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什么规定

禁毒题2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剩9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强制隔离戒毒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市司法局(强制隔离戒毒所)&
强制隔离戒毒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79号)第四十一条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2.《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3.《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令第127号)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1、接受责任: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查收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相关材料。
2、管理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毒品等违禁品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违反规定允许戒毒人员携带、使用或者为其传递毒品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解除责任: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三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同时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按期领回。戒毒人员出所时无人领回,自行离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4、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7号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根据戒毒治疗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期管理;根据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对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届满且经诊断评估达到规定标准的戒毒人员,应当解除强制隔离戒毒。19、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 规定。( )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19、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 规定。( )
谁来啊,急用啊
我有更好的答案求助知道网友
规定的“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争议对他人都会造成伤害,拿天下每个人都应该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面对事情要冷静善于分析处理,不要盲目的下定论,对自己,遇事冷静者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1条争议回答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强制隔离戒毒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概述/强制隔离戒毒
2007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戒毒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日,市局制定《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解除和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审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提前解除和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条件/强制隔离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条件o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该条表明,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条件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社区戒毒不成的基础上作出;另一种是针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以社区戒毒未成功为前提。此外,还存在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公安机关作出决定,而只需经公安机关同意即可。 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还规定了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这主要适用于一部分和。 o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说明,所有吸毒成瘾人员必须进行自愿戒毒或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无一例外。 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送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o&根据《》第四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o&第四十四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即为普遍设立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名称。目前各地强制隔离戒毒所分属于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多设在原有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内,采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等办法),其职责和分工在各地均不相同,且尚无具体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希望接收并统一管理所有强制隔离戒毒所。入所o&第四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以及职业技能培训o&第四十三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并“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o&第四十五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执业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这些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探访探视与物品检查o&第四十六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期限和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o&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o&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其他规定/强制隔离戒毒
o&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日在《公安部关于对强制隔离戒毒与劳动教养能否合并执行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强制隔离戒毒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强制措施”,但“对被劳动教养人员投所执行的,应当在劳动教养场所一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由劳动教养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这也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为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而劳动教养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施行《》
戒毒程序/强制隔离戒毒
一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投送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后,经诊断评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根据戒毒人员实际戒毒情况,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原决定机关批准。
二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必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6个月以上;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转到戒毒康复中心继续戒毒康复,再回归社会。
三是各分、县(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负责接收并审核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审批材料,报分管戒毒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由法制部门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各分、县(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四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材料应当包括:《提前解除/延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呈批表》(一式三份)、《诊断评估表》、《康复戒毒协议书》(复印件)。
五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由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按一式五份填写,其中提供给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三份、本局法制部门存档一份、送本局禁毒部门备案一份。
案例/强制隔离戒毒
吸毒男子不满被强制戒毒两年状告公安局今年(2013年)40岁的郑维明(化名)是花溪镇人,去年底染上了毒品,今年1月11日下午,郑维明吸毒时被便衣民警查获,次日,东坡区公安分局对郑维明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同时对郑维明作出了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 但是郑维明(化名))不服强制隔离戒毒(郑维明的爱人张女士说:“郑维明吸毒时间才一个月,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还认为其夫并没有经过社区戒毒)将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告上了法院,日上午,东坡区人民法院在戒毒所里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6月6日的庭审中,双方围绕郑维明是否达到吸毒成瘾严重、是否应该先社区戒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当天庭审结束后,双方同意对此案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日宣判。
&|&相关影像
互动百科的词条(含所附图片)系由网友上传,如果涉嫌侵权,请与客服联系,我们将按照法律之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本站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
登录后使用互动百科的服务,将会得到个性化的提示和帮助,还有机会和专业认证智愿者沟通。
此词条还可添加&
编辑次数:15次
参与编辑人数:6位
最近更新时间: 19:46:22
申请可获得以下专属权利:
贡献光荣榜}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置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