体员工学习,并征求了员工的意见,经全体员工同意后才实行的。原告肖仁美参加了上述学习并签署了《同意书》、《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此后,我司按照该薪资办法核算并足额支付了原告肖仁美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计件工资。上述事实有我司提供的《生产单位团体计件薪资办法》、《签到表》、《同意书》、《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薪资明细》、《考勤表》等证据佐证。(三)原告肖仁美自动辞职,我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日至5月29日期间,原告肖仁美一直旷工,期间我司多次通知其上班,但原告肖仁美均无理拒绝上班。日,原告肖仁美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遂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肖仁美在仲裁申请书、民事起诉状中均确认是其主动递交辞职申请。因此,原告肖仁美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协大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营业期限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肖仁美于日入职协大公司,任刷胶生产工,期间双方一直有签订劳动合同。日,肖仁美与协大公司订立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载明:“……一、合同期限(一)合同期限甲(协大公司)、乙(肖仁美)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限:从日起至日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乙方的工作内容:生产……(二)乙方工作内容确定为(填‘V’):(V)工人类/……(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3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V’):年(V)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四、劳动报酬(一)乙方工资依照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办法之规定实行计时或计件方式支付,月满勤最低薪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无论实行计时或计件工资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均为1550元/月(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四)加班费约定事项:1、乙方实行计时工资制的,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2、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加班费按如下方式支付:A)乙方在未完成计件定额任务的情况下,甲方安排乙方完成生产定额而产生的加班时间,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加班费;B)乙方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平日、公休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费甲方按法律规定支付。(五)甲方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该使70%以上的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九)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20日发放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二)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本劳动合同。……十一、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3)乙方已阅读并理解甲方《员工手册》之规定,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员工手册》之规定执行;4)乙方确认计件单价中已包含平日加班、周末加班的加班费。……”。日起,肖仁美没有再到协大公司上班,亦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日,肖仁美向协大公司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日,肖仁美以协大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裁决协大公司支付2014年2月份工资差额90元;2.裁决协大公司支付因计件工资不明确而产生的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工资差额共计2876.5元(按每月工资差额261.5元计算,计算11个月);3.裁决协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8508.6元(2850.9元×5个月×2倍);4.裁决协大公司支付2014年5月份工资差额533元。该仲裁委员会于日予以立案受理,于日作出穗南劳人仲案(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之后,肖仁美因不服该仲裁裁决书,遂于法定的起诉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协大公司支付肖仁美2014年2月份工资差额90元;2.判令协大公司支付肖仁美因计件工资不明确而产生的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工资差额共计2876.5元;3.判令协大公司支付肖仁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508.6元;4.判令协大公司支付肖仁美2014年5月份工资差额533元。在庭审中,肖仁美与协大公司确认肖仁美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850.9元。另外,在诉讼中,肖仁美主张要求协大公司给付2014年2月份的工资差额90元,认为其同事某某某于日休了带薪假,该天有薪假工资为70多元,而其该日上班11小时,但计件工资仅为30多元,故要求给付该工资差额90元,计算方式为:13.36元(加班工资计算基数)×3小时(加班时间)+40多元(与某某某的工资差额)。协大公司则表示已按照肖仁美的出勤情况足额支付了工资及加班工资。另查明,在庭审中,协大公司提供了有肖仁美签名确认的签到表、同意书,分别记载:“会议时间:6/27会议人员:员工代表会议主旨:1、7/1生产单位执行件资的薪资制度;2、由公司代表评细解说件资的制度、薪资试算;3、咨询大家对此件资制度的意见”“兹有本人已参加公司的计件薪资讨论会,非常清楚计件薪资制度的内容,本人确认计件薪资制度中规定的计件单价测试过程中已考虑了加班因素,计件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本人完全同意于日开始生产单位薪资制度由计时制改为计件制。”肖仁美对该签到表、同意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表示在培训前,协大公司已先让其在上述签到表、同意书上签名,当时文件上是没有内容的,故不清楚当时签订的是什么,且签到表及同意书提到的计件薪资制度并不一定是协大公司所主张的生产单位团体计件薪资办法。协大公司对肖仁美的上述主张不予确认。肖仁美就其上述主张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另外,在庭审中,协大公司提供了一份由肖仁美简签名确认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约定“经甲(协大公司)乙(肖仁美等人)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变更原劳动合同关于工资制度的相关规定:1、自日薪资制度由计时制变更为计件制;2、计件制度规定依甲方公布的制度为准(本人确认计件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3、本协议与此日期之前设定的其它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此协议执行。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刻生效。”肖仁美对其签名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表示由于协大公司没有盖章,故该变更协议没有效力。协大公司则表示该变更协议的内容是经过肖仁美本人同意的,而协大公司也是同意的,且肖仁美在仲裁时对该变更协议也是确认的。此外,在庭审中,协大公司提供了一份《生产单位团体计件薪资办法》,载明:“1.1团体计件单价:1.1.1单价计算基数:法定最低薪资¥1550元;正常工作时薪:¥1550元÷21.75天÷8H=¥8.9元/H;正常工作日加班时薪:¥71.26元÷8H×1.5=¥13.36元/H;周六/日加班时薪:¥71.26元÷8H×2=¥17.82元/H;法定日加班时薪:¥71.26元÷8H×3=¥26.72元/H;正常工作日工作总时数:正常出勤8H+加班出勤3H=11H;周六/日工作时数:10H;法定假日工作时数:8H;1.1.2单价计算公式:正常工作日生产单价={(8.9元×8H+13.36元×3H)×IE人数}÷(IE产能÷8H×11H);周六/日生产单价=(17.82元×10H×IE人数)÷(IE产能÷8H×10H);法定日生产单价=(26.72元×8H×IE人数)÷(IE产能÷8H×8H)”质证时,肖仁美对该薪资办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表示没有异议。另外,双方均确认没有规定劳动定额。又查明,在仲裁庭审时,肖仁美对协大公司提供的薪资明细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主张都是上班时忙忙碌碌的时候签名的,都没有时间仔细看,金额是肖仁美每月收的工资额。在本案庭审中,肖仁美对于协大公司提供的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出勤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表示该考勤表上2014年4月份的加班时数计算有误,对此,肖仁美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另外,肖仁美在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薪资明细表上(除2013年7月、8月及2014年4月、5月外)均签名确认“本月及之前工资和加班费已结清”。日后,协大公司按照新的薪资制度向肖仁美发放工资,肖仁美每月亦签收了工资条。再查明,在诉讼中,协大公司提供了两份由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分别载明:“同意你单位加工、包装、混合、裁断、针车(工种)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季度为一个周期,实行时间:日至日”“同意你单位加工、包装、混合、裁断、针车岗位(工种)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季度为一个周期,实行时间:日至日”等内容。肖仁美对上述两份复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表示其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一个周期内的加班时数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工时数。以上事实,有原告肖仁美提供的证据:穗南劳人仲案(号仲裁裁决书1份、劳动合同1份、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1份;被告协大公司提供的证据有:生产单位团体计件薪资办法1份、签到表1份、同意书1份、劳动合同1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1份、关于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2份、薪资明细(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1份、刷卡考勤明细资料表(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1份;另有本院依法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的穗南劳人仲案(号仲裁卷宗1本,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肖仁美与协大公司之间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已形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故双方合法的劳动权益均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关于协大公司是否已足额支付了肖仁美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工资(包括肖仁美所主张的2014年2月份的工资差额90元、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的工资差额2876.5元、2014年5月份的工资差额533元)的请求。根据双方在仲裁庭审及本案庭审中的陈述,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现就本案分析如下:1.协大公司已组织包括肖仁美在内的员工代表进行培训,由员工代表在签到表、同意书上签名,肖仁美认为其在签到表、同意书上签名时文件上没有内容,但肖仁美对于该主张没有证据提供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另外,根据协大公司提供的有肖仁美签名确认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亦可以与上述签到表、同意书相互印证。此外,从日开始,协大公司亦是采用计件工资的模式,按照生产单位团体计件薪资办法的规定向肖仁美支付劳动报酬。据此,可以确认肖仁美与协大公司已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自日起薪资制度由计时制变更为计件制,且双方确认该计件工资已包含了加班工资。2.肖仁美在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薪资明细表上(除2013年7月、8月及2014年4月、5月外)均签名确认“本月及之前工资和加班费已结清”,而且肖仁美在每月签收工资条时亦未对工资及计件工资提出异议。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诉讼中,肖仁美并未举证证明协大公司存在计件不明的具体情况。对此,肖仁美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4.协大公司的计件制单价计算中已实际包含加班工资:正常工作日生产单价={(8.9元×8H+13.36元×3H)×IE人数}÷(IE产能÷8H×11H);周六/日生产单价=(17.82元×10H×IE人数)÷(IE产能÷8H×10H);法定日生产单价=(26.72元×8H×IE人数)÷(IE产能÷8H×8H)。即正常工作时间的每一日的每一件单价已包含了当天3小时的加班工资;周六/日每一日的每一件单价已包含了当天10小时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每一日的每一件单价已包含了当天8小时的加班工资。5.按照肖仁美在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考勤表上的出勤情况(肖仁美对出勤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只是表示2014年4月份的加班时数计算有误,鉴于其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参照同期广州市南沙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月,与协大公司已发放给肖仁美的计件工资进行比较,肖仁美实际工资收入已超出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认定肖仁美在上述期间的实际收入已包含了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劳动报酬。综合上述情况,本院采纳协大公司的辩称,确认协大公司已足额支付了肖仁美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劳动报酬,故此,本院对于肖仁美主张要求协大公司给付2014年2月份工资差额90元、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工资差额2876.5元、2014年5月份工资差额533元的请求均不予支持。(二)协大公司应否支付肖仁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1.根据肖仁美与协大公司在仲裁庭审及本案庭审中的陈述可知,肖仁美在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从日起没有再到协大公司上班,肖仁美的行为显属不当,而且肖仁美是属于自动递交辞职申请的,其亦确认于日向协大公司提出辞职。2.如上所述,肖仁美诉称协大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本院对于肖仁美要求协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仁美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肖仁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国盛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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