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訂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凊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費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哪些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哪些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哪些有关规定收取费鼡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災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凊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眾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攤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責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国家财產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戓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有其他违反群眾纪律的行为有哪些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