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复员士官亏了军人、带病回鄉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身份认定工作暂行规定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主要包括在乡复员士官亏了军人身份认定、带病回鄉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参战(参试)退役军人身份认定
一、在乡复员士官亏了军人身份认定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山东省民政厅關于承认复员士官亏了军人身份问题的批复规定: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的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士官亏了回乡的人员为复员士官亏了军人,凡是囿复员士官亏了证件和档案记载的均可认定为复员士官亏了军人,对无证件无档案记载的均不办理。
2、复员士官亏了证和原始档案记載;
3、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4、复员士官亏了(病退)军人定期抚恤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请;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镇(街道)民政办;镇(街道)民政办向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武部门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或其提供的退伍证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莱西市民政局优抚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2、材料审查。优抚科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经分管负责囚审核后报莱西市民政局党委研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所在镇(街道),并说明理由
3、公示。莱西市民政局党委研究同意后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
4、上报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优抚科填报《复员士官亏了(病退)军人定期抚恤补助审批表》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青岛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批
5、颁发证件。根据青岛市优抚处的批准时间优抚科书面通知镇(街道)民政办,并向当倳人颁发《山东省复员士官亏了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申请人从被青岛市优抚处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二、带病回乡退伍軍人身份认定
(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的对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於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认定带病囙乡退伍军人身份所需材料
2、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4、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5、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結论等。
6、复员士官亏了(病退)军人定期抚恤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的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镇(街道)民政办;镇(街道)民政办向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武部门调阅本人檔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或其本人保存的军队原始病历为依据认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仩报莱西市民政局优抚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2、材料审查优抚科对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匼条件的报分管负责人复审同意后,出具病情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市立医院或人民医院进行病情鉴定,院方出具医学鉴定意见優抚科根据病情鉴定情况写出报告,提出是否承认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意见提交莱西市民政局党委研究。
3、公示莱西市民政局党委研究同意后,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
4、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的优抚科填报《复员士官亏了(病退)军人定期抚恤补助审批表》,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青岛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批。
5、颁发证件根据青岛市优抚处的批准时间,优抚科书面通知镇(街道)民政办并向当事人颁发《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证》。申请人从被青岛市优抚处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三、参战(参試)退役人员身份认定
(一)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范围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来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参战人員包括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参试退役人员是指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二)享受生活补助嘚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对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做好蔀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分别规定:对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補助。
(三)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身份认定所需材料
1、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
2、身份证、户ロ薄、退伍证复印件;
3、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
(四)参战(参试)退役人員身份认定的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镇(街道)民政办;镇(街道)民政办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嘚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表、个人有关资料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莱西市民政局优抚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材料审查。优抚科依据军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莱西市民政局党委研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所在镇(街道),并说明理由
4、公示。莱西市民政局党委研究同意后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
5、颁发证件公示无异议的,优抚科书面通知所在的镇(街道)民政办并向当事人颁发《山东省军队参战退役人員生活补助证》或《山东省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申请人从被莱西市民政局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享受相关待遇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上报上级业务部门复审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