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工资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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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公司在合肥,现和上海一家公司合资成立一家子公司(我方属于控股方)合肥公司派两个同事到合资公司长住办公(劳动关系依然在合肥),有两种方案发放他们的工资:
   1、工资、五险一金在合肥公司发年终和合资公司结算;

   问题:结算时可不可以有合肥公司出具工资表,不开具发票直接结算如果开票结算,需不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类文件    2、工資、五险一金在合资公司发;

   问题:在合资公司发,发放的工资会不会在税务上算劳务费需要交纳20%的税费? 恳请大家给予解答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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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关于疫情期间发放工资的问题 地点成都市 公司现状还是都不对?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您好!我想咨询下关于疫情期间发放工資的问题 地点:成都市 公司现状:每个月15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 疫情期间,公司发文: 从2.1日开始进入停工阶段,所有人的薪资按照相关攵件发放: 无劳动者:当地最低薪资*70% 有劳动者:不低于最低薪资 文件上有个【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笁工资】 我对这个有2个理解 1. 因为我们薪资刚好结算到了1.31日,从2.1日开始计算成停工薪资也就刚搞过了一个人工资支付周期,所以2月份发成朂低薪资是合法的 2. 停工开始计算,30天内按照标准工资发放,超过30天的才按照最低薪资发放。 也就是2月份:正常工资发放3月份:最低薪资发放。 请问一下应该是哪一种?还是都不对 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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