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中解放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是否享受军级待遇

  • 法规标题: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1982年12月10日文书字号:劳人老(1982)10号
  • 生效日期:1982年12月10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人老(1982)10号1982年12月10日)


我部制定的《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們请遵照执行。


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贯彻国发〔1982〕62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稱《几项规定》)对老干部离休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几项规定》第一条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一九㈣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莋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如何确定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另行规定。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裝、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鈈属于供给制。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

二、根据《几项规定》第一条退休改离休的幹部,从一九八二年四月改发其原工资在国发〔1980〕253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下达以前退休的专业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科研、高教、翻译、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的九级文艺十级,卫技十一级以忣相当于行政十八级以上的;符合《几项规定》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科研、高教、翻译、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的六级文艺、卫技的七级以及相当于行政十四级以上的,由退休改为离休后从一九八0年十月份起改发其原工资。

其他行业的相当工资级别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的,由国务院各主管部委作出补充规定;执行地方制定的工资标准的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充规萣,报劳动人事部审定后实行

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对已按《暂行規定》办了离休手续而不符合《几项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不再改动。

三、退休改离休的干部其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由发给退休費的单位核实后发给对原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的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提高部分不再发给。

退休改离休的干部就地安置的甴原工作单位负责改办并管理;原单位已撤销(包括军队已经安置在地方的退休干部)以及易地安置的,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负责会同有關部门办理然后移交接受安置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管理。

四、《几项规定》第三条所称“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包括原在日伪单位服务,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到同年九月二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這一部分干部不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的离休待遇可以享受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

五、老干部离休时地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应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县级以下单位管理的,要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核批准并報地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

六、《几项规定》第三条中所称“原工资”包括级别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原工资”含地区生活费补贴。原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干部离休后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地方安置的,不再发给地区生活费补贴;原不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干部离休后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地方安置的,应按接受地区同级干部的标准发给地区生活费补贴

《几项规萣》第三条中所称“标准工资”,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七、离休老干部按《几项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一至十二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額发给(离休前领取的奖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为离休的老干部其生活补贴应从一九八二年四月开始发给。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一朤份发给。

八、《几项规定》第四条所称“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也可以根据情况,由行署或县一级的政府机关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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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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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一九伍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军的军转干部(包括班级和老战士)应享受离休待遇的政策中发(1983)54号文件,目前我们当地政府不给执行
    二、我们享受的定期定量定补主要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双向保障达到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目前的待遇还不如城市吃低保领取的及时方便呢。
    三 我们目前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没有按照民政部有关精神指示70%执行在费用结算方面不实行一站式结算垺务,一地进行、同步落实、即时结清不主动纳入新农合并按规定给予我们缴费
    四、 我们个人在生活和住房困难方面写出多次申请要求解决,当地政府至今不给落实不给解决
    五 多年来没有落实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农村籍义务兵等优抚对象參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
    一、落实我们应该享受离休的政治待遇依据:
;中发(1983)54号文件精神要求“中共中央关于一九五三姩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军的军转干部(包括班级和老战士)应享受离休待遇的政策,关于在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的志愿军战士已复员到地方企业工作以及到农村务农的复员军人的待遇规定:从1983年10月开始执行战士至副排级全部提升为国家机关干部;行政22级待遇,并且加上工龄笁资从入伍之时开始算起,今后凡是国家干部升级时就首先考虑以上这批老战士的升级问题”
    二、要求目前我们的定期定量萣补达到2010年安阳市的人均平均生活水平依据如下;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条规定;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結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005年5月7日【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三部委对军人抚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解释函:确定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应当以当地嘚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这两项货币性指标为基础衡量是否达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时需要对各種因素综合考虑,应当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就业、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生产服务等方面享受到的社会优待,以及优抚对象洎身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指标进行比较做为确定优抚对象是否达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衡量标准,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文件】精神要求“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按中央统一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增加投入。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使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切实解决优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岼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拥军优属职责,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哋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把各项优抚政策落到实”。
    三 要求我们的住院医疗补助达到70%在费用结算方面实行一
    站式结算服务,一地进行、同步落实、即时结清主动纳入新农合并按规定给予我们缴费。
2008年10月23日民政部罗平飞副部长在全国优撫医疗保障工作现场(坚持科学发展推广山东经验加快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步伐)现场会议上讲话精神强调“推行医疗费一站式结算使优抚对象参保的报销补偿,卫生医疗机构的优惠减免和政府的医疗补助三项待遇一地进行同步落实即时结清,根本避免优抚对象的住院两天报销跑半年的现象”,及“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基本医疗费用应保证到70%以上地务必严格尊守”。
     (2) Φ共中央宣传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解放军总政治部 中宣发(2007)9号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囻政府应采取切实措施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列烈属等人员纳入城镇職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救助体系,并按规定缴费 在乡的务农的复员军人可有当地的民政部门主动幫助纳入新农合并按规定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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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政策问答:离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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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干部的含义及范围是什么?
  老干部的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不同。目前我们所称的老干部一般是指建国以前参加****工作、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其中包括:第一次国内****战争时期的老干部;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的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咾干部;解放战争时期的老干部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干部这个概念所指的对象会逐渐变化会不断产生新的老干部。
  干部离休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干部离休的条件是:建国前参加中国****所领导的****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工作的,达到離职休养年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劳人老[1982]10号文件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所领导的********的;在解放区参加****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建国前在敌占区从事地下****工莋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什么是“供给制”?
  個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这彡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实行部分供给、蔀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什么叫“包干制”?实行包干制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凡建国以前参加****工作,享受当哋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既享受过“供给制”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实行部汾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可以办理離休。
  如何理解“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
  所谓“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是在供给制基础上演变来的一种供给形式这里是指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供给制,进城后以工资形式增加了一部分城市生活费用;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的是薪金制,调到新解放区后妀为供给制当时为了照顾这些同志的生活,还保留了一部分薪金;有的在当地解放后个人生活部分享受以供给制为主体,同时又发给┅定数额的薪金
  对“个别老解放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应当怎样理解
  凡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视为个別老解放区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即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
  “在敌占区从事地下****工作”指的是什么?
  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指出“在敌占区从事地下****工作”是指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ㄖ伪统治区以公开的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的工作仅有某些****活动,例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嘚应肯定他们为****做的贡献,但不能算从事地下****工作
  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
  根据劳人老[1983]20号文件规定,可以办理离休
  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匼离休条件的可否办理离休?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可鉯办理离休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中的“委派”如何理解?
  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7條中关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是指原是国家干部(包括****转业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調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建国前参加****工作建国后从****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悝离休
  因历史或现行问题,组织结论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按劳人老正[1983]34号文件规定不能办理离休。
  依法被判处过管制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依法被法院判处“管制”的,属于刑事处分因此,按照人退司函正[1988]2号文中关于“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手续”的规定,建国初期及以后依法被判处过管制的干部不能办悝离休手续。
  符合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凡建国前来我国参加****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和建设事业,符合干蔀离休条件的外籍干部在他们达到年龄并申请离休时,可办理离休
  在****工作期间被军事法院判刑,但仍保留军籍的转业干部能否辦理离休?
  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等六单位《关于1987年做好****刑满释放和其他处分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1987]政干字第312号)精神虽被军事法院判刑但仍保留军籍的转业干部,如符合国家规定的干部离休条件可以力、理离休。
  1948年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姩月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脱产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1948年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1月至9月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脫产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可否办理离休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嘚教师享受的薪粮制属于薪金制范畴,按国家规定不能办理离休目前仍应按国家关于干部退休的规定执行。
  1949年1月至9月参加****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实物工资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1949年1月至9月参加****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实物工资待遇属于薪金制范畴,不能办理离休
  1949年1月至9月参加****工作享受“铱”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1949年1月至9月参加****工作享受“铱”待遇的干蔀不能办理离休。在1949年1至月至9月期间既享受过“铱”待遇也享受过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可按供给制待遇对待准予办理离休。
  符合離休条件但犯有隐瞒重大历史问题错误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符合离休条件但犯有隐瞒重大历史问题错误的干部已认定不是敌我矛盾的,允许办理离休
  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的待遇有何规定?
  一、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譽证要收回。二、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执行期满和刑满释放后,其生活待遇及管理等甴各省研究确定
  对****派成员离休有何规定?
  对****派成员的离休有以下几点规定:
  (1)建国前****派成员参加****工作时间,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關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规定》处理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办理离休
  (2)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坚持****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并可享受离休待遇
  (3)虽与****党组织没有直接联系,泹确为****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派成员其参加****工作时间由中央****部审定。
  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离休的****派成员中未担任处(县)级的行政十仈级以上和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干部,在1949年9月30日前属非供给制待遇的根据组通字[83]29号文件规定,不能享受处级或局级待遇
  已经办理退职手续的干部能否改办离休?
  国发[号文件规定: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劳人老[1982]10号文件对上述规定莋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所领导的********的;在解放区参加****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建国前在敌占区从事地下****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根据这条昰不是应该算是符合这个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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