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江苏省土地确权 部门的范围

江苏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引争议 农民有证却找不到自己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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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南京3月23日消息(江苏台记者刘康亮)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赋予农民财产权利的一项重大决策,对广大农民朋友来说是件好事。然而在江苏,一些农民领到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却高兴不起来,原因是他们承包的农田早已被当地政府流转建成了工业园区,地貌发生了巨大变化,无法复耕。他们按照证上确定的位置,根本找不到自己的承包地。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作厂社区村民高运芳告诉记者,2004年初,汤山镇政府以村委会的名义,流转了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其中,就包括他的承包地,每亩1年700元。十几年过去了,当他拿着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来到园区时已经找不到当初的农田。这里不是盖了房子,就是建了水泥马路。“8亩5分5的地,现在只看到房子。光发个证给我有什么用?地块没有,田也没有。”这种情况在当地不是孤例,记者从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汤山国土资源所了解到,目前,园区内仍有部分土地没有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记者:严格按照法律来讲,必须先征地完了以后你才能建,才能搞三通。工作人员:要搞肯定是一揽子先搞,然后逐步地征地,没有那么搞法的。记者:这样做,某种程度上来讲它就是违法!工作人员:那全国都违法,哪家工业园不是这样搞啊?对此,汤山国土资源所一位负责人似乎有点无奈,“感觉到虽然不对,但是有时也很无奈。前面国土的人查处的、执行(法)的情况,不好讲,有可能大气候都在那边。”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尽管国家一直明令禁止,但一些地方仍以租用农民集体土地的方式,“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这类违法用地行为屡禁不止。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改变了地貌,农民的承包地确权后如何确认准确的位置呢?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官网上公布的资料显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以及新城区周边地区存在占用一定数量的农民承包地的行为,对占用农用地采取逐年支付租金方式的进行非农建设的,可以只登记面积和位置,不登记地界范围。汤山街道作厂社区居委会负责确权登记的工作人员介绍,比如他们村有30户人家,这30户人家排个顺序,每个人划一块,这样相对位置就出来了。它只呈现出在纸上的位置,跟实际地块不符。耕种是不存在了,等于每年租金继续付给农户。一位来自基层国土部门的相关人士提醒,在违法用地行为没有处置的情况下,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最终损害农民的利益。“比如,以后承包经营权证可以抵押贷款或者其他东西,办抵押贷款的部门或者银行要去看现地,但是现地不存在,跟事实不符,就没有贷款的权利。”公开资料显示,安徽、吉林等省份明确规定,以兴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或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以租代征”形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不予登记发证或暂缓确权登记。但目前,江苏省还没有出台如此明确、细致的规定。针对上述问题,江苏省农委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工作人员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省里没有作统一的细化标准,表明在何种情况下必须要暂不确权。我们请示领导能不能跟其它部门沟通协调,制定统一的规定或者总体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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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政策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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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发证政策是关乎很多农村村民切身利益的内容。那么,最新农村确权发证政策的内容有哪些?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政策的发布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有哪些影响?开展农村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稳步推进。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特别是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合理确定权属,积极调解处理权属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这次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能给农村居民带来什么好处?对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宅基地的面积有怎样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在办理登记时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是怎样处理的?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除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7.因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怎么确权?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怎么确权?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怎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若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申请的还应提供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是怎样的?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2.
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4.颁发证书。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国有农场宅基地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1.国有农场宅基地、已撤组转户和依法办理手续的宅基地,用途应定为城镇住宅用地(地类为071),初审时应注明按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转让、出租、,并在土地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加以说明;2.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3.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或批准面积,符合政府分户建房条件的,按依法分户后的情况确权和登记发证;符合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如分户申请新宅基地,须核减已登记面积;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5.对不予登记发证情况,应在统计汇总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集中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公室备案,并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加以记录,对存在问题待依法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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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阅读本文耗时:2015年江苏涉农县都将启动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
人民网南京1月13日电 (朱殿平)记者13日从江苏省农业工作会议上获悉,该省将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省内所有涉农县(市、区)今年都要启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同时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力争在3年内实现县域全覆盖。
江苏省农委主任吴沛良介绍,该省已有16个试点县、500个乡镇近2000个村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试点,已流转土地占家庭承包面积55.4%。2015年,江苏省农委将进一步加强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明确政策措施,落实补助资金,开展业务培训,强化档案管理,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力争将江苏作为农业部整省推进试点。
土地确权为土地流转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吴沛良强调,土地流转要坚守底线,防止“非农化”、“非粮化”倾向,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同时要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对不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进行清理,合理确定规模,加强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加强工商企业直接租地经营监管,重点监管经营能力审查、风险控制等环节。
另据了解,江苏力争在3年内实现农村产权市场县域全覆盖。鼓励依托现有的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或农村集体“三资”代理处置中心等,落实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场所。此外,要扩大交易品种,逐步引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租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等进场交易。
“对承包地‘确实权、颁铁证’,才能切实把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固化到农户。”江苏省农委相关负责人说,土地确权后,农民既可以利用承包地从事农业生产,也可以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除此之外,一旦承包地被征收,农民还可以以明晰的物权权利获得相应的补偿,从而在根本上维护好全省1400多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
来源: (责编:张超、张鑫)
72小时热点新闻榜江苏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引争议 农民有证却找不到自己的耕地
16:5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南京3月23日消息(江苏台记者刘康亮)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赋予农民财产权利的一项重大决策,对广大农民朋友来说是件好事。然而在江苏,一些农民领到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却高兴不起来,原因是他们承包的农田早已被当地政府流转建成了工业园区,地貌发生了巨大变化,无法复耕。他们按照证上确定的位置,根本找不到自己的承包地。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作厂社区村民高运芳告诉记者,2004年初,汤山镇政府以村委会的名义,流转了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其中,就包括他的承包地,每亩1年700元。十几年过去了,当他拿着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来到园区时已经找不到当初的农田。这里不是盖了房子,就是建了水泥马路。“8亩5分5的地,现在只看到房子。光发个证给我有什么用?地块没有,田也没有。”
  这种情况在当地不是孤例,记者从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汤山国土资源所了解到,目前,园区内仍有部分土地没有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记者:严格按照法律来讲,必须先征地完了以后你才能建,才能搞三通。
  工作人员:要搞肯定是一揽子先搞,然后逐步地征地,没有那么搞法的。
  记者:这样做,某种程度上来讲它就是违法!
  工作人员:那全国都违法,哪家工业园不是这样搞啊?
  对此,汤山国土资源所一位负责人似乎有点无奈,“感觉到虽然不对,但是有时也很无奈。前面国土的人查处的、执行(法)的情况,不好讲,有可能大气候都在那边。”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尽管国家一直明令禁止,但一些地方仍以租用农民集体土地的方式,“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这类违法用地行为屡禁不止。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改变了地貌,农民的承包地确权后如何确认准确的位置呢?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官网上公布的资料显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以及新城区周边地区存在占用一定数量的农民承包地的行为,对占用农用地采取逐年支付租金方式的进行非农建设的,可以只登记面积和位置,不登记地界范围。
  汤山街道作厂社区居委会负责确权登记的工作人员介绍,比如他们村有30户人家,这30户人家排个顺序,每个人划一块,这样相对位置就出来了。它只呈现出在纸上的位置,跟实际地块不符。耕种是不存在了,等于每年租金继续付给农户。
  一位来自基层国土部门的相关人士提醒,在违法用地行为没有处置的情况下,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最终损害农民的利益。“比如,以后承包经营权证可以抵押贷款或者其他东西,办抵押贷款的部门或者银行要去看现地,但是现地不存在,跟事实不符,就没有贷款的权利。”
  公开资料显示,安徽、吉林等省份明确规定,以兴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或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以租代征”形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不予登记发证或暂缓确权登记。但目前,江苏省还没有出台如此明确、细致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江苏省农委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工作人员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省里没有作统一的细化标准,表明在何种情况下必须要暂不确权。我们请示领导能不能跟其它部门沟通协调,制定统一的规定或者总体的解决办法。”
农村;土地;南京;建设用地
兴十四村党总支书记付华廷告诉记者,这个村原有村民200多户1000余人,如今却吸引了上万名流动人口。北京卫诺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申德训来自天津,曾经在广东、天津经商,为了建厂曾在湖南、河南、天津等地调研,却最终决定落户兴十四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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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董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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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回答数:49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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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政策的内容如下: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回答数: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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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江苏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政策的内容是: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回答数:32997
被采纳数:32
  江苏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内容
  农村宅基地改革最新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33试点县市区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方案,关于农村征地制度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制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现行的土地管理规定,如果要建设的话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商业开发用地的话一律由政府征收国有土地才能转变为建设用地。
  如果按照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话把农村土地征行为限定在公共利益用地范围,那么就有大量的非公共用地作为商业化资源可以统一建设用地调备。只有进一步农村宅基地改革力度才能推动动征地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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