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期间生活费重新就业问题?

待岗期间的劳动者能否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字体:
】【】稿件来源: 北京仲裁发布时间: 14:18:16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从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订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管理关系,劳动者的工资、档案、人事等关系均具有唯一性,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况。本案中,赵某系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离岗休养职工,双方于1996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每月发放赵某基本生活费,并为其办理了养老、事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盒住房公积金,且一直正常缴费,故赵某与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某电力公司要求确认某与赵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赵某要求确认其与某电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劳动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某电力公司与赵某不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确认其与某电力公司的劳动关系。其上诉意见为:赵某在原单位已经离岗,每月只领最低生活费 ,不再向原单位提供劳动,也不再受原单位管理,赵某到某电力公司就业是生活所迫,也是响应政府再就业的号召,一审法院以“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处理本案是错误的;改革开放30多年,双重劳动关系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号)等均认可劳动者在两个以上单位就业;赵某提供的完税证明中已注明是工资薪金所得,完全能证明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期间其与某电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某电力公司答辩称:某电力公司与赵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某电力公司与赵某曾有劳务关系,但都是临时性的,短期的,双方彼此之间任何一方都不受控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赵某还给其他塔吊公司提供劳务服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赵某提供的完税证明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务费也要申报纳税。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赵某与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之间有劳动合同,但是赵某属于国有企业离岗人员,自2002年起没有劳动岗位 ,每月只领取基本生活费。赵某提供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住院预交金收据等可以证明其与某电力公司于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8)门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2)确认赵某与某电力公司自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3)驳回某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指南
本案两审法院不同的处理结果,反映了当前劳动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同一劳动者能否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是否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有不同的人事。而对于本案来说,是否认定赵某与某电力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涉及赵某能否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与赵某本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下文中,笔者对是否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问题作了一个简要的分析。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北京市法院系统的主流观点认为:劳动关系在同一时间内应该具有唯一性。理论正如本案一审法院的判案理由:(1)我国《劳动法》虽然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但从对《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订立拉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主张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2)劳动法实施后,原劳动部于日颁布了劳部发【号文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3)《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缴纳社会保险的规章规定,除了非全日制工以外 ,一个劳动者只有一个社会保险账号,政府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且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双重劳动关系”之下,后一个劳动关系即使符合劳动关系的条件,也不能认定劳动关系,而只能是认定劳务关系。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该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上述条款,别竟是法院系统的主流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并未排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但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此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因此,在实务中应当认定,双重劳动关系主要存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形,对于全日制用工情形,在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不宜认定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责任编辑:谢庆)
查看更多评论&
·····
········雇佣待岗再就业人员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雇佣四类人员涉及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麦某是A公司员工,因企业经营原因处待岗状态,但麦某与A公司劳动关系一直存续,A公司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6年麦某进入B公司工作。2011年麦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无法继续上班,B公司以麦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与麦某解除劳务关系。麦某认为自己是高尚,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在。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麦某作为企业待岗人员,具备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麦某和B公司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具备劳动合同性质,故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庭长李盛荣介绍,(1)企业员工停薪留职、(2)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内退、(3)下岗待岗以及(4)因经营性停产放长假待岗等情形,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特有现象。部分用人单位不了解法律规定,出于降低用人成本的考虑,雇佣了上述四类人员,误认为上述人员因保留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与新单位只能建立劳务关系,以为雇佣上述四类人员不用缴纳社保、不用承担劳动用工风险。其实不然,因为法律是认可特定条件下的双重劳动关系。
&&&&&——摘自《法制日报》日北京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第4项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兼职,但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劳动者有多重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如果禁止职工兼职的,可以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告知和公示,或者劳动者的兼职影响其工作任务的,由用人单位指出并视劳动者的态度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91条
&&&&“用人单位招用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
3、《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第96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1)可见,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和多个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也可以出现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和全日制劳动关系并存的现象。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安排职工待岗_百度知道
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我有更好的答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作岗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用人单位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待岗期间的待遇问题:  一,正常支付工资,仍不能胜任工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58条规定,的可以调整岗位,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发放生活费
采纳率:90%
来自团队: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待岗后重新上岗申请书3篇
下载积分:2500
内容提示:待岗后重新上岗申请书3篇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82|
上传日期: 01:22:42|
文档星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 2500 积分
下载此文档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待岗后重新上岗申请书3篇
关注微信公众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待岗期间个人总结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