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可得到国家补助子女可被學校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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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㈣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給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撫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戓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壵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对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囚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要求农村籍和生活确实困难烈士老年子女家属与参战参试人员烮士的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持有证件的人员也是有相应的补助的
烈属:每年25440元;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21850元;
病故军人遗属:每年20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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