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部队住房补贴计算方法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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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
-& 11:19:18 来源: 市民
?编号:116161
?标题: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
?处理人/部门:----
?提问者:市民
?提问时间: 11:19:18
我们是一名2016年转业的军转干部,最近很多转业的战友在讲住房补贴的问题,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军转干部未享受房改房、经济实用房等政策的住房补贴是怎么执行的?
记者跟进: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z2005{92号)文件规定,“我市范围内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的年平均工资之比)高于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对未享受过住房实物分配或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实施住房补贴,发放住房补贴的最长年限为累计25年,共计300个月”。部队转业干部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在计算住房补贴时,应核实其从军期间的住房补贴发放月数(根据部队相关文件(z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2000年以后转业干部(士官、文职人员)从军期间的住房补贴,部队在其转业时按其军/工龄予以计算并发放),在住房补贴发放总月数中扣除部队已发月数; 同时核实其住房实物分配情况,如其在部队期间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且面积已达标的,则不再享有住房补贴发放资格。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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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05-11-29 14:12
  感谢南京市人事局军转办,会同江苏省和南京市建设、财政、房产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为自主择业军官以落实了一个好政策。
你的事,就是我的事,是我们大家的事。
发表于:05-11-29 14:28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发布时间】【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
《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
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
部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
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
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应保障
(三)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
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四)房源供应。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
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
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
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六)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
干部的住房问题。
(七)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
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八)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
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
、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十)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
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三、住房补贴
(十一)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
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十二)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
、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
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
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
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十三)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
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
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
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
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
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十五)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
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十六)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
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
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关系到军队建设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八)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计划、军转、建设、房改部门和军队干部、财务、营房等部门要各负
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有关政策规定
落到实处。
(十九)严肃纪律。对隐瞒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除令其退出住房或退回
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提供住房情况虚假证明的,
应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挪用、贪污住房补贴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十)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房改,
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
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租住军产住房的,可以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十三)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十四)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和总政治部、总后勤
部负责解释。
你的事,就是我的事,是我们大家的事。
发表于:05-11-29 14:29
[2004]政干字第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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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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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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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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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后&& 勤& 部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房租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
&&&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规定和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2004后营字第309号)、《关于调整房租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后财字第310号)精神,确定从日起,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的住房租金和房租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住房租金标准
&&& 二、房租补贴标准
&&& 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根据不同人员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
&&& 三、有关具体总是的处理办法
&&& 四、房租补贴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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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说明一下,04年择业的人员以按这个标准套改的退役金,01、02、03年择业的人员还是执行旧的标准,那么01、02、03年择业人员按着这个文件精神和退役金调整方法(随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调整相应的进行调整)应不应该执行这个新的标准,请择业的朋友发表一下看法。)
你的事,就是我的事,是我们大家的事。
发表于:05-11-29 14:31
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房改办,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各军区联勤部,
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
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直
属师以上单位:
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颁发后,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军队和地
方之间的工作衔接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队干部、士官、职工经批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并退出租住的军队公寓住
房时,其配偶方在地方未承租或未购买公有住房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二、承租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指转业、复员等地方人员),其所在单位要协助军队有关部门做好本人
和配偶的住房情况登记工作。地方未安排住房、现承租军队不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员,退出军队住房后,
所在单位可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承租军队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员,确无其他住房的,经
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住房。在军队和地方两处住房的地方人员,其在地方的住房达到当地政府
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标准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对拒绝退出的,除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外,
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收回军队住房。
经批准借住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应当与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借住协议,办理借房证。借住期间应当
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交纳房租、水电、取暖等费用。
三、军队单位向地方有偿转让军用土地(含合建、换建)的项目,必须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并办理《军用
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已经总后勤部批准但未办理《许可证》的项目,地方分得的住房可按规定向住户出售,办理职工个人住
房产权登记手续,所收售房款封存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待缴纳土地转让费、领取《许可证》后,地方
政府有关部门凭军队单位出示的《许可证》,再行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和解冻售房款。
1998年前,未经总后勤部批准的项目,应按照总后勤部《关于擅自开发房地产项目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
通知》(〔1999〕后营字第35号)要求,由军地双方积极配合,抓紧报批;待批准后,可按前款办理。
如军队单位拖延办理,可直接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反映情况,以利于敦促解决。
四、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国家有关部门专项下达,享受
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五、经总后勤部批准出售的军队现有住房和由总后勤部下达计划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转让给地方的部分房屋除外),按规定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地方有
关部门在办理军队房改售房产权登记时,除按规定
你的事,就是我的事,是我们大家的事。
发表于:13-04-17 14:47
发表于:13-04-17 20:45
这些有必要好好学习一下!
发表于:13-04-18 10:42
文件规定不到位,没人落实。
发表于:13-04-20 23:49
我们要落实政策。
发表于:13-04-22 15:30
被系统删除于: 16:56:06
发表于:13-04-24 09:32
文件是不少,但落实不了!
因为有些杂种当领导!
发表于:17-09-01 16:48
谁有2004年的关于住房的文件,请上传一下,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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