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解答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例中的"有关规定"指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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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就《党纪处分条例》有关问题答网友问
中纪委就《党纪处分条例》有关问题答网友问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当前各地区各部门正广泛学习宣传这两项法规。我们也注意到,很多网友对这两项法规也非常关注,特别是对《条例》中一些新规定。
今天,我们专门邀请到了参与两项党内法规起草工作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跟我们一起围绕网友们关心《条例》相关问题进行详细地解读。马主任,欢迎您!
马森述:主持人好,广大网友好!
主持人:马主任,这次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很多新闻报道用了“史上最严”这样字眼儿。条例中有一些新表述很多网友也非常关注,比如身为还能不能炒股这样问题。新条例当中对于炒股行为都做了哪些规定呢?
马森述:两项法规公布后,我们也注意到社上,包括网络上,引起了广大和群众热议。一定意义上讲,这也是一个好现象。这表明大家对依规治党、从严治党管党高度关注,说明大家对党章党规意识增强了。同时,网民从不同角度提出问题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依规治党。
我也注意到了,网上很多网民非常关注这个问题。《条例》第88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处分规定。其中,第3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了出来。这里,我就这个问题做一些具体说明。
首先这里要明确是,《条例》并没有改变原来条例规定。原条例第77条第2项规定“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是违纪情形之一,这与本条第一款开头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文字表述上存重复。修订中,我们只是从立法技术上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这一内容,没有改变原来条例规定。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规定。当时我们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越来越规范了。为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规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一是上市公司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单位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上市公司股票。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三是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或者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上市公司股票。四是掌握内幕信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前已持有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名人语录 www.bufuzao.com)
主持人:除了刚才咱们说到买卖股票,很多网友还有一些具体问题他们也非常关注。比如说现还能不能参加一些“校友、老乡、战友”这样联谊活动?马主任,这些新条例当中都有怎样规定呢?
马森述:《条例》第68条规定,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老乡、校友、战友等,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这里特别需要说明是三点:一是这条规定针对仅是“领导干部”,体现了对领导干部高要求;二是违反了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老乡”“校友”“战友”组织通知》有关规定,这就是违反规定。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自发成立老乡、校友、战友等构成违纪前提是违反了这个规定。该通知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老乡、校友、战友之间各种联谊之类组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联谊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这类联谊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这里要强调组织参加是自发成立老乡、校友、战友。所谓自发成立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因此,包括领导干部正常范围内老乡、校友、战友聚并不违反党,三五个朋友、校友、老乡聚一聚,很正常。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聚活动不是一回事,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老乡、校友、战友等才有可能构成处分。
主持人:我们网友当中也有很多非常细心人,他们注意到《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当中条文还有这样一些表述——“违反有关规定”,很多人认为这样说法感觉标准不是很明确了,马主任您怎么看?
马森述:这里,我需要强调,《条例》中一共出现了20多处“违反有关规定”,所涉及“违反有关规定”条款,只有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才构成违纪,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是认定违纪与否重要前提。这20多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现行党内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比如刚才讲《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老乡”“校友”“战友”组织通知》,再比如,《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决定》《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意见》《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等等。我们采取援引这些有关规定方式,主要是基于立法技术考虑,因为这些规定内容很丰富,不可能条例中一一作出规定。
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也可能出台一些新规定或者修订相关规定。这样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需要。
主持人:现还有一个具体问题,就是《条例》当中,这一次专门对“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集中统一”,把这一项作为了违纪行为,并且作出了处分规定,对于这样规定写入咱们新条例当中应该怎样去理解呢?
马森述:“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集中统一”是我们这次新修订内容、新增加内容。关于这个问题,首先是根据党章规定作出。党章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要求之一。这项原则既是党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党生活中运用,它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主体地位,保障民主权利,充分发扬各级党组织和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还必须实行正确集中,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贯彻执行。党中央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上不说、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思想,有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破坏了党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也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无疑,应当按照《条例》第46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组织处理。
主持人:今天围绕《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相关话题,马主任给我们做了非常详细解读,让我们再次感谢马主任到来,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关注我们今天节目,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搜索阅读:,《纪律处分条例》全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党员不能炒股?系误读新版党纪处分条例
09:21:58 编辑:,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外公布,引发各界关注。记 者梳理,,不算是,应该是正常恋爱更多关于最新党纪处分条例全文的问题&&,《最严党纪全文公布》由实用资料网发布,主要内容: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图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 介绍、书评、论坛及推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在具体条款下分为[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农村党员计划外超生一胎开除党籍吗?你好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更多关于党纪处分条例实案解读的问题&&,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这几天,我按照学校党支部的安排,认真阅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阅读、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新条例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列入违反政治纪律“负面清单”,规定该类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第一条 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保证党政纪律处分决定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国,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纪律处分决定,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主管行政,,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看看新闻网首页 & 国内 & 图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保护党员群众,中国共产党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勇气,依靠纪律部队,提高执政党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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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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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就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
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条件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习贯彻落实两项法规的重要指示,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使广大党员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规范和党的纪律要求,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树起来、立起来,执行到位,近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修订颁布实施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谈谈两项法规修订的必要性。
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注重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党一贯重视和坚持组织、制度创新,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较为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对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清醒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
原《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10年1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修订前《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
原《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基于以上情况,亟须对《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这两项关联度更高的法规先行修订。通过修订,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两项法规的修订及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
问:我们注意到,两项法规修订工作历时一年多时间,请您谈谈修订工作坚持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过程。
答:修订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重要指示,突出执政党特色、严肃党纪要求,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同步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主要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唤醒全党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维护党章权威。二是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以德治党的“德”,主要指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修订后的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不求一步到位,重在符合实际、务实管用。
根据中央部署,中央纪委自2014年下半年着手研究两项法规修订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4次审议修订稿。王岐山同志多次召开专题会,研究两项法规修订工作,明确修订的方向、原则、路径、目标等重大问题;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部分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专家学者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经中央批准,日,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对两项法规修订的意见。中央纪委对广泛征集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形成了修订送审稿。10月8日和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先后审议通过两项法规修订送审稿。10月18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两项法规。可以说,两项法规的修订集中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全党的意志,是开门立规、民主议纪的一次重大实践。
问: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审议两项法规时强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请您谈谈两项法规是如何体现以党章为遵循的? 
答: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根据。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牢牢把握党章这个根本遵循。这次对两项法规的修订,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把党章中的有关要点突出出来,是对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比如,原“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8个禁止”“52个不准”作出了规定。这次修订,按照党章党要管党要求把适用范围扩大到了8700万党员;具体内容也落到廉洁自律更基础的要求。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包括党员“四个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四个自觉”)等有关内容,都能从党章中找到依据。比如,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体现了党章第三条有关党员义务规定的基本要求。再比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体现了党章第三十四条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必备基本条件的规定要求。《党纪处分条例》同样也是如此。比如,总则部分第三条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等。分则部分各章更是具体体现了党章的要求。比如,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增加规定了“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规定了“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十条关于“四个服从”要求,在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规定了违反“四个服从”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的要求,在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中规定了遇危不救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等。
问:请您介绍一下《廉洁自律准则》的主要内容。
答:原《廉政准则》共4部分、18条、3600余字。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
导语部分,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以体现修订准则的目标要求。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共八条,统称“八条规范”。
“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内容源自党章和党的几代领导人,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同时借鉴参考了一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箴言警句。
问: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廉洁自律准则》有哪些创新和特点?
答: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三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五是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问:怎样理解《廉洁自律准则》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
答: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这个“德”主要就是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历来强调德法相依、德治礼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建设廉洁政治,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并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提出了一系列正面要求。同时,从党的性质来讲,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作为一个先进政治组织,要树立清正廉洁的形象,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必须加强正面引领,对其成员从正面明确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任何社会,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线上,党员更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以党章作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着廉洁自律,集中体现党的性质、宗旨,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廉洁自律准则》开篇即围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提出“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并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向全党、全社会和全体人民彰显了我们党坚持清正廉洁政治本色和建设廉洁政治的鲜明立场,具有思想激励和导向作用,是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高尚道德追求。“八条规范”提供了具体清晰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便于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对照,提高自律意识,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问:请您介绍一下修订后《党纪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
总则分为五章。第一章对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作出规定,突出强化党章意识,维护党章权威,增加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章对违纪概念、纪律处分种类及其影响等作出规定,将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修改为一年半;增加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第三章对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作出规定,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列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第四章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的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内容。第五章对预备党员违纪及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以及处分决定的执行等作出规定,明确了相关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最长时限。
分则部分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分别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等6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违纪条款。
“附则”部分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问:我们了解到,此次修订,删除了原《党纪处分条例》中70多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相重复的内容,那么党员如果有这些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答:按照纪法分开的修订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党纪处分条例》就不再重复规定。修订中共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但是,删除国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是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党章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删除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党纪处分条例》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了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一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二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三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是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五是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应当说,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在坚持纪法分开的同时,通过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了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党纪处分制度更加科学,不会出现因纪法分开而放纵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
问:请您介绍一下《党纪处分条例》重新划分违纪类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原《条例》将违纪行为分为10类,其中有相当部分内容与法律重复,比如贪污贿赂行为(原条例第9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原条例第15章)等。这次修订,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后,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其中,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这次修订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上述六类行为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5类纪律,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关系人心向背,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
问:我们注意到,《党纪处分条例》自日起施行,从颁布到施行间隔了两个多月的时间,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日起施行。之所以从颁布到正式施行之间留了两个多月的时间,主要是考虑到此次《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不是小修小补,而是总结十几年来管党治党丰富实践经验,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实践成果,涉及许多重大问题的重要修订,修改条文多,内容变化大。为确保顺利、正确、严肃执行,有必要给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留出一段学习、宣传、教育和掌握的时间。
问:两项法规颁布后,贯彻落实是关键,请您谈谈对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立规易,执纪难。《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颁布后,要在贯彻实施上下更大功夫,绝不能只是嘴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
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中央通知要求,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按照两项法规去抓落实。一是要坚持以党章为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要通过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纪戒尺,把两项法规,特别是党章要求真正刻印在心上。二是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始终把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抓住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三是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坚决纠正实践中存在的纪法不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等问题。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实抓早抓小,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绝不允许突破纪律“底线”。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以修订后的两项法规作为重要依据,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要以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解决好领导干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要敢于较真、善于较真,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责任编辑: 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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