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表有没有登记在哪里可以查询

[看焦点]专家解析:确权登记后,宅基地能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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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8月18日消息 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姗姗来迟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了突破性进展。国务院法制办15号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件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其中和咱们农民有关的,就是将宅基地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在很多人看来,这也就意味着,在登记之后,宅基地就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了,也可以拿来作为抵押物,同时,农民还可以获得宅基地房屋的房产证。这无疑会极大地提升农村土地的市场价值。
  那么事实果真如此么?有了“名分”的宅基地,真的能卖了么?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刚刚公布的这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都有哪些内容:
  都要登记什么?
  根据征求意见稿,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也就是说,房子,耕地,林地,包括宅基地,等等都要登记。
  谁来登记?
  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由不动产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这里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中央层面,指的是国土资源部。在地方层面,则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己来确定一个部门。其中,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对下级有指导,监督作用。
  如何登记?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同时,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动产的坐落,面积,用途,来源,权利变化等一系列情况。
  如何查询?
  根据征求意见稿,不动产登记实行有限公开,也就是说不能随便查。具体来说,就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但是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漏不动产登记资料。
  通过这段介绍我们大致了解了这份文件的内容,里面说到宅基地被纳入不动产登记了。这对咱们农民朋友来说,会有什么影响呢?我们来听听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的看法。
  李国祥:“总体上是比较积极的,随着农村的改革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人口也出现不断的流动和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来保护农民的权益,国家已经明确提出,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不动产是农民的主要财产,国家已经明确要在五年之内,对农民的土地财产以及其他的财产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那么在登记的时候,一个方面呢,就是我们要把农民的不动产,要有总体上的一个把握,通过颁证,给农民一个权益证书。另一方面就是农民在流动的时候,要通过这个市场,通过土地的转让,甚至是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实现有偿,农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把自己的财产得到应有的收益。所以登记制度对于农民现有权益的保障、以及农民根据自身的需要在流转、转让的时候得到更好的保障,也是非常有积极意义的。从整个国家的角度看,农民的这种不动产登记,对我们了解农村的土地,农村的集体资产,以及一些其他资产,也是具有重要意义。也便于我们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也通过集体资产的管理,能够更好的保障农民的权益。”
  对于宅基地,国家的法律政策很明确,农民享有使用权。至于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农民享有所有权。怎么来协调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应该说现在在法律上还是比较模糊的。按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宅基地要进行登记,那是不是意味着:房地合一,农民会得到属于自己的房产证了呢?宅基地是不是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和流转了呢?来听一下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的观点。
  朱启臻:“有助于,应该是农民财产权实现的重要方面。不动产登记如果包括了农民的宅基地和对农民宅基地的市场化,是一个重要的保障。我认为这应该是一个改革的方向,宅基地作为农民重要的财产,应该允许它上市进行交易,允许它自由流转,但是可能需要一个过程,有人会有种种担忧,有些人认为市场交易的话,农民都把土地给卖了,大家住在哪儿啊,有钱人可能回到农村去掠夺农民的宅基地等等,有人对这些都有担忧。其实这种担忧,我们一直认为是没有必要的,我们觉得农民不比其他人傻,他们没有地方住,不会把宅基地卖给别人。宅基地的入市或者交易有助于农民带着财产实现现代化,比如我需要去城里就业了,我需要到城里买房子,那我需要把宅基地变卖掉。那如果我们不允许他卖宅基地的话,宅基地也就闲在那个地方。这种担忧是没必要的,但是稳妥地推进,经过先行试点,最后进行市场交易,应该是最终的目标。”
  前段时间《三农中国》一直在关注强拆,河南新政一对农民夫妇半夜被强制扔到了坟地里,等回来的时候发现自家房子已经被拆了,这个新闻相信大家还记得。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认为,宅基地确权登记之后,这样荒唐的事情,就可以避免。
  朱启臻:“如果宅基地作为不动产登记,对于保护农民利益非常有好处,你不能随便去拆农民的房子,农民有了议价权,我有根据市场的价格来流转宅基地或者变卖房产的权利,这个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允许任何人剥夺,或者采取强制手段,给农民一点钱,就把农民这个宅基地给剥夺掉。保护农民的利益特别需要这样一种权利的保障,所以说对于保障农民的权利是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的一个措施。”
  我们注意到,关于宅基地纳入不动产登记,地方上已经开始了一些探索。比如,安徽省在全省范围内提出了 要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并探索宅基地流转制度。浙江省则明确表示,将借鉴重庆“地票”制度,将宅基地使用权 量化为“宅基地权票”,通过权票交易、流转,实现农民宅基地自由、有偿退出。那么现在,全国要统一推行不动产登记了,将来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如何防患于未然?来听听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的观点。
  李国祥:“农民的这个不动产,宅基地、林地包括其他一些资产,一直是产权不清晰的,当我们一旦来登记它的时候,就使得它非常清楚了,而且一旦划分下来以后,它所有的权益,只有登记的才会承认,对于农民来说,可能只是一点点土地,过去不清楚,大家无所谓,现在要登记清楚的时候,往往就会产生一些纠纷了。那么针对这样一些纠纷呢,我认为政府一定要起到很好的协调作用,那么在双方协调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登记,不能盲目地来推动,整体上在五年之内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但是对于一些产权特别不清晰的,我个人觉得模糊一点,等待时间,等待大家来调解,最后再把它来分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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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确权时我没没找到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没去登记后来知道别人去登记了用的是别人的名字宅基地是我父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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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截至目前,除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不动产登记制度顺利落地实施。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近日在作出上述表述时透露,个别地方农村不动产登记仍然存在不规范问题。
为此,这位负责人指出,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位负责人强调,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农村颁发统一的不动书
据国土资源部这位负责人介绍,2014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此后,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存在着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面积超占严重等突出问题。这位负责人说,特别是农村试点地区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据介绍,为推进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供给,国土资源部再次下发《通知》。根据《通知》,这位负责人强调:&农村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能有任何含糊。&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这位负责人指出,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同时,要根据当地工作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这位负责人要求,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此外,还要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农村不动产配上&身份证号&。
《通知》要求,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做到农村权籍调查公正、公开,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一户多宅&登记应公告无异议
对于农村住宅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等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通知》也作出具体规定。
针对&一户多宅&问题,《通知》强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不衔接,公安部门规定有独立住址才能分户,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在户籍分户后才批准使用宅基地,因此导致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这位负责人称,《通知》要求地方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并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宅基地面积超占分时间段处理
宅基地面积超占也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
&因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的,1987年写进土地管理法。《通知》结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又考虑到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加快推进的有关要求以及宅基地试点改革正在探索对超占面积进行有偿使用等。&这位负责人说,这部分宅基地分1982年以前、1982年至1987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对宅基地超占面积如何确权登记进行了规定。
具体登记规定包括: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确权登记
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知》规定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这位负责人介绍,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使用宅基地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防治、、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他说,这种情况使用的宅基地都是经统一规划和批准的,应予以确权登记。这位负责人强调,为防止迁新、建新不退旧,《通知》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种是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对于这种情况,这位负责人指出,因宅基地属于农民的福利性待遇,但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因转让、赠与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通知》认可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年至1999年两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
&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该负责人强调,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妇女及进城农民合法权益有保障
为有效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通知》明确,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薄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这位负责人指出,按照中央推进城镇化工作安排,未来一亿农民将进城落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宅基地权益应予以保护&的规定,《通知》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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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登记哪里可以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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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推荐】&& && && && && && && 在我们申请了之后,一般是要进行登记的,在等登记的时候,也是有很多的注意事项的。那么,农村宅基地登记哪里可以查到呢?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放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的介绍。一、农村宅基地登记哪里可以查到农村证在网上是无法查询的,只能携带到户籍所在地的土管所查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放流程是怎样的呢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人出面指界。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6、颁发土地证综上所述,关于农村宅基地登记哪里可以查到这个问题,我们要注意,我们一般是无法在网上进行查询的,需要携带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土管所查询。另外,我们在进行进行登记的时候,需要进行的流程,上文中小编也为大家做出了相关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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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国家机关及权利人可查不动产信息&宅基地使用权纳入登记
李丹丹&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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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机关及权利人可查不动产信息 宅基地使用权纳入登记
  新京报讯 (记者李丹丹 金煜 实习生赵欢 杨雨奇)在迟到一个半月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昨日发布。
  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并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去年,国办曾下发任务分工通知,要求今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申请登记前可自愿撤回
  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允许申请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方提出登记申请,在登记机构登记前还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
  二是要求登记机构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三是严格受理期限,要求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当场受理;登记机构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
  四是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登记信息纳入统一平台
  为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二是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三是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四是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 1
  “多头管理”局面将终结
  【意见】: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解读】:此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涉及国土资源,海事,渔业,农业等多个部门,出现多头管理的现状。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认为,过去是按照条块的方式分头管理,统一登记打破了这种管理的方式,归到国土部来统一管理,相关的信息是按照统一标准来采集。“好处是完成登记之后,国土部、住建部、林业部等将来是可以共享信息的,并不是某一个部门独家垄断信息。”
  他认为,过去的分头管理涉及职能部门的权属问题,会触动相关的利益。“但是如果本着把不同形态的不动产做个登记的出发点,相关的采集环节不涉及资金费用,由国家拨付专款的话,登记本身不会涉及太多的利益问题。”
  首都经贸大学土地资源与房地产管理系主任赵秀池对记者介绍,目前统一登记存在多部门登记协调上的问题,在以条例形式做出统一规定后,就可以解决此前部门协调的问题。
  她认为,以条例形式对不动产登记做出规定,主要初衷还是为了明确产权,信息公开透明,以为宏观调控制定政策依据。
  焦点 2
  宅基地使用权纳入登记
  【意见】: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解读】:陈国强认为,对农村居民用地,农村宅基地和住房,以及农民承包的用地确权,意义更为重大。
  “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是建立在同步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之上的。过去他们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都是缺乏保障的。”他认为,没有证书来证明产权关系,那么未来宅基地用房若是在市场化的基础上流通、入股的话,如果没有统一登记环节,这些都无从谈起。
  他分析,包括现在农村宅基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将要建立统一的金融市场,如果不确权,下一步就无从谈起。“所以确定不动产本身,对于未来新型城镇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切实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这个确权的过程是意义不可低估的,为以后进行各类改革打好了一个基础。”
  焦点 3
  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意见】: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解读】:陈国强分析,信息互联使得决策部门对全国的不动产住房情况家底有了解。“这样中央政府对于各地能够有全面的掌握,才能对未来的土地使用建设和规划有依据,才有科学的安排。”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陆铭认为,以前不动产联网信息只在房产交易时有信息,其他部门是不能直接查询的,跨地区之间的信息对接并不是很好,比如上海,是可以查到外地房产信息的,但不确定其他地方查上海的信息是否可以查到。
  在他看来,全国联网的前提就是电子化,“如果不是电子化的联网,那工程量就太大了。”他认为,今后肯定要往全国层面电子化联网的方向发展,特别是涉及老的房产。“新的房产现在在电子交易后都已经电子化了,查询相对清楚,但老的房产在电子化上还是需要有个过程。”
  ■ 梳理
  28省份已开展机构整合工作
  其实,自2007年《物权法》颁布时,“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就已被写入。
  今年以来,不动产登记进入快速推动的阶段。4月份,国土资源部在其官网上发文表示,将在2016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5月初,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这意味着建立实施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了组织保障。
  新京报记者据公开报道不完全梳理,目前全国28省份已经采取措施,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
  据新京报记者统计,今年以来,各地省级层面职责纷纷进入整合阶段。目前全国12省份已经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以山东省为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厅、省法制办、省畜牧兽医局1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此外,包括辽宁、黑龙江、四川、甘肃、北京、广东6省市也在国土资源厅(局)内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
  今年6月初,湖南省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工作的消息备受瞩目。据媒体公开报道,湖南省是全国首个明确部署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工作的省份。
  除了湖南省之外,浙江方面也表示将在杭州和宁波两地进行试点。此外,诸如云南和海南也透露,将分析情况确定一个城市作为试点。
(责编:尹晶晶、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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